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社会,诉讼程序也是很野蛮、很残酷的。它的最主要特点就是拷问,即刑讯送供。那时候审理案子,不重证据重口供。审判官员为了取得口供,常常把被告人拷打得血肉横飞。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由于无法忍受严刑拷打之苦,只得胡乱招供。这样就造成了无数的冤狱错案。孟德斯鸠是反对刑讯逼供的,他说:“今天在我们眼前就有一个治理得很好的国家(孟德斯鸠指的是英国),它禁止拷问罪犯,但并没有发生任何不便。因此可知,拷问在性质上并不是必要的。”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的这些法律观点,对促进人类的文明和进步,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三)经济理论
《论法的精神》里有不少经济理论。1.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是主张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这种主张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夺而发的。同时它十足表明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的代言人。2.他主张兴办工业和商业,反对横征暴敛;因为这可以致富、发展文化、促进国际谅解和世界和平。对当时封建领主和教会手中集中了大批地产,他主张小土地耕作。3.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这是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进取精神,反对封建寄生主义的进步理论。4.他竭力反对奴隶制。他用公民权利、自然权利、经济理由等等作为反对它的根据。这是因为当时封建殖民主义的扩张大大地发展了奴隶制。
综上所述,孟德斯鸠的学说广泛地牵涉到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关系到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他的学说有破的一面,有立的一面。破的是教会、封建、暴政;立的是资本主义。从他的时代来说,他的这些主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指出了进步的道路。
精点语录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
即使神处于恋爱当中都会失去理智。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
思想智慧
孟德斯鸠是一个
自然神论者。他公开承认上帝是世界的始因,认为上帝是世界的“创造者和保养者”,但又认为世界受自然规律的支配,上帝不能改变自然规律,它的活动同样要受自然规律的制约。他在自然神论外衣的掩盖下,揭露和批判了天主教会和僧侣的无耻罪行,指出了宗教世界观对人类社会的危害,猛烈抨击了宗教裁判所迫害异教徒的残暴行为,提出了各种宗教之间应该互相宽容、和睦相处、互不干扰、互相尊敬的主张。
孟德斯鸠在社会历史观方面是一个唯心主义者,认为人类历史的命运归根结底要以个别政治活动家(主要是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他特别强调地理因素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为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和居住地域的大小,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面貌、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在孟德斯鸠看来,一国的法律是与该国的具体情况、地理气候等因素相联系的。也即法律同政体、地理、气候、自由、贸易、人口、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关系,这些关系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就构成了“法的精神”。所以,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并不是一组普遍有效的法律原则的反映,而是特定社会的“法的精神”的组成部分。“为某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然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他主张,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是随着广泛的文化趋向或立法者的思想而变化的,法律不仅在空间上发生变化,而且因时而变。例如:他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作用,认为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对法律有重要作用,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这种地理环境下,就难以实行与民主、共和、法治相通的政治法律制度。但是,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关于土壤与法律的关系,他认为,肥沃的土壤使人眷恋家园和生命,缺乏毅力,而贫瘠的土地使人能艰苦奋斗,意志坚强,因此在肥沃的土地上,容易和适宜建立专制制度,法律内容比较简单,在贫瘠的土地上,容易和适宜建立民主共和制。他这种地理环境决定论虽然是错误的,但却具有反宗教神学的性质,它企图证明: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不是由上帝的意志决定的,而是由自然界本身的原因决定的。
孟德斯鸠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深刻的批判,主张进行社会改革,建立以“开明君主”为首的君主制即君主立宪制,用三权分立的办法来限制君主的权力,剥夺君主及其政府干预司法事务的权力,以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孟德斯鸠的社会政治理论尤其是关于分权和法制的学说,对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及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相当巨大而又深刻的影响,对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法律的概念,孟德斯鸠从三个层面来使用:一是“由事物的性质所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个意义上的法律相当于“自然法”;二是作为社会准则的法律,它与宗教、道德一起,构成人们行为的基本渊源;三是由人所制定的法律。
1.自然法。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所接受的法律,与人的生命本质密切相关,其主要内容是:和平、生存、社会交往与社会生活。
2.人为法。(1)人为法的调整对象。孟德斯鸠用“关系”一词来予以说明,这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人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前者是第一位的,而后者是第二位的;(2)人为法的基本特性。按照孟德斯鸠的设想,人的本性和人类理性具有普遍性和一致性,因而法律就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当然,由于每个民族生存的外部环境不同,因而法律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同样,人为法的合乎理性也只是从自然的意义上而言的,实际上,由于国家的民主程度以及立法者的素质,法律是否能反映理性,还有赖于一系列相关的条件;(3)人为法的分类。人为法可以分成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三大类。国际法是高速不同国家人民之间的法律,增进福利及减少破坏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准则;政治法是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刑法、警察法等,其目的在于使人民获得自由;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其目的则在于使人民获得财产。
