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曰:
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知此两者,亦稽式。第六十五章古代善于执行道家政治的人,不是使人民明智,将是使人民愚昧。人民的难以治理,正是因为他们文化知识多。所以,用文化知识来治国,是国家的灾害;不用文化知识来治国,是国家的福利。这两句话也是治国的法则。统治者要能常常知道这个法则,就可说他有玄妙的德行。玄妙的德行,是深奥的、广远的,是与一般政事是相反的,乃能达到人民无不顺从的境地。
给老板的启示:打造一个健康、良性竞争的行业规则。
这是一个以1%、2%决胜负的商业时代,一个信息就日了以左右企业的成败。这个信息在自己手里是王牌,在对手手里是炸弹。如此重要的信息,可能在老板的大脑里、公司电脑里、一个打印稿的背面,甚至在一个垃圾筐里。随时都有泄露的可能,泄露的结果轻则使公司蒙受损失,重则毁灭公司。
企业除了以培训的形式增强员工的素质以外,一个更重要的层面是企业要共同维护行业规则。西方成熟的市场体系之所以能够较顺畅地防止和处理商业泄密,除了法律健全外,还有两个方面的素质是中国市场现阶段未曾达到的:第一,有发达的行业协会,一个行业内的管理层和精英人物基本都声气相通;第二,有尊重诚信的商业氛围,如果某个职业老板或者高级技术人员偷窃机密,一般都会遭到整个行业的唾弃,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即便取得一时的利益,也难以在这个行业立足。这就对员工在考虑窃取企业利益的时候造成很大的约束力。
一个成熟的企业不应该以套取另外一个公司的机密为目的去挖这个公司的职员,因为今天他出卖了别人,明天就可能出卖你。从宏观来讲,秩序破坏,受损的是整个行业,而这杯苦酒最后一定会分给包括它自己在内的所有企业。对企业来讲,共赢的最佳方案是一起打造一个有健康、良性竞争秩序的行业。互相破坏行内的规则,最终受损的还是企业本身。
应该让员工进公司的时候就签订一个保密协议,这是最基本的一个程序,特别是对一些技术型企业来说更是如此。实际上,员工和公司的责任与义务应该在刚进来时就讲清楚,通过保密协议,要求雇员对公司做出一个承诺,并把这种承诺书面化。企业管理最基础的一项是公司行为的文档化。但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连这一点都没有做到。
不过,保密协议的签订也必须注意若干法律问题,否则有可能成为一张无效的空文。许多老板认为:企业应该和高技术员工签订竞业限制,规定员工在离开公司以后的若干时间内不得在有竞争性的同行业内从事工作。员工离职的时候,公司可以和他签订一系列保密的协议或者合同,但限制他们不能在同行业公司担任职务或工作的要求则太高了。因为限制离职员工的工作范围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问题。竞业限制协议虽然保护了公司的权益,却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而后者比前者显得更加重要,因为劳动者的权益直接受到宪法的保护。所以,假如真的有必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则公司必须付给劳动者很大的一笔钱,其数目至少要和员工离职后在就业方面所能取得的收入相当,否则任何公司都不能单方面地限制离职人员不得在同行业就业。竞业限制协议签订以后还要严格执行。一旦产生纠纷,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也会特别慎重,对公司方面也有更加严格的举证要求。
其实,公司技术部门的管理机制如果设置合理,管理更为规范和严密,完全可以解决这方面的危机。
首先,不要让员工拿到整套技术。研发系统太过于集中,以至于几个员工就可以带走公司的一套完整技术,正是许多中国企业的通病。其实很多大公司的技术部门都是很分散的。每一个技术人员掌握的都只是一小部分。所以员工走出企业之后很难直接把自己掌握的这部分技术投入市场,这在客观上就对技术人员的泄密造成一定的难度。
现在很多企业没有制度的约束机制,许多老总要么就不信任员工,全盘否定;要么就完全信任员工,一切信息都和员工分享。这些通病在中小企业尤其严重,它们更容易犯这种错误。因为小企业的分工不细、不清晰,机构的设置比较大而统,过于依赖个人力量。
其次,行内规则应共同维护。从人力资源的角度讲,企业每一年都要做一次关于保密等行为操守的培训和教育。最重要的是,要让员工真正地具备企业道德和企业理念。要让他们知道:以后在这个行业、这个市场上的职业生涯中,信誉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让他们懂得:出卖企业的结果不但要付出法律的代价,还要付出市场上的代价,甚至是以他们的整个职业生涯做赌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