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全球顶级企业通用的9种财务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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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避税地避税法 (6)

第三,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的币值下跌,从而降低了实际的税收负担。所以,顶级企业往往通过在避税地设立控股公司,将海外子公司应付给母公司的股利先保留于控股公司,避免子公司分配的股利立即向母公司所在国纳税,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2)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是指专门进行股票、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投资的公司。这些证券通常是由证券交易所标价出售的,它们只构成被投资公司的很少股份,并不能提供任何能引起重视的表决权。这是投资公司与控股公司的不同之处。但其目的都是为了消除或减轻在股息、利息、租金、运输、保险、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等所得项目上的所得税负,以及对处理财产取得的资本利得的税收负担。另外,有些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中关于对投资所得不征或少征预提税的规定,也为顶级企业在避税地设立投资公司提供了重要条件。

投资公司按其性质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企业总部在避税地建立投资公司,以躲避或减轻对股息、利息、租金等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第二种是私人建立的投资公司,像列支敦士登、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等类似的避税地,都是私人建立投资公司最理想的地方;第三种就是所谓的“离岸基金”,即高税率国家的企业和个人在避税地建立的一种互助投资的基金,换言之,企业和个人在避税地建立发行随时可兑换成现款的股票的投资公司。同避税地其他领域的活动一样,银行在“离岸基金”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通常,银行集团是“离岸基金”的母公司。

因此也叫“离岸银行”,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又称“离岸经营”。可见,“离岸基金”既代表着一定数量的资金和财产,同时又是具有一定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离岸基金”是一种流动性很大的、非常灵活而又相当复杂的机构。其最常见的结构是,投资者是国际资本市场上典型的投资者,当他们选择并建立“离岸基金”后,就会通过基金直接或再通过中间机构间接地把资金投向公司、信托机构或其他实体。这种基金实体一般都是在像巴哈马、荷属安的列斯群岛、香港这样的避税地建立。例如,荷兰的劳伦多基金就是建立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库拉索,以规避荷兰对基金可能分配给其成员的财务利益征收股息预提税。

(3)金融公司

金融公司是在一个企业里建立的介于贷款者与借款者之间的中间机构或是向第三者筹措款项的公司。 金融公司是在一个企业里建立的介于贷款者与借款者之间的中间机构或是向第三者筹措款项的公司。顶级企业在进行证券投资或购置不动产时,暂时需要的大量资金往往是通过其设在避税地的金融公司,而不是通过投资公司来解决。而组建金融公司也可以少纳税或不纳税。例如,使利息收入不纳税或少纳税,或取得高税国对企业支付利息进行税收扣除的许可,或根据有利的税收协定使利息支付国不征或少征预提税。例如,美国公司常常把金融子公司设立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这是因为,美国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签有税收协定,规定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对其公司支付给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免征预提税,而金融公司的居住国又不开征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将大量利息集中到金融公司的账面上,可以少纳或不纳税。又如,德国的公司常在卢森堡建立金融公司;荷兰企业则常利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建立金融公司;而像巴拿马、利比里亚、新加坡、香港等这类避税港也都常被利用来建立金融公司,以规避税收。

(4)专利持有公司

专利持有公司是指专门从事专利、商标、版权、牌号或其他工业产权的取得、利用、发放使用许可、转发许可等活动的专业公司。建立这类公司的目的,在于减轻或规避对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支付(如对使用某项专利的一次性总付)所负有的纳税义务。在专利和专有技术之类的工业产权的形成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大量的研究与发展费用,对这类成本费用回收的最重要渠道,就是在专利或专有技术转让中收取的特许使用费或一次性总付费。顶级企业的研究与发展费用,绝大部分是发生在高税管辖权范围内。减轻了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税负,就意味着降低了成本,加快了资金回收,从而增加利润。

利于建立专利持有公司的避税地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签订的税收协定对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有优惠规定;(2)当地实行低税。在具备这类条件的避税地建立了专利持有公司后,高税国的跨国企业可将其研究成果转给专利持有公司,由后者申请专利,对外发放专利使用许可证和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从专利发明人居住国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能够在税收协定优惠规定的作用下,几乎不承受什么税负而流入专利持有公司。

(5)租赁公司

租赁公司是指专门从事租用、租赁贸易和租购等项活动的机构。许多国家和地区为跨国企业提供特别优惠的税收待遇,如快速折旧和投资税收减免,以鼓励企业取得和拥有工业设备或财产。根据一般规定,这些税收优惠将由那些保留对财产的所有权的纳税人获得,而那些很快就要出卖这些设备的人是不能获得这些优惠的。因此,当一个纳税人利用信贷资金购进一批设备,并立即将设备转让给另一个纳税人时,确认该项转让契约是销售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显得相当重要。若是租赁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则转让者才有权获得上述税收优惠。可见,将设备向国外出租比出售更会使企业获得税收上的优惠。正因为如此,顶级企业往往利用这些规定在避税地设立租赁公司,通过租用、租赁贸易和租购定价进行避税。

