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维持的有用产业因没收及其他惩罚使走私者常陷于没落。走私者违犯国法,无疑应加重惩罚。在犯有任意支出、滥费公共货币嫌疑的国家,保障国家收入的法律不被人民尊重。所以,如果不用伪证就能找到容易安全的走私机会时,许多人是会毫不犹豫地进行走私的。公众对走私也持宽容,假装着对购买走私物品心存顾忌,却因价格便宜而趋之若鹜地购买,如此走私者受到鼓励而继续。当税收法律的刑罚要落在他头上时,则往往想使用武力来保护所谓的正当财产。走私者被摧毁,则他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本会被吸收到国家收入用以维持非生产性的劳动。因此,相应减少了社会的总资本,从而维持的有用产业也就减少了。
第四,收税人员给商人带来不胜其烦的苦恼。征收这种税使经营征税商品的商人遭受税收人员的频繁访问和检查,无疑会使他们受到某种程度的压迫。虽然这只是精神方面的痛苦,但为免除烦恼,商人甚至愿意付出一定的费用。
但是,自有了消费品税,就几乎免不了这种对于人民的不便。英国人就感受到了这种不便。
法国这样的大国有花样复杂繁多的税法,像米兰小公国可能更甚。在诸多不合理的制度之下,这些国家之所以没有沦为最贫穷最野蛮的国家,是因其土壤特别肥沃,气候非常适宜。
政府征收和包收者征收是征收消费税的两种主要方法。政府征收,是政府任命的收税人员直接对政府负责,政府的收入随税收而变动。包收者征收,则由政府规定一定额数,责成赋税包收者征收。包收者自行任命征收员,征收员虽负有按照法律指定方法征税的义务,但是受包收者监督,对包收者直接负责。最妥善最节约的收税方法不是包税制度。包收者除垫付规定税额、人员薪俸及全部征收费用外,还须从收入税额中提取和他所拿出的垫款所冒的危险所遇的困难,以及应付这非常复杂事务所必要的知识与熟练相称的利润。
如果政府自己设置像包收者所设的管理机构,直接监督,至少这种非常巨大的利润是可以节省的。承包国家任何大项税收,必须有大资本或具有大信用。单就这种竞争就让这种事情局限于少数人之间,如果再加上具有必要知识或经验的话,那就更少了。在公共收入采用包收制的国家,包收者大概都是极富裕的人。他们的富裕,通常招致一般人的嫌恶,而与这类暴发财富相伴的虚荣,以及他们常用以炫耀其富裕的愚蠢的卖弄,更会增强人们的嫌恶感。有此竞争资格的最少数人彼此团结则于自己更有利,于是大家就自然成为合作者,在包税投标的时候,他们所出的标额就会远在真实价值以下。
苛刻的法律是公共收入的包收者对企图逃税者的惩罚。纳税者不是他们的人民,他们自然不会怜恤,他们的利益不会因纳税者普遍破产而受到大的影响。在国家财政吃紧,君主需要支持的时候,包收者不慷慨解囊反而哭穷,说法律如果不更加严厉的话,付出平常的包额也将无法办到。他们知道,王室恒久的伟大,依存于其人民的繁荣,他决不会为一时之利而破坏这繁荣。而对于赋税包收者自己,情况就完全相反了,他的昌盛,常常是人民没落的结果,而不是人民繁荣的结果。所以,包收税法就一天苛酷一天。最惨忍的税法,常常见于公共收入大部分采用包收制的国家,而最温和的税法,则常常见于君主直接监督征收的国家。君主虽再愚暗,对于人民的怜悯心情,也一定大于包税人。
取得一种赋税的权利及取得对征税品的垄断权利,包税者只需提供一定金额。在有些国家如法国,烟草税及盐税就是以这种方法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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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1)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多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5%,共9级。
(2)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税额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的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2000元)20%
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x(1-2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0;
收入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
收入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5)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1-30%)
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额=每次所得收入20%
论公债
藏蓄货币及隐匿藏蓄之事,在商业未发展、制造业未改进的未开化社会,是非常流行的,在一段时间内,埋藏物甚至是君主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在人们一无所知的时候,仅能由商业及制造业带来奢侈品,即使收入不菲的人,他们也并没有其他消费或享受收入的方法,只能将钱财储藏起来。
财物的节约与储藏既在人民之间流行,也同样在君主之间流行。欧洲古代所有君主无不积蓄财物,听说当今每个鞑靼酋长也不例外。
在没有什么商业及制造业可言的国家,君主所处境地,自然会使他奉行蓄积所必要的节约。在那种境地,就是君主的费用,也不能由他的虚荣心支配;他喜欢有一个华丽装饰的宫廷,但那个无知的时代,却只能给他提供一点毫无价值的小玩意儿。而这就构成他宫廷的全部装饰。当时没有常备军队的必要,所以,像其他大领主的费用一样,就连君主的费用,除了用以奖励其佃户,款待其家臣外,几乎没有可用之处。但是奖励及款待上也很节约,很少会流于无节制,而虚荣则会流于无节制。
大土地的所有者和君主在富有各种高价奢侈品的商业国内,自然会把收入的大部分用以购买这些奢侈品。君主宫廷华丽壮观但无意义的装饰物,都是他本国及邻近各国高价供给的。君主属下的贵族们,为了追求同种壮观,一方面打发其家臣,一方面让租地人独立,这样他们就逐渐失掉了权威,以致与君主领土内其他大部分富裕市民没有区别了。左右他们行为的浅薄热望,也左右他们君主的行为。在其领土内,怎能叫他一个人富而不淫呢?毕竟其他富有者都在追逐这种享乐!
