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的“圈地运动”
人类自300多万年前在地球上有了一席之地后,便一直聚居在不到海洋面积1/3的陆地上。在很长时间内,人类都误解了这个庞大的家园,以至于将其命名为“地球”。事实上,地球是名副其实的蔚蓝色“水球”,海洋的总面积达3.6亿平方公里,占地球总面积的71%。而且,地球上最初的生命迹象--细胞是在海洋里孕育的,陆地上的第一个生命也是从海洋中爬出来的。人类的伟大文明也都与蓝色分不开:公元前三千年直至公元17世纪的地中海文明引领人类奔向更高的文明;从公元元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则是大西洋文明崛起、发展、繁荣的时代,在此期间,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国、法国、德国、俄国和美国等相继崛起,雄踞世界。无数历史事实给后人揭示出了一条真理:得海洋者盛,失海洋者衰。正如著名的海权论者马汉所说:“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世界”。
古人对海洋的认识局限于海洋表面,如扬帆行舟、海上贸易、捕食海产品等,但这并不妨碍他们认识到海洋的重要性。早在1500年前,古希腊海洋学家狄未斯托克就一针见血地指出:“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一切”。不过,在古希腊、古罗马人的意识里,海洋属于“无主物”,它不属于任何人,所以任何人都可以对它提出权利要求。到公元2世纪时,罗马法学家马西纳斯宣称海洋是人类的共有物,人类可以自由使用海洋。他的主张被保留在罗马法典中,被视为是“有关海洋的法律地位和人类利用海洋及其产品的权利的法律理论的第一个正式主张”。实际上,古希腊、古罗马以及后来的其他国家,都已对其周边海域行使管辖权,如9世纪时,拜占庭就提出了对渔业和海盐的管辖权。
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以及陆地资源基本被瓜分干净,海上霸权的争夺战便拉开了帷幕,海上“圈地运动”愈演愈烈。16世纪开始的地理大发现,不仅进一步打通了人类彼此隔绝的封闭状态,还使得争夺海洋权利的斗争更趋白热化,由此引发出了人类历史上首次海权之争(葡萄牙和西班牙争夺世界海洋的占有权)。争到最后,只好由罗马教皇出面仲裁,双方于1494年6月7日签订《托蒂西纳斯条约》,规定沿佛得角群岛以西370里格(2220公里)处划一条线,将南半球分成东西两部分,以西归西班牙,以东归葡萄牙,这条线被称为“教皇子午线”。如此一来,中美洲的大部、南美洲和横跨太平洋到菲律宾的辽阔土地都贴上了“西班牙”的标签,而印度、东印度、巴西以及非洲则统属于葡萄牙。
此后,西、葡两国垄断了南半球的贸易、航行。这种局面并没有维持多久,后起之秀荷兰、英国对海上自由通航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新旧势力的摩擦与冲突不断发生,看似平静的海洋上风云再起。摩擦的顶点就是荷属东印度公司俘获了葡萄牙的“凯瑟琳”号航船进而上升为国家间冲突。为此,荷兰人格劳秀斯(国际法的鼻祖)于1605年写了《捕获法和战利法适用于凯瑟琳号的评论》一书,其中的第十二章对“海洋自由”作了系统论述。他认为,根据国家法,任何人都应有航行、贸易自由;根据占领权或习惯,葡萄牙不享有印度洋的航行垄断权,也没有对东印度群岛的贸易独占权。
虽然所有的海洋强国都希望在全世界能不受限制的航行通商,但是格劳秀斯的观点并不被所有国家接受,反而招来不少反对、批评之声,尤以英国的反对最为激烈。英国只承认在公海内可自由航行,却坚持拥有邻近英国海岸海域的渔业专属权。为响应这一主张,约翰·塞尔顿专门写了《闭海论》一书,他指出,“海洋并非在任何地方都是公有的,它可以被占领”。有关“无害通过”的理念也是他最早提出的。这些观念后来都被沿袭下来,为领海观念的产生埋下伏笔。
18世纪,西方普遍接受的是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提出以大炮射程确定领海宽度的理论主张。因当时的大炮射程为3海里,所以英、美、法、日、荷等国相继宣布自己的领海宽度为3海里。到19世纪,领海已经成为公认的国际法,除挪威、瑞典和冰岛习惯采用4海里以及葡萄牙在1885年提出6海里的主张外,3海里领海制得到广泛认可。对当时的大部分国家来说,3海里的海洋疆界足以保卫自身的利益。在这一阶段,人们还没有完全认识到海洋资源的巨大潜力,对海洋的利用仅仅是获取其生物资源,实现全面的海洋自由也只是理想层面的东西。
