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逻辑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逻辑学,它是法律逻辑学的一个构成部分。我们应该从科学逻辑中借鉴科学思维中的逻辑形式或方法,例如:侦查假设应该是源于科学假说的思维模式;侦查推证源于逻辑论证(或法律逻辑中的论证理论)。其他如侦查直觉、联想、类比推理与科学逻辑中相类似(并非完全相同)。类似说明我们应当从学源上相同的学科吸收其理论上成熟成果,区别正是侦查逻辑的特点,也是研究侦查逻辑学学者们应当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
侦查是诉讼的特殊阶段,侦查逻辑为警察提供思维的方法论和思维艺术,逻辑理念是警察的基本素质,因此侦查逻辑应该直接地渗透侦查学、间接地服务证据学和刑事程序理论。
二、案例分析方法
从古代案例中,从国内外的探案小说中去总结,剖析出一套较为完整的逻辑学体系不太现实。因为小说毕竟不是侦查实践,作为训练思维是可以的,作为侦查逻辑思维的原型不妥当。作为思维科学,应该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然后再回到实践中去。
理论与个案的研究是无法分开,在侦查中尤为如此。典型的案例学研究是学术研究的一种方法。本书中所引用的案例并非是“应当是具革命性的或改良性的或极具提示性的”但这些案例至少是可以引起我们深思的。
如果侦查逻辑仅仅从国外的侦查史中去选择案例当然可以,可是,我们的眼光应该“近视”一点。我们研究的是侦查逻辑而非西方的侦查逻辑。我们应该把世界上一切包括中国在内的能够吸收的东西都加以吸收。因此,我们的侦查逻辑也有本国的案例,思维是没有国界的。
三、研究侦查逻辑的意义
(一)侦查实践特别需要侦查逻辑
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员的思维更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因为,侦查工作的最大特点就是根据案发现场开始侦查的。首先要根据现场的各种情况分析案情,而现场的证据又非常复杂,特别是那些被破坏了的、被伪装了的现场更增加了侦查员了解真相的难度。因此,要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必须充分地利用线索进行逻辑推理。
一般的逻辑对于任何人都是非常需要的,不过侦查实践不同于一般的实践活动。因此,侦查实践需要更贴近侦查实践的一门应用性质的逻辑学,这就是侦查逻辑学。
研究侦查逻辑能够推动逻辑学的发展。普通逻辑是一门非常古老的科学,也是一门极其抽象的科学。特别是现代数理逻辑,已经走向符号化,不管是学习者或使用者都感到非常吃力。这就是为什么逻辑学难以普及的原因。正因为逻辑学的这一特点,才有近年来出现的科学逻辑、法律逻辑、语言逻辑、侦查逻辑等应用性质的逻辑学。侦查逻辑学是侦查实践的角度,把抽象度更高的形式逻辑原理应用于侦查实践领域,从而提高技侦人员的思维能力和水平。
(二)侦查逻辑对于从事侦查的警察无疑有极大帮助
侦查逻辑中有许多推理形式是普通逻辑中没有出现过的。如:侦查假设、侦查回溯、比对推理、并案归纳法等。学习这些逻辑知识,在侦查实践中运用这些逻辑原理可以提高我们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侦查破案的水平。
(三)研究和学习侦查逻辑,可以减少和避免侦查工作中的逻辑错误在侦查实践中逻辑错误是难免的。如:把或然性的推理当做必然性的推理、把毫无关系的两个事物当做有关系的来思考、把没有前后关系的事物当做假言推理的前后件关系、把有矛盾的事物当做合乎逻辑进行思考等。如历史上一些有名的冤案,从逻辑上讲都是站不住脚的。下面是清雍正十二年(1722年),湖广麻城县发生的一粧杀妻嫌疑案,我们运用逻辑进行分析。
丈夫涂如松与妻子杨氏长期不睦,一次涂如松气愤之中欲动手,杨氏惧怕而逃,从此便杳无踪迹,不知存亡。两家相互诉讼,涂家告杨家藏女,杨家告涂家逼妻。杨氏弟弟杨五荣,怀疑姐姐被涂家暗害。便暗地查访。涂家邻居赵当儿哄骗杨五荣说:“听说你姐夫与一女相好,共谋把你姐姐杀害了。”杨五荣拉起赵当儿赴县衙请逮办涂如松。知县汤应求,传讯涂后认为缺乏实证,不能定罪,成悬案。一年后案情有所进展。一乡民见狗在河滩啃尸,报知地保转禀县衙。汤县令带领仵作(相当于现在法医)、刑书等公差前往验尸。因尸腐不能辨识,便指示置棺人(入)殓。杨氏家族大为不满,由生员杨同范、伙同杨五荣为首,在现场聚众哄闹。消息传到湖广总督迈柱那儿,迈柱另委广济县试用县令高仁杰查办此案。高仁杰自带仵作查验的结果,一、是女尸;二、肋有重伤,高主观推断此尸即是杨氏,乃上报迈柱说:涂如松杀妻属实,县令汤应求及刑书、仵作均受贿而行包庇。迈柱轻信高的呈报,下令撤掉汤应求的官职,由高仁杰审讯了结此案。
