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20位思想大师之智慧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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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唯心论哲学家——柏拉图(2)

以上是苏格拉底对“善”的理念的一种解释。这种解释已经把“善”的理念提得很高了。但是他认为还必须进一步把它理解得更高,更伟大庄严。因此,他又进一步对“善”的理念作了如下的规定与说明:“我想你会说,太阳不仅使我们看见的事物成为可见事物,并且还使它们产生、成长,并且得到营养,但是太阳自己却不是被产生的。同样,你也可以说,知识的对象不仅从‘善’得到它们的可知性,并且从“善”得到它们自己的存在和实在性,但是“善”自己却不是存在,而是超乎存在之上,比存在更尊严更有威力的东西。这就是苏格拉底对“善”的理念所作的概括的,也是最全面的解释。显而易见,人们要达到对这种最高的“善”的理念的认识,不经过漫长而艰难的思想攀登过程是不可想象的。

第二,用“分线”的比喻即“线喻”来说明达到“善”的理念是一个漫长的认识发展过程。苏格拉底把认识“善”的理念的过程以一根直线作比喻分成四个阶段或四个等级,进一步阐明对“善”理念的认识过程。这就是通常讲的柏拉图的“知识(或认识)的四等级说。”

如何用分线来划分四个等级呢?苏格拉底继续上面的对话,指出,我们已经设想有两种东西分别统治着两个世界,一个是“善”的理念统治着可知的世界;一个是太阳统治着可见的世界。现在,假定你面前有一根线,分别成两个不相等的部分,分别代表着可见的东西和可知的东西。然后再把每一个部分按同样比例分割成两段,表示明暗程度的不同,这样,就可以把线划分成四段,表现着认识(或知识)的四个等级了。

最低一级的认识是“猜测”,也可以叫作“想象”。它是对事物的肖像的认识,是对实际东西的“摹仿”。“所谓肖像,我指的首先是影子,其次是水面和光滑物体表面上的映象以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其次一级的认识是“相信”或称作“信念”。它是对实际的东西亦即个别事物的认识,它“包括我们周围的动植物,以及一切自然物和人造物。这些事物都是上面说的肖像所仿效的东西”。

再高一级的认识是“了解”。它是关于数学对象以及类似数学对象的知识。在认识的这一阶段里,“灵魂不得不使用那些被仿效的东西,即前一部分里的实际事物。作为肖像,从假定出发进行研究,却不从假定上升到原则,而从假定下降到结论”。

最高一级的认识是“理解”。它指的是“灵魂与辩证的力量把握到的东西”,亦即最高的“善”的理念。“它这样做的时候,并不把假设当作原则,而是把它仅仅当作假设,也就是说,当作梯子和跳板,暂时搭一棚,以便达到假设以上的地方,把握住物有的本原。它一步一步往上爬,从一个理念到另一个理念,不用任何感性事物帮助,仅凭理念本身,就可以达到结论。它从理念出发,通过理念,最后归结到理念。”可见,“理解”和“了解”虽然同属于“可知世界”的“知识”这一部分,但“理解”比“了解”更高;这就是说,“辩证科学所研究的可知存在,要比从纯粹假设出发的技术科学所研究的东西更明晰”。

第三,在柏拉图的《理想国》(The Republic)中,有这么一个著名的洞穴比喻来解释理念论:有一群囚犯在一个洞穴中,他们手脚都被捆绑,身体也无法转身,只能背对着洞口。他们面前有一堵白墙,他们身后燃烧着一堆火。在那面白墙上他们看到了自己以及身后到火堆之间事物的影子,由于他们看不到任何其他东西,这群囚犯会以为影子就是真实的东西。最后,一个人挣脱了枷锁,并且摸索出了洞口。他第一次看到了真实的事物。他返回洞穴并试图向其他人解释,那些影子其实只是虚幻的事物,并向他们指明光明的道路。但是对于那些囚犯来说,那个人似乎比他逃出去之前更加愚蠢,并向他宣称,除了墙上的影子之外,世界上没有其他东西了。

柏拉图利用这个故事来告诉我们,“形式”其实就是那阳光照耀下的实物,而我们的感官世界所能感受到的不过是那白墙上的影子而已。我们的大自然比起鲜明的理性世界来说,是黑暗而单调的。不懂哲学的人能看到的只是那些影子,而哲学家则能在真理的阳光下看到外部事物。

