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5年,洛克离开牛津大学,后来结识莎夫茨伯利伯爵,曾做过他的医生、家庭教师和秘书。在数十年中,两人关系密切,莎夫茨伯利的政治态度和观点直接影响了他。由于莎夫茨伯利的关系,他曾在政府的商业和宗教管理等部门担任过职务。后来,莎夫茨伯利因反对詹姆士二世继承王位的预谋败露逃往荷兰,洛克也逃到荷兰,直到“光荣革命”后才回到国内。回国后主要从事写作,在政府中担任一些职务。
洛克的政治思想,主要为“光荣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制辩护,“光荣革命”的胜利使英国实现了从封建君主制到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立宪民主制的转变。他的政治思想集中体现在《政府论》中,该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批判君权神授论,下篇论述君主立宪制的合理性。他对君主****的否定和对君主立宪制的拥护同“光荣革命”后的政治状况完全吻合,他对君权神授论进行揭露,选择的打击对象是菲尔麦,菲尔麦是保皇派的代表,在1680年出版的《父权制,或国王的自然权力》中,极力宣扬君权神授的思想,洛克反对这种理论,指出,菲尔麦提出上帝创造亚当,使他享有对子女和世界的统治权是错误的,他认为利用父权说来论证君权神授是没有根据的。
洛克在霍布斯等人的影响下,对政治思想的阐述,仍然以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为出发点,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和平、自由、平等和个人拥有自己财产的状态。他说:“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在自然状态中,人人必须遵守“自然法”,不得侵犯他人权益,否则,会受到惩罚。人们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和更好地解决相互间的纷争,只有互相协议,由专门的人或机构来行使惩罚权,国家得以产生。
洛克由社会契约论把矛头直接指向****政权,并论证人民反****统治的正义性。他认为国王属于订契约的一方,不能享有绝对权力,必须受契约(法律)限制,不能免于法律制裁。如果国王违背契约,推行****统治,不能保障,甚至侵害社会成员的利益,那么,人们就有权起来捍卫自身的利益,推翻****政权。他的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都具有反封建****统治的进步作用。
洛克为君主立宪制辩护,主要是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三权”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指的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与外交有关的宣战、媾和以及签订条约的权力。他认为国家政权就是由这三种权力构成的,在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要保护人民的各项权利,应该把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为此,他论证说,如果不把两种权力分开,而竟让“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从而他们与社会的其余成员也就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他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结合的弊端进行充分揭露,它不仅损害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也不符合社会和政府的政治需要,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从而强调分离的必要性。在论述对外权时,他认识到对外权和行政权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对外,一个是对内,两者很难分开,如果把这两种权力强行分开,让不同的人掌握,就会导致纷乱和灾祸。因此,他主张两种权力由一人执掌。
洛克提出的三权分立,在政治上服务于君主立宪制,思想上反映资产阶级对封建贵族的妥协,他主张立法权应掌握在资产阶级占优势的国会手中,但他同意国王和贵族掌握行政权和对外权。这既是社会现实的反映,也体现了他思想的局限性。
