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超值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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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章 殖民地(11)

除了上述两个殖民地外,英、荷两国没有在东印度建立任何大的殖民地,不过他们以前征服了东印度的许多地方。但是,在他们统治新归属的人民时,还是采用了这种特许公司管理的方法。听人说,在盛产香料的岛上,对于丰收年份所产的香料,荷兰人担心剩余太多不能提供高利润,便将那些过多的香料全部焚毁。而对于他们还未占为殖民地的岛上,他们对采集丁香丁香,木樨科丁香属落叶灌木或小乔木,因花筒细长如钉且香故名。——译者注和豆蔲豆蔻,多年生常绿草本植物,产岭南;高丈许,外形像芭蕉,叶大,披针形,花淡黄色,秋季结实,果实扁球形,种子像石榴子,可入药,有香味;可用于化湿消痞,行气温中,开胃消食。用于湿浊中阻,不思饮食,湿温初起,胸闷不饥,寒湿呕逆,胸腹胀痛,食积不消;生于山沟阴湿处。——译者注花叶的人则提供一种奖励。正是由于这种不适当的政策,那些天然生长在那里的植物,如今都快要灭绝了。对于他们已占为殖民地的岛,他们也极大地减少这类植物。一旦他们岛上的产物超过了自己市场上的需求,他们就会担心土著人会将剩余部分运往其他国家,因此,对他们来说,保持垄断的最好方式,是使产物不超过自己市场的需求。他们曾经对马鲁古群岛做过多种类似这样的行为,例如,为了给自己的少数守军以及不时来运香料的船只提供新鲜食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他们减少了岛上的人口。然而,相比之下,殖民岛屿在葡萄牙的垄断统治下,人口依然稠密。不过,英国的公司当时还没有充足的时间对孟加拉造成那样的破坏。但英国政府的确有这样的计划。例如,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分支机构的领导者,经常会以防止粮食缺乏为借口,命令农民挖掉罂粟罂粟是罂粟科植物,是制取鸦片的主要原料,同时其提取物也是多种镇静剂的来源,如吗啡、蒂巴因、******、******、那可丁等。——译者注用于种植稻米或其他谷物。但其真正目的,是将自己手中的大量鸦片以高价脱销。有的时候,当他们预料到鸦片将可以获得较高利润时,他们又命令农民挖掉稻米或其他谷物来种植罂粟。公司的职员,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几次想要垄断国外和国内最重要的贸易部门。一旦允许他们一直这样做,那么他们早晚都会想要垄断其他特殊商品的生产,将其数量限制在他们所能购买的数量内,以致在出售时他们可以获得高利润。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公司的政策在一两个世纪里,和荷兰的政策一样,非常具有破坏性。

然而,这些公司作为所征服地区的“统治者”,如果实施这种破坏性的计划,其实是最违背公司的利益的。因为,几乎所有国家统治者的收入,都必须依靠人民。人民的收入越大,土地劳动年产量越高,他们缴纳给统治者的也就越多。因此,统治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应当尽可能地增加土地年产量。尤其是那些主要由土地地租来提高收入的国家,如孟加拉,土地年产量就更是统治者的利益了。我们都知道,地租一定是与生产物的数量和价值成比例的,而市场范围决定着生产物的数量与价值。生产物的数量,多少会适应有购买能力的人的消费;而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又是和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成比例的。因此,统治者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一方面应当为国家生产物开拓最广泛的市场,并且允许最自由的贸易,尽可能地增加购买者的人数和促进竞争;另一方面,不仅应当废除所有的垄断,而且应当废除对本国生产物国内运输、出口以及外国商品进口的限制。这样一来,他就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生产物的数量和价值,从而增加自己享有的生产物,也就是增加自己的收入。

但是,商人团体不可能将自己作为“统治者”看待,即使他们真正成为统治者。对他们来说,买入然后卖出这样的贸易,是他们的主要业务;他们的想法也很特别,那就是统治者的地位是商人地位的附属物,统治者是为商人利益服务的,换言之,统治者的地位,就是为了使他们在印度以低价购买商品,之后在欧洲出售以获得高利润。为了这个目的,他们想把自己“统治”的市场上的所有竞争者都排斥出去,或者减少那里的剩余生产物,使其产量供自己的需要即可,也就是说,使他们能在欧洲出售时获得高额利润。于是,几乎在所有的情况下,他们作为商人的特性使他们愿意获得垄断者暂时的小利润,而不愿意获得“统治者”长远的大利润,并且他们逐渐地像荷兰人对待马鲁古一样,对待他们自己“统治”的地区。东印度公司作为“统治者”时,它的利益就在于低价出售从欧洲运往印度的货物,而高价出售从印度运往欧洲的货物。这时,它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一致。但当它作为商人时,它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则是相反的。

