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交易所往往设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证券的交割可通过交易所库存账目划转完成。
第二步,是证券商送股票买卖确认书。
证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后,应立即通知其证券商,填写买进或卖出确认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买卖一经成交,出市代表应尽快通知其营业处所,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立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并于该日下午办理交割手续。买卖报告书应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卖出者以蓝色印制。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姓名、股东代号、成交日期、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单价、佣金、手续费、代缴税款、应收或应付金额、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对于股票交割,证券交易所一般规定:
(1)在股票交割日的规定时间内,买方应将价款、卖方应将证券送至清算部。
(2)卖方将证券交付买方时,意味着权利的相应转移。
(3)证券商不得因客户的违约而不进行交割。
(4)证券商违背义务时,证券交易所可在交割当日收盘前一定时间内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卖出或买进。价格上发生的差额以及经纪人佣金及其他费用,应由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负担。若交割日收盘前无法了结交易,则应由证券交易所从证券商中选定3~5人为评价人,评定该证券的价格,作为清算的依据。
(5)若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其经手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种其他买卖,可由证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了结。
(6)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所应负的款项,证券交易所可以用其营业保证金与其应付款项冲销;冲销后若尚有余额,将其偿还;若有不足,证券交易所可向违约证券商追偿。
(7)证券商在违背交割义务的案件尚未了结前,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
5.过户
随着股票交易的完成,当股票从卖方卖给买方时,就表示原有股东拥有权利的转让,新的股票持有者则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原股东也就是股票的卖出者丧失了他们卖出的那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权利,新股东则获得了他所买进那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权利。然而,由于原有股东的姓名及持股情况均记录于股东名簿上,因而必须变更股东名簿上相应的内容,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过户手续。所以说,证券和价款清算与交割后,并不是证券交易程序就完成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过户手续采用电脑自动过户,买卖双方一旦成交,过户手续就已经办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在采用先进的过户手续,买卖双方成交后,采用光缆把成交情况传输到证券登记过户公司,将买卖记录在股东开设的账户上。
(1)原有股东在交割后,应填写股票过户通知书一份,加盖印章后连同股票一起送发行公司的过户机构。
公司的过户机构可以自行设置,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办。一般发行公司在其注册住所自行设置过户机构,而在其他区域则委托金融机构代为办理。我国目前一般均为金融机构办理,深圳由证券公司负责,上海则为证券交易所办理。
如果股票的受让人不止一个,则转卖方应分别填写过户通知书。如果转让人的账户不止一个,则转让人也应分别填写通知书。
(2)新股东在交割后,应向发行公司索取印章卡两张并加盖印章后,送发行公司的过户机构。印章卡主要记载新股东的姓名、住址,新股东持股股数及号码、股票转让日期。
(3)过户机构收到旧股东的过户通知书、旧股票与新股东印章卡后,进行审核,若手续齐全就立即注销旧股票发新股票,然后将新旧股票一起送签证机构,并变更股东名簿上相应内容。签证机构的作用是检查公司有无超额发行及伪造股票等。发行公司一般不得自行设置签证机构,必须委托金融机构,并且,负责该公司过户手续的金融机构不得充当签证机构。
