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夫之在《识少录》里提出了新看法。他认为,“传谓:‘男子去势,女子幽闭,皆不知幽闭之义。’今得知,乃是于牝剔去其筋,如制马豕之类,使欲心消灭。国初用此,而女往往多死,故不可行也”。就是说,女子的幽闭是挖去生殖器官,“使欲心消灭”。但在古代不太先进的医学条件下,这种刑罚确实是残酷非常,受刑的女子往往死于非命。
更有人就认为,女子的“幽闭”就是用木槌敲打女犯的阴部,使它碎烂,就像板结、联结到了一块的样子,所以叫“幽闭”。而阴部既已破损不堪,当然也就丧失生育能力了。“幽闭”作为封建社会的一个产物,随着封建社会的覆灭,早就不存在了。但它既然是中国文化史上一个悬而未解的“谜”,却也值得人们去探索、去研究。
古代也有受贿罪吗?
我们现在法律所规定的“受贿罪”,在中国古代还要分为“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以及“受所监临赃”这样三个罪名,处罚的力度完全不一样。
“受财枉法”是指主管官员收受了贿赂后违背法律作出决定。这里的“枉法”并非就是指枉法裁判,而是泛指所有的公务处。断中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根据唐律,受财枉法的行为,按其受财的多少量刑,“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受财不枉法”是指官员虽然接受当事人的钱财,但是在公务的处理上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赃满一尺,杖九十;以上递加至满三十匹以上,处加役流。不枉法由于没有造成“枉法”的结果,所以量刑上比受财枉法要轻,最多只是“加役流”(流放三千里,并在流放地服三年的苦役)。
“受所监临赃”是指官员收受自己部下及所管辖内百姓财物的行为,给予财产方并无具体要求事项,官员也没有违法处理公务。赃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以上加一等,罪止赃五十匹流两千里。
“推出午门斩首”之说真实吗?
北京故宫午门是紫禁城的正门,中间有三个门洞,前面方形,后面券洞形,两边为矩形掖门,各门出入有严格规定,按清朝制度规定如下。
中间的正门,除皇帝出入外,皇后成婚日由此门进宫,一生唯此一次,以示“正宫娘娘”之地位,殿试进士及第的三名:状元、榜眼、探花,由此门出宫,亦一生唯此一次,以示“天子门生大”之恩宠。
东偏门为文武官员出入。西偏门为宗室王公出入。
左右掖门为矩形门洞,平时不开,大朝时,三品以下的文武官员分东西班次,由左右掖门进出。殿试时贡土出入,按会试时的名次,单数走左掖门,双数走右掖门。
旧小说戏文常常有“推出午门斩首”之说,其实,午门乃大吉大利之处,绝非斩首行刑之地。据史实,明代行斩刑于西市,清代则在菜市口;且以常理议论之,岂有在自己家门口杀人的道理?
但在午门廷杖是有的,龙颜大怒,将大臣推出午门打棍子或板子。先打三下,接着便喝令“着实打”;看看皇帝有没有开恩宽宥意思,再喝令“用心打”。这一打,可厉害了,打的人手疼要每“五十杖易一人”;打时用布兜起来,打过后往上举起再摔到地上,“几绝(死命)者十恒(常)八九”。
惨无人道的人殉制是何时废止的?
春秋时期,奴隶制走向崩溃,人殉的做法越来越受到抨击,人殉现象逐渐减少,代之以泥本人形的制品殉葬。秦始皇死后,秦二世逼迫没有生子的女己嫔全部殉葬,而且将建造陵墓的工匠也封闭在墓内,被害者“计以万数”。秦的一系列****导致了秦王朝的覆灭,使得后来的统治者接受了一些教训。从汉朝到元朝,人殉制度基本上被废止。
然而,明朝建立后,太祖朱元璋又恢复了人殉制。他的被封为秦王的次子死时,由他降旨准以两名王妃殉葬。朱元璋本人死时,更以四十六名妃嫔、宫女殉葬。成祖朱棣死时,以十六名妃嫔、宫女殉葬。以后的仁宗朱高炽、宣宗朱瞻基都用人殉葬。当时,新皇帝一上台,便为死去的老皇帝圈定殉葬的妃嫔、宫女。名单一经宣布,宫内的人首先要向殉葬者“道贺”。殉葬者含悲忍痛地梳妆打扮一番,接着在指定的殿阁中参加一次宴席,随后即被逼集体自缢。宣宗有个叫郭爱的妃子,很有文才,入宫不到一个月就被指定殉葬。死前,她万般愤懑地写下一首绝命词:“修短有数兮,不足较也。生而如梦兮,死则觉也。先吾亲而归兮惭予之失孝也。心凄凄而不能已兮,是则可悼也!”这是对残酷的人殉制度的血泪控诉。
明天顺八年(1464年),英宗朱祁镇临终前特召皇太子至榻前,下遗诏说:“用人殉葬,吾不忍也,此事宜自我止,后世勿复为。”这样,最终废止了惨无人道的人殉制度。所以,严格地说,明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实行人殉制度的朝代。
何为爰书?
