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超值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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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奖励金(4)

除了农民之外,享有适当保护和奖励的谷物商人,是最有利于谷物种植事业发展的。谷物商人的业务对农民的业务的促进,就如批发商人促进制造业者的业务一样。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批发商人为制造业者提供了市场。当商品制造完成时,批发商人就立即将商品购买走了,甚至在商品未制成之前,他们就已预付了定金,这样一来,制造业者就可以将自己的所有资本,甚至更大的资本投入制造业中。与将货物直接卖给消费者和零售商人相比,将货物卖给批发商人对制造业者更有利。二是批发商人的资本能够补偿制造业者投入的资本。在大小资本所有者之间的交往中,大的资本所有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总是愿意扶持小的资本所有者,甚至在他们有破产危险的情形下援助他们。

因此,如果农民和谷物商人之间的关系也能普遍地建立起来,那么其结果也是有利于农民的。农民可以将所有资本或者更多资本,不断地投到土地耕作上。虽然农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更容易遭受灾害,但是,当农民和谷物商人建立了这种来往后,无论发生哪种灾害,富裕的谷物商人都愿意帮助他们并且有能力帮助他们。于是,他们也就不用像现在这样寄希望于地主的大发慈悲了。如果这种来往被普遍地建立起来——虽然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农民能够把所有农业资本从其他不适当的用途转移到土地耕作上来;如果在必要时有一个更大的资本来扶助农业资本,那么全国的土地将发生多么巨大、多么广泛的改良,是我们难以想象的。

可以说,爱德华六世尽可能防止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中介的做法,实际上是在抵制一种对人们有益的贸易。事实上,如果这种贸易是自由进行的,那么它不仅可以最好地解决粮食不足问题,甚至还可以预防这种灾祸。因此,除了农民外,谷物商人的业务是最有利于谷物生产的了。不过,后来的几个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缓和了一些。例如,这些法规先后规定,当每夸脱小麦价格不超过20先令、24先令、32先令或40先令时,人们可以囤积谷物。最后,查理二世第15年第7号法令规定,在每夸脱小麦价格不超过48先令时,只要不是垄断者(购买谷物后在3个月内在同一市场售卖的人)囤积谷物或购买谷物以待出售,出售小麦都被认为是合法的。这项法令总算给予了内地谷物商人应有的贸易自由。乔治三世第12年的法令,将先前其他取缔囤积和垄断的法令都予以废止了,但并没有解除查理二世第15年法令所设的限制。

在一定程度上,查理二世第15年的法令,实际上保留了两种非常不合理的偏见。

第一,该法令认为,当每夸脱小麦价格涨到48先令——其他各种谷物也相应涨价时,这时候囤积谷物很可能对人民不利。但是,根据以上明显的论述,内地谷物商人的囤积,实际上并不会影响谷物价格,所以也不会对人民有害。而且,48先令虽然说很高,但在歉收的年份里,却是谷物刚刚收获时常有的价格。那时候,新的收获谷物一点也没有卖出,所以任何人都不会认为,囤积新收获谷物会对人民不利。

第二,该法令认为,谷物最容易在某一价格时被人垄断(或囤积),之后又在同一市场内出售,这样将会对人民不利。但实际上,商人会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决定。比如,某个市场整个季节可能不会有充足的供给,不久谷物便会涨价,这时他就会决定在该市场大量收购谷物,以备将来出售。如果他的判断是错的,即谷物价格并没有上涨,那么他不仅会损失投入资本的所有利润,还会损失储藏谷物的费用,也即损失他投入的一部分资本。与个别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相比,他自己所遭受的损失要大得多。虽然说,在某一时期,个别人因为他的囤积可能购买不到谷物,但在此后的任何时期,他们都能以和以前同样低的价格购买到谷物。相反,如果他的判断是对的,则他的行为不但不会对人民大众有害,反而对他们有益的,即使他们早点儿知道粮食不足的问题,不至于后来强烈地感到粮食不足。如果他们忽视季节的实际不足情况,在目前价格低时大量消费,那么后来他们就一定会强烈地感受到粮食不足所带来的痛苦。此外,如果粮食不足是真正的不足,谷物商人出于对人们利益的考虑,也应当把这种痛苦尽可能平均分散到1年的每个月、每个星期或每一天中。从以上可以看出,和其他没有利害关系的人相比,谷物商人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需要研究并尽可能地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这一重要的商业活动,理所当然应当完全由他负责。也就是说,谷物贸易在国内市场的供给上,应当完全自由。

人们对囤积和垄断的畏惧,就如同他们对妖术的畏惧一样。一般来说,那些因妖术而被判罪的人是无辜的,同样地,因囤积垄断被判罪的人,也是无辜的。禁止告发妖术的法律,可以使人们不能出于自己的恶意,而控告他们的邻人犯有这种想象中的罪,这似乎可以有效地消除人们对妖术的畏惧。同样,恢复内地谷物贸易完全自由的法律,也许能有效地消除世人对囤积和垄断的畏惧。