(4)签证机构对过户机构送去的新旧股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检,若手续齐全则在新旧股票正面签证,再送过户机构。
(5)过户机构收到经签证的新旧股票后,将新股票送达新股东,而旧股票则由过户机构存档备案。
在股票过户过程中,应注意:
(1)一切费用应由发行公司负责。
(2)股东如果是用邮寄方式申请过户,则应用挂号邮至过户机构,以平信邮寄,若有遗失,发行公司概不负责。
(3)股东股票遗失,若无法出具充足证明,则发行公司可拒绝补发新股票。
(4)若捡到遗失股票,则无须归还,但如果原持有人在遗失股票背面已签字盖章,则发行公司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即,除非原持有人同意不再拥有已遗失股票,否则公司就不承认新持有人为新股东,因而新持有人无法享有一切权利。
(5)发行公司一般在宣布股息时公告一个停止过户期,在停止过户期间,发行公司停止办理过户手续。发行公司将股息发给股东也可直接划到股东银行账号上。旧股东在此期间转让股份,则新股东不能领取股息。所以在成交中,往往从出让价格中扣除股息作为成交价格,以示公平。
6.股票的交易方式
股票交易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了解这些交易方式是一个新股民应该做的事情。
现货交易
现货交易也叫现金现货。它是指股票的买卖双方,在谈妥一笔交易后,马上办理交割手续的交易方式,即卖出者交出股票,买入者付款,当场交割,钱货两清。它是证券交易中最古老的交易方式。最初证券交易都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以后,由于交易数量增加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当场交割有一定困难。因此,在以后的实际交易过程中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做法,即成交之后允许有一个较短的交割期限,以便大额交易者备款交割。世界股市对这些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规定成交后第二个工作日交割;有的规定得长一些,允许成交后四五天内完成交割。究竟成交后几日交割,一般都是按照证券交易的规定或惯例办理,各国不尽相同。
现货交易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成交和交割基本上同时进行。
(2)是实物交易,即卖方必须实实在在地向买方转移证券,没有对冲。
(3)在交割时,购买者必须支付现款。由于在早期的证券交易中大量使用现金,所以,现货交易又被称为现金现货交易。
(4)交易技术简单,易于操作,便于管理,一般说来,现货交易是投资,它反映了购入者有进行较长期投资的意愿,希望能在未来的时间内,从证券上取得较稳定的利息或分红等收益,而不是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的利润而进行的投机。
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是相当于现货交易而言的。现货交易是成交后即时履行合约的交易,期货交易则将订约与履行的时间分离开来。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并就买卖股票的数量、成交的价格及交割期达成协议,买卖双方在规定的交割时期履行交割。比如,买卖双方今日签订股票买卖合约而于30日后履约交易就是期货交易。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合约后不用付款也不用交付证券,只有到了规定的交割日买方才交付货款,卖方才交出证券。结算时是按照买卖契约签订时的股票价格计算的,而不是按照交割时的价格计算。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股票的价格在契约签订时和交割时常常是不一致的。当股票价格上涨时,买者会以较小的本钱带来比较大的利益;当股票价格下跌时,卖者将会取得较多的好处。所以,这种本小利大的可能性,对买者和卖者都有强烈的吸引力。
期货交易根据合同清算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在合同到期时,买方须交付现款,卖方则须交出现货即合同规定的股票;第二种是在合同到期时,双方都可以做相反方向的买卖,并准备冲抵清算,以收取差价而告终。上述第一种方法通常称为期货交割交易,第二种方法通常称作差价结算交易。这两种交易方法的总和又称为清算交易。
股民进行期货交易的目的又可以分为两种:第一,以投机为目的,在这种条件下,买方与卖方都是以预期价格的变动为基础或买或卖,买方期望到期价格上升,准备到期以高价卖出,谋取价差利润;卖方期望证券价格下跌,以便到期以较低的价格买进,冲销原卖出的期货合同,并赚取价差利润;第二,以安全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的期货交易就是买卖双方为避免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而进行的期货股票买卖。
