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族群与族群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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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族群与边界(1)

[挪威]弗里德里克·巴斯/着 高崇/译

周大鸣/校 李远龙/复校

“Ethnic Groups And Boundaries”一书致力于探讨族群及其持久性问题。这是一个被忽视的重大主题,它对社会人类学很重要。实际上,所有的人类学推理都是建立在“文化变异是不连续的”这一前提基础上的。也就是说,既存在着实质上分享共同文化的人的集合体,又存在着相互关系的差异,这些差异使每一个独立的文化同其他文化区分开来。既然文化不是别的,而是描述人类行为的一种方式,就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独立的群体,如族群,对应于独立的文化。人们更多地注意的是文化之间的差异、文化的历史边界及其联系,而尚未相应地开展对族群的形成和族群边界的本质调查。人类学家们极力回避这些问题,他们用一个高度抽象的“社会”概念去表示包罗万象的社会系统,在这个系统内部,更小的、具体的群体和单位可得到分析。但这些文章都没有触及族群的具体特征和族群边界,也没有触及重要的引发调查的理论争议。

虽然人们不再抱有“每一个部落和民族都是借助对其相邻部落或民族的有争议的无知来保存自己的文化”这一天真的想法,但是仍存在着一个简化的观点,认为地理隔绝和社会隔绝已经成为保持文化多样性的关键因素。正如本书论文中所记载的那样,一项关于族群界限特征的实证调查产生了两个几乎意想不到的发现,但这些发现补充了这个观点的不足。首先,很明显,虽然族群之间有人事流动,但界限仍然存在。换句话说,各种各样的族群差异不是因为缺少流动、联系和信息,而是包括排斥和接纳的社会过程;因此,虽然在个人生命历程中会改变参与形式和成员资格,但仍保留着毫不相干的各种类型。其次,人们发现,稳定、持久,通常十分重要的社会关系可以跨过这种界限而存在,这种社会关系通常是很明白地建立在族群地位的两重性上的。换句话说,族群差异并不是由于缺乏社会互动和社会接纳而产生的,恰恰相反,经常正是这一封闭社会系统建立的基础。在这种社会系统中的互动通过变迁和涵化,不会导致自己消失;虽然族群内部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存在,但文化差异依然存在着。

一、一般方法

显然,一个重要领域需要重新思考。目前所需的是一种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联合行动:我们需要仔细调查各类个案的实际材料,并使我们的概念适合这些实际材料,以使这些概念尽可能简明、充分地阐明这些实际材料,这样,我们便可以探索他们的复杂性。在后面的论文中,每一个作者都选用了一个从田野工作中获得的、非常熟悉的个案,并尽量采用一套通用的概念去分析。主要的理论出发点包括几个相互关系的部分。首先,我们基本上着眼于这么一个事实:族群是其成员们自我归属和认同的范畴,因此,它具有人们之间有组织的互动这一特征。我们尽力尝试把族群的其他特点同这一基本特征联系起来。其次,这些论文全都采用了一种生殖的观点(generative viewpoint)来分析:我们试着探讨那些看起来包含生产和维持族群的不同过程,而不是去研究族群形式及其关系形式的类型学。再次,为了观察这些过程,我们把调查的焦点从各个独立族群的内部建构和历史转移到族群边界和界限的维持上。这些观点中的每一个基本概念都需要进一步地阐述。

二、族群界定

族群这个名称在人类学着作中一般被理解为(参见,如Narroll,1964)用以指明一群人:1.生物上具有极强自我延续性。2.共享基本的文化价值,实现文化形式上的公开的统一。3.组成交流和互动的领域。4.具有自我认同和被他人认可的成员资格,以形成一种与其他具有同一阶层(order)的不同种类。

这种理想类型的定义在某种程度上,其主旨方面不是移自传统的定义:种族=文化=语言=社会=相互排斥和歧视的团体。然而,在它的改进形式中,它同一些实际的民族学情形非常接近,至少像他们表现出的和被报道的那样,以便其含义继续为大多数人类学家的目的服务。我的争论并不太多地涉及这些特征的实质,虽然正如我将要表明的,我们能从某一特定的重点变化得益;我主要反对的是:阻碍我们理解族群现象及其在人类社会及文化中地位的公式。这是因为它回避了所有关键问题:虽然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重现实际形式的理想类型模型,但它却暗含着一种预先设想的关于这类群体的起源、结构和功能中的重要因素的观点。