虽然说查理二世第15年第7号法令有各种缺点,但是和其他法律相比,它在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和促进耕作方面,作用很大。这项法令,也曾经使内地谷物贸易享受到了自由的保护。并且,内地贸易在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和促进耕作两方面,比进出口贸易要有效得多。据上述那位学识渊博的作者的统计,英国每年平均进口和平均消费的各种谷物量之间的比例是1∶570。因此,在国内市场供给方面,内地贸易的重要性,是进口贸易的570倍。同样,根据他的计算,英国每年平均出口的各种谷物量,只占年产量的1∶30。因此,在给本国产物提供市场以奖励耕作方面,内地贸易的重要性是出口贸易的30倍。

我先要说明的是,我不太相信这种政治性的统计,因此不想证明上述两种计算是否正确。之所以在这里引述,只是为了说明,在一个理性并且有经验的人来看,谷物的国内贸易比国外贸易似乎要重要得多。奖励金制度设立前那几年谷价的极大下降,也许在一定程度上是查理二世那项法令造成的结果(大约在25年前,这项法令就已颁布,因此也有足够长的时间产生这样的结果)。

对于其他三种谷物贸易部门,我就简单地描述一下。

第二种贸易是进口外国谷物供国内消费的贸易。这种贸易明显有助于国内市场的直接供给,因此也是有利于人民大众的。虽然它会略微降低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但是不会降低谷物的真实价值,也就是说,不会减少谷物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假若进口随时都是自由的,那么我国农民和乡绅每年出售谷物所得的货币,应该会比目前要少(目前大部分时间里是禁止进口的)。但他们所得的货币,比现在的等额货币有更高的价值,可以购买更多的其他物品,雇用更多的劳动者。他们的真实财富虽表现为较少的银量,但价值却不会比现在少;他们所能耕种的谷物,也不会比现在少。因此,如果谷物的货币价格跌落、银的真实价值上升,其他商品价格略微降低,那么国内产业将在所有外国市场上获得一定的利益,从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但在国内谷物市场范围内,谷物的货币价格仍然会与种植谷物国的一般产业保持一定的比例,或是和与谷物交换的他物的价格或生产人数保持一定的比例。对所有国家来说,国内市场都是谷物最近、最方便、最大和最重要的市场。并且,这个市场会因为谷物货币价格下降导致银的真实价值上升而不断扩大,因此,与其说谷物货币价格下降会阻碍谷物生产,不如说它会促进谷物生产。

查理二世第22年第13号法令规定:“在国内市场上,当每夸脱小麦价格低于53先令4便士时,每夸脱进口小麦需纳税16先令;当每夸脱小麦价格低于4镑时,每夸脱进口小麦需纳税8先令。”前一价格,17世纪以前小麦非常不足的时候出现过;而后一价格,据我所知从没有出现过。其实,根据这个法令的规定,当小麦价格未涨到前一价格之前,缴纳的重税实际上就相当于禁止其进口;而在小麦价格未涨到后一价格之前,也要缴纳这么重的税。

其他各种限制谷物进口的税率和关税,差不多也是一样的繁重。并且,后来的法令还不断地加重了这种税。在歉收年份里,由于法律的严苛,人们遭受的痛苦可能是很大的。不过在歉收年份,这些法律被停止施行,实施的是一些暂时条例,一般都允许在一定时期内进口外国谷物。其实,这种暂行条例的实施,就已完全说明那些法律的不适当性了。

虽然限制进口的制度先于奖励金制度,但其精神和原则与后者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只不过奖励金制度建立以后,无论这些限制进口的政策本身是否有害,这时实施这些政策都是必要的。例如,假设每夸脱小麦价格在48先令左右,若能够自由进口外国谷物,或进口只需缴纳小额的税,那么有人可能会为了获得奖励金而再把谷物出口,这样不仅会减少国家收入,也会完全偏离扩大本国产物的市场的目的,而是在扩大外国产物的市场了。

第三种贸易是出口谷物供外国消费的贸易。虽然它对满足国内市场需求没有直接作用,但是有间接作用。通常,当国内生产或进口的谷物,多于消费需要的谷物时,无论出口的谷物是来自本国生产还是从外国进口的,国内市场的需求仍然是可以得到满足的。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剩余量不能出口,那么生产者将会仅按国内市场消费需要而生产,而进口者也将只按国内市场消费需求进口。与此相同,提供商品的商人们每天都在担心货物不能全部卖完,导致的结果是市场总是出现存货不足的情况。禁止出口,就会抑制国内的土地改良与耕作,致使谷物的供给不超过本国国民的需要;而出口自由,不但可以促进国内耕作事业,而且可以向外国提供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