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甲午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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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日本大阪,真田山陆军墓地,清军墓(3)

在准备炮击“高升”号前,日军使用旗语,告知了在“高升”号上的西方人士,让其撤离。不仅如此,日军还派“使节”到“高升”号上进行“通知”,但是得到的“高升”号英籍船长的回答是“船只被清军控制”。日军自觉机会来了,认为商船被清军劫持,已改变性质,成了军舰,于是击沉了“高升”号,并且下水只对西方人士进行了救援。

“高升”号事件之后,李鸿章心中十分高兴,因为他认为日本违反了国际法,击沉了第三方中立国家的船只,天真地认为英国人就要介入了。因此,他选择了等待,等待英国人主动去收拾日本人。

“法律是要运用的,而不是等着别人来用。”陈悦说,在“高升”号事件后,英国政府和民众十分气愤,把矛头指向了日本一方。但是,日本通过贿赂的手段,收买了英国剑桥、牛津的两位国际法专家和一些报纸,法律专家通过案例辩论的方式,再加上报纸的协助,竟在社会舆论中形成了“日本无错”的态势。

最终,英国的法院判决日本政府在英籍商船被击沉的事件中无责任,而清政府则要向英国对商船的损失进行赔款。

陈悦表示,在“高升”号事件中,清政府并不是不可能获得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支持,但是就是由于不会使用国际法,不会主动运用法律介入纠纷,导致了原本做错了,应该承担责任的日本,又一次地把黑白颠倒。

变本加厉

日发宣战诏书 称战争为维护世界和平

1894年8月1日,中日双方正式宣战。在宣战书中,也可以明确地看到日本是扛着国际法的大旗,做足了充足的准备,迎接战争的。

清朝在其宣战诏书中指出朝鲜历来是清朝的附属国,清朝是应朝鲜政府的要求出兵的,相反日本“不遵条约,不守公法,任意鸱张,专行诡计,衅开自彼,公理昭然”,令清朝忍无可忍。

陈悦告诉记者,其实在开战前,日军已经用刺刀逼迫朝鲜国王发布了声明,称和清政府断绝关系,并委托日军驱逐清军。

“其他国家不会在乎日本政府通过何种手段获取声明,而只在乎声明的内容。”他说,日本政府又一次把自己所需要的用发布声明这样的方式来获得国际法效力上的认可,而清政府还在以“历来如何”发布诏书,根本没有任何国际上的效力。

日本明治天皇睦仁在宣战诏书中则针锋相对,声称“朝鲜乃帝国首先启发使就与列国为伍之独立国”,声称其开战原因是帝国于是劝朝鲜以厘革其秕政……朝鲜虽已允诺,清国始终暗中百计妨碍……更派大兵于韩土,要击我舰于韩海,狂妄已极”。

陈悦表示,从清政府的宣战诏书可以看出,为了体现战争的正义性,我方指出了日本不遵守条约,不守国际法。但这些只是停留在表面上,具体如何不遵守条约,不守国际法,并没有说明。

而日本却称清政府具备威胁亚洲各国的能力,干涉朝鲜内政,出兵朝鲜,攻打日本军舰,因此,通过这些细致的说明,表明和清政府打仗也是正义的,是维护地区和平,为自己赢得国际法上出兵的许可。

虽然清政府在运用国际法上手段并不高超,但是在逃避国际法上的限制上,却有很多“小聪明”。

在双方开战之初,清军在乘船从朝鲜回国途中和日军遭遇,其中一条中方船只上的士兵被俘。根据国际法规定,日军可以要求中方士兵写下投降书,保证被释放后,不会再参与本次的战争。由于写投降书类似于投降,事关重大,因此,向李鸿章进行了请示。

李鸿章对此事批示:投降书可以写,也可以写真名字。待回国后,把写投降书的士兵名字改了,还能照样参战,日军也无能为力。

对此,陈悦认为,清政府对于限制其行为的国际法的态度,是要用一切办法来逃避国际法的限制,以能使用任何的方法来不受规矩地限制为最终的目的,而日本则是在和清政府的战争中,每一步都让自己的行为有国际法的支撑。

旅顺大屠杀 日刊文自称受害者

如果说在“高升”号事件后,日本成功地利用国际法进行了第一次危机公关,那么,旅顺大屠杀则是日本成功地利用国际法进行的第二次危机公关。

陈悦告诉记者,在旅顺大屠杀发生后,李鸿章又一次看到了可以获得其他国家支持的好机会,期间,也曾有美国的记者,将在旅顺看到的一切,登报公之于众,世界一片哗然。

但是,日本政府却在欧洲国家的报纸上,刊登文章,称自己是受害者,遭到了清军惨无人性的打击,日本士兵惨死,最关键的是,清军违反国际法,脱去军服和其打仗等信息。

陈悦认为,对于此次大屠杀,清政府抱着的态度是,这回日本无从狡辩了,列强肯定会站在清廷一方,声援自己,谴责日本。

这如同“高升”号事件的翻版,清政府再一次坐等其他国家的支持,最终又被日本在舆论上抢占了先机。而清军脱去军服作战等违背国际法的细节一出,国际社会更是认为中国人有错在先。