进入19世纪中期后,人类对海洋的探索开始向深海方向发展,比较突出的事例就是1872-1876年组织进行的“挑战号”海洋勘测活动,它带回了包括第一批锰结核矿和磷结核矿在内的大量海底资源样品,使人类对储量巨大的海洋资源有了更新的认识。
3海里的领海线渐渐不能满足沿海国家的需要。1909年,为了获得更多的渔业资源和关税,俄国单方面宣称自己对邻近海域的管辖权将扩大至12海里。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违反常规的举动虽然遭到传统海洋大国的激烈反对,却也成为变更领海宽度的导火索。
1930年春,国际联盟召开国际法编纂会议,中心议题就是领海宽度问题,当时参加会议的一共有42个国家(苏联以观察员身份列席)参加了此次会议。遗憾的是,因为各国就沿海渔业资源权问题始终存在分歧,因而未能就领海的标准宽度达成协议。虽然大家的意见不统一,但是很多国家却十分默契地把领海范围扩大到3海里以外,如乌拉圭、伊朗、古巴、希腊等宣布其领海宽度为6海里,危地马拉、委内瑞拉则声称其领海为12海里。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硝烟还未完全消散之际,各沿海国对扩大自身海疆管辖权的兴趣更加浓厚,这次不只是要扩大领海权,海底主权也是大家希望确定的一件大事。美国最先发话,总统杜鲁门于1945年9月28日在《总统公告》中宣称:“处于公海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底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管辖和控制。”另外,美国政府明确指出,它“无意把大陆架的资源排他地保留给本国公民,也无意把外国人排斥于参与开发美国陆上资源的活动之外”,其主要关注点就是“对美国海岸附近的活动……实行必要的管制,以防止矿物资源的耗竭……并对接近美国海岸的外国人的活动进行管理”。
这一“大陆架”理论逐渐被其他国家接受,仅仅过了五年,就有30多个国家效仿美国,对大陆架提出权利要求。
有鉴于此,世界各国开始要求联合国编纂海洋法。1947年,国际法委员会成立,海洋法成为其最优先考虑的议题。1958年、1960年,两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主题就是审议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有关领海、公海、渔业和大陆架的条款,因分歧过大而未能达成有效协议。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经过长达十年的马拉松式的讨论,终于在1982年4月30日,以130票赞成、4票反对、17票弃权的绝对优势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这也是人类历史上首部致力于维持海洋秩序的法律文件。
一旦涉及多方的利益问题,很多事情就不是一部法律能够彻底解决的了。海洋法的诞生不仅没有解决争议,反而引发出更多问题,因为它使得更多国家认识到维护海洋国土主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随着陆地资源的日益枯竭,广袤的海洋成为下一个争夺的对象。现在有了法律依据,每个沿海国家都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利,占有自己应得的资源,致使全世界的三百多处海域存有划界纠纷,一千多个岛屿处于争议状态,当今世界的绝大部分冲突都与海洋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有关海洋的这些名词,你真的懂了吗
在有关海洋的介绍中,经常会看到诸如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专有名词,这些名词是如何产生、它们具体指的是什么呢?
