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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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夏商法律制度(1)

(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

(第一节)夏朝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的起源

中华民族和世界上其他民族一样,经历了苦干万年的无阶级、无剥削的原始社会,大约在公元前五千年,我国黄河和长江流域的一些部落,先后由母系氏族公社转变为父系氏族公社。从此之后,私有制发生、发展起来,剥削、阶级以及特权等逐渐形成,原始社会开始走向解体。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和掠夺战争不断进行的过程中,氏族首领的职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他们从氏族的公仆变成了统治整个氏族的权威。例如,禹在出兵攻打三苗之前的誓师会上,俨然以国王的口气发号施令。会稽大会时防风氏迟到,被禹下令处死。在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不再是血缘关系,而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关系。

至公元前21世纪,夏启破坏民主“禅让”制,夺取政权建立夏王朝,确立王位传于世袭制度,从此我国历史便出现了第一个家天下的王朝,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正式形成。

关于中国法的起源,历来说法不一。有的说中国法取自“三苗”,认为有苗氏最先制定了法律。苗族是中原以外的一个先进部落,该部落最先摆脱了神权的束缚,制定了肉刑。有的认为“刑(法)起于兵”,认为中国古代不仅法与刑不分,兵与刑也不分,用战争惩罚来论证法的起源。中国在进入阶级社会前后的一段时间,发生了多次较大的战争,关于上古时代战争的有关描述,史不绝书,如:黄帝蚩尤之战,黄帝炎帝之战,夏和有扈氏的战争。约束军队,奴役和剥削俘虏都需要刑(法)加以管束和镇压,刑起于兵在古代影响极大。关于法的起源还有刑(法)以定分止争的观点,刑(法)起于“性恶”说,刑源于天说等等。

上述观点,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有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没有揭开关于法起源的根本原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私有制和阶级形成以及阶级斗争的结果。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财富的差别逐渐扩大,社会矛盾日益加深,出现了剥削与反剥削,压迫与反压迫的激烈斗争。因此,犯罪和法与罚的种种社会现象的产生,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人们由平等关系变成了阶级对立关系,于是国家制定和认可了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要素的特殊行为规则,最初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为法律。

中国国家和法律起源于夏朝,其主要依据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王位世袭制度的确立。禹死之后,他的儿子启袭位,正式废弃了“禅让”制,确立了王位世袭传于制度。这是中国古代史上从未有过的一次大变革。从此,中国历史上出现了第一个家天下的王朝,夏启成为中国第一代国王。

第二,夏已经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按地域标准来划分其统治下的居民,是国家和旧氏族组织不同的第一个特征。夏启曾将其征服的地域划分为“九州”,设“九牧”为九州的地方长官,开始形成新的行政区划。

第三,夏朝已经建立了贡赋制度。为了维护国家活动所必需的开支,以及满足奴隶主贵族们的淫奢生活需要,夏朝开始向周围被征服的部落征收贡赋。尽管夏代的赋税制度还比较简单,但它的出现却有着重大的社会意义,因为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

第四,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以及监狱制度。夏朝的法律制度,也伴随着国家的正式形成而产生,并不断发展。

中国国家和法的形成,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第一,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在较大程度上保留了浓厚的氏族血缘色彩。无论在国家组织上还是思想观念中,都带有浓厚的血缘色彩,也就是说,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在外部形态上完全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却依旧在一定程度上按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地位,并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方式来管理和组织社会。这一特点深刻影响到以后中国几千年的政治和法律制度。

第二,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这是浓厚血缘色彩带来的又一特征。夏国家的产生是以王权专制为特征,而不可能出现西方雅典式的民主制。夏朝法律从一开始就是维护王权的,因此以后几千年中国的政治,即以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为基本模式。传统的法律制度偏重于调节社会的手段,这是因为浓厚的血缘色彩,以及相应伦理关系的存在所带来的特点。在早期的中国社会中,法律和道德之间缺乏明确的分界,二者为表里,这一现象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法特征的形成无疑起着重要作用。

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和法的最终形成。从此,开始了中国古代特有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不断积累、不断完善的历程。

二、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禹刑

夏朝的法律,古文献中称之为“禹刑”,由于缺乏原始史料,我们很难详细了解夏朝的具体法律制度,只能从一些古书上的记载进行分析。《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汉书·刑法志》记载:“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作肉刑。”‘这里所说的“德哀”和“乱政”,可以理解为奴隶反抗奴隶主贵族的斗争,以及坚持氏族旧传统的集团反对阶级秩序的斗争。)禹刑,不一定指禹时制定的刑法,也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以禹为名表不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禹的怀念和尊敬。至于典籍中所说“夏刑三千条”、“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等等,有些虽然是后人的附会,但是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夏刑的规模。关于“禹刑”的具体内容,我们无法确切认定,我们只能通过片断的记载,来分析当时的法律状况。

夏朝的法律,大多属于代代相传的习惯法。原始社会的习俗,经过统治阶级的精心选择,或予淘汰,或改造为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只有在奴隶制国家的支持下,才有可能赋予氏族社会的某些习惯以法律的性质。从夏朝法律的整体上看,夏王的命令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二)主要罪名

《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凡“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这是说夏朝已经有了强盗罪、贪污罪和杀人罪的罪名,根据夏代皋陶的刑法,凡属上述三者均处死刑。

“不孝”罪也是夏朝一项重要的罪名。由于夏朝是早期奴隶制国家,氏族血缘关系还有很强的约束力,所以严惩不孝罪。特别是因为提倡孝道,是治理人民的一个有效手段,因此后来的统治者没有不重视的。

夏朝《政典》里有一条“先时者杀无赦,不逮时者杀无赦”的规定,即要求官吏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命令或制度,这是中国历史上有关官吏职务犯罪的最早记载。

除此之外还有“不用命”、“不恭命”等罪名,即不遵守王命。

(三)刑罚原则

夏朝随着统治经验的积累形成了一些初步的刑罚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就是一条被后世传诵的刑事政策原则。辜是罪,经是常法,也就是说宁肯不依常法审案,也不能错杀无罪的人。这条用于统治阶级内部的刑法原则,由于审慎用刑而又不拘泥于条文,曾为后世所传颂。

三、五刑

五刑,是指奴隶社会长期存在的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墨刑,在犯罪人额上刺字,然后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它既属于伤害肌体的身体刑,又属于一种耻辱刑。墨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劓刑,割去犯罪人的鼻子。在早期古代民族,毁掉人的器官是最常见的惩罚手段,后来逐渐演变成一种固定的刑罚方法。

刖刑,挖去罪人的膝盖骨。

宫,毁坏罪人的生殖器官。

大辟,是死刑总称。在夏商周之际,执行死刑的方法很多,通称为大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