第四,关于“善”的理念的“辩证法”及其他辅助学科。苏格拉底首先谈到了作为辩证法入门准备的辅助学科,即“主要乐章的前奏曲”。这些辅助学科包括:数学、平面几何、立体几何、天文学和音程理论。

他认为,治国者之所以需要学习这些知识,不仅因为这些知识在军事或其他事务上有用,更重要的是它们能锻炼人的头脑,发展人的抽象思维能力。数学上的单位,音程的比例关系等都是无形的,不能靠感觉来触摸,只有借思维活动才能把握。对无形物进行抽象思维,当然比拘泥于有形物更能锻炼人的纯粹总结能力。而“善”的理念正需要人们凭借纯粹的思维的上升活动才能达到。苏格拉底还强调指出,这些知识虽然有益于人生,是人们从事任何事务所不可或缺的,但人们学习这类知识绝不可把它看作仅仅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的实用目的(如市侩从事买卖活动等),而应把它看作是进入最高知识的境界的练习与准备。因此,人们学习这类知识决不可仅仅停留于这些知识对象的外观?还应通过外观去思考这些知识对象实在的本质。当人们经过这些辅助学科的训练,思维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后,就可以进入主要乐曲“辩证法”的学习了。

(三)关于公道和不公道的问题

从第八章开始,苏格拉底对前几章关于理想目的构思与设想作了小结,由此回到了开篇提出的问题,

即公道与不公道何者有益,它所带来的祸福大小等。

如何讨论公道和不公道问题呢?苏格拉底提议,要把理想国和现存的四种政体(即盛行于希腊各城邦的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僭主政体)及与之相似的个人进行比较。因此,在整个第八章和第九章中,他详细考察和分析说明了上述四种政体的优劣利弊和演变原因。

(四)关于诗歌的弊端及其危害

《理想国》一书到第九章,该说的问题已经说完了,似乎应该就此结束全书。但柏拉图又补进了第十章,这是为了说明《理想国》中那些言未尽意的问题,如关于诗歌的弊端及其危害等。

《政治家篇》

《政治家篇》约作于柏拉图后两次去叙拉古之间(公元前367—前361),这是他在叙拉古的政治实践受到挫折、思想发生变化的时期。柏拉图在《政治篇》中就曾写道:“他们为了国家的利益,可以按法律程序或不按法律程序,来处死或放逐一些公民,以清洗这个国家,使它比以前为好。这是按科学和正义行事,把“普遍参与”作为民主的前提,这是唯心史的出发点。柏拉图在其《政治篇》中,把人类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它们自己的首领即牧人,同时,把牧人比做国王。卢梭则指出,首领保护他们,就是要吃掉他们。

《政治家篇》主旨是讨论真政治家及政治的定义。柏拉图在这篇对话中提出了政治中道、混合的概念;首次明确论述了法律的作用并以法律作为划分政体的标准。他认为,真政治家(哲学王)无需用法律统治,但现实中真政治家极为罕见,即使有真政治家,法律也还有一定的作用。因为政治不仅是一种艺术,亦是一门科学。法律对于政治家,犹如教练和医生的训练方案和处方一样,法律虽然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实践中却是必要的。

《法律篇》

《法律篇》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生平所著《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三部曲中最后一部力作,可以说它集中反映了晚年柏拉图对其生平思想轨迹的反思成果。在《法律篇》的开头部分记叙的是,一位雅典哲人跑到克里特岛,与两位当地长老(一为克里特人,一为斯巴达人)讨论法律的起源:谁是“立法者”。克里特和斯巴达的法律是神法——神赐的法,与雅典政制不同,那里根本没有什么“立法”的事情。辩论者们主要是围绕着关于立法的目的来展开辩论的。在论辩对手看来,一个国家立法的目的皆是围绕备战而来,法律和政治服务的目的在于战争的胜利,甚至各种美德的排列顺序也根据战争需要来进行。从文本的内在布局来说,《法律篇》的十二卷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大部分:前六卷是一个部分,后两卷是一个部分,中间四卷自属一部分。对话内容极广,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无微不至。在《法律篇》十二卷之间存在着一个论题上的递进关系。这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从思想到制度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