3.神为法。即纯粹的宗教教义。与人为法所不同的,在稳定性上,神为法永恒不变;在有效性上,神为法有着终极效力;在强制力的来源上,神为法源自人们的信仰。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包括两类:一是哲学上的自由,即意志自由;二是政治上的自由,即体现为行为的安全。有关自由的定位,他明确地指出:“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这也同时意味着,自由就是做合法事情的权利。一旦行为人做出违法行为时,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
在政治自由中,孟德斯鸠认为言论自由尤为重要。言论自由是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言论自由同时也包括出版自由。自由需要制度的保障,孟德斯鸠所设想的制度就是三权分立。孟德斯鸠理论的出发点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而必须设定防范的途径,来遏止权力可能会对人民所造成的危害。集权体制必然会影响到人民的自由权利,因为集权本身就会导致压迫者的力量。由此观念出发,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分为三个主要部分:
1.立法权。这种权力归人民享有,由议会行使。人民集体享有立法权。当然,人民的这种权力主要是通过其代表来行使。孟德斯鸠将立法机关分为平民院和贵族权两部分,前者享有立法创制权,后者享有立法反对权。
2.行政权。行政权直接执行国家的意志,是由国王所掌握的权力,以便有助于解决国家需要迅速处理的事务,其内容主要包括决定媾和与宣战,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
3.司法权。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其成员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职责是惩罚犯罪以及裁决私人纷争。
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孟氏的分权理论与洛克的分权理论相比有重大的发展,孟氏的三权划分比洛克更明确,且比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仅说明分权,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
首先,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无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的制约都是一种实在的需要,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而社会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事实已成为历史以后,按分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很难说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就连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实际上也是有产者的论坛和表决器,但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仍然是资产阶级为维护其整体利益,为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从三权分立的功能来看,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1.区分功能。现代美国宪法学家柯尔文曾把三权分立总结为四个要点:(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固有的独特的职能;(2)这些独特的职能应由三个分别配备人员的政府部门各自行使;(3)三个部门在宪法上应该是平等、互相独立的;(4)立法部门不能把权力委托给他人。此种说明为许多学者所接受,特别在美国这个说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这的确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国家权力在区分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配置不同的权力机制,使得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不至于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3.制约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差异,机构的分离,职权的划分,相互间权力运行的牵制,使得三种权力能够达到有效的制约。4.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孟德斯鸠不仅设想了三权的划分,更为主要的是,确定了三种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例如,立法机关有权监督法律和公共决议的执行情况,追究违法的行政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行使司法权;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立法反对权参与立法,同时,有权规定立法机关的会期等等。
延伸品味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的卓越代表。他的政治民主方面的著述在法国大革命中成为激进的雅各宾派的理论向导。但他的成就远不止此,他在一些文学作品中表现的思想艺术原则在后世得到了持续发展。
他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是开拓性的法学家、是创造性的社会学家和传播了唯物主义的思想家。在学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得到了很高的荣誉。曾被选为波尔多科学院院士、法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和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
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在自然科学,孟德斯鸠的造诣很深,孟德斯鸠是一代学术泰斗,蜚声于国内外,享有许多殊荣。在国内,他于1716年被吸收为波尔多科学院院士,在国际上,他于1730年和1746年先后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和柏林科学院院士。他不是滞居书斋的人,曾经访问奥地利、匈牙利、意大利、瑞士、德意志和荷兰等国;在英国居住两年,他交流甚广,结识了很多知名人士。
孟德斯鸠学识渊博,兴趣广泛,涉足于自然科学、文学、法学和哲学等领域,都有建树,成为人类历史上的伟大学者、流芳百世的思想家。
孟德斯鸠的学说对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也发生过影响。1904—1909年,严复将《论法的精神》一书,以《法意》为名译成中文出版。是中国改良派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