如果君主大部分的收入不用于享乐,避免了国防力量减弱,其超过维持国防需要的那一部分,希望他不消费是不可能的。他平常消费的费用,就等于他平常的收入;消费不超过收入,就算万幸了。如果财宝的蓄积再无希望,一旦有特别急需费用,人民一定要负担特别的援助。
瞬息万变的战争时期,国家平时不注意节约积蓄,国库没有多余的款项,这时只有被迫借债。一个国家必须为战时的国防费用积蓄比平时高3到4倍的费用。这样大的收入必须来自赋税,而最快课征的赋税也要经过10个月乃至12个月才能入国库。所以,如平时不注意节约积蓄,在这种瞬息万变的战争时期,军队、武器装备、给养等均需大量的资金,万分紧急的短时间内,政府没有其他办法,就只能借债。
这种商业社会状态,不但使政府有了借款的必要,也使人民具有贷款的能力和贷款的意向。在这种社会中,借款具有鲜明的必要性和便利性。
贷款能力很强的国家是商业国家,这些商业国家的人有能力随时借贷巨资给政府。一个商业和制造业较发达的国家,很多人手中不仅有自己的资本,同样有他人的资本。一些人愿意借给他人钱或将货物委托给他人。他人手中的资金流动次数和那些以自己收入为生的私有者的资金流动次数相同,甚至次数要多一些。以自己收入为生的私有者的资金每年流过的次数是一次,但对于一个商人来说这种资金流动次数大概是两三次或者三四次,因为他们从事的是本利迅速回收的商业。所以,在一个拥有众多商人和制造商的国家,就有很多有能力随时借贷巨资给政府的人。
在一个对政府没有一定信任度的国家里,商业和制造业不可能长久发展。正规的司法行政制度让拥有财产的人们具有安全感。因为,政府是否会依法行使其权力,强制所有有支付能力者偿还债务是不能确定的。在这样的国家里,正规的司法行政制度不会让人们对能否遵守契约心存怀疑。把款借给政府,会增强政府对商业和制造业的保护,因此也会增强他们进行商业及制造业的能力。这种国民对国家的信任会使得商人和制造商平时愿意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政府保护,到了非常时期也敢把财产借贷给自己的政府。
政府给债权人的抵押物是可以自由转移的,由于人民普遍信任政府的公正,抵押物在市场上的卖价通常高于原价。这样一来,商人或有钱人就可以通过把钱借给政府来赚钱。如果政府允许他最先应募新借款,他就会认为这是一种优惠,所以,商业国家的人愿意并有能力借钱给政府。
人民愿意把钱借给政府,会导致政府平时不致力于节约的信念。非常时期的人民有能力也愿意把钱借给政府,因为政府借款很容易,平时开支就不会致力于节约了。
信任度的失效导致借贷必须有特别的资源作抵押。巨额债务的增加积累的过程,在欧洲各国差不多是一样的。国家借款与个人一样,开始借款时通常全凭个人信用,没有指定特别资源或抵押特别资源来保证债务的偿还。一旦信用失效,如果要想继续借款,那就必须得以特别的资源作抵押。
全无利息的或被认为全无利息的债务是指所谓的无担保公债。英国所谓的无担保公债,就是依前一方法借入的。政府举债,需要指定或抵押国家特定收入来担保债务的偿还时,政府曾使用了两种不同的方法。有时这指定或抵押限于短期,有时又定为永久。使用的两种不同的方法:一部分是全无利息的或被认为全无利息的债务,类似个人记账的债务;一部分是有利息的债务,类似个人用期票或汇票借入的债务。在前一情况下,作为抵押的收入,据推想在限定期间内,能够付清所借货币的本金及其利息。在后一情况下,作为抵押的收入,据推想只够支付利息或等于利息的永久年金,政府何时能偿还本金就偿清它。以前一方法借入的通称为货币预支法,以后一方法借入的则通称为货币永久付息法或简称为息债法。
政府如在数年之内使公共收入摆脱债务,可以使用预支的办法筹款,这需要注意两方面:第一,在限定期间内负担的债务不能超过其所能负担的数额;第二,第一次预支未偿清以前不作第二次预支。很多国家的大多数政府,都没能注意到这两点,往往在第一次预支或者是在第一次预支未偿清以前,就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的预支,从而加重了基金的负担。这样基金就变得完全不足以支付所借货币的本金及利息,于是就不得不让它只支付利息或与利息相等的永久年金,这种没有远见的预支行为必然会产生更具破坏性的永久付息办法。既有前例,公共收入摆脱负担的日子也就没有办法确定时期了。但是新方法筹集的款项比旧方法多,熟悉此法的人们就会在非常时期弃旧用新。直接参与国事者只顾眼前的急难变成了他们感兴趣的目标,至于公共收入将来如何去摆脱债务,他们则认为是子孙后代的事情,与自己毫无关系。
市场利息的下降会导致节省,从而产生了偿债基金,这在安妮女王时代就发生了。这种基金虽然是为了支付旧债而设的,但是它对新债的征募也提供了很多方便。它可以随时用来弥补其他基金的不足,可以说它是一种补助基金。
借款的方法包括预支和永久付息。介乎这两者之间还有定期年金借款和终身年金借款两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