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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章 公司法(1)

公司法概述

◎什么是公司

1.公司的基本特征

公司是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公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依法成立。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方式、程序成立的经济组织,才能称为“公司”。

(2)以营利为目的。公司能够充分自主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的需求组织生产经营,通过提高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来实现其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3)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法人是企业法人的主要类型之一。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主要组织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公司必将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

(4)实行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2.公司的种类

公司,可以因不同的分类标准而作不同的分类。

(1)以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的不同而加以分类。主要有以下四种。

①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所有的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所有的股东都不能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而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②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所有的股东都只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来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对超出公司全部资产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③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股东之间的责任是不同的,有的股东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来对公司承担责任,有的股东则是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④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公司的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只以其所认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责任。

以上四种公司类型,是最基本、最常见的分类。

在我国,按照《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我国只能设立两种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允许设立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2)根据公司间的控制关系,公司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公司彼此间可能存在某种特殊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依照控制关系的存在依据,大致分为合同控制关系和资产控制关系两种。在企业集团问题上,因这两种控制关系而形成的企业或公司关系,均可纳入企业集团的范畴。但在《公司法》中这种控制关系仅指资产或股权控制关系。

在此种控制关系中,一方为母公司,另外一方为子公司。所谓的母公司是指拥有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并直接控制其经营的公司,有时也被称为控股公司。但在理论上,控股公司不同于母公司。控股公司有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两种基本形式。纯粹控股公司为仅以控制或持有其他公司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混合控股公司的设立目的并不在于控制或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通常有其他类型的公司业务,对其他公司的控制系因设立宗旨以外的原因形成的。在法律形态上,纯粹控股公司原则上属于投资公司范畴,混合控股公司则属于母公司的范畴。

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是子公司,即其股份或资产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按照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程度,子公司又分为全资附属子公司和非全资附属子公司。全资附属子公司为其资产或股份完全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即当母公司拥有子公司100%的股份时,该子公司就是全资附属子公司。在理论上,非全资附属子公司又有两种具体形式:一是参股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以上100%以下的股份;二是被参股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或50%以下的股份。但在实践中,纯粹按照确定的控股比例进行分类的做法未必妥当。对于股份分散程度较高的公司如股份公司而言,母公司持有子公司20%或30%、甚至10%的股份,就足以实现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

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但在经济上又可能结为一体,其相互之间因控制比例变动而产生的错综复杂关系,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理论界及实务领域的高度重视。在我国的公司中,对于类似情况已经有所规定,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其他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必须依法向有关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报告和披露,子公司不得收购母公司的股份。除此以外,公司财务制度上还要求控股达到一定程度时使用合并会计报表等方式。

(3)根据公司管辖关系,公司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根据公司的管辖关系,具有管辖和被管辖关系的公司分别被称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所谓总公司,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各种业务活动,并管辖所属分公司或非独立经营机构的公司,这种公司有时也称为本公司。相应的,所谓的分公司是指受总公司管辖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经营机构,通常仅限于以“分公司”命名的非独立经营机构。这是分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根本区别。

在我国以往的外贸公司体制中,分公司具有特定的含义。在我国的外贸实践中,所谓的分公司是指仅在行业管理上隶属于总公司的公司。此类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以外的投资者投资设立,其业务和经营活动也基本是独立的,且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外贸体制上和《公司法》意义上的含义完全不同。目前随着外贸体制的改革,关于外贸公司的分类标准正在逐渐接近《公司法》的分类。

◎公司法的修订及主要内容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变更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对内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我国《公司法》的修改过程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并于当日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建国后第一部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第三次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公司法》共13章219条。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2.我国现行《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公司法》既总结了我国股份制试点的经验,又借鉴了西方国家公司法的立法经验,注意与国际惯例接轨。其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公司法》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2)公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3)公司的设立;

(4)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6)公司债券;

(7)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8)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9)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

(10)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首先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②股东的身份证明;

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申请设立登记。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公司章程;

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⑤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⑥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⑨公司住所证明;

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3)核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后,应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当事人对此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①公司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

②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

③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有限责任公司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每份收取50元。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由于股东未缴清股款或出资不实时,设立时的股东和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对资本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形成公司的初始资本。各国对股东认购股份的数额及享有的股权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每个股东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负责,股东依其所持有股份的多少行使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依法可以增加和减少,但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并依法定程序进行。依我国《公司法》第44条规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7条规定,要由董事会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具体来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2)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3)有权依法转让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互相转让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4)有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向非股东转让的出资。

(5)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6)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有权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8)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分得剩余财产。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

(1)出资义务。股东是以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填补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