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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论殖民地带给欧洲的利益(2)

实际上,英国羊毛,根本就不是制造精良呢绒所必需的原料,更不适合于制造精良呢绒。真正能织出精良呢绒的是西班牙羊毛。如果把英国羊毛搀到西班牙羊毛中去织造,只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呢绒的质量。

但是,具有权威的国会没有着手调查这些说词是否真实,就信以为真。普通民众就更容易像相信其他学说一样,信从甚至是盲从于它了。至于那些不懂得呢绒业或未曾研究呢绒业的人,几乎也是全体相信的。

在这种限制之下,羊毛的价格明显降低,尤其是英格兰与苏格兰合并的时期,由于这种法规的通行,苏格兰羊毛价格下跌了一半。

价格遭到如此打压,人们肯定会担心羊毛的生产受到阻碍。的确,在这种形势下,羊毛的年产量受到影响是必然的,但影响也不至于太大。

因为,牧羊者使用其劳动及资本的主要目的并不是羊毛的生产,羊毛给牧羊者带来的利润远远比不上羊肉为他带来的利润。在许多情况下,羊肉的平均或普通价格足以补偿羊毛平均或普通价格上的损失。

所以,在进步及耕作发达的国家里,羊毛价格的降低,不大可能引起该商品年产量的减少。但是,由于它使羊肉价格上涨,极有可能会稍稍减少这种家畜肉的需要,并随之降低此种家畜肉的生产。

羊毛价格的降低虽然对羊毛年产量影响不大,但对其质量的影响却是极大的。从现今情况来看,英国羊毛的质量与从前相比没有多大差别,但比现今农耕状态下所应有的质量低。也许有人会认为,羊毛价格的降低是由于羊毛质量降低造成的,它们之间是成正比的。

实际上,大家可以想象得到,羊毛的质量取决于羊种、牧草及羊毛生产全过程中羊的管理与清洁,而且有一点必须承认,牧羊者对于此等事件的注意程度与羊毛价格对所需要的劳动和费用能提供怎样的赔偿有关。

除此之外,羊毛质量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羊的健康、发育与体格,因此,只要在改良羊肉时对这几个方面加以注意,也可同时使羊毛得到足够的改良。

在这种情形下,英国羊毛尽管价格低贱,其产量还是随着羊肉的改良得到了相当大的提高。若是价格得以提高,其改良也会得以加大。虽然低贱的价格阻碍了这种改良,却不会完全阻止这种改良。

所以说,这种并不合理的规定,虽然使羊毛生产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但对羊毛的年产量和质量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对羊毛生产者的损害也不会太大。

以上所言,能够充分证明对羊毛出口征以重税是合理的,但决不能证明绝对禁止羊毛出口是合理的。

一个英明的君主,会对其所有子民一视同仁,竭尽全力地给予他们公平的待遇,倘若总是顾此失彼,甚至得不偿失,那么给国家带来的危害是可想而知的。仅仅为了促进一个阶层的利益,而去伤害另一阶层的利益,正如仅仅为了促进制造业者的利益而伤害了羊毛生产者的利益这种做法一样,是不可取的。

作为国家的公民,无论身处哪个阶层,都有纳税以支持君主或国家的义务。如果在羊毛出口上征税,不但可以为君主或者国家提供很大的税收,而且,由于它不像禁止出口那样能产生很大的减低羊毛价格的作用,对羊毛生产者利益的损害程度也要小得多。

这种征税,又能够为制造业者提供多大的利益呢?

与禁止出口相比,制造业者虽然必须以高价格购买羊毛,但与外国制造业者比较,他至少能够少付钱,而且还可免除外国制造业者所必须支付的运费及保险费。这其中所获得的利益也是相当大的。

中国有句话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既对君主或者国家提供更多收入,同时又不会导致任何人陷入困境的赋税,几乎是不存在的。

羊毛出口禁令上的各种处罚条款,真的能防止羊毛的出口吗?我看未必,外国市场与本国市场羊毛价格存在着巨大的差额,这种差额就是利润,也是为私运提供的巨大诱惑,再严酷的法律也不能阻止其秘密进行。这种不合法的秘密输出,除了能给秘密输出者带来收益之外,对任何人尤其是国家一点好处都没有。只有通过征收赋税的合法的出口才能给国家和个人同时带来收益。

在英国还有一样东西,和羊毛一样被禁止出口,它就是漂白土,因为它被认为是呢绒制造及漂白所必需。此外,其他各种制造原料,也被征收很重的出口税。那些正式被称作生产工具的商品的出口,通常也是受到限制的,不是被征收高关税就是绝对禁止。

