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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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绪论(4)

现代侦查员在智能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是:

具备获取并记忆各种情报信息和线索资料,能熟练运用侦查技术手段,心胸开阔,思维敏捷,分析判断客观,善于逻辑推理的能力。不仅如此,在这些必需的能力中,逻辑思维的能力是最为重要的:

“如果没有通过具体案件进行推理的能力,那么,获取和记忆线索的能力,有效地使用侦查技术的能力就一文不值。在侦查过程中,思维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按逻辑规则推理是必不可少的,并且要常常进行回溯(逆向)思维,就是说,要‘倒推犯罪发生的过程’(back-wards)为什么会发生犯罪?什么时间?是如何发生的?所有这些因果联系都必须经过仔细推敲,找出它们之间的固有的因果联系,在彻底探究所有抉择之后,作出结论。

既然推理的主体是警察,就难免带有警察思维的特征。在侦查过程中,警察要避免推理的主观性,在尊重事实关系和掌握充分事实前提下进行逻辑推理,结论才符合案件事实,推理的结论才具有合理性。虽然侦查是回溯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只要侦查员按照推理规则进行逻辑推理,就能达致案件的基本事实。如果先入为主,不考虑思维的多种可能性,思路狭窄,这样的推理虽然合理,但却并非必然结论。因此,思维的灵活性与严密的逻辑性对于侦查员是非常重要的。

现代警察的心理素质与智力特征一样重要,也是必不可少的:

“情绪稳定、思维敏捷、为人正直廉洁、好寻根问底、善于怀疑、有洞察力、谦虚、能够自我约束和具有坚韧毅力等心理特征。

三、侦查逻辑和方法的发展

侦查的高科技化应该催生与之适应的逻辑和方法论科学,遗憾的是,实践是那么的丰富多彩而理论显得暗淡无光。有的学者认为,侦探小说的发展弥补了侦查思维科学的空缺。纵观过去推理小说的成就,我们不能不为之侧目。

美国作家爱伦·坡被称为“世界侦探小说家鼻祖”,他是第一个有意识地创作侦探小说的作家。他创造了世界上第一个侦探形象奥基斯特·杜平。

柯南道尔(1857-1930年)在29岁时写出第一部侦探小说《血字的研究》,他把歇洛克·福尔摩斯与华生医生介绍给读者。1928年至1929年《福尔摩斯探案全集》出版。这套书成为现代侦探小说经典之作,在世界总印数高达500万册。柯南道尔被称为“世界侦探小说之父”。

阿加莎·克里斯蒂(1890-1976年)在其书中塑造了一个比利时大侦探波洛。《尼罗河上的惨案》、《东方快车谋杀案》是轰动文坛的作品。她一生写了60部侦探小说,她笔下的波洛头脑清醒,常常从对方的服饰、举止、爱好、人生观作综合分析,然后进行逻辑推理。波洛成了福尔摩斯时代之后最负盛名的大侦探。由于阿加莎·克里斯蒂的成绩,她被授予英国皇家文学会会员,并被授予“侦探女王”的桂冠。据1988年有关统计,她的作品被译成103种文字,总印数达2亿册,名列世界畅销书前三名。

在西方,探案小说也称之为推理小说。虽然这些侦探的形象是塑造的,但侦探们在破案中严密的逻辑思维是小说中最精彩的内容,作家严肃地对待逻辑和科学方法在探案中的作用,这也是小说成功的最基本的因素。这种基于工业化生产环境而产生的文化现象更深刻地揭示了西方文化的内涵,作者对虚拟侦探的完美塑造满足了人们对社会公正的企盼,对案件的离奇描述满足了民众对犯罪案件的猎奇心理,严密的逻辑推理使小说满足了人们对逻辑的思考。这自然就成为警察们研习逻辑的素材。

侦探小说题材中的逻辑思维可以给人们以启迪但却不能当做研究的材料,侦探小说受人欢迎并非因为人们需要研究侦探的逻辑思维。“公众关于警察工作的概念主要来自于书本或电视上的侦探故事,但这样的概念是很外行的和不切实际的。那些虚构的描述,准确性是相当低的。小说常常对警察的工作程序作出错误的解释,给人以不正确的印象。而对于科学的刑事学的能量及其内容,则要么被忽视,要么被严重地曲解。”