洛克长期坚持宗教宽容的主张,这与时代精神相关。在17世纪的欧洲,结束宗教战争,实现宗教宽容,成为时代和社会面临的问题。他的宗教哲学及世界观,在一定意义上与解决这一问题有关,他的理论和主张,推动了自然神论思想的发展。
洛克早年就主张宗教宽容,在牛津大学时就写出《官长是否可以合理地强行决定在宗教中使用无关紧要的东西》这样的文章。这篇论文当时没有发表,但宗教宽容的主张已经形成。在他未完成的著作《关于宽容的论文》中,已经包含宗教与政治问题的主要思想。1666年,他成为莎夫茨伯利的政治顾问,莎夫茨伯利新得到一块殖民地卡罗利拉,要他为其制定一部宪法。他在宪法中加入宗教宽容的条款,得到伏尔泰的高度评价。“这块殖民地的最大光荣就是曾经获得哲学家洛克为它立法。彻底的信仰自由和各种宗教的信教自由是这些法律的基础。圣公会信徒跟清教徒和平共处;在那儿,他们允许他们的敌对宗教天主教的信仰和印第安人名为‘偶像崇拜者’的信仰”。当时,英国各教派正进行激烈的斗争,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宗教宽容的思想有着重要意义。
洛克宗教宽容思想的形成与当时宗教上的自由思想运动有着联系,一些具有自由思想的宗教家主张教会建立在广泛的社会基础上,让一切信仰基督的人都可以包含在统一的教会之中,基督教的信条中只有少数是最基本的信条,至于其他信条,都不是基本的,应该允许信徒有不同的看法。洛克与倡导宗教宽容运动的领导人帕罗提森和帕提拉克有着深厚的友谊,他把这种宗教宽容的思想体现在自己的著述中。
洛克在流亡荷兰期间,与荷兰宗教宽容论者林波克经常在一起讨论宗教宽容问题。英国“光荣革命”后,议会通过新的宽容法案。他在给林波克的信中这样说:“我不怀疑宽容原则终于在我们这里以法律确定下来了。然而,这法案或许并不是以你和我以及像你那样的人所理想的那种自由程度来制定的。人们希望的是没有猜忌和霸道的真正的基督教,但是那是需要长期进行的东西,我希望这些开端今后将在基督教会中奠定自由和和平的基础。”他的理想是在基督教会中实现自由与和平,并不满足于只通过法案,这和人们的愿望是一致的。
洛克的宗教观主要体现在:一是论述宗教宽容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在《论宗教宽容的书信》中,第一封信对当时流行的宗教迫害进行揭露和谴责。他指出,一些宗教狂热分子打着保卫“真正的宗教”的旗号,以关怀其他教派信徒的灵魂为借口,把在教义和礼仪上不同意见的人打为异端,采用残酷手段加以迫害,掠夺其财产、关进监狱,甚至夺去生命,这是不道德的行为,与基督徒的名称不吻合。在他看来,基督教应该严格遵守道德规范,体现仁爱精神。他说:“真正的宗教是另外一回事。它并不是为了制定浮华的仪式,也不是为了攫取教会的管辖权或行使强制力,而是为了依据美德和虔诚的原则,规范人们的生活。不论是谁,如果他愿意置身于基督的旗子之下,对他说来,首要的和高于一切的,就是向自己的邪恶和私欲开战。任何人若没有圣洁的生活、纯洁无瑕的行为,缺乏仁爱和忍让精神而僭号基督徒的美名,都是徒然无益的。”在他看来,基督徒在道德上是宽容精神的典范,纯正教会的基本标志就是宽容。只有对持异见的人实行宽容,才能与基督的福音和人类理智的本性一致,如果对不同信仰者进行迫害,就不符合基督教的道德和人类的理智本性。二是提出政教分离学说。为了剥夺教会和政府对不同宗教信仰者进行迫害的权力,保证信仰自由和宗教宽容得以实现,他从理论上考察教会和政府的性质与职能,认为政府主要保障公民对外在物的所有权,教会负责对上帝的敬拜,拯救信徒的灵魂。政府为保护公民的权利,可以根据法律对侵害公民权利者采用强制手段。教会没有这种权力,因为宗教只是一种信仰,信与不信,信仰什么是每个人的自由,教会是无法强迫的。他说:“上帝从未把一个人高于另一个人的权威赐予任何人,致使他有权强迫任何人笃信他的宗教;也不能说人民赞同把这种权力交与了官长,因为谁都不会对自己的灵魂拯救弃之不问,而把它盲目地交由他人来决定取舍,无论他是国王,抑或是臣民,都不能由他来决定应该遵从何种信仰和礼拜。这是因为,谁都不能使自己的信仰屈从于他人的指令,即使他想这样做也罢。”他认为教会是信教者自愿组成的团体,一个人可以自由参加,也可以自由退出。对信徒来说,支配他的除了对永生的憧憬之外,不受其他约束。教会无权干涉信徒的公民权利,不应管理信徒的财产,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对于异教徒,教会无权干涉其信仰自由,即使误入歧途,他将在来世受到报应,无须现在对其惩罚。洛克的理论意在说明宗教迫害的非法性,把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纳入法律的保护之中。在他之前以及生活的时代,政治与宗教、政府与教会紧紧地结合在一起,罗马教廷控制各国政府,把国家变成它的附庸;宗教改革后,推行新教的国家把教会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通过教会达到政治目的。