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改变一生的20位中国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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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商鞅(2)

分析“君权至上”不平等的思想,漠视法律的态度,我们得出思想和制度的是拥有继承性的,而这种继承性会在人的潜意识形态中被遗留下来。经过几千年封建君主****制度的磨砺,我们已经形成了一种固有的意思形态,即安分守己。人们听从权力的支配,不去做违法的事,就可以平平安安地度一生。受这种观念的束缚,我们已经养成了对自己权利漠视的习惯。而由于行政机关的受贿、有偿服务、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机会的形象,从而使人们不愿再相信法律。因此,行政机会制定的法规也必难以执行。

要想改变这些情况,我们就应当立强有力的行政权力监督机制,我们可以借鉴“夫事同体一者,相监不可。且夫利异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的做法,让有利害关系的人互相监督,同时实行社会监督,只有有效的监督才能保障公民权利。

培养人民法律至上的观念,能从法律上找出影响公民权利自由的处理措施,行政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行为违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提高执法水平。

行政机关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体系必须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有可实施性和相对稳定性。只有法律稳定,才能让人民知法、懂法。只有法律体系完善,才能让行政权力受法律所控制。

商鞅的愚民思想

人们研究商鞅变法对中国历史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偏重于变法所带来的得与失,从而忽视了同样是变法内容的愚民思想。商鞅的愚民思想实际上也对中国封建社会政治思想文化产生过长远而又深刻影响。

商鞅提出愚民思想动机和目的:

春秋战国时期,是奴隶制社会开始向封建制社会过渡,这时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针对社会制度的巨大变化,一些政治家、思想家提出了该如何治理国家、统治人民等主张和看法,“愚民”就是其中之一。最早提出“愚民”的是老庄和管仲。老子说“古之善为治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他极力倡导用愚民政策窒息人民的反抗思想和斗志,反对开发民智。庄子同意老子的观点,并将老子的观点更加绝对化,他主张取消一切制度、规范和文化,认为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安定。

然而诸子中,只有商鞅的愚民主张是最明确、最系统,对后世的影响最大。商鞅的愚民思想在历史上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韩非子继承了商鞅愚民思想,并使其进一步发挥。

秦国实行变法的目是为了富国强兵,这正符合当时历史发展潮流。但是,在当时,国家是统治阶级用来镇压劳动人民的工具。因此,国家的利益与人民利益形成对立。商鞅说:“民强国弱,民弱国强。”要想国家富强,就必须削弱人民的力量。商鞅还认为,要想治理天下,要想打败强大的敌人,就必须先治理他的民众。商鞅认为,只有使民众愚昧无知,民从才不易对抗国家和君主,从而受国家的统治和管理,只有这样国家才容易治理,君主地位才会更加牢固。

在当时,农业和战争启到主导作用,农业发展了,国家才能强大。商鞅说:“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而所有变法内容都是围绕这一内容展开的。让民众重视农战,成为了商鞅变法成功的关键。只要民恰似愚昧无知,他们就不会反抗统治阶级,就会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从事农战。所以,商鞅的愚民思想,目的是使人民摈弃杂念、归心农战。

商鞅的愚民思想,就是为了能使统治阶级能够更好地统治和驱使人民,使人民专心从事农战,从而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民众愚昧而容易管理,也正是商鞅自己总结了他积极推行愚民思想的用意所在。

商鞅愚民思想是他变法的一个重要组成,也是他的变法过程能否顺利贯彻的重要指导思想。而愚民思想也恰恰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中对中国的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起到了深远的影响。

商鞅的法律思想

商鞅的法律思想包含“依法治国”、“严刑峻法”和“刑无等级”等思想主张,这些思想对我国的法制、历史社会进程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以法治国”是法家学派的重要指导思想,在秦国各学派中,它代表了地主阶级的利益,并占有主导地位。商鞅的二次变法的法制理论构成了我国封建社会法制的主体。

商鞅所处的时代,是新兴的地主阶级为了建立和巩固封建制度与奴隶主贵族进行的“礼制”与“法治”的斗争。而商鞅作为法家的代表,他批判“礼制”的传统思想,强调“法治”的重要性,极力倡导“法治”主义。并主张严刑,否认道德的作用,夸大刑罚的作用。

商鞅的法律思想包括:

依法治国

商鞅基本的法律思想。他认为,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就利避害”、“人好爵禄而恶刑罚”。所以,对人只能用“赏刑”的手段管理和统治。他还强调,“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古今异俗,新故异备。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悍马,此不智不慧也”。所以,要想统治民众,就要用力量来统治。商鞅主张,“不法古,不循今”,“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他想从理论上说明,伏羲、神农、皇帝,都是“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因此,“仁义用于古而不用于今”。

