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族群与族群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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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关于“民族”与“族群”概念之争的综述(1)

王东明

在研究民族问题时,“民族”(nation)与“族群”(ethnic group)两个概念往往相互混淆。这两个词汇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其内涵却有很大不同。学界就这两个概念的定义及其使用等问题进行了长期的讨论,始终未形成一个为各方所普遍接受的结论。应该看到,有关“民族”与“族群”的概念、定义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所进行的讨论,绝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学术之争,理论从来也不可能完全脱离现实,必将以种种方式渗透到现实工作中来,实际上这场学术之争的背后牵扯到复杂的社会利益群体,及相关民族理论体系的建构基础,甚至可以讲在一定程度上还将涉及对我国长期以来所实行的民族政策、政治制度的反思与调整。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及相关争论进行一定的回顾总结。

一、概念背景

英文ethnic group一词,在20世纪70年代末被国内民族学界引入并使用,起初译为“民族群体”,后逐步采纳台湾学者的译法,即“族群”。我国的民族学研究长期受苏联影响,对西方民族学、人类学理论借鉴较少,缺乏对外理论交流,因而不仅研究方法单一,而且理论陈旧。客观上讲,族群这一概念及其相关理论的引入,对中国民族学界产生了强烈反响,为中国民族学研究开辟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学界对此的关注也与日俱增。

英文ethnic group一词,表示具有语言、种族、文化和宗教特点的人们共同体。关于族群的定义,数量繁多,表述各异。马戎(1996)曾不完全地查阅英文文献,发现至少有20多种不同的关于族群的定义;郝时远(2002a)也列出了20种关于族群的定义。这里简要介绍几种影响较大的定义。

——马克斯·韦伯的定义:“某种群体由于体质类型、文化的相似,或者由于迁移中的共同记忆,而对他们共同的世系抱有一种主观的信念,这种信念对于非亲属社区关系的延续相当重要,这个群体就被称为族群。”[2]

——挪威人类学家弗里德里克·巴斯在其着名的《族群与边界》一书的序言中谈到,族群这个名称在人类学着作中一般理解为用以指这样一个群体:1.生物上具有极强的自我延续性;2.分享基本的文化价值,以实现文化形式上的统一;3.形成交流和互动的领域;4.具有自我认同和他人认同的成员资格,以形成一种与其他具有同一秩序的类型不同的类型。[3]

——哈佛大学的N.格拉泽和D.P.莫尼汉归纳了一些学者的讨论,并将族群定义为:是指一个较大的文化和社会体系中具有自身文化特质的一种群体;其中最显着的特质就是这一群体具有的宗教的、语言的、习俗的特征,以及其成员或祖先所共有的体质的、民族的、地理的起源。[4]

——科威特的穆哈默德·哈达德关于族群的定义是:指社会上具有独特的因素,因文化和血统而形成不同意识的群体。可以说,它是因体质或文化上的特点而与社会上其他群体区别开来的人们共同体。他认为,可识别性(identifiability)、权力差别(differential power)及群体意识(group awareness)是族群的三个基本特点。[5]

国内学者在对族群的研究中也对这一概念作出了自己的界定。孙九霞(1998)认为:族群是在较大的社会文化体系中,由于客观上具有共同的渊源和文化,因此主观土自我认同并被其他群体所区分的一群人。其中共同的渊源是指世系、血统、体质的相似;共同的文化是指相似的语言、宗教、习俗等。并主张在较广的范围内使用族群定义,既可以等同于民族一词,也可指民族的下位集团“民系”,还可以在超出民族的外延上使用。徐杰舜(2002)对族群的概括是:所谓族群,是对某些社会文化要素认同而自觉为我的一种社会实体。这个概念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对某些社会文化要素的认同;二是要对它“自觉为我”;三是一个社会实体。纳日碧力戈(2000)认为,族群兼具“种族”、“语言”、“文化”含义,本质上是家族结构的象征性扩展,它继承了家族象征体系的核心部分,以默认或者隐喻的方式在族群乃至国家的层面上演练原本属于家族范围的象征仪式,并且通过构造各种有象征意义的设施加以巩固。

综上所述,尽管国内外学者对族群进行了诸多界定,然而其定义核心基本倾向于文化(包括主观心理)要素。也即是说,族群这一概念是建立在文化认同基础上的。

与族群一样,“民族”(nation)一词实际上也是个舶来品,非汉语所固有,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从日语中借来,此后被不断认识和接受。然而民族是什么?这个看似不是问题的问题,却始终没有在理论上得到解决。