在海洋法中最早明确的概念是“领海”,它指的是“沿海国根据主权规定的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包括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由该国行使主权”。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正式说法就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在20世纪之前,有关领海的称谓多种多样,如海水带、沿岸水、领水等。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最后议定书的草案中认定,“领海”
一称在各种称谓中最为合适,此后的海洋法成文中都统一使用“领海”代指这一水域。
而与此相对应的领海制度及其概念的确立也有一段相当长的历史。早在中世纪,一些国家就已经对海洋的某些区域提出了权利主张,主要涉及的是航行范围。据考证,罗马教皇卜尼法斯八世(公元1235-1303年)在其诏书的第六卷中曾提出,“沿岸水域属于沿岸国家”。在他之后的意大利人巴托拉斯(公元1314-1357年)明确指出,意大利的君主对沿海100海里范围内的邻接岛屿享有主权,对岛屿之间的水域也拥有权利。到了17世纪,意大利法学家真利提斯在其著作《西班牙辩护论》中论述了一国对其沿岸水域享有管辖权的观点,他认为“沿岸水域是毗连海岸所属国领土的延续”,因其极具说服力的阐述,有关领海的初步概念逐渐被人们接受,并反映在国际法中。格劳秀斯起初坚持海洋是人类“共有物”的观点,但到1625年以后,他也承认“如果一个人有一支舰队,能够控制这一部分海面,那么这一部分海面就是属于一个人的”,这同样适用于国家,只要该国能控制其邻近海域,那么它就对这片海域拥有权力,这也成了以后建立领海的依据。
1702年,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提出了著名的“大炮射程规则”,即由于对沿海国的占有权是从陆地到权力所及的地方,所以“最好的规则就是以大炮射程所及的范围为限”。1782年,西西里的外交官加林尼提议,按照当时大炮射程的最远距离--3海里作为领海宽度,为地中海国家普遍接受。
19世纪,领海的概念已得到普遍认可,但就自己的领海到底有多宽却始终存有分歧,英美等国坚持3海里原则;而以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丹麦、瑞典等)为代表的国家则认定领海宽度为4海里;西班牙、葡萄牙则主张以6海里为界。法国学者卢梭曾说,“领海宽度,当今不存在任何具有普遍效力的国际规定,因而各国有权自行规定领海宽度”。
1930年,海牙国际会议首次将领海问题提到国际议事日程中,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经过多次讨价还价,有关领海宽度长达数百年的争论才得以达成妥协,公约第三条规定,“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在领海宽度问题上,中国方面也经历了几次变更。1899年,清政府曾与墨西哥签订过《中墨友好通商条约》,其中规定:“彼此均以海岸去地3里格(1里格相当于3海里)为水界,以退潮时为准”。也就是说,当时中国认可的领海为9海里,但这仅适用于海关监管,至于领海的主权要求,对当时受列强压迫、毫无权力可言的清政府来说,根本不在其考虑范围之内。在1930年召开的海牙国际法会议上,国民党政府追随英美,坚持3海里领海主张,并于1931年4月颁文,规定“领海范围为3海里,缉私界定为12海里”,即中国的领海为3海里宽,而海关监管范围为12海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立场是沿海国有权确定自己的领海宽度。1958年,我国政府发表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在领海之外还有一定宽度的海域供沿海国为保护其特定权益而行使一定的管辖权,如进行海关监管、防止走私和非法入境、实施卫生检疫等事项,此片水域即毗连区。与领海不同,在这片水域中,沿海国是不享有完全主权的。它是一个缓冲区,以保证在沿海国的领海或陆地不会发生不利于安全的事件,有了这片区域,可使沿海国对于即将或可能发生的某些违法行为有充分的应对和制止的时间,以将其扼杀在摇篮里。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毗连区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4海里”。事实上,这24海里包括了领海的12海里。也就是说,按现行海洋法的规则,真正意义上的毗连区只有12海里而已。
与领海制度一样,毗连区制度也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它的施行甚至可追溯到远古时期,比领海观念的产生要早得多,只不过当时更多地被认为是“领海”,而非现代意义上的毗连区。毗连区在其产生过程中,同样有过各色名称,如邻接区、保护区、专门管辖区等,至于其具体的实践内容因国而异。最早实行毗连区制度的是英国,它在1736年制定并通过了《游弋法》(又称《徘徊法》),是为历史上首部有关毗连区的法律文件。该法令规定,“英国对其海岸8里格(24海里)以内的海域上的船舶行使监督检查权,凡在该海域内运载违禁品者,船、货均予以没收或罚款”。其后又通过法律先后建立防止走私区、6海里内检疫办法。1876年,英国废止上述法令,代之以《海关统一法》,保留对3里格海域内的本国船只进行缉私检查的权力。
美国也是较早实行毗连区制度的国家。1799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规定,“对任何驶经美国港口的船舶得在4里格范围内行使登临检查权,以制止和惩治违反关税制度的行为”。1935年的《反走私法》更是授权总统在12海里以外的公海区划出一定区域以防止走私,其宽度可外延至50-100海里不等。
继英美之后,许多国家根据本国利益需要,纷纷立法以在领海之外设立多种特定毗连区或专门管制区。随着领海制度的确立和成熟,毗连区制度也被更广泛地接受和实践。在1930年海牙国际法会议期间,很多拉美国家都建立起毗连区。也是在这次会议上,毗连区的概念、性质和地位以国际法的形式得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