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常用方式。掌握并灵活自如地运用提问技巧,是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
提问,在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之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这样两个方面:
提问的控制
提问的控制,是指掌握提问的主动权。控制得当的提问始终引导答话者的思路向提问的既定目标延伸。提问控制有两方面内容:征服力和解惑性。
(1)征服力。
提问的征服力,是指问者所具有的征服对方的气质和能力,它使提问者在心理上处于优势。
首先,提问者要持重稳健。演讲者常常在头几秒钟并不急于讲话,以制造一种寂静的氛围。提问也是这样,与答话者见面,也不必急于提问,询问证人,开始时可以舒缓自如地说明自己的身份及询问目的、要求。持重、稳健是控制回答过程的无形力量。
外松内紧,渐人正题。可以设计"看似无关实相关"的话题。通过观察对方的神态和反应,先行试探。如一起杀人碎尸案,杀人犯吕某杀死了一个17岁的女子某某,经初步调查,吕某被确定为重大嫌疑对象而被拘留。讯问一开始,吕某暴跳如雷,大喊大叫。公安人员说:"你喊叫什么?为了查清案件,每一种可能都要查到。讯问你,你若犯了罪就说犯了;没有犯罪就说没有,耍什么态度?"
答:我不冷静,请原谅!
问:你会下棋吗?
答:会一点儿。
问:我俩下盘棋,先冷静一下。
说完就很随便地拿出一副象棋,棋盘是在女尸现场捡到的,系用白帆布做成,公安人员突然问:"你会写棋盘上那几个字吗?"吕某一看,上面写着"再来一盘,不要脸红"几个字,顿时脸色惨白,说:"不!这不是我的棋盘。"公安人员抓住时机,迫使吕某交待了犯罪事实。问答过程中,公安人员显示了外柔内刚、威不外露的征服力量。
平和关怀、动之以情,这是区别答问者不同情况,把握其心理活动的一种方式。例如,盗窃团伙从犯某某顾虑重重,司法人员分析他从一个少先队员堕落成罪犯的原因时说:"你是犯罪者,也是受害者。主动坦白交待才能重新做人,你还愿意替他们那伙人受过吗?"某某深受感动,长叹一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呀!"交待了真情。入情入理的提问才能收到显著的效果。
突如其来,先发制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迫使对方就范,是控制提问现场的一种常用技巧。例如,在审讯一个盗窃团伙时,案犯某某开始时一声不吭,后又避重就轻。司法人员根据确凿的证据,突然发问:"前两个月,你的右手为什么突然受伤?"这一问触及某某作案的要害,打开了突破口。罪犯的心理总是空虚的,突发性的提问,常会迫使他们在惊恐中露出马脚。
(2)解惑性。
提问,是为了查明案件真相,求得正确的审断结论。这个过程,同时就是解除种种疑惑不清的问题的过程。
提问要能解惑,这首先是由提问目的的指向性所决定的。提问必须根据原定的方案,围绕一定目的进行,以辨别真伪。
要讲究调动对方的方法。可以就某些具体细节询问。启发答问者思考,即使是重大嫌疑犯也应如此。"再考虑考虑"。"不要把话讲绝了,断绝了自己的退路"等等,都可能开导对方解除疑虑,交待事实。
提问要合乎逻辑顺序。同一问答过程中,许多问题的提出应有一定的顺序,既符合案件的原始进程,也不致漏掉重要问题。对具体人犯,可依犯罪动机、目的、过程、手段、结果的顺序来提问;对提供线索的证人,可以按时问、地点、现场情况、因果、变化的顺序来提问。提问先后有序,有助于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
要抓住关键性的细节。一个案件的全过程,是由许多相关联的细节组成的;提问时分解各个细节,可以掌握案件的全过程。这里的关键就是要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故意与过失。有一起离婚案,原告诉被告"采取爆炸的方式进行报复,致使感情破裂。"这里的"爆炸"的细节是含糊的。究竟这里的"爆炸"指的什么,采用了何种手段,造成了什么后果,都要问清楚。如果触犯了刑律,就得按刑事犯罪论处。
要注意提问的补充,使提问更全面;在准备阶段,难免有些问题未及料到。在提问进行中,除了把原准备的提问搞清楚。还要根据当事人的答话,随机应变,补充提出新的问题。补充提问有两条途径:借答话之言把提问引向全面;借答话者的弦外之音把提问引向深入。
借答话者之言。就是根据答话者说出的某人、某事而挖掘新的线索。例如,审理一起盗窃枪支弹药案时,司法人员问人犯袁某:"你们是用什么手段盗窃枪支弹药的?多少人参加了?"袁某开始时抵赖,后来却长叹一声:"唉,我被苏某害了。"司法人员抓住时机追问,根据新的线索,侦破了一起重大团伙盗窃枪支弹药案。
借管话者弦外之音,也可把调查引向深入。如在调查证人时,答问闪烁其词,模棱两可,就应该探究核实。
提问的方法
通过答问者之口了解事实真相并非易事,必须掌握提问方法。所问案件不同,提问主体不同,答话对象不同,提问的方法也应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迂回发问。
在提问中,不直接指出对方知道什么事或犯了什么罪,而是采取绕弯子的方式,迂回发问。例如审问扒车盗窃犯麦某某时有一段对话:
问:很多犯罪分子是在现场被抓获的,而你是在作案后的深夜,想想这是为什么?