无论是教会控制国家,还是国家控制教会,都是********。各教派利用国家权力推行自己的宗教信仰,对其他教派进行打压。这样使宗教矛盾不断激化,演变为长期的宗教战争。他的政教分离说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提出来的,如果其理想得以实现,政府不再是宗教斗争的工具,而成为信仰自由、宗教宽容的保障,教会的权力也会大为削弱。他的学说具有鲜明的反封建和宗教狂热的色彩,在他之后,很多民主国家都实行了政教分离,人民的信仰自由和民主权利得到一定保障。三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根据,是由信仰的本质决定的。洛克认为,一个人信奉某种宗教,加入某一教会,在于他相信这种宗教和教会所确立的教义和仪式能够得到上帝的喜悦,使自己的灵魂得救,从而获得永生。他说:“真正的宗教的全部生命和动力,只在于内在的心灵里的确信,没有这种确信,信仰就不成其为信仰。不论我们表示相信什么样的信仰、遵从什么样的外部礼仪形式,如果我们在自己的内心里不是充分确信前者为纯正的信仰,后者为上帝所喜悦,这样的表白和礼拜便毫无裨益,而且注定会成为我们灵魂拯救的巨大障碍。”宗教信仰必须自由,任何依靠强制手段维持的宗教,都不可能是真正的宗教。四是宗教信仰应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洛克认为,所谓上帝的启示只能信仰,无法证明。每个教派都把自己的信条说成是上帝的启示,各种“启示”相互矛盾,证明启示说的虚伪性。他并不否定一切启示的真实性,但他认为,启示是否真实,必须以理性为基础,用理性进行判断。启示必须符合理性,决不能违反理性。对基督教中的一些神秘主义信条和《圣经》记载的那些神迹,并不能直接说成是反理性的东西,而是调和理性与宗教的矛盾,承认“超理性”的存在,它既不能被理性证明,也不能被理性驳倒,其真实性由各人作出判断。
洛克并不是无神论者,不否定上帝的存在,还为此作过理论证明。他否认君主和教会拥有认识真理和领导人们进入天国的垄断权,认为每个人都有坚持自己信仰的民主权利。他说:“自教会备受尊敬的使徒时期始,谁未看到后世人经常利用教会名义欺骗人民的现象呢?但是,在我们当前这个情况下,这种说法确实是无能为力了。对于那条通往天国的唯一小路,官长并不比其他人更熟悉,因此我不能放心地让他来充当我的向导。因为对这条道路他可能同我一样的无知,而且他肯定不像我自己那样关心我的灵魂得救。”他认为,在宗教信仰上,应尊重每个人的选择,任何人不得强迫别人接受自己的信念,更反对使用法律胁迫人们的信仰。法律保障公民的自然权利,不是保障信仰的真理性。对于英国当时的宗教信仰问题,他主张应当给予基督教各派信仰各自的教义、确立各自教仪的自由,对异教徒、******教徒、犹太教徒等,不应因信仰不同而剥夺其公民权。
洛克宗教观的核心是实现信仰自由和宗教宽容,他的主张在政治上是温和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科学与宗教、启示与理性的冲突日趋激烈,他哲学中的理性因素更适合时代的要求,一些反传统宗教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利用洛克宗教哲学中的有关内容,推动自然神论思潮的发展。
二、文学简论
17世纪英国文学与16世纪相比已发生很大变化,伊丽莎白时代是充满激情的时代,17世纪早期则是忧郁沉闷的时代。由于内战爆发,政府频繁更迭,社会生活急剧动荡,人文主义思想受到挑战。诗歌或表现遁世思想,或体现激昂的情绪;政论文激烈尖刻,锋芒毕露;布道文充满说教气息;散文则体现华丽、散漫的巴洛克风格。政治和宗教的冲突体现在文学上,就是保王派作家和清教徒作家两大阵营的对立。保王党人对清教徒的宗教理念加以鄙视,清教徒在1642年关闭所有剧院,盛极一时的英国戏剧受到沉重打击,戏剧创作步入低谷及至完全停滞。曾经热闹喧嚣的剧场归于宁静,直到数十年后剧院重新开放。与戏剧的衰落形成对照的是散文,清教徒作家围绕政治和宗教问题创作了大量的政论文章,以及众多的宣传传单和政论小册子,一些神职人员写的布道文也有一定的影响,罗伯特·伯顿创作了风格不同的科学论文。散文形式与文艺复兴时期相比更加多样化,只是风格上辞藻华丽、散漫,用典古怪生僻,读来并不顺畅流利。诗歌方面存在两种创作倾向:一是骑士派抒情诗人和保王党人士创作大量的作品,他们继承了一些文学传统;二是出现革命诗人弥尔顿。
王政复辟以后,英国社会生活发生了一些变化,奢靡之风比较盛行,特别是王室贵族骄奢淫逸,放荡不羁。在查理二世的授权下,剧团再度成立,沉寂的剧院又开始喧闹起来。这时的剧院成了上层人士追求声色享乐的场所,普通百姓很少光顾。女性角色由以前的男童改为女演员扮演。观众层次的变化导致戏剧性质的改变,格式化的“英雄悲剧”和反映贵族生活的“风俗喜剧”盛极一时,迎合了王室贵族的兴趣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