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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章 8 不能缔结婚姻时,男方能否要求返还财物

第二十六章8 不能缔结婚姻时,男方能否要求返还财物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某种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也就是说,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在解除婚姻的同时,是应酌情返还的。如果男女双方确实是出于内心自愿主动赠送的,则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实践中还会出现其他形式的财产纠纷,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但无论哪种情况,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都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我国法律保护受损失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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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重婚除了承担刑事上的责任外,其在民事上还会导致重婚行为的无效。近亲属结婚会对后代种族繁衍不利,因此法律规定亲属之间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