答:大概是查出来的。
问:你应该老实交待。
答:我猜想要"冒烟"(被查获),早想收手,但摆脱不了。
问: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你作案的手段狡猾,虽没有穿鞋。又戴了手套,可还是留下了痕迹。
答:我给"浮头"害苦了。
这里的发问,既让对方自己暴露,又让对方不摸底细,只好交待事实。
(2)直言逼问。
就是用一些直接表示判断的语句连续发问,迫使对方就提问中所涉事实一一作答,指出具体所交待的事实之间的矛盾,以揭穿其伪词。这是一种步步紧逼,层层暴露的方法。林肯任律师时。小阿姆斯特朗被谋财害命。林肯任辩护律师。开庭时,被原告收买的证人福尔逊出庭作证,一口咬定被告是凶手,并且发誓说是在10月18日的月光下亲眼看见的。
林肯提问:你认清是小阿姆斯特朗吗?
福尔逊:是的。
林:你在草堆后面,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相距二三十米,你能看得清楚吗?
福:看得很清楚,因为当时月光很亮。
林:你肯定不是从衣着方面辨认的吗?
福:不是从衣着看的,我肯定是看清了他的脸,因为月光正照在他脸上。
林:具体时间也能肯定吗?
福:完全可以肯定,因为我回到屋里时。看了时钟,那时是11点1刻。
林肯的提问正是要揭露他的伪证,也是林肯作出证人是骗子这一结论的根据。林肯指出:10月18日那天是上弦月。11点钟时,月亮已经下山,哪里会有月光?即使月亮没有下山,只能从西向东照射。草堆在东,大树在西。如果被告面向草堆,月光照不到脸上,证人不可能从二三十米远的草堆后面看清被告的脸。林肯事先设计的这一串逼问,正是堵住了证人的后路,让他当众撒谎,自我暴露。直言逼问的作用在于:迫使对方露出破绽,将对方可能的后路一一堵死,在不知不觉中人彀就范。
(3)双关套问。
利用句义上的条件,使语句同时兼有两种意思,表面上此意,而真相才是彼意所在。如,一个杀人犯向讯问人员探询被害人死没死时,讯问人员却说:"你做的事你明白,至于被害人我们公安机关无论如何是要尽力抢救的。现在,看你交待如何?""尽力抢救"是事实,结果会有两种可能,一是抢救无效,一是抢救过来。而被告人总是按照自己的愿望去做结论,既然"尽力抢救",对方可能还活着,因而减轻了罪责感,愿意坦白交待以留一线生的希望。双关套问有利于瓦解被告人的畏罪心理。
(4)引证提问。
特别是在预审过程中,人犯常常抵赖,使审讯难以进行。如能适时地举出有力的证据,就会打消罪犯的气焰。如审讯特大盗窃集团主犯何某时,何某先只勉强交待两桩小案子,并扬言"查出其他案子,甘受惩罚。我签字具结。"司法人员说:"别争,签了字你就完了。你听着,你哥哥昨天送来了一件贵重物品。你知道是什么吗?"何犯不得不交待了重大犯罪事实。司法人员的提问,一方面举出了证人是何犯的亲哥哥,另一方面是举出了物证已被掌握。只是要何犯交待具体名称,如果名称与实物不符,就说明还有别的赃物。
在司法实践中,提问方法实际上是交叉并容、综合使用的,应该因人因事而灵活运用。许多时候,一个案件就会运用多种提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