实际上,汉语中的“民族”概念与西方的“民族”概念不尽相同。在汉语中“民族”这一概念的内涵十分丰富,往往包含着多重含义:(1)广义的民族概念,含义相当于“人类共同体”,接近于英文中的“people”;(2)与国家概念紧密相连的民族,“国族”一词可以准确地表达这层含义,如中华民族、美利坚民族等,相当于英文的“nation”;(3)狭义的民族,即作为国族组成部分的民族,如中国的56个民族,部分学者主张用“族群”(ethnic group)概念表达;(4)小民族或不发达民族,“部落”可能更加确切。

对此,费孝通(1989)曾指出:我将把中华民族这个词用来指称现在在中国疆域内具有民族认同的十一亿人民。它所包括的五十多个民族单位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它们虽则都称“民族”,但层次不同。这里,费孝通先生提到的民族单位就是“族群”(ethnic group),而中华民族就是“民族”(nation)。费孝通(1980)谈到了中文“民族”和西文“民族”的区别,认为:我们所用的“民族”一词历来不仅适用于发展水平不同的民族集团,而且适用于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民族集团。这是一个含义广泛的名词。这一点和欧洲各国的传统是不同的。

我国民族学界对民族的定义及使用实际上一直是以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为理论基础,然而围绕这一定义的各种争议也一直不断。[6]为此,学界在上世纪下半叶曾进行了五次讨论:第一次在50年代中期,问题随着汉民族形成的讨论而被提出;第二次在60年代前期,讨论的核心是“民族”概念的译法;第三次是在70年代,参与者不多,主要是就“民族”概念的含义进行商榷;第四次是80年代中期,由《民族研究》编辑部发起,讨论“民族”概念问题,涉及对中、苏民族研究实践的回顾与反思;第五次在1998年底,由中国社科院民研所等发起,讨论“民族”概念及在我国的应用问题。然而,近十年一次的讨论还始终没有理清“民族”的概念问题,可见问题之复杂。[7]

马戎(2000)在谈及这段历史时认为,当时讨论的核心是围绕如何理解斯大林提出的“民族”定义及相关的民族理论,许多观点的出发点和理论基础是“经典着作”的条文,而不是立足于对中国几千年来民族群体的形成和民族关系的演变的实际过程的客观分析。他提出:世界上各种人群之间存在着各种不同程度的差异(包括体质、语言、宗教、风俗习惯、社会组织形式等等),我们在研究时可以将这些差异看作是一个多维度的“连续统”,每个维度从一端的没有差异到另一段的巨大差异,是一个长期的过渡进化过程,中间存在着无数的过渡阶段,中间的若干“量变”逐渐积累而出现“质变”。当我们用族群或民族概念去定义时,实际上是在这条“连续统”上去寻求分界、寻求质变点,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划分族群或民族时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性,同时由于客观事物也在不断地变化过程中,因而我们划定的分界点往往与客观实际不太吻合,甚至存在一定的距离。从这个角度看,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我国50年代的民族识别工作同样如此,都要受到当时具体社会历史背景的限制,也包含着一些主观意愿因素(政治的、经济的等)在里面。因此,我们今天所谈到的民族概念实际上十分复杂,包含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含义及人为因素在内,是一个“复合型”概念。同时,世界各地出现、使用的“民族”、“族群”概念,因其发展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因而内涵必然有所差异,我们研究时更重要的是研究、理解其内涵,在交流时不致出现太大歧义,而不必孜孜以求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定义。对于经典理论的观点,尤其是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定义,马戎认为应该承认其所确定的四条标准对于理解现代中国的民族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关键是不能将这些标准看作是一成不变的教条。