这样的管理方式,对欧洲的统治来说就是一个无法弥补的错误,对印度来说更是如此。这种管理机构和一个商人协会无异。商人的职业,其实是令人尊敬的,但在世界上任何国家,这种职业都没有给人民带来压迫,更没有使用暴力让人民服从。如果这样的商人协会,是靠武力来迫使人民服从的话,那么,可想而知,他们的政府也一定是一个依靠武力执行命令的政府。本来,他们的本职工作是作为一个商人,受主人委托出售欧洲货物,并买回印度货物,即尽量低价购入高价出售,从而在特定市场上排除所有的竞争者。然而,现在他们在被征服的地区有了管理者的身份。因此,“统治”和管理一样,对公司的贸易来说,影响是相同的。它使政府服务于垄断贸易的利益,因而阻碍当地部分剩余生产物的自然生长,使其在满足该公司的需要范围内。

另外,所有的公司职员,都多少为自己的利益而经营贸易,就算禁止也没有用。这时,因为这些公司职员不但有经营贸易的手段,而且他们的办公地点也在万里以外,基本上不受公司领导人的监视,因而要他们放弃所有为自己利益打算的营业(相当于放弃所有发财的希望),仅仅依靠公司所发放的不太可能增加的薪水(通常和公司贸易的真实利润相称),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禁止公司职员为自己的利益经营贸易,只是给了公司上级人员压迫下级人员的一个借口而已,不会有其他的结果。这些公司人员,会尽量仿效公司的贸易方式,从而设立有利于自己的个人垄断贸易。如果任由他们自由行为的话,他们就会公开且直接地建立这种垄断,从而禁止其他人民经营他们要经营的那种货物贸易。这似乎是建立垄断最好的一种方法。就算欧洲的法令禁止他们这样做,他们也会秘密地建立这种垄断,那时,国家受到的损失可能更大。因为,他们一般是以代理人的身份秘密进行这种贸易,如果有人干涉他们,他们就会借用政府的权力,颠倒是非地加以限制和破坏。由于公司的贸易,只限定在欧洲贸易和一部分国外贸易,因此,公司人员的私人贸易,能比公司贸易提供更多的商品,它可以不受限制地向国内外所有部门提供商品。前面已经讲到,公司的垄断,会阻碍在贸易自由时出口到欧洲的那部分剩余生产物的生长;然而,公司人员的垄断,则会阻碍他们经营的所有产物的生长(包括国内消费和出口国外的产物),最后会破坏全国的耕作,减少全国的人口数。并且就公司人员经营的那些产物(包括生活必需品)的数量,将被限制到他们能够购买以及他们可以获得利润的范围内。

另外,由于这些公司职员所处地位的性质,他们会采用更苛刻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并损害国家的利益。对他们来说,国家是他们公司统治的,国家的利益也是由公司来提供的。国家并不等于他们自己。他们明白,他们公司的真实利益和属国的利益是一致的;即使公司损害属国的利益,也是出于无知的重商主义偏见。然而,公司职员的真实利益和属国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因此,就算是最伟大的智者,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还是会损害属国的利益。欧洲发布的条例,虽然没有多大效果,但是大部分用意是好的;然而在印度的工作人员订立的条例,虽然更为有效,但都是极为邪恶的。这也是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这些公司人员想尽快离开国家,和政府脱离关系。对他们来说,在他们离去之后,即使地震毁掉了那个国家,也不关他们的事。

以上谈到的内容,并不是贬低所有东印度公司人员的人格,也不是要贬低任何个别人员的人格。我埋怨的是这些人员所处的地位和政治组织形式。他们的地位决定了他们的行为;因为那些咒骂他们的人的行为也不见得会更好。马得拉斯马得拉斯,即现在的金奈,南印度东岸的一座城市。它坐落于孟加拉湾的岸边,是泰米尔纳德邦的首府,印度第四大都市。——译者注和加尔各答的议会在有关战争和商事上的几次决定,就犹如罗马共和国强盛时期的元老院那样英明果断。虽然这些议会成员的职业,都不和战争及政治有关。但是,他们即使没有受到教育、没有经验或者榜样,也能形成优秀的品质和德行。这一点,也许就连他们自己也没有意识到。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是他们的地位,促使他们做出了某些高尚或者不高尚的行为。

总之,无论哪一点,这种特许公司的管理都是有害的;对于设立这种公司的国家,它多少会造成损害,而对于被这种公司统治的国家,则一定会带来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