非常关键地,它允许我们推测界限的存在是毫无疑问的,是尾随于下列特征所暗示的分离状态:人种差异、文化差异、社会分离和语言障碍、自发而有组织的敌对。这也限制了我们用来解释文化多样性的系列因素:我们被引导去设想每一个群体都是在相对隔绝的情况下发展的文化和社会形式,主要与当地的生态因素相对应,并通过借助发明和有选择的借用来完成的历史适应。这个历史已经创造了一个多民族的世界,每一个民族拥有自己的文化并组成一个社会,这个社会可以十分合理地分离出来,作为一个孤岛而被加以描述。

三、作为文化孕育单位的族群

先停止讨论与远洋岛屿不同的文化历史描述的充分性,让我们看一下这种观点的一些逻辑缺陷。在上面所列的特征中,共享同一文化一般处于核心重要位置。依我之见,把这个非常重要的特征作为一个暗示或结果可以得到更多,而不应当过分注意族群组织的基本特征和定义特征。如果有人选择把族群的文化孕育因素作为他们的基本特征,这会具有深远的意义。人们被引导去通过孕育者——文化的形态特征去识别和区分族群,这就需要预先假定以下两观点:(1)在这种单位下的持续性的本质;(2)决定单位形式的那些因素的地点。

1.如果强调文化孕育因素的话,作为族群成员的民族及地方群体必须依赖于他们展现的文化物质特质。这就是在文化区域传统中,民族学观察者可以客观地判断这些东西,无需考虑成员的类型和偏见。群体之间的差异变成了特质上的差异;注意力被吸引到文化分析上,而不是去分析族群组织。然而,群体之间的动态关系在文化适应研究中被勾画出来,这种研究在人类学中吸引人们兴趣的地方越来越少,虽然他们理论上的不足尚未被认真讨论过。因为文化特质的任何组成部分的起源都是多样的,这个观点也为记载文化增长和变迁的“民族历史”提供了视角,并致力于解释为什么某一术语被借用。然而,什么是这一持续性在这种研究中得以勾画的单位呢?矛盾的是,它必须包括过去那些由于形式不同而目前显然要排除的文化,形式不同,确切地说是那种族群单位在同一时期的差异的特征性的不同。由于这种混乱,族群和文化之间的相互联系当然无法讲清。

2.像特质那样可以列出的显性文化形式展示了生态的影响。这里,我并不意指他们反映了适应环境的历史这个事实,更直接的,他们也反映了成员们必须置身于其中的外部环境。同样一群具有不变价值和理想的人们,当他们面对着不同环境中所提供的不同机遇,他们一定会采用不同生活方式并使不同的行为方式制度化吗?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期待着发现,一个分布超过一个具有各种生态环境地区的族群将会展示显而易见的制度化行为的地区多样性,这种行为并不反映文化取向上的差异。然而,如果显而易见的制度形式具有特征性,怎样对其归类呢?下面将讨论一个恰当的例子,帕桑(Pathan)地方社会系统的分布和多样性。依据基本的帕桑价值观,一种具有同质的、同宗族组织的山区的南帕桑人就能发现斯沃特(Swat)帕桑人的行为差别。从他的角度来说,不同于他们自己的价值观应受到指责,因此他们宣布他们的北方兄弟“不再是帕桑人”。实际上,依照“客观”标准,他们的显性组织方式看起来同旁遮普人(Panjabis)的非常接近。但经过解释北方的环境,我发现有可能使南帕桑人同意这些人事实上也是帕桑人,并使他们勉强承认,在那些环境下,他们事实上自己也会做出同样的行为。这样,把显性的制度形式看作形成中的文化特征是不够的,这些文化特征在任何时候都区分着一个族群——这些显性形式由生态和传播的文化共同决定。也不能说族群中的每种变异代表一个团体的分支和分化。我们有一些着名的族群个案,一个族群具有相对简单的经济组织,并占据着好几个不同的生态环境,但很长时间内仍保持着基本的文化统一和族群统一。如处在内陆和沿海的Chuckchee人(Bogoras 1904-9)及以驯鹿、捕鱼和航海为生的拉普人(Lapps)(Gjessing.1954)。

在下面的一篇论文中,布洛姆(Blom)提到挪威中部山区农民,令人信服地在这一观点上进行了争论。虽然当地的生态环境强加给挪威人一些高度特征性和异常的行为方式,但挪威人具有普遍性的价值观,他们的参与和自我评价保证了他们在更大族群中延用成员资格。为了分析这些材料,我们需要这样一个观点:不要把生态环境对行为的影响同文化传统对行为的影响混淆在一起。这个观点使分离这些因素和调查产生多样性的非生态文化因素及社会因素成为可能。

四、作为组织类型的族群

从社会影响看,族群可被看作一种社会组织形式。这样,关键要素是上述族群特征四要素中的第四项,即自我归属和由他人归类的特征。一种归类方式是一个族群归属,即是由于个人的背景和渊源所决定的最基本的、最普遍的认同。在一定程度上,为了互动,成员们用族群认同去给他们自己和其他人分类,他们在此组织意识上构成了族群。