爰书是战国至秦司法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记录着囚犯的供词,是整个司法审判过程的笔录。
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后,要把当事人的姓名、身份、是否有前科等问题写成书面报告;然后前往现场勘验、调查,每一过程都要做笔录;庭审时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供,可进行刑讯;最后,司法机关做出判决。整个审判过程都记录下来,制作成“爰书”。后来爰书成为判决书的代称。
《法经》是何人何时所作?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由战国时期魏国宰相李悝制定。《法经》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李悝认为盗和贼是威胁国君统治的最大隐患,所以将它们放在最前面。由此可见,《法经》的阶级本质就是为了维护君主****和封建等级,将法律的锋芒直接指向劳动人民。
《法经》基本汇集了战国时期各国的法律成果,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锦衣卫是侍卫还是捕快?
据《明史·兵志一·侍卫上直军》记载:明朝建立后,朱元璋怕大臣对他不忠,为了加强监视,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改仪鸾司为锦衣卫”。锦衣卫的首领称为指挥使(或指挥同知、指挥佥事),一般由皇帝的亲信武将担任,很少由太监担任。其职能是“掌直驾侍卫、巡查缉捕”,成为他加强集权统治的重要手段。
由于朱元璋出身的特殊性,他对皇权的维护有其他朝代所没有的强烈欲望,这就使得锦衣卫“巡查缉捕”的职能后来被无限度地扩大了,以至于到后来,锦衣卫又拥有了自己的监狱,可以自行逮捕、刑讯、处决犯人,不必经过司法机构和正常司法程序。
锦衣卫因穿橘红色服装,骑马,又被称为“缇骑”。缇骑的数量,最少时为1000人,最多时达60000之众。锦衣卫官校一般从民间选拔孔武有力、无不良记录的良民入充,之后凭能力和资历逐级升迁。同时,锦衣卫的官职也允许世袭。
明成祖的时候,又“倚锦衣为心腹”,增设了一个“北镇抚司”,“专治诏狱”,就是专门审讯皇帝交代的案件,与专门处理锦衣卫内部案件的“镇抚司”并列。
“明镜高悬”是怎么来的呢?
我们经常可以在历史题材的影视剧里,看到古时官府的大堂上,长官座位后边的墙上挂有一个大匾,上边写着“明镜高悬”四个大字。
那么,这个“明镜”是什么镜?“明镜高悬”又是怎么来的呢?
“明镜”的出处在晋代葛洪所著的《西京杂记》一书中。此书记载:相传秦始皇得到一面长方形铜镜,高五尺九寸,宽四尺,表里明亮。据说此镜能照见人的五脏六腑,并能照出人心中的邪念。因为此镜出于秦地,故被称为“秦镜”。秦始皇得到这面宝镜后,常用它来照宫中人,一旦发现谁心存邪念,就严厉惩处。
因为此镜功能奇特,后来人们就以“秦镜高悬”来比喻当官的人明察是非,断狱清明。唐代诗人刘长卿在《避地江东留别淮南使院诸公》一诗中写道:“何辞向物开秦镜,却使他人得楚弓。”
后来,许多当官的人为了标榜自己的清正廉明,都在公堂上挂起“秦镜高悬”的匾额。由于人们对“秦镜”的典故不太熟悉,所以就将“秦镜”改为“明镜”,“秦镜高悬”便演变成了“明镜高悬”。
车裂是种什么刑罚?
车裂是古代一种非常残酷的死刑,普遍认为,执行的方式是:将受刑人的头与四肢分别系于五车之上,然后以五马驾车,同时分驰,将肢体撕裂。民间俗称的“五马分尸”就是指车裂。太平天国时期,洪秀全将“五马分尸”刑当做正式刑名颁于天下,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独一无二之例。
车裂的残酷性一方面在生理上加重了受刑者肉体的痛苦;另一方面在精神上戕害了古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道德观念。因此,对受刑者来说,以全尸死去是对他最大的奖赏。历史上死于此刑的有秦国的商鞅、宦官嫪毐、东汉黄巾起义组织者****义、隋代礼部尚书杨玄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