例如,A国母公司在C国和避税港B国分别设立子公司,现由A国母公司用借来的钱按照契约购买一批设备,然后以尽可能低的价格租赁给B国子公司,B国子公司又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再转租给C国子公司。在这一过程中,A国母公司作为法律上的租赁财产所有者,可以对出租设备提取折旧;而避税地B国子公司作为经济上的租赁财产所有者,也可以对租入设备提取折旧。除了租赁定价和设备折旧以外,租赁公司还可以享受B国税务部门有关投资鼓励的好处,并把这些好处分给租赁者(B国子公司)。这样,就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在这里,跨国企业是利用了租用、租赁贸易和租购定价,以及有利的有关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在避税地建立租赁公司来实现其避税目的。但租用、租赁贸易和租购定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领域,如何判定企业交易活动的性质有时比较麻烦。事实上,许多国家对出租的税收待遇规定是不一样的,如金融性出租和营业性出租的待遇就有区别。某些国家如美国、德国、荷兰和加拿大等国认为,如果租赁的目的仅仅在于为承租者取得财产而提供购买资金,这种做法在实质上不存在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问题,因而不允许租金(而不是利息)获得减税待遇,但允许承租者获得资本和投资的快速折旧待遇。而英国、法国、瑞士、瑞典等国却认为必须以所有权占有者为依据,仅向法律上的租赁财产所有者提供资本和投资的快速折旧等待遇。

(6)航运公司

经营航运公司的跨国企业,可以利用航运业作业具有流动性,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总管理机构可以位于第三国,其船舶可以在别处重新注册等特点,逃避高税居住国的税负。由于许多国家是以船舶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作为判断其居民身份的标准,《经合发组织范本》也将对航运利润的征税权划给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所以,一些大的国际航运公司都设法将管理机构设在避税地或对航运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的国家。从减轻税负的角度考虑,跨国企业可以到某个避税地办理船舶注册手续,悬挂一面“方便旗”(Flag of Convenience)。所谓方便旗是指那些可由非居民船东悬挂的国旗,旗帜国政府除了收取一部分注册费外,对挂旗船东并不实行财政性或其他控制,对航运收入也不征收所得税。利比里亚和巴拿马已成为最大的船舶避税地,目前悬挂利比里亚和巴拿马国旗的船舶遍及世界。

除了利比里亚、巴拿马外,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塞浦路斯、摩洛哥、荷属安第列斯等避税地,也吸引了众多的国际船舶运输公司。由于希腊、马耳他等国通过采取对海运企业及其总部免税的措施,在吸引外国船舶上也取得了成功。

(7)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主要是指为包括其自身在内的企业集团成员提供经营活动的风险保险和分保,并完全由该集团控制的一种公司。 保险公司主要是指为包括其自身在内的企业集团成员提供经营活动的风险保险和分保,并完全由该集团控制的一种公司。通常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每年都会发生大量的保险费支出,而且有时一般的(独立的)保险公司不太愿意接受跨国企业所需的保险项目。因而跨国企业有必要成立自己的受控保险公司,并由其承担企业经营活动的风险保险。在这方面,避税地又能为保险公司提供许多方便。所以近年来,许多顶级企业纷纷在避税地建立自己的受控保险公司。

与支付给独立的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支付成本相比,在避税地建立自己的受控保险公司,其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可以减少要缴纳的保险费用;另一方面,有时还可以承担第三方保险公司所不能承担的损失,甚至承担全部损失。而受控保险公司自己则可以在外部再保险市场上取得足够的补偿。此外,受控保险公司还可以调节母公司的经营成本。例如,受控保险公司可以对母公司的资产像其他独立的保险公司一样进行正常保险,但索取的保险费率却低于或高于其他独立的保险公司,从而降低或增加母公司的经营成本。

内部受控保险公司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纯受控保险公司、单一所有权承保和多个所有权承保多种风险的保险公司,以及共同保险公司。一个纯受控保险公司是封闭的,它不对外而只为企业内部服务。有时受控保险公司独自承担全部风险,但一般遇有重大风险也进入分保市场进行分保。

由于母公司的许多业务是在国外进行的,所以受控保险公司也可以设在母公司所在国,但最常见的还是在避税地设立受控保险公司。跨国企业通过在避税地建立自己的受控保险公司,可以实现其避税目的。像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格恩西岛、香港、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巴拿马等避税地,就成了受控保险公司的“乐园”。其中,百慕大已成为世界上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最集中的避税地。

(8)服务公司

这种公司是指从事部分管理、卡特尔协定组织、互助基金管理或其他类似劳务的公司,它可以起一个企业总机构的作用,有时也可以起一个持股公司的作用。利用服务公司进行避税的手法是,在某个避税地建立服务公司,然后通过向避税地的服务公司支付劳务费来转移资金,以逃避高税国的公司所得税。此外,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在避税地服务公司工作来逃避个人所得税。

(9)贸易公司

贸易公司主要是指从事货物和劳务交易的公司。 贸易公司主要是指从事货物和劳务交易的公司。它只不过是为其所进行的购买、销售和其他(如租赁等)交易活动开张发票而已。顶级企业往往通过在避税地建立贸易公司,进行虚假的营业,把高税国公司的利润转移到避税地贸易公司。这种虚构避税地贸易,前面的图8-2已经分析得很清楚了。这里再进行简要说明:避税地贸易公司可以从关联企业或无关联方购买货物,然后按较高的盈利价格卖给本集团的另一个外国子公司,由此将外国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避税地贸易公司。该货物可能是从A国或B国直接运到B国,而只在避税地贸易公司的账面上做一笔记录和开一张支票。从原则上讲,由于各国采用正常交易原则来约束转移定价,迫使避税地贸易公司必须按正常交易价格购销货物,但避税地贸易公司具有排他性的购销安排,使它能按一个较高的价格出售货物。比如,它只向内部买主销售而不对外销售,不会形成可供对比的两种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