庞中英(1996)认为族群(ethnic group)具有中文意义上的“人种”的因素,但它所表达的主要是由于人们在宗教信仰、语言、习惯等文化上的差别而形成的人类集团,这种集团还不能说是民族(nation),它可能尚未形成民族,也可能是正在上升为民族,也可能是永远也不能变成民族的人们。而民族一词在西方有着复杂的含义,一种解释是指以出生共同体为特征的人类集团,即在特定地理区域的人类集团;另一种解释是拥有相同的祖先的部落或人群集团。民族的形成有两条不同路径,一种是与血缘文化相关的人群集合,即属于一个在血统与文化上的人群分享着同样的团结感,因而组成一个民族;另一种与血缘无关,但与政治和政治认同有关的不同族群和语言集团的人民由于分享着同样的团结感而组成一个民族。政治上,这样两种不同的民族形成路径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在欧洲,东西欧的民族概念差异就是这种民族形成路径差异的结果。东欧的民族概念是基于用种族、语言、传统或宗教来界定的人们共同体;而西欧的民族概念是基于国家、领土、公民身份和政治原则来界定的宪政意义上的民族。族群并不等同于民族,但当一个族群取得了国家地位即拥有了自己的政治组织形式,那么此时族群即转化为民族,即族群民族(ethnic nation),而此时这种族群民族必然要根据族群的标准来思考问题和制定政策,所有这一切思想和行动即构成了民族主义。族群意义上的民族概念必然特别强调民族构成的一系列客观的共同性,特别是共同的语言和文化特征以及具有关键作用的血统,从这个意义上讲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实际上就是属于族群或族群民族,反映了中东欧民族形成的客观实际。而立宪意义上的民族强调一块国土上的所有人口为一个民族,以宪法为基础的立宪民主制以及相应的政治文化是民族之所以为民族的关键,这样我们也就能够理解为什么有不同的族群、种族和文化宗教背景的人们组成的移民国家美国存在着一个美利坚民族。中文中的“民族”则是一个很广义的概念,它确实包含了“人民”和“族类”两种性质不同的含义,是由“民”和“族”两个东西化合而成,反映了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但这样也导致了人们在探讨民族、民族主义等问题时不能有一个基本一致的民族概念。

潘蛟(2003)对民族、族群等概念在西方的发展进行了研究,认为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西方对民族(nation)一词的用法并不十分严格,原意有种族、出身、血统等含义在内,16世纪早期该词在英国发生了具有历史意义的转变,开始被用来指称“人民”(people),18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欧洲民族国家的建立而具有了“民族”、“国家”的双重政治含义。直至19世纪末人们才开始真正地定义民族,这个时期也正是那些过去在欧洲不曾被看作是“民族”的人群(如芬兰人、斯洛伐克人等)诉求自己的民族一国家的活跃期,此时的问题是哪些人可以成为民族,进而可以成为自决的单位,建立自己的主权国家。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这是产生在这一历史背景之下,民族在这一定义中被历史阶段化、领土化,并进而客观化了,同时这种客观化是与民族原则的“可操作化”相连带的。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不仅是一种学理,更是一种技术,一种有关民族自决,进而关及无产阶级革命的权力技术。同时,有关民族定义的讨论,不仅是认知上的求真,而且是就变化中的权力关系作出的某种应对。

关于民族定义方面的文献还有许多,这里不再赘述。但总体上看,“民族”一词不仅包含着历史、文化、经济等因素,更蕴含着强烈的政治色彩。

二、两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前面我们对“民族”与“族群”概念及其相关背景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及梳理。总体上看,这两个概念具有较强的相关性,都是指一种稳定的人们共同体,断然割裂两者的联系是不妥的;然而,两者在内涵上还是差别较大,“民族”往往强调的是政治性,“族群”侧重的是文化性。同时,这两个概念在外延上同样存在着差别,族群相对于民族而言,其适用范围可能更广一些。

纳日碧力戈(1995)论述了家族、族群对于民族形成的重要作用,并分析了国外三种有代表性的关于民族概念的学派观点(“原生说”、“现代说”、“神话——符号结说”),认为:在符号意义上讲,他们是一脉相承的,但绝不能就此认为民族就是家族、族群的延续(“原生说”),因为他们所共有的只是一些符号结构关系和符号,而并不一定是具体的内容;同时,也不能将家族、族群、民族三者断然割裂开来,认为民族是现代化的产物,与家族、族群毫无关系(“现代说”)。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民族是在家族符号结构和家族符号资本基础上形成的超族群政治——文化体”的论断。另外,在其《现代背景下的族群构建》一书中,纳日碧力戈提出:“族群”是情感一文化共同体,“民族”是情感一政治共同体。

马戎(2002)认为,“民族”与“族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汇,在西方话语体系中,“民族”往往与“民族一国家”紧密结合,与近代出现的“民族主义”和“民族自决”政治运动相联系,具有较强的政治色彩;而“族群”则指多族群国家内部具有不同历史和文化传统的群体,可视为“亚文化群体”中的一类。

徐杰舜(2002)也对两个概念的差别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认为:“族群”更多地强调其文化性,其根本在于文化上的自我认同,对此几乎所有学者都没有分歧;而“民族”则强调的是政治性,民族与从形成到发展都与国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为此周星(1993)还提出了“民族的政治属性”这一命题。

张海洋(1995)认为,族群概念适用于民族的文化定义,民族概念适用于族群的政治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