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零距离:与政府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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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婚姻登记篇(1)

【第一节】职能部门帮您办

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科主要职能:负责国家有关婚姻登记法律的贯彻执行和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和违法婚姻的清查,处理工作及婚姻介绍所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推动城乡基层婚俗改革,开展婚姻教育和婚姻服务。

做好婚姻登记档案,保管好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档案工作职责:1、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3、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4、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5、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对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形成的相关材料进行存档: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4、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5、其他有关材料。

对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1、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2、《撤销婚姻申请书》;3、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5、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6、其他有关材料。

对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相关材料进行存档:1、《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3、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4、当事人离婚协议书;5、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6、其他有关材料。

对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相关材料应当归档:1、《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2、《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3、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4、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5、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6、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节】婚姻登记

国内公民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公民到了法定年龄,只要男女双方感情好,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保障自己的婚姻关系合法,并享受相关的权益。要求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苗苗和老公都是集体户口,要结婚登记只带户籍卡和身份证就可以啊,还要开什么证明吗?专家支招:不用单位证明,要带着户籍卡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还有二人合影照片4张,即结婚照片。

办理机构: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程序:出示证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发《结婚证》。

申报范围: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8、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所需资料:1、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4、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居民同香港居民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登记结婚,可以在一方的常驻人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办事人员根据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发放结婚证。水晶是陕西人,男朋友是香港人,要去香港登记,不知要什么手续?回老家陕西去问,那些办结婚证的单位都不知道。应该如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专家支招:应到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和外事办办理。根据我们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按照民政部的特别规定,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在内地结婚,须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内地公民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香港居民一方须持有: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在港从事职业或有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香港居民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其婚姻状况证明,或由两个了解情况的大陆亲友为其出具无配偶保证。如果系内地驻港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以免交上述婚姻状况证明。

对于证件齐全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应予以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双方取得结婚证,夫妻关系即确立。

居民同香港居民结婚登记需男女双方共同到本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所需资料: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居民同澳门居民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与澳门居民登记结婚,可以在一方的常驻人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办事人员根据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发放结婚证。两年前,澳门青年刘某来内地时,张小姐与他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最近与刘某商量于2009年5月在内地登记结婚。请问,内地公民同澳门同胞结婚需具备什么条件?如何办理结婚登记?专家支招:居民同澳门居民结婚登记需男女双方共同到本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张小姐提供户籍证明、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澳门青年刘某提供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婚姻状况证明、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及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澳门于1999年12月20日回归了祖国。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内地公民与澳门同胞之间结婚,如果在内地办理结婚,除结婚登记手续上有些特殊外,法律适用均应依内地的婚姻法;如果在澳门登记,则应按照澳门特区的法律进行。登记结婚时应共同向您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申请登记时,应持有户籍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或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澳门同胞须持有:(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2)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若系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则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即可;(3)在澳门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若无此证明,可由申请人在内地的亲友出具相关证明。(4)经澳门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另外,双方还应持有由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若离过婚,或丧偶的,还须有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件;澳门同胞若与他人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居民同台湾居民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与台湾居民登记结婚,可以在一方的常住人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办事人员根据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发放结婚证。赵某,女,1976年出生,我国台湾省台北市居民。

孙某,男,1974年出生,我国北京市人。

赵某于1994年从台湾来北京某大学上学。在上学期间,与同校学生孙某相识并恋爱。1998年毕业之后,赵某决定留在大陆工作,与北京一家公司签下工作合约,不久又决定与孙某结婚。1999年3月、赵某与孙某持各自身份证明和婚前健康状况证明,到孙某户籍所在地的北京某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该街道办事处以该机关无登记权为由,决定不予登记,并告知两人到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于是赵某和孙某前往孙某所在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在审查了二人的相关证件后,告知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和相关证明不全,责令其在补齐相关手续后再行登记。居民同台湾居民结婚登记需男女双方共同到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民政部的《大陆民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依《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之规定,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该办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该办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依《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1)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2)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3)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核准,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核准。(4)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裁定承认。

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1)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公证机关公证。(2)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核准,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证。

此外,民政部《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后,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适用香港、澳门同胞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侨居国外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适用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已在大陆定居的原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应当提交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誉本,有效期三个月,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若其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其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则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居民同外国人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