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三江”水能开发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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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论大型水电建设项目的民主化决策(2)

例如,在各界议论最多的环境影响和移民方面,早在1981年,水利部即已颁发《关于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若干规定》;1985年,水电部颁发了《水电工程淹没处理设计规范》;1988年编制了《大中型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并且从1981年起开始实行从全国水电站发电量中每度电提取一厘钱作为库区扶助维护基金;这些制度和规定已经充分考虑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水电建设过程发生的实际情况,是在发扬民主、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制定出台的,本身就是决策民主化的产物。

与此同时,1983年水电部颁发了《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1985年颁发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前期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对涉及项目决策需要的各方面条件和因素,如水文地质、地理气象、环境交通、征地移民、人文物产、民俗文化、施工技术、财务评价等等,以及这些条件和因素的获取路径和程序、定性和定量分析要求都做了明确要求和科学规定。贯彻执行这些制度和程序的过程,就是实行决策民主化的过程;如果离开制度、离开程序、离开科学来空喊决策民主化,“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就什么事情也干不成了!

2.水电建设项目的决策民主化应该更多地听取当地政府群众和专家意见

由于中国的特殊地理环境,大型水电项目所在地一般都远离城市和人口密集区,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不便;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希望通过水电建设项目来拉动经济发展、改变面貌脱贫致富的愿望十分迫切,他们的生存状态绝不是像某些人所宣扬和想像的那样富足和悠闲。水电项目建设将直接影响和关系到他们的现在和将来,因此,不管从那个角度考虑,更多的听取当地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尊重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十分必要的。

此外,水电建设项目的专业技术性很强,建设项目论证的专业技术性也很强,像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环保生态、经济评价、施工技术等等,确实不是一般普通公众所熟悉和了解的,人们对自己所不了解、不熟悉的事物,不可能发表什么真知灼见;所以理应更多地听取各专业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的意见。

3.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等于必须采纳不同意见

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大型水电建设项目也总是有利有弊。国家对水电项目的决策一般需要全面考虑水资源合理利用、社会能源需求、防洪灌溉、航运旅游、征地移民、环保文物、地震影响等多方面有利和不利因素,进行利弊权衡;“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有时为了某些关键和重要因素而不得不放弃甚至牺牲一些相对次要的因素,这是符合客观事物发展规律和唯物辩证法的。认真听取不同意见,是为了避免片面性,是为了防止重要因素被遗漏或者忽略;是否采纳不同意见,则必须根据利弊权衡结果来决定,小道理要服从大道理。例如有人总是强调要保护自然景观,就事论事而言,保护景观当然是正确的,但是保护景观与满足社会能源需求相比,无疑是次要的,在二者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当然只能牺牲景观,这是常识。那种认为民主决策就是必须采纳甚至必须全盘采纳不同意见的想法,显然是幼稚可笑的。

4.新闻炒作无助于水电建设项目的民主化决策

有证据表明,2003年以来关于“怒江开发与环保”的新闻炒作浪潮,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环保”和“为民请命”旗号,以过去的某些缺点失误为口实,以极端片面的“环保至上论”为主导,以“吸引眼球”和获得国外基金资助为目的的有计划有组织活动。他们蒙蔽和欺骗少数专家学者和部分公众,蓄意歪曲怒江开发与环保工作的本来面目,大肆攻击当地政府和国家电力企业,中伤云南本地专家学者,完全背离了“公众参与决策”的正常轨道和民主决策初衷,损害了国家能源战略发展利益,损害了怒江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对民主化决策的破坏、干扰和异化。

5.对错误观点必须澄清,对有害言论必须批驳民主化

决策的本意是归纳、收集、总结方方面面的正确决策信息和意见,所以有不同意见是正常和可喜的,也是应该认真听取、引起重视和深入研究的;但是,有些不了解实际情况、不熟悉科学技术、片面强调某一个方面的错误观点必须予以澄清,不能任其误导广大不明真相的公众;还有一些怀有不可告人目的别有用心的人有意制造谣言,捏造事实或数据,移花接木、危言耸听,大量散布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和攻击言词,对这些有害言论必须坚决批驳,决不能让他们自由泛滥。

四大型水电项目的公众参与必须规范化、程序化、合理化

大型水电建设项目的民主化决策当然应该有公众参与,但是公众如何参与,何种范围内的公众参与,采取什么方式参与,对哪些方面的内容参与,都是值得认真研究和思考的。历史已经证明,“**********”期间那种所谓“大民主”方式,害处“最大最大”,好处“最小最小”!所以,大型水电项目的公众参与必须规范化、程序化、合理化。

随着现代大众传媒技术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媒体新闻舆论的社会影响力日益重大,至2003年底,我国的上网网民人数已达8300万,网络信息传播的快捷、无界、隐身等特点,客观上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造谣、传谣、任意歪曲事物的本来面目提供了“得心应手”的工具。在2003年以来的“怒江开发与环保”新闻炒作浪潮中,某青年报有位女记者“随意”引用了一位某人“介绍”,信口开河地说“中国大型水电工程1700万移民中有1000万人口陷入贫困”,一段时间内互联网上竟有数以百计的网站和数以万计的网民在无数次地相互引用和重复这个毫无依据、歪曲事实真相的谎言,并据此发出了大量网评。真不知道是这位记者的“高明”还是现代社会信息文明的悲哀?这种所谓的“公众参与”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难道有什么积极意义可言吗?

还有个别人置云南怒江州数百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合签名意见而不顾,硬要以“怒江州人民利益的代表”自居,在各种场合到处散布和传播“怒江州老百姓不愿离开家园、水电开发会使他们陷入贫困,当地经济也不可能得到发展”之类的谬论,到底是谁才有资格代表怒江州49万人民?是怒江州的231位人大代表和191位政协委员,还是他这位远在京城的大学教授?答案不言自明!

还有一位别有用心的某电台记者,为了制造“名人效应”,营造声势蛊惑人心,蒙蔽欺骗京城文艺文化界62位“名人”联合签名“保留最后一条生态江”,事实是这些“名人”绝大部分没有去过怒江,对怒江的实际情况和生态状况知之甚少,对我国能源结构及发展、对水电建设十分陌生;硬要拉着他们去“参与决策”,岂不是对当今科技社会的莫大讽刺?俗话说“进山须问砍樵汉,下海应随打鱼人”,相比之下,在七届五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因为“情况不了解”

而对三峡工程兴建投弃权票的664位人大代表,不是更加令人肃然起敬吗?

综上所述,加强大型水电建设项目民主化决策的“公众参与”管理,制定关于“公众参与”范围、内容、方式、程序方面的管理制度,使“公众参与决策”这一关系到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规范化、程序化、合理化,是我们的党和政府提高执政能力的必须举措。

结语在经历了技术制约、资金制约、认识制约的数度艰难曲折之后,我国的水电建设事业迎来了新的一轮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我们水利水电工作者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未来的江河流域规划和大型水电建设项目中,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民主化决策,改进我们过去工作中的缺点和失误,克服困难,排除干扰,让我国的水电建设事业为国家的能源战略,为社会、经济、环境、文化、自然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再做新贡献!

作者系中国华电集团云南怒江水电开发公司副总经理、教授、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