虽有少数人努力 但还是失败了

1895年4月17日,清政府和日本政府签订了《马关条约》,其中有一条为中国割让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辽东半岛给日本。条约内容一经曝出,便引来了台湾人民的抗议,民众纷纷跪倒在地,面向北方大哭,并且极力恳求清政府挽回割让台湾的局面,但是无果。

野心不死

国际法“三大紧箍咒” 遏制日本挑衅别国

120年后,日本军国主义仍野心不死。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中华日本学会常务理事日本问题专家冯玮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中国能够运用国际法应对日本“出轨”行为的一个重要国际法就是“联合国宪章”和《国家海洋法公约》。比如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就涉及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而在与日本的******争端上,中国完全可以“以其之矛,攻其之盾”。日本自己官方的《外交文书》本身就提供了******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的“证据”。

冯玮表示,如果从甲午战争起看的话,日本人是做得比较“卑鄙”的。首先一点,7月25日宣战,战争爆发以后,也就是丰岛海战以后,《泰晤士报》方面的英国国际法的权威就发表文章指出,“日本不宣而战”。也就是说,在战争爆发前期,日本的舆论是站在下风的。但是很快,日本买通了英国牛津大学等国际知名的国际法专家,随后在报纸上发表文章,谴责中国军队,由此扭转了国际舆论。日本是比较注重在这些方面做文章的。

冯玮称,相比之下,中国当时并没有很强的国际法概念。在西方是根据“国际法的秩序”,而中国当时只有“华夷秩序”的概念(编者注:华夷秩序是中国在晚清以前,以中国为中心的一种国际秩序。在这一体系内,由于中国在这一地区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经济发展以及科技水平,所以就以中国为中心形成了向中国朝贡的各藩国与中国历代王朝之间的一种不平等的政治经济关系)。所谓的华夷秩序就是“贵贱上下之别,华夷内外之辩”。因此,中国当时并没有“国家”的概念,只有天下的概念。比如说像顾炎武提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而并没有说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这种观念本身就反映出当时的中国是缺乏国家观念的。甚至于包括甲午战争,实际上也不是一个国家和一个国家的战争,严格地说是李鸿章的北洋水师这样一个地方部队在与日本的国家军队进行战争。

应该认识到一点,中国在法治方面起步较晚。而之所以这样,我们应该看到中国的文化主要是“三足鼎立”的——儒教、佛教和道教。尤其是中国的儒教在中国的文化中是占据首席地位的。当年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得到了汉武帝刘彻的响应,随后开始贯彻。而所谓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不是要禁绝各种思想文化,而是强调治理国家要单独地采用儒教的做法。因此称之为“儒术”,也就是治国之术。而儒术主要强调道德教化,而不是像法家一样强调的是法制的原则。所以在中国社会中,长期主张道德教化,而不是法治原则。中国文化大师林语堂在《中国人》这本书里面就写道:“铁面无私的规则最不符合中国人的脾性。”所以在法治历史上,中国从来都是失败的。这是中国的一个特点。现在的中国还是非常强调一个“情理法”,而不是“法理情”。

冯玮表示,在国际事务中,中国当然要遵守国际法的准则,在这方面中国正在不断地发展、前进、学习当中,了解熟悉和遵循国际法,这是中国必然的方向。此外,中国国际法的专家也比较缺乏,比方说在南海问题上,中国就急缺海洋法的专家为中国在这一问题上伸张正义。

冯玮表示,目前看来,中国用国际法来伸张正义“有其难处”。例如在海洋争端的问题,我们应该看到德国海德堡的国际海洋法庭的庭长本身就是一个日本人柳井俊二。而且柳井俊二还是****政府日美安保法律基础恳谈会的核心成员,他是首席专家。他是****一系列“出轨”行为的“首席智囊”,比如说解禁集体自卫权就是日美****法律基础恳谈会他们的工作内容。所以,至少在人事问题上,中国就不可能通过国际法律来解决海洋争端问题。在这一点上,由于日本和韩国也存在岛屿争端。韩国就曾明确地提出,这样的人事任命有失公平。

尽管存在着这样的外部原因,但是中国在历史问题和与日本的争端问题上,依旧是“有理有据”的。此外,中国也一直在国际上申说自己的主权问题,这是中国一直在做的。

冯玮表示,尽管宪法本身是日本的内政问题,但是在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即便日本突破了和平宪法的限制,日本也不可以轻易地发动侵略战争。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这三条在当年1945年6月份规定《联合国宪章》的时候,为当时侵略的国家已经“预留了席位”。这三条也因此被称之为“敌国条款”。这三大条款的核心精神原则就是如果当初侵略的国家再次挑衅别国发动侵略的话,那么受到它攻击的国家可以不经过联合国同意进行武力反击。这就是套在日本头上的“紧箍咒”。所以这三条日本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就一直试图要将其修改和去除掉,但是到现在为止这三条依然存在。也就是说,如果日本胆敢挑衅中国的话,那么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中国完全有理有据进行武力反击,中国的导弹部队,中国的战略威慑力量就可以直接对日本展开攻击。所以日本是不敢轻易挑衅中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