虽然族群分类考虑到了文化差异,但我们不能设想族群意识单位同文化相似及文化差异性间的简单一一对应,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被考虑的特征不是“客观”差异的总和,而仅仅是成员们自己认为有意义的部分。不仅仅生态变异甚至一些文化特征也确实被成员们用来作为差异的标志和象征,其他的被忽略了,而在一些关系中,基本差异被缩小和否认了。族群的文化内涵看起来可分析为两层意思:(1)明显的符号和标志——人们用以找寻并展示认同的分辨特征,这种特征常表现为服饰、语言、住房形式或一般生活方式;(2)基本价值取向:判断行为的道德和优良标准。既然属于某个族群类型,就意味着成为一种特定的人,具有某种基本的认同,也意味着根据有关的认同标准,被判断和自我判断。这么多种文化“内涵”都不是取自文化特征和文化差异的描述性图表;人们无法从首要原则人手进行推测,成员们将会强调这种原则的特征并使之产生制度化的联系。换句话说,族群分类就像一条组织化的动脉,在不同社会文化体系中这条动脉被赋予内涵的数量和形式不同。他们可能与行为有很大关系,但并不需要这样;他们可能遍布所有社会生活,或者他们可能仅同行动的有限部分有关。因此,可以从民族志角度对不同形式的族群组织进行比较性描述。

强调把归属作为族群的关键特征,也解决了两个前面已经讨论过的概念难题。

1.一旦(把族群)定义为一个归属性和排他性的群体,族群单位的持续性本质便很清楚了:它取决于边界的维持。维持边界的文化特征可以改变,成员的文化特征同样可以转换,实际上,甚至群体的组织形式也可以改变——然而,成员和非成员间持续一分为二的事实让我们可以详细阐明持续性的本质,并可调查到变化中的文化形式和内涵。

2.社会相关因素独自成为成员资格的特征,而不是显性的、客观的,由其他因素产生的差异。不同的成员怎样显示其显性行为并不重要——如果他说他们是A,相对于另一个同族的类型B,他们情愿被当作A,并让他们的行为解释和判断为A的而非B的;换句话说,他们宣布他们忠于A所共享的文化。同其他影响实际行为的因素相比,这种影响以后可以作为调查的主题。

五、族群的边界

从上述观点出发,调查的首要焦点变成定义群体的族群边界,而不是它所包含的文化因素。虽然也有相应的地理边界,无疑我们更应注重的是社会边界。如果其成员与他人互动时该群体认同保持不变,这就包含了确定成员资格的标准和标志成员资格及被排斥在外的方式。族群不仅仅或无须建立在排外边界的空间之上,他们得以维持下去的不同方式需要加以分析,这不仅需要一次性地吸收成员,而且要不断地表述和证实。

而且,族群边界涉及社会生活之中——经常出现的、相当复杂的行为组织和社会关系。把他人作为某一族群成员的认同暗示着(他们)共享评价和判断的标准。这就包括两者基本上“做着同样的游戏”这种假设,意味着为了最终覆盖所有不同领域的能动性,他们之间存在着使他们的社会关系多样化并扩展的潜力。另一方面,把其他人分化成陌生人,作为另一族群的成员暗示着不太相互理解的认可,价值判断和行为判断的标准是不同的,假定普遍理解和共同兴趣的互动是有局限的。

这就使理解文化单位和文化界限的边界维持的最终形式成为可能。使得族群边界的维持也成为不同文化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环境:如果他们暗示着明显的行为差异的话,如正在延续的文化差异,族群则只作为一重要单位而存在。然而,在不同文化的人们互动的地方,人们希望减少这些差异。因为互动既要求又产生了符号和价值的一致性——换言之,文化的相似性或共性。因此,维持族群间的联系不仅隐含了认同的标准和标志,而且隐含了允许文化差异存在的互动的架构。我想讨论的这种组织特征可能对所有族群相互关系而言都是普遍存在的,它是一套管理族群之间社会对抗的系统化的规则。在所有有组织的社会生活中,那些在任何特殊社会环境中可以同互动发生联系的事物都是有规定的。如果人们赞同这些规定,他们在符号和价值上的同一性就不需要再向外延伸,以致超出同他们进行互动的社会环境。稳定的族群相互关系预先假设了这样一个互动架构:一套管理联系状况的规定,允许行动某些部分或领域间的接合,一套防止其他部分中族群间互动的社会环境方面的禁令,因而阻止部分文化问的对抗和改进。

六、多元族群社会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