总之,期货交易带有很强烈的投机性,采取这种交易方式的买卖双方往往怀有强烈的赌博心理。买者通常不是要购买股票,在交割期到来之前,若股票行市看涨,他还可以高价卖出与原交割期相同期限的远期股票,从中得到好处;卖者手中也不一定握有股票,在交割期未到来之前,若股票行市看跌,他还可以低价买进与原交割期相同期限的远期股票,从中得利。所以,在股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靠“买空”和“卖空”牟取暴利。
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又称垫头交易,是指证券公司或金融机关供给信用,使股民可以从事买空、卖空的一种交易制度。在这种方式下,股票的买卖者不使用自己的资金,而通过交付保证金得到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的信用,即由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垫付资金进行买卖的交易。各国因法律不同,保证金数量也不同,大都在30%左右。一些股票交易所,又把这种交付保证金,由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垫款进行股票买卖的方式,称为保证金交易。
保证金交易分为保证金买长交易和保证金卖短交易两种。保证金买长交易,是指价格看涨的某种股票由股民买进,但他只支付一部分保证金,其余的由经纪人垫付,并收取垫款利息,同时掌握这些股票的抵押权。由经纪人把这些股票抵押到银行所取得的利息,高于他向银行支付的利息的差额,这就是经纪人的收益。当股民不能偿还这些垫款时,经纪人有权出售这些股票。
保证金卖短交易,是指看跌的某种股票,由股票的买卖者缴纳给经纪人一部分保证金,通过经纪人借入这种股票,并同时卖出。如果这种股票日后价格果然下跌,那么再按当时市价买入同额股票偿还给借出者,股民在交易过程中获取价差利益。
信用交易对股民来说最主要的好处是:
(1)股民能够超出自身所拥有的资金力量进行大宗的交易,甚至使得手头没有任何股票的股民从证券公司借入,也可以从事证券买卖,这样就大大便利了股民。因为在进行证券交易时通常有这样一种情况,当股民预测到某股票价格将要上涨,希望买进一定数量的该股票,但手头却无足够的资金;或者预测到某股票价格将下跌,希望抛售这种股票,可手中又恰好没有这类股票,很显然如采用一般的交易方式,这时无法进行任何交易。而信用交易,在证券公司和股民之间引进信用方式,即股民资金不足时,可以由证券公司垫款,补足保证金与股民想要购买全部证券所需要款项的差额。这种垫款允许股民日后归还,并按规定支付利息。当股民需要抛出,而缺乏证券时,证券公司就向股民贷券。通过这些方式满足了股民的需要,使之得以超出自身的资金力量进行大额的证券交易,股票市场也因此更加活跃。
(2)具有较大的杠杆作用。这是指信用交易能给股民以较少的资本,获取较大利润的机会。例如,假定某股民自有资本10万元,他预计A股票的价格将要上涨,于是他按照日前每股100元的市价用自有资本购入1000股。过了一段时间后,A股票价格果然从100元上升到200元,1000股A股票的价值就变成20万元(200元×1000股),股民获利10万元,其盈利与自有资本比率为100%。如果该股民采用信用交易方式,将10万元资本作为保证金支付给证券公司,再假定保证金比率为50%(即支付50元保证金,可以购买价值100元的证券)这样股民便能购买A股票2000股。当价格如上所述上涨后,2000股A股票价值便达到40万元,扣除证券公司垫款10万元和资本金10万元后,可获得20万元(有关的利息、佣金和所得税暂且不计),盈利与自有资本的比率为200%。显然,采用信用交易可以给股民带来十分可观的利润。但是,如果股票行市未按股民预料的方向变动,那么采用信用交易给股民造成的损失同样也是巨大的。
当然,信用交易的弊端亦很多,主要是风险较大。仍以上面的例子为例:当股民用其自有资金10万元作为保证金,假定保证金率仍为50%时,该股民可用每股100元的价格购入2000股A股票。假如以后A股票的价格不是像他预计的那样上涨,而是一直下跌的话,我们假定它从每股100元跌到50元,这时2000股A股票的价值20万元(100股×2000股),损失了10万元(证券公司垫款的利息及费用暂时不计),其损失率为100%。假如这个股民没有使用信用交易方式,那么10万元自有资本,在A股票每股价格100元时,只能购入1000股,以后当每股价格同样从100元下跌到50元之后,那么10万元自有资本,在A股票每股价格100元时,只能购入1000股,以后当每股价格同样从100元下跌到50元之后,该客户只损失了5万元(100元×1000股-50元×1000股=50000元)。其损失率为50%,大大低于信用交易方式的损失率。因此,一般认为信用交易方式是有风险的,应该谨慎地运用。
此外,从整个市场看,过多使用信用交易,会造成市场虚假需求,人为地形成股价波动。为此,各国对信用交易都进行严格的管理。另外,各证券交易所也都订有追加保证金的规定。例如当股票价格下跌到维持保证金比率以下时,经纪人有权要求股民增加保证金,使之达到规定的比率,不然的话,经纪人就有权出售股票,其损失部分由股民负担。同时证券公司为了防止意外,当股民采用信用交易时,除了要求他们支付保证金外,证券公司还要求他们提供相应的抵押品,通常被用作抵押品的,就是交易中委托买入的股票,以确保安全。尽管如此,信用交易仍是当前西方国家金融市场上最受股民欢迎的、使用最广泛的交易方式之一。
期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