另外,鉴侦人员是侦查中的科学家,他们参与侦查的方式就是运用严密的逻辑思维分析现场所遗留的痕迹物证,为侦查提供有用的鉴定结论。因此,侦查逻辑的研究必须从侦查实践中分析有参考价值的案例,并从中归纳对侦查思维有指导意义的共性理论。对警察而言,高科技非常重要,而缜密的逻辑推理也同样重要。在侦查过程中,我们在以下场合需要逻辑推理:

a.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司法鉴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司法鉴定解决的问题是身份的“同一认定”,求实和求真是对司法鉴定的根本要求。因此,排除鉴定者思维中的主观因素,依据鉴定结果进行严密的逻辑演绎推理是鉴定思维最重要的特征。

b.侦查初期乃至整个阶段,警察要根据鉴定结论根据现场的物证建构犯罪活动的过程,由于犯罪过程是事后的回构,这就需要警察从现场出发,运用经验和逻辑在思维中进行回溯推理,厘清犯罪的原发过程。

c.侦查从侦查假设开始,到侦查谋略的拟制、侦查的实施,对嫌疑人的审讯等都需要警察利用心理和逻辑进行逻辑推理,推理失误就会导致侦查走入死胡同。侦查过程是与犯罪嫌疑人的较量,警察要根据侦查发展需要调整侦查思路,才能减少侦查失误,把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d.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后,警察要借助法律条文,结合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定罪归类推理,否则不能确定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受处罚,就无法移交检察机关起诉。

侦查的目的是搜集犯罪证据并进行逻辑证明。这包括犯罪人、犯罪过程、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方面的证明。证据的真实是证明的前提,这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方面。证据获取过程就是侦查破案过程,而侦破所需要谋略和方法都建立在对案情的分析基础上,这些就是侦查员的逻辑思维。证明的逻辑性是证明成立的依据,根据搜集的证据材料进行推理也是需要逻辑思维的。

警察在侦查过程中思维的逻辑性是由侦查过程严谨和结论的严肃性所决定。侦查结论是为起诉(或者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材料的特殊司法活动,也是诉讼活动的基础和起始环节。如果在这个环节出现失误,那就会影响整个诉讼过程和结果。司法活动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侦查是事实的认知和获得事实证据的唯一途径。在侦查过程中,科学的侦查手段和严密的逻辑思维是获得事实真相的重要因素。

有学者否认侦查思维的必然性而强调其或然性。理由是:侦查中大量地运用着归纳、概率、类比推理等或然推理的形式,即使在侦查中使用了演绎推理,也因其大前提是靠归纳得到,因此,推理的结论也不是必然为真的。这种理论的实质是否认侦查思维的严密逻辑性。侦查中的或然性推理是大量存在的,如侦查类比推理、归纳推理、概率推理等。前面我们曾指出指纹鉴别建立在概率统计基础上,但也应该看到指纹鉴别有极高的或然率,它出错的概率是很小的。或然性推理作为发现的逻辑在侦查中有非常大的作用,只要我们尽量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注意使用或然性推理的条件,我们就可以把失误降到最低。

侦查中演绎推理也是大量存在的。如三段推理、联言推理、假言推理、选言推理等。更为重要的是,侦查破案是搜集证据和作出推理的过程。侦查在以下方面必须进行严格的逻辑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工具、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的后果等。证据的客观真实,与案件具有因果关联都是为逻辑证明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提供充分的依据,侦查结论必然性的要求决定了侦查证明必须使用演绎推理的形式。

侦查逻辑非常重视经验思维。侦查过程中,经验和直觉思维常常左右着案件侦破,勘验和侦查实验也必然渗透勘验人员的经验。侦查中的经验思维是不能否定的,如何在侦查中处理好经验思维与逻辑思维的关系是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包括经验型思维的模式、侦查过程中如何运用经验思维,以及这种思维的形成机制等。

总之,侦查逻辑不是把普通逻辑的原理简单地运用于侦查实践领域,它是以刑事侦查科学的基本原理与普通逻辑原理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而产生的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是研究侦查领域内侦查员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实用逻辑学。

(第三节)铺逻辑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一、从侦查实践中去进行研究和总结

关于研究和总结侦查思维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从侦查的过程出发,即立案一确定侦查范围一确定和否定嫌疑对象一甄别证据一审讯一定罪一总结侦查经验;另一种是从思维的逻辑方法出发,即必然推理、或然推理、侦查假设、模态判断等。我们则从两种不同的思路中,走一条中间的道路,兼顾它们的特点,吸取它们的长处。并且更多地把当前国外的逻辑成果引入侦查逻辑,如多值逻辑,直觉思维、问题逻辑等。

研究方法实际上反映出作者对学科体系隶属关系的思考。有些学者认为侦查逻辑在学科形式上“更接近科学哲学”,因为侦查逻辑是发现的逻辑,因此要“企求元科学的地位(这是努力的方向)”。作者认为,如果侦查逻辑也是元科学的话,那么普通逻辑和数理逻辑将处在什么地位呢?如果说“侦查逻辑更接近科学哲学”的话,那么侦查逻辑与科学哲学又是什么关系呢?如果说侦查逻辑是“逻辑科学方法论”的话,那么侦查逻辑就不是元科学而是一门交叉性的实用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