严刑峻法

严刑峻法的思想也叫“重刑思想”,商鞅的重要法律思想。“不告者腰斩”就是最好的体现。商鞅认为,只有加重刑罚,才能统治阶级更好的管理和统治民众。“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姑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商鞅重“赏”,但他更重“刑”,“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姑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

商鞅还认为,秦国应走“自治”道路,主动择利避害。用“赏刑”来实现法治所追求的目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商鞅强调,“法”是平等的,在“法”面前,人与人也是平等的,不会因为出身和地位的不同有所区别,也不会因为权贵就有所纵容,而这也正是法家学派所强调的。商鞅说:“圣人之为国也,一赏、一刑、一教;一赏则兵无敌,一刑则令行,一教则下听上。”

以上三个方面,就是商鞅法律思想的三条重要论证。商鞅的思想并没有被后朝各时期的学者所接受,纷纷对他的法律思想予以批评。然而,从客观角度去评论,他的法律思想使奴隶制社会过渡到封建制社会。还有“平等”、“公布于众”等思想,也是难能可贵的。商鞅的法律思想,至今也仍然有我们可学习和可借鉴的地方。

商鞅的经济思想

商鞅的经济思想在战国时期也同样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封建制度逐渐取代奴隶制度,商鞅在这独特的历史环境下提出了自己观念。之所以说他的经济思想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因为他所提出的“农本”思想,并在变法过程中对自己的经济理论加以实践,并取得了成功,从而对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制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战国时代,是一个动荡的时代,战争和暴乱,是摆在新兴的地主阶级面前的重要问题,要想国富兵强,国家的经济就可强大,而当时的经济思想也就是商鞅提到的“农本”思想。所谓的“农本”,就是把农业看成财富来源的根本。商鞅认为,只有土地超来越多,财富才能厚实,财富越厚实,国家才能强大。而只要有土地,就会有民众,有民众团家才能强兵。他的这一思想,正好否定了传统的奴隶制思想。使民众务农强国,也正是新兴的地主阶级经济思想的体现。

商鞅主张,治国要“察国事本”,使农民有地可耕,而农民的依靠就在于土地,农民因土地而富有,如遇战争,农民就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拼死以战。这样,就形成了地主与农民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商鞅的这一主张也正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所迫切需要的。

在“农本”思想的指导下,商鞅还提出了“赏刑”制度。他认为,鼓励农战的唯一办法就是严刑重赏,因此在他的经济思想中,“赏刑”就是是达到以农战为手段,富国强兵的最好方法。“赏刑”思想,也是商鞅经济思想的另一显著特点。

商鞅的“赏刑”思想作为促进农战的手段,对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这一思想激发了地主阶级和农民对生产的兴趣,因而得到了广大的支持和鼓励。

此外,他还提出了“为国分田”的政策,他要求将田地以五百小亩为单位分配给一个农户,“垦田足以食其民,都邑道路足以处其民,山林谿谷足以供其利,薮择隄防足以畜”。如遇战争,即使一户出一兵,一百里土地就能提供一万兵丁,“兵出粮给而有余,兵休民作而畜长足”,也就间接的承认土地的私有制,确立了土地的所有制关系。

商鞅规定,如果农民积极务农,可以免除徭役。这条政策使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热情,保证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力。

商鞅的经济思想也可以称为“抑商经济思想”,他提出了抑商政策有:

第一,禁止粮食买卖。“商无得籴,农无得祟”,商人不能卖米则无利可图,农民不能买米则必须自食其力,这样农民会越来越勤快,而商人则不得不转而务农。

第二,加重商业税。“重关市之赋”降低商业利润,依此迫使商人让利于国。

第三,抑制酒肉商。“贵酒米之价,重其租”。商鞅认为,酒肉是使农民懒惰、使官吏糊涂的东西,故“令其十倍其朴”,税额比成本高十倍,就没有人愿意去做酒肉生意了。

第四,加重商人的徭役,经商规模越大徭役越重。

根据“刑赏”思想,商鞅又规定了“有功者显荣,无功者无所芬华”。立有战功者,赏爵一级。贵族后裔,没有战功不得列入宗室的“属籍”。这项措施大大削弱了旧制度下的宗室贵族。

商鞅的经济思想中,还包括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他的赋税思想。

商鞅认为,国家要想兴盛,就要依靠农战。所以,他主张赋税要为农战服务,勤劳耕作的农民将给予奖励。变法中规定:努力耕作的农民,可以免除徭役。为吸引其他诸国的百姓来秦耕作,可免除其三代的徭役,若开垦荒地,则免除十年的赋税。商鞅的赋税思想虽然有一些消极的态度,但在我国历史上却占有重要的地位。

他的赋税思想内容是:

统一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