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资产的累计折耗。
(2)本科目可按油气资产的类别、不同矿区或油田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按期(月)计提油气资产的折耗,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油气资产时,还应同时结转油气资产累计折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油气资产的累计折耗额。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2)本科目可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应予资本化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
(2)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3)处置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成本。
累计摊销
(1)本科目核算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2)本科目可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按期(月)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无形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累计摊销。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企业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资产负债表日,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无形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研发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本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3)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期(月)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商誉
(1)本科目核算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价值。商誉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商誉减值准备”科目,比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定的商誉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誉的价值。
长期待摊费用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2)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本科目应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3)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商誉”等科目。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农业)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消耗性生物资产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科目,比照“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2)本科目可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3)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外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应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2)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应按收获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郁闭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自行繁殖的育肥畜、水产养殖的动植物,应按出售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取得天然起源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的,按转群时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的,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5)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达到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应归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费用,按应分配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农业生产成本”科目。
(7)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为农产品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农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8)出售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
工程施工
(1)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2)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
(3)工程施工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
(2)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
(3)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工程结算
(1)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2)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代理业务资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形成的资产,包括受托理财业务进行的证券投资和受托贷款等。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代销的商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321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2)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如定向、集合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贷款对象,分别“成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等进行明细核算。
(3)代理业务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收到委托人的资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
(2)以代理业务资金购买证券等,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客户”、“吸收存款”等科目。
将购买的证券售出,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客户”、“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卖出证券应结转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定期或在合同到期与委托客户进行结算,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代理业务资产收益,结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借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贷记“代理业务负债”(委托客户的收益)、“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本企业的收益)等科目。
(3)发放受托的贷款,应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吸收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回受托贷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等。
定期或在合同到期与委托单位结算,按合同规定比例计算受托贷款收益,结算已实现未结算的收益,借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贷记“代理业务负债”(委托客户的收益)、“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本企业的收益)等科目。
(4)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计算代销手续费等收入,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清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理业务资产的价值。
代理业务负债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收到的款项,包括受托投资资金、受托贷款资金等。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款,可将本科目改为“2314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2)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如定向、集合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等进行明细核算。
(3)代理业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收到的代理业务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定期或在合同到期与委托客户进行结算,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代理业务资产收益,结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借记“代理业务资产——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科目,按属于委托客户的收益,贷记本科目,按属于企业的收益,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按规定划转、核销或退还代理业务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
(2)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计算代销手续费等收入,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清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收到的代理业务资金。
衍生工具
(1)本科目核算企业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资产或衍生负债。衍生工具作为套期工具的,在“套期工具”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衍生工具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衍生工具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取得衍生工具,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终止确认的衍生工具,应当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衍生工具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衍生工具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
套期工具
(1)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包括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
(2)本科目可按套期工具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套期工具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将已确认的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衍生工具”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有效套期,应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本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作为套期工具核算的,应按套期工具形成的资产或负债,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套期工具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套期工具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
被套期项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
(2)本科目可按被套期项目类别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