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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党派团体效力国家

服务国家是党派团体的神圣使命

在现代文明社会里,由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体,也就形成了人民通过结社——建立政治的和非政治的党派团体参与(执政、监督和服务)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组织。这样的组织,政治性的叫党,从事管理国家或监督政府等政权机关的政治事务;非政治性的叫会或团等,主要从事促进社会性事业或维权工作。

在现代文明的国家里,党派团体的神圣天职,就是服务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不服务国家而对人民的服务是不存在的。没有国家利益,人民便没有利益可言。党派团体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需要注意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是把国家放在最高位;其次是党派团体的利益,任何时候都要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再次是协调好党派与党派、团体与团体、党派与团体之间的关系,共同为国家事业最优化和最大化的发展做出贡献。很难想象,没有党派正义的政治奋斗,没有工会、环保等社会团体积极的工作,国家会成什么样子。当然,那种不是以国家利益作为自己最高利益的党派、团体,也会给国家的事业带来巨大的危害。

任何政党或者社会团体,都是国家内的组织单位,国家对于其来说是有至高无上地位的。这也就是说,无论是党派,还是社会团体,对于国家来说都是“微观”的,任何时候,国家的形象、地位都高于党派、团体。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任何时候国家利益都是最大的利益,在国家利益面前,任何党派、团体都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事实上,无论是党派还是团体,只有国家有利益了,自己才有应有的利益。另外,无论党派还是工会等社会团体,是因为国家需要而产生的,自然不论是生存、发展,还是消亡,都必须自觉服从国家事业的需要。在国家发展不需要的时候,还要顽固存在,甚至继续扩大,只能危害国家的发展事业,也必然会给人民带来政治灾难。将政党的地位置于国家之上,是对全体党员的侮辱,更是对国家和人民的犯罪。无论什么时候,任何党派、团体,都不能为了自己集团的不应有利益,而损害国家的整体利益。为了集团(尤其是领导集团中的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而侵犯人民利益,不仅是国家的罪人,还是人民的敌人。

现代国家的党派之间、社会团体之间、党派与社会团体之间(也包括党内派别之间)的关系,是既有竞争又必须搞好团结的关系。无论其间竞争甚至斗争多么激烈,都必须坚持这样的原则,那就是一切都是为了国家,一切都是为了服务国家,并且一切还都必须是服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要求。为了自私自利的不健康目的,搞恶性竞争,甚至以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为代价地进行争斗,都是极其错误的,抑或可以说还是对于国家和人民的犯罪。那种本着自私自利的目的,而进行的党派之间(或是党内派别之间)和领导人之间有损国家利益的个体争斗,是无比罪恶的。

党派之间(包括党内派别之间)、社会团体之间、党派与社会团体之间,只能保持这样的关系状态,那就是“在团结的前提下竞争(斗争),在竞争(斗争)的过程中保持好团结。”党派团体是这样,领导者之间和其成员之间的关系状态,也应该如此。执政党和其当选的领导人要竭力服务好国家,而无论斗争中有怎样不同的见解,非执政党和其领导人都应积极支持并监督其工作,使其最大化地为国家服务。在国家事务上或是在地方建设中党派之间存在分歧,是很正常的,只要是为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也是积极的。但是,当一个党派成为了执政党,或是一个领导人通过民主选举走上了领导岗位,无论竞争者和其支持者多么愤慨,只要是程序合法、竞争公平,对立阵营——从竞争者到其普通支持者,都必须服从大局,都必须对新上任的领导者积极支持,使其能够很好地服务国家。

政治自然不仅意味着竞争,还意味着斗争,但是无论竞争或是斗争多么激烈,参与政治竞争或是斗争的人都必须是出于国家利益的目的。为了集团乃至个人的地位和利益而制造政治动荡,破坏国家的事业,是对国家、更是对人民的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浩劫的“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就是这样。事实证明,凡是有党派之间发生流血冲突的地方,都是因为存在了集团利益高于国家利益的政治性问题。如果是出现了一方利益高于了国家利益,则必然就会出现动荡混乱的局面;而如果双方利益都高于了国家利益,那就必然会爆发大规模的动荡,甚至还会导致国家分裂,或是爆发大规模的内战。20世纪四十年代之所以爆发国共两党为时3年的大规模内战,就是因为国民党把自己集团的利益看得高于了国家利益。

在我国台湾,经常出现因为政治斗争而造成的混乱局面。当竞选结束,没有当选的一党派仍对立攻击,制造动荡,令人民(包括内地的人民)十分反感。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市、县和乡镇长的职务选举也是这样,选举结果出来后,“失败”方不是积极支持新领导人的工作,而是千方百计进行刁难,甚至在“地下”搞阴谋诡计破坏其工作,这样的人是不具备公德资格的,也是不配参与民主选举的。这种在民主竞争中对立,在合法结果出来后还继续“拆台”敌对的做法,是很邪恶的。我上台你这样敌对破坏,你上台我那样拆台捣乱,国家或地方不是混乱了吗?民主还有什么意义?所以说,虽然民主竞争要积极,但是不仅过程要团结和谐,合法结果出来后更要服从选举者的意志积极支持对方。这样才真正是对国家负责,才真正使民主具有了积极的意义。这也可以叫做是民主精神。

在现代文明的国度里,社会团体组织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不仅是人民的正当权益需要工会等这样的社会组织维护,其他社会团体还在环保、科学技术、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等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社会团体是国家形态的一个重要部分,要积极奋斗,服务好国家的各项事业。

工会等维权团体的责任无比重大,不仅要最大程度地维护劳工群体的利益,还要努力做好劳工群体的工作,最大程度地服从国家利益和整体利益的需要,从而做到两者间最大化的统一。那种不顾劳工群体利益而一味强调企业等集团利益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是需要工会这样的维权组织积极斗争的,但是在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过分突出劳工群体利益的破坏社会秩序的激烈行为,尤其是超越法律许可和正义界限地制造社会动荡(如2010年虽不是工会组织的泰国“红衫军”等那样一度以追求集团利益并以危害国家整体利益为前提制造极端事件等),虽然有时候也会得到公众的欢呼,但却是极其错误的,也是十分邪恶的,其不良行经只能是导致最后对劳工群体的更大伤害。比如说地铁工人罢工,假如罢一天是合理的维权斗争,那么罢两天或更长时间,就必然是危害社会的了(当然,假如罢工一天,资方还不满足罢工者的合理要求,资方的责任更大)。所以说,工会这样的维权组织有双向责任,也就是既要很好地维护劳工群体的正当利益,又要高度维护好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劳工群体的现实利益。两者统一起来了,工会这样的维权组织对国家和社会也就有贡献了。工会是这样,其他团体乃至政党或是党内不同派别也一样是如此。

事实充分证明,无论是党派这样的政治组织,还是各种群众组织性质的社会团体,都在国家现代文明发展的过程中,为国家保持良性的运行和科学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必须坚持的原则是,无论是什么党派团体,都必须是服务国家事业的组织,任何时候都决不能把自己看得高于国家,把自己的利益看得高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各个政党和社会团体,任何时候都要牢记和切实履行服务国家、效力国家——“一切为了国家”的神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