在乔治一世时就认为引诱技工出国是严重的罪行。在当时看来,当对死的生产工具的出口受到重罚时,活的生产工具即技工的出口是不能期望进出自由的。

这种规定与英帝国时常以爱护自由来进行的自夸是多么的矛盾,在重商主义的原则之下,这种自由是名存实亡的,是为了商人和制造商们的蝇头小利而被牺牲掉的。

若单独就这些规定的动机而言,也许还值得赞美。他们的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制造业。但是其方法不是通过它们自己的改进,而是通过抑制所有邻国的制造业,来终止这种竞争;通过限制某些行业在某段时间内所能雇佣的人数和在该行业中必须有的长久的学徒年限,来控制这些职业技能和知识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而且他们极不愿意这些职业技能和知识流入外国,从而加剧同类商品与他们商品的竞争。

重商主义学说把生产者的利益凌驾在消费者的利益之上,不重视消费而只把生产看作是一切。其实,生产的惟一目的就是消费。没有消费生产者就没有利益可图。重商主义学说却反其道而行之,为生产者的利益牺牲了消费者的利益。

不仅如此,重商主义学说为了维护国内生产者的垄断地位,对于凡能与本国产物和制造品竞争的一切外国商品,在输入时一律加以限制。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生产者通常是把此种垄断所增加的费用加在商品上,让国内消费者来承担。

总的来说,出口奖励金有两大来源:一是针对奖励金的开支向国内消费者征收赋税;二是国内市场上价格抬高所必然产生的更大的赋税。无论哪一种,都完全只对生产者产生利益。

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决不是重商主义学说的设计者,因为在这种情形之下,他们没有丝毫利益可言;不是消费者就是生产者,因为这一整套设计是那么周到地考虑和维护了生产者的利益。

当然,这里所指的生产者并不是指所有产业的生产者,而是指在这一整个重商主义学说的设计中受益的产业生产者,尤其是商人与制造业者,一直都是主要的设计者。因为从前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利益被牺牲掉的除了消费者以外,还有其他产业的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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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Mercan Tilism)是18世纪在欧洲盛行的一种政治经济体制。它建立在这样的信念上:即一国的国力基于通过贸易的顺差——即出口额大于进口额——所能获得的财富。

重商主义学说认为,一国积累的金银越多,就越富强。所以,国家应当干预经济生活,禁止金银输出,增加金银输入。具体来说,应由政府管制农业、商业和制造业;发展对外贸易垄断;通过高关税率及其他贸易限制来保护国内市场;并利用殖民地为宗主国的制造业提供原料和市场。

重商主义这个名称最初是由亚当·斯密提出的。但1776年亚当·斯密在他的著作《国富论》中抨击了重商主义,他提倡自由贸易和开明的经济政策。但是,直到19世纪中叶英国才废弃以重商主义哲学为基础的经济政策。

(1)重商主义产生的时期及背景

重商主义是资产阶级最初的经济学说。产生和发展于欧洲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充分反映了这个时期商业资本的利益和要求。它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了最初的理论考察。

15世纪末,西欧社会进入封建社会的瓦解时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萌芽和成长;地理大发现扩大了世界市场,给商业、航海业和工业以极大刺激;商业资本发挥着突出的作用,促进各国国内市场的统一和世界市场的形成,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在商业资本加强的同时,西欧一些国家建立起封建****的中央集权国家,运用国家力量支持商业资本的发展。随着商业资本的发展和国家支持商业资本的政策的实施,产生了从理论上阐述这些经济政策的要求,逐渐形成了重商主义的理论。

重商主义抛弃了西欧封建社会经院哲学的教义和伦理规范,开始用世俗的眼光,依据商业资本家的经验去观察和说明社会经济现象。它以商业资本的运动作为考察对象,从流通领域研究了货币——商品——货币的运动。

(2)重商主义的贸易观点和经济思想

①认为贵金属(货币)是衡量财富的惟一标准。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金银。除了开采金银矿以外,对外贸易是货币财富的真正的来源。因此,要使国家变得富强,就应尽量使出口大于进口,因为贸易出超才会导致贵金属的净流入。一国拥有的贵金属越多,就会越富有、越强大。因此,政府应该竭力鼓励出口,不主张甚至限制商品(尤其是奢侈品)进口。

②由于不可能所有贸易参加国同时出超,而且任一时点上的金银总量是固定的,所以一国的获利总是基于其他国家的损失,即国际贸易是一种“零和博奕”。

(3)重商主义的发展阶段

重商主义的发展经历了早期重商主义和晚期重商主义两个阶段。

①早期重商主义产生于15~16世纪,在对外贸易上强调少买,严禁货币输出国外,力求用行政手段控制货币运动,以贮藏尽量多的货币,因而又被称为货币差额论。

②晚期重商主义盛行于17世纪上半期,强调多卖,主张货币输出国外,认为只要购买外国商品的货币总额少于出售本国商品所得的货币总额,就可以获更多的货币。晚期重商主义为保证对外贸易中的出超,采取保护关税的政策。由于晚期重商主义力图控制或调节商品的运动并发展工厂手工业,又被称为贸易差额论。