高仁杰严刑拷打汤、涂,终于苦打成招。高又逼涂如松交待杀妻后的尸体去向。涂胡乱指引,共挖掘无主荒玫近百座,皆无所获。此时,涂如松老母称曰已在河滩发现媳妇葬处,高仁杰带人挖掘,果找到女人长发、变形脚指骨及血衣血裙。遂以杀妻罪转报朝廷极刑斩绞,只待批杨同范之妻难产,邻居老妪帮胁接生,发现杨氏藏在杨同范家中,杨同范送黄金10两求老姬保密,老姬怀揣贿金到县衙喊冤。新任县令陈鼎将实情呈报巡抚迈柱。迈柱命县令将杨审问,县令陈鼎亲率快捕。
以杨同范私蓄家娼为由,将杨氏搜查拘捕。麻城百姓闻讯,数万人自发上街欢呼,捅向县衙观审。大堂上,涂如松辨认出确是其妻,杨氏亦悔恨交加,抱住丈夫痛哭。在人证面前,杨同范杨三荣只好承认诬告之罪。审讯中,杨氏等人交代了犯罪事实:杨氏曾与冯大通奸,那次为避丈夫殴打,便跑到奸夫家躲藏,时久,冯大怕惹祸端,便转藏于贪色的杨同范家中,并诬告涂如松杀妻。至于河滩上的女性物证,也由涂母哭出,原来是她不忍儿子被折磨,不得已与几家苦主商量,由她剪掉自己部分长发,刑书之妻割背以血染红一裙一绔,并开棺政下死后已葬女儿的脚指骨,埋在一野尸中,然后带官府挖掘取证。
至此真相大白,雍正发现此案错综复杂,特将迈柱、吴应芬都召回京师另委职务,特苟任户部尚书史贻直督湖广,会同两省官员会审,终将原案推翻,汤应求官复原职,涂如松平反,杨五荣、杨同范判死刑。
这一冤案为何会产生?高仁杰主观断定河边的腐尸是女尸,肋骨有损伤,据此就可以断定该女尸就是杨氏,逻辑上这是不能成立的,高县令断定的依据是:“凡肋骨有伤女尸都是杨氏”,或者他还加上这样一个条件:“凡是在我县境内的肋骨有伤的女尸都是杨氏”,也可能在高县令的思维中还出现过这样的思维:“如果这具女尸不是杨氏又是谁呢?没有其他人报案,这就可以肯定是杨氏了。
下面的案例说明专业鉴定人员的逻辑思维对破案的作用:
福泉区副区长江天向的原配夫人杨俊芳夜里吊死在江天向与新婚夫人何军家中的后院。据夫妇二人陈述,今早起床后,何军打开了窗户,猛然间发现杨俊芳吊在后院枣树上。何军吓得大叫了一声昏死过去。江天向慌忙从家里拿一把剪刀,将套在杨俊芳脖子上的电源线剪断。这时,他发现杨俊芳已经断气。
夫妻俩还说,昨夜10点多,俩人正准备入睡,杨俊芳突然破门而入,大吵大闹,一直到了凌晨才离开。
现场死者是上吊后解下来的。观察发现,颈子上有两条不同的索沟,一条有表皮脱落,有出血现象;另一条没有表皮脱落和出血现象。另外,死者与在一条索沟处还发现有死者内衣衣领的花纹,嘴角处发现出血性唾液,这条唾液从嘴角流出,斜斜地,然后成直角转向耳处。
根据现场发现的情况,王法医运用了严密的逻辑推理,为侦查破案提供了极有价值的证据。
王法医推测杨俊芳死于凌晨零时左右,这是她依据法医学专业知识得出的判断。
王法医发现一个疑点:死者脖子上有两条不同的索沟,她断定这是性质不同的绳索形成的。一条有明显的出血并伴有表皮脱落,另一条则没有这种情况。她的专业知识构成告诉她:出血并伴有表皮出血的索沟是死者生前时形成的,而没有这种情况的索沟则是死者死亡后形成的。那么,表皮脱落又说明什么问题?她推理道:表皮脱落说明绳索是一根表面粗糙的绳索,表皮没有脱落说明绳索表面光滑。这一说明过程使用的是假言推理,亦叫侦查回溯推理。整理为:
“只有使用表面粗糙的绳索勒索人,才会出现表皮脱落现象,死者表皮脱落,可以判定死者被一根表面粗糙的绳索勒死;只有使用表面光滑的绳索勒索才会出现表皮光滑的现象,死者脖子有一条索沟表皮光滑,可以断定死者还被另外一条光滑的绳索勒索。”继续推理的结论就是:
表皮出血、粗糙的勒痕可以断定是生前被勒死形成的,表皮光滑、没有出血的勒痕可以断定是死后形成的,因此,上吊就是死后用光滑的绳索人为地吊上去的。结论:“这是他杀而不是自杀。”
作案的工具就是现场发现的那条光滑的电源线,另一条是粗糙的尼龙绳。
她发现那条粗糙的索沟边缘有一条特殊的花纹,这条花纹正是死者内衣衣领所形成的。这一现象说明什么情况?她这样推理:
“只有勒索时绳索压住内衣才会出现这种情况。但是,死者内衣衣领明显地低于绳索位置,如果这条索沟是上吊形成的,那么上吊时由于人体重的作用,绳索不可能压在内衣的衣领上。没有外力的作用,内衣不可能向上翻。由此可以断定的:有一个人为的力量将死者内衣向上推,一直推到脖子中部。因为一个人不能同时完成推衣服和勒脖子两个行为。”
她继续推理:
可能是两个人作案。当一个人准备用绳索勒脖子的时候,另一个正与死者撕扯,无意识地将死者内衣衣领推到脖子中部,从而被绳索压住,形成这一内衣衣领痕迹。
不仅如此,她还发现另外一个线索,死者右侧嘴角到耳根有一条带血的唾液痕迹。这条痕迹走向很有意思,先是从嘴角斜向右下,然后突然一个变向冲向耳朵。她对这一现象也做出了自己的推理:
“死者在死亡过程中先是直立,头部并向右斜,接着是仰卧位,头部仍然向右斜侧位。这也说明死者是他杀身亡的。因为,无论如何,死者直立自杀不可能出现这种出血性唾液痕迹的走向。”
这些推理的结论为侦查提供了方向,侦查结果与王法医分析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