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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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中国历史上的维权意识和维权思想

维权,简单地说就是维护人权。在西方,人权被认为是“人”按其本性应该享有的那些权利和自由,而此等权利和自由是不可让渡和不可剥夺的,否则,“人”就不成其为人。在现实关系上,“其君所守之权限,其民所享之自由”,亦即人权是“一切人满足自身需求、享有人身自由、并对自身以外的任何事物发生联系的资格和能力的总和,是社会的人的权利和人的社会权利相互关系不断发展的统一体”。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古代便有了人权意识,并在近代产生了人权思想。

在人与人的关系方面,中国传统文化主张“性善论”,这与西方传统文化主张性本恶截然不同。17世纪的英国着名学者霍布斯认为,人类之初,人人按其“自然权利”生活,每个人都要尽一切努力,不惜采取一切手段,去实现占有一切。人人彼此争权夺利,使得“人与人像狼一样”,整个社会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与此相反,中国传统文化认为,人“性本善”,有善端者为人,无善端者为禽兽。这集中表现在孟子的四端说。孟子曰:“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善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善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孟子认为,尽管仁义礼智这四端是天赋,但要发展这些善端仍需后天培养,即存心养性。倘若人人存养并培养这些善端,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乐行伦洁、自然和谐。

在人与社会的关系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倡导“民本”和“仁政”思想。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丘民而为诸侯而为大夫。”孟子又曰:“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民本思想贯穿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生活便是普遍施行“仁政”。孔子主张,“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孟子也倡导“君臣有义”,并极力主张“以德行仁”,“以德服人”的治国方针。孟子认为,“以力服人,非心服也”,而“以德服人,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曾对梁惠王说:“东方百里,可以为王。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义兄,出则事其长上,……仁者无敌,公请勿疑”。孟子认为,君王和贤能在位,主动施仁于民,便能使“士”、“商”、“农”、“民”各行各业人伦关系和谐,国家便能长治久安,便能达到孙中山先生“天下为公”的境界。

中国古代的维权意识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尽管在中国灿烂的传统文化宝库里没有“维权”这个字眼,但有关人权的内容却相当丰富。

中国早在春秋时代产生了维权意识的萌芽,在近代又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维权思想。然而,在中国传统文化里却发掘不出“维权”的概念,这是为什么呢?

第一,在历史上,中国缺乏自决而独立的个人权利主体。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国与家合一。家是中国古代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基本形式,也是国家实施统治的基本途径。家长对家庭成员享有特权,并承担对家庭成员的义务。而个人从属于家庭,不是独立的生产者、管理者,也不是独立的经济利益的主体。个人在血缘纽带组成的家庭里从事劳动、劳动合作和社会合作,离开了家庭,个人便难以生存,更谈不上发展。在这样的经济形态里大讲人权,在人与人之间过多地划设此域彼疆之界,那么什么事情也做不成,连基本生存需要也难以保障。因此,人权和自由在近代西方“实贵于生命,乃不料在中国竟同无主之弃物!”政治上看,个人在中国古代社会不具有“公民”身份。中国古代社会将社会成员分为君臣、父子、兄弟和朋友四大类,并将这四大类人之间的关系以忠孝悌信加以格化,个人因在上述关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而具有不同的名分,应该尽不同的义务。从文化上来看,中国传统文化里缺乏个体人的概念。儒家的人,是义理中的人,每个人的特征都由其所处的上述社会关系来定义,而且,个人从属于群体,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都被认为具有本体意义上的同一性。

维权的主体是人,维权是人的权利要求和权利积累不断增长的结果。如果将维权理解为人与人的一种社会关系的话,那么,这种关系必然是以权利主体的相对分离和独立为前提的,失去了独立而自决的人的存在,维权的概念便无从产生。

第二,在中国历史上缺乏作为法律权利主体的政治实体和集团。在中国古代,皇帝一人高高在上,其下皆为百姓。由于长期以来土地分散和沿袭遗产诸子均分制,土地难以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加之中国古代向来重农轻商,而商不隆则工不兴,社会资本也难以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另外,中国古代大兴科举,学而优则仕,减少了知识分子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政治实体和精神自由权、言论出版自由权的倡导者而存在和发展的可能性、必要性。因此,在中国古代,政治实体和集团之间的权利之争远不如古代西方国王与领主、国王与诸侯、市民与贵族、国王与教皇以及资产阶级之间的权利之争那么激烈,尚未达到非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不可的程度。

第三,中国古代缺乏对维权概念的现实要求。中国古代社会重视个人的平等权利。“四海之内皆兄弟”,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以及个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主张通过仁政和存养善性缓和并求得平衡。中国是儒学的摇篮,但儒学不是宗教,它既不信鬼神,也不信罪福,既不设教规、教义、教堂,也不要求作祷告和礼拜。正如美国学者尼恩·桑戴克在其所着《世界文化史》中所言:孔子不自称为神,“子不语怪、力、乱、神”,虽无后,其子弟亦未奉其为神;孔子不信鬼,他曾说“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孔子不似大彻大悟,而是“学而不厌”;孔子不避世,他周游列国,求有所遇,有所变。儒学虽被称为东方的“圣经”,事实上,儒学只是中国周朝以来礼俗习传,它旨在教导百姓和君主应“修、齐、治、平”,且必求之于“格、致、诚、正”。这种礼俗习传决不会带来西方无以复加的宗教压迫。在西方,人权首先是对抗神权提出来的,由于受宗教神权的残酷压迫,西方人便打出人权的旗帜,主张人的世俗权利。从这一点来理解古代中国为什么没有产生维权的概念并变为人们奋斗的口号和目标是再也明白不过了。

第四,中国传统文化决定了古代中国在维权问题上与西方道分二途。中国传统文化的真精神在于强调人与人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为此,中国传统文化十分强调“修己”与“利他”。在“修己”方面,儒家文化提倡安分、知足、摄生、反省、勤俭,强调为人要九思:视思明,色思温,听思聪,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在“利他”方面,儒家文化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强调个人对他人、对社会的义务感,倡导克己、让人,提倡要用自己的行为去影响人,而且时时要转过来看自己,乃至改变自己以适应于他人,即“反求诸己”,遇事要处理的尽善尽美,不留丝毫歉憾于心,亦即“尽在其我”。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儒家学说认为,在自然界发生变化以前,人可以对其加以引导,而在自然界发生变化以后,人则应随顺自然的变化,以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很显然,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传统文化表现出不同的特点:西方传统文化是“从身到心”的,强调向外用力。它以个人权利为本位,要求他人、社会和国家不得妨碍和侵害个人权利。为此,个人时刻从自己的权利出发,并时刻不忘去争人权。而中国传统文化是“迳直从心出发”的,强调向内用力。它以伦理为本位,要求每个人都应该“爱人”,即爱自己的亲人,并进而爱别人的亲人,如此,由近及远,更引远而入近。在这种文化氛围里,每个人都自觉地对旁人先尽义务,或许这正是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之所在,或许这也正是中国传统文化能够统摄和提升人权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