早晚期重商主义的差别反映了商业资本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要求。重商主义促进了商品货币关系和资本主义工厂手工业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成长与确立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4)重商主义的局限性

①重商主义的政策结论仅在某些情况下站得住脚,并非在一般意义上能站得住脚;

②重商主义把国际贸易看作一种零和游戏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③重商主义把货币与真实财富等同起来也是错误的。正是基于这样一个错误的认识,重商主义才轻率地把高水平的货币积累与供给等同于经济繁荣,并把贸易顺差与金银等贵金属的流入作为其惟一的政策目标。

论重农主义

科尔培尔是法国皇帝路易十四的名臣,他在众多方面极其睿智,但却抱有重商主义的偏见。科尔培尔非常重视城市产业,而轻视乡村产业。

有格言说:“矫枉切勿过正。”那些主张将农业视为各国收入与财富的惟一来源的法国学者们,就进入了“矫枉过正”的误区。

在科尔培尔的制度中,城市产业较乡村产业更为受到重视,在重农主义学者的学说中,乡村产业较城市产业则更为受到重视,城市产业的价值被低估了。

重农主义学者把一般认为在任何方面对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有所贡献的各阶级的人,分为三种:

其一,土地所有者阶级;

其二,耕作者、农场主和乡村劳动者阶级,他们被赋予了“生产阶级”的特殊称号;

其三,工匠、制造者和商人阶级,他们被贬称为“不生产阶级”。

土地所有者阶级

土地所有者阶级,他们之所以对年产物有贡献,是由于他们将金钱花在土地、建筑物、排水沟、围墙及其他各种改良或保养上。如此,耕作者就能以相同的资本,生产更多的产品,因而能支付更高的地租。这种增高的地租,被视为土地所有者拿出费用或投资改良其土地所应得的利息或利润。在重农主义学者的学说中,这种费用被称为“土地费用”。

耕作者、农场主和乡村劳动者阶级

耕作者、农场主,他们之所以对年产物有贡献,是由于他们出费用耕作土地。在重农主义学者的学说中,这种费用被称为“原始支出”和“年支出”。

“原始支出”包括:农具、牲畜、种子以及农场主的家属、雇工等在一个年度耕作期间(至少在其大部分期间)或在土地有若干收获以前所需的维持费。

“年支出”包括:种子、农具的损耗以及农场主的牲畜、雇工、家属每年的维持费。

非常明显,支付地租后留给他们的那一部分土地产品,首先应该足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至少在他们耕种期间内),补偿他们的全部原始费用并提供资本的普通利润;其次应该足以补偿他们全部的年支出,并提供资本的普通利润。

以上两种支出的费用,是农场主用于耕作的两种资本。如果这两种资本不经常地回到农场主手中,并给农场主提供合理的利润,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就必然会立即放弃这一职业,而寻求其他职业。

为了促使农场主能继续工作,他们所必需的那一部分土地产品,应该被视为农业的神圣基金。如果这一神圣基金遭到侵害,那么,这一农场主土地的产物就必然会减少,用不了多久,农场主就不能支付应当支付的合理地租,更不用说支付土地所有者那种苛刻的地租了。

法国皇帝路易十四

土地所有者应得的地租,只是把先前用于生产总产物或全部产物所必需的一切费用完全付清之后留下来的净产物。因为耕作者的劳动,在付清这一切必要费用之后,还能提供这种净产物,所以在这种学说中,这个阶级被称为“生产阶级”。

同样道理,在这种学说中,他们的“原始支出”和“年支出”,被称为“生产性费用”。这种费用,除了补偿自身的价值外,还能使这个净产物每年被再生产出来。

此外,在这种学说中,土地费用——土地所有者用来改良土地的费用,亦被称为“生产性费用”。这种费用的全部及资本的普通利润,在还未通过增高的地租完完全全还给土地所有者以前,应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教会和国王都不应加以侵扰。否则,必然抑制土地的改良,同时亦妨害教会和国王的长远利益。

综上所述,在这种学说中,只有这三种被称为“生产性费用”,即地主的土地费用、农场主的原始费用及每年费用。

工匠、制造者和商人阶级

一般而言,工匠与制造者的劳动,极能增加土地原生产物的价值,但在这种学说中,工匠与制造者却被视为“不生产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