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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章 7 男方可否在女方怀孕时提出离婚

第二十六章7 男方可否在女方怀孕时提出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若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限制了男方在特定的期间内不能行使其离婚诉讼权,或者说短期剥夺了男方的离婚诉讼权,但这种剥夺有一定的时效性,其有效期仅为一年,超过一年时间便不再有法律效力,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胎儿、婴儿的权益。但在此期间,若是女方提出离婚要求的,则不在此限,这是因为女方一般在紧急无奈时才会在怀孕和分娩期间要求离婚,若不及时处理,便无法及时保护妇女、胎儿、婴儿的权益。例外情况还包括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要求,如女方因与他人通奸怀孕,在男方坚持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如不及时受理,可能危及妇女、胎儿、婴儿的生命安全,因而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但是,是否判决离婚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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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但这种帮助是有条件的:第一,要求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实困难而自己又无力解决;第二,提供帮助的一方具有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第三,要求帮助的一方,必须是未再婚的。另外,也要反对那种有劳动能力而不参加劳动,一味依靠对方帮助的不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