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
为合理使用抗菌药,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作用特点、疗效和安全性,以及上海市的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结合各级医院实际情况进行分级管理。有关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有以下几点说明:①将抗菌药分为三级进行管理完全不同于临床的一、二、三线用药的概念;②限制使用级药物指适应证的限制,适用患者人群的限制等,所列限制的适应证不等同于该药的临床适应证。非限制使用级是指在分级管理时不设定处方医师的权限,但仍需按各种药物适应证用药;③各级医疗机构可参照《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制定本院的处方集。
(一)抗菌药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鉴于此类药物的抗菌特点、安全性和对细菌耐药性的影响,需对药物临床适应证或适用人群加以限制,价格相对较非限制级略高。
3.特殊使用:包括某些用以治疗高度耐药菌感染的药物,一旦细菌对其出现耐药,后果严重,需严格掌握其适应证者,以及新上市的抗菌药,后者的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尚不多,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相对较高。
(二)抗菌药分级管理办法按照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分类进行分级管理,对各级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目录见下表。其中对某些属“限制使用级”的抗菌药品种,因使用较多,为便于处方,按“非限制使用级”管理,但仍应按限制适应证及限制人群使用。此种情况见于应用较多的沿用喹诺酮类的口服制剂。对抗结核分枝杆菌药的使用按是否属结核病防治专业进行管理,即在一、二、三级结核病专业防治医疗机构和二、三级医院结核病科按“非限制使用级”管理;在二、三级医院呼吸内科按“限制使用级”管理,非呼吸内科按“特殊使用级”管理。
1.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
2.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病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根据该级别药物适应证或适应人群使用,并应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监督检查,有相关医疗文书记录和签名。
3.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应经感染专科医师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经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并应有相关医疗文书记录。
紧急情况下根据药物适应证或适应人群,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如需继续使用,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抗菌药物预防用药应遵循相关基本原则和适应证。
5.建立抗菌药物应用会诊咨询的工作常规。
6.门诊处方抗菌药物的使用以单药为主,原则上不超过3天量,最多不得超过7天(特殊病种用药除外);遇有不良反应时应做好记录,并填表上报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