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辨论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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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律师在辩护中的口才艺术

这里所说的"演讲"艺术,是指律师在法庭辩护中,为了追求最佳的辩护效果所进行的创造性活动及其规律。律师辩护时的演讲与通常的演讲不同。第一,律师要切实地履行自身的职责。追求最佳的辩护效果。第二。律师所进行的是创造性演讲活动。他要发挥主观能动性,针对控诉一方提出的正确控诉或不合理的控诉,即时地作出答辩和反驳;他要运用事实与法律解决每个具体的实际问题,分清是与非、轻罪与重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他要综合运用自己的知识才能,进行法制宣传。第三,律师的辩护有其自身的演讲规律可循。这些规律是:

事与法结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律师进行辩护的根本准则。辩护效果的好坏,取决于律师将事实与法律紧密结合的程度。丢开了事实,偏离了法律,无论你的发言多么迷人,都是不成功的辩护。讲事实而不能准确引用法律,是胡辩;讲法律而不能实事求是地摆问题,是诡辩;既不讲事实也不讲法律,是狡辩。违背事实,曲解法意,牵强附会,胡搅蛮缠,不仅起不到律师演讲应有的作用,反而扰乱了法庭辩论的秩序,混淆了是非。这样做与律师应具有的职业道德是相悖的,也是我国法律所不能容许的。

律师演讲必须言之有据。如:某律师在为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中有这样一段话:"被告人出生于1968年3月21日,而他的犯罪活动始于1984年4月。此时他刚满16岁。《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注意,条文中规定的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律师请求合议庭。对被告黄某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的辩护发言,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架起了桥梁,不能不使人信服。

情理交融

律师是为人民服务的,即使为刑事被告进行辩护,也是为了维护其合法的利益,这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当公诉人的控诉内容与事实不符,引用_的法律不当时,律师有责任提出反驳的理由,提出法律上的见解,以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在控诉正确的情况下,律师也应分析被告的犯罪动机、情节,当时的主客观条件,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提出"罚当其罪"的量刑意见,恰如其分地说明理由,以理服人。

姜××杀人案在社会上反响极大,她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有一段感染力很强的陈述:"审判长,公诉人,现在站在法庭上的被告,是故意杀人犯姜××。她与被害者是什么关系?现在是杀人犯和被害者的关系,而过去,是知青与农民的关系,是被侮辱者与侮辱者的关系,是被损害者与损害者的关系……然而法律是无情的。鉴于姜××有被辱的起因和自首的情节,提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律师不强辩、不乱辩,声声人情,句句在理,使在场的人为之感动,并切实达到了减刑的辩护目的。

律师演讲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种倾向是有理不敢讲,另一种倾向是无理拼命争。有理不讲,可能导致错判无辜或轻罪重判。既损害了被告者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人民的利益;无理硬讲,貌似有理,实质上违背真理。

辩与驳并用

辩,通常是指律师用一定的理由、事实正面说明自己对被告行为或法律的认识和见解。

驳,则是指律师提出理由或根据来否定论辩方不正确的论题、论据或结论。实践中常常辩与驳并用,称为"辩驳"。

某律师在为一起儿子告父亲非法拘禁罪的案子辩护时,比较好地采用了辩驳结合的方法。这段"演讲"辞的内容是这样的:"原告小时候曾患过精神病,对此,被告保存的病历均可证实。近年来,为婚姻、房子问题,原告与全家人吵闹不休,甚至殴打父母,全家人以为他旧病复发,由被告叫三四人强行把原告送入精神病院。对于精神病人,被告采取的作法与其他病人家属相同,纯属正常,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当原告提出精神病院住院部主任出庭作证,证明"原告精神正常,是被告人通过开后门把儿子硬作为精神病人送进医院"时,律师临阵不乱,沉着应战,首先向证人连连发问:

"请问,你讲的情况有书面材料吗?"

"上下级谈话不必书面材料。"

"你是什么时候知道这一情况的?"

"昨天。"

"昨天怎么知道的?"

"听到的。"

这时,律师抓住战机,立即反击,"用未经鉴定的传说来作证据,真伪难辩。能否作证。合议庭慎重考虑。进一步讲,即使证据可靠,这一情节也与此案无关,收不收进,应由医生决定,如果精神病院的医生认为是精神正常的人,按精神病人收进来,这是医疗事故!决不是被告人的责任。而对不是病人的人,居然关在医院里达两个月之久,这难道不是医院领导的失职?"这一辩护,所费的口舌不多,有辩有驳,产生了"防卫"与"进攻"两个方面的效果,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被告的合法权益,并有力地回击了原告的无理控诉。

刚与柔相济

刚是指在原则问题上不让步,力求辩明;柔是指不说过头话,适可而止,留有余地。在律师的辩护演讲中,只刚不柔,态度生硬,难于获得同情与支持,也不易使论辩对方接受;只柔不刚,优柔寡断。软弱无力,就使演讲徒具形式,达不到辩护的目的。最有效的方法是刚中有柔,柔中带刚,刚柔相济。

刚中有柔,通常是明显占理的情况下使用。如某律师在为胥××过失杀人一案辩护时说:"被告胥××违章打猎,打死和他共同狩猎的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这里,律师正视事实,用的是柔的方法。律师紧接着用了一个"但"字话锋急转,指出"本律师不能同意起诉书的认定。在客观条件受限制的情况下,在被害人不能严守事先约定的情况下,被告开枪射击,致死人命,只能认定是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不构成过失杀人罪……"这里,律师准确地选择和掌握辩题,话气刚强,攻势凌厉。将听者的注意力完全引向了"另一侧面"。

提高律师辩护"演讲"水平,除了正确运用和掌握以上论及的法庭辩护的基本规律以外,还要注意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心平气和

律师与控诉一方在刑事诉讼中虽处于不同的地位,但都是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正确地处理案件。所以,律师一定要平心静气,切忌用尖酸刻薄的语言对控诉人冷嘲热讽,更不准运用侮罅人格,有损律师形象的言词攻击对方。

情真理直

少数律师为被告辩护,开庭前不很好准备,庭上想到一点说一点,不痛不痒,敷衍了事。还有的律师无理也要争三分,这样的辩护演讲往往适得其反,弄巧成拙。

言简意明

律师的法庭"演讲"涉及到案件的起因、情节、后果等事实,还涉及到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稍有偏差或表述不清,对听众的影响就会很大。因此律师的语言要简练明确、口语化,不要过多使用长句和复杂句。

果断灵活

为了把问题争辩清楚,律师往往要做几轮发言。这就要求律师具备"随机应变"的过硬本领。讲过的话不重复。无关紧要的话不罗嗦,关键性的话大讲特讲。控诉方指控事实,以真实对辩;片面指控,以全面对辩;缺乏根据的指控,以证据对辩;谬误指控,以真理对辩。

铜齿铁牙的四项原则

提起法庭,人们自然会想到律师;而提起律师,又自然会想到他的口辩。口辩,是指针对论辩的对方某个观点,当场用口语有理有据地加以辩驳,旗帜鲜明地阐发自己的观点主张。作为律师,口辩应是他必修的一项基本功。我国的著名大律师施洋曾说过:律师是"民之喉舌"。显然,律师口辩能力的大小强弱、水平高低,是与他能否胜律师的职责、发挥"喉舌"的感力息息相关的。

那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里的人民律师,其成功的口辩是由哪些基本因素决定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