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洛克谈人权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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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论政治社会(2)

前面已经论证,人们既然生来就享有完全自由的权利,并和世界上其他任何人或许多人相等,不受控制地享有自然法的一切权利和利益,那么他就自然享有一种权力,不但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与财产……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损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认为其他人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加以裁判与处罚,甚至在他认为罪行严重而有此必要时,处以死刑。但是,政治社会本身如果不具有保护所有财产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能成其为政治社会,也不能继续存在;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在这个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给社会处理。于是每一个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律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通过那些由社会授权执行这些法律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一个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何成员对社会的犯罪;这样就容易辨别谁是和谁不是共同处在一个政治社会中。凡是结合成为一个团体的许多人,具有共同制订的法律,以及可以向其申诉机关的。有权判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与处罚罪犯的司法机关,他们彼此都处在公民社会中;但是那些不具有这种共同申诉……我是指在人世间而言……的人们,还是处在自然状态中,因为既然再没有其他的裁判者,各人自己就是裁判者和执行人。这种情况像我在前面已经说明的,是纯粹的自然状态。

由此可见,国家有权力对社会成员之间所犯的罪行规定其应得的惩罚(这就是制订法律的权力),也有权处罚不属于这个社会的任何人对这个社会的任何成员所造成的损害(这就是关于战争与和平的权力);所有这些都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的财产。但是,虽然加入了政治社会而成为某个国家所有成员的人因此放弃了他为执行他的私人判决而处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力,然而由于他已经把他能够向官长申诉的一切案件的犯罪判决交给立法机关,他同时也就给了国家一种权力,即在国家对他有此需要时,使用他的力量去执行国家的判决;这些其实就是他自己的判决,是由他自己或者他的代表所作出的判决。这就是公民社会的立法权与执行权的起源,这种权力须根据长期有效的法律来决定应该怎样处罚发生在国家中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根据以当时实际情况为依据的临时的判断来决定应怎样对外来的侵害加以处罚;在这两方面遇有必要时,都可以使用全体成员的所有力量。

因此,不论在任何地方,不论有多少人这样地结合成一个社会,从而人人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在那里。也只有在那里才有一个政治的或者公民的社会。其形成的情形是:或者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任何数量的人们,进入社会以组成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置于一个有最高统治权的政府之下,不然就是任何人自己加入并参加一个已经成立的政府。这样,他就授权给社会,同时授权给社会的立法机关(这和授权给社会的性质一样),根据社会公共福利的要求为其制订法律,而他本人对于这些法律的执行也有(把它们看作自己的判决一样)尽力协助的义务。设置在人世间的裁判者有权裁判一切争端与防止国家的任何成员可能受到的损害,这个裁判者就是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所委任的官长,而由于这种裁判者的设置,人们便脱离自然的状态,进入一个有国家的状态。而无论在什么地方,如果任何数量的人们不管怎样地结合起来,但没有这种可以向某机关申诉的裁判权力,他们就仍处在自然状态中。

所以很明显,虽然有些人认为君主****政体是世界上唯一的政体,其实这是和公民社会不相调和的,因而它完全不可能是公民政府的一种形式。因为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且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合适的地方正是由于人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产生的,于是设置一个明确的权威,当这社会的任一成员都受到任何损害或发生任何争执的时候,可以向它申诉,而这社会的每一成员也必须对它服从。当人们没有这样的权威可以向其申诉并裁决他们之间的争论时,这些人仍处在自然状态中。因此每一个****君主就其统治下的人们来说,也是处在自然状态中。

只要有人被认为独揽一切,握有全部立法与执行的权力,那就不存在裁判者;由君主或他的命令所造成的损失或者不幸,就无法向公正无私同有权裁判的人提出申诉,通过他的裁决可以期望得到救济与解决。因此,这样一个人,不论是使用什么称号……沙皇。大君或叫什么都可以……与其统治下的一切人,如同和其他的人类一样,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如果任何两个人都处在这样的境地,既没有长期有效的法规,也没有在人世间可以向其申诉的共同裁判人,来裁决他们之间权利的纠纷,那么他们还是处在自然状态与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处之下。对于一个****君主的臣民或不如说是奴隶来说,只有这个可悲的区别:在通常的自然状态中,他享有判断自己的权利并尽力加以维护的自由。而现在呢,当他的财产受到他的君主的意志由他命令的侵犯时,他非但不像处在社会中的人们所应享有的那样享有申诉的权利,而且,好像他已经从理性动物的共同状态中贬降下去似的,被剥夺了裁判或者保卫他的权利的自由;从而有遭受各种灾难与不幸的危险,而这些灾难和不幸是很可能由一个既处在不受拘束的自然状态而又因受人谄谀逢迎以致品德堕落并且掌握着权力的人造成的。

谁认为绝对权力能净化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在美洲森林里横行不法的人,在王位上大概也不会好多少;当他身居王位时,或许会找出学说与宗教来为他加于他的臣民的一切行为辩解,而刀剑可以立刻使一切敢于责难他的人保持沉默。这种君主政体发展到完备阶段时,君主****下的保护是什么样的情况,那种保护使君主们成为他们国家中的怎样的家长,能使公民社会的幸福和安全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我们只要研究一下近来锡兰的情况就更容易了解了。

诚然,臣民在****君主国乃至在世界上其他的政府之下,有权利向法律与法官们申诉,来裁判臣民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执,并阻止任何暴行。这人人都认为是必要的,而且相信,凡是想要剥夺这种权利的人,应当被认为是社会与人类的公敌。但是这是否出于对社会与人类的真正的爱和我们大家彼此应有的善心,却有理由加以怀疑。这不过是每一个爱好他自己的权力。利益或强大的人可能而且一定自然地会做出的行径,使那些只是为他的快乐和好处而劳动和作苦工的牲畜不要互相伤害或残杀;得到如此照顾的原因,不是由于主人对它们有什么爱心,而是为了爱他自己与它们的给他带来的好处。假如有人问,在这种状态之下,有什么安全与保障可以防止这个****统治者的暴行和压迫,这个问题本身很难容忍。人们就会立即告诉你,只要问起安全就死有余辜。他们将承认,在臣民彼此之间,为了他们相互的安宁和安全,必须有措施。法律与法官;但就统治者来说,他应该是绝对的,超过这种种情况之上的;因为他有权力可以作更多的害人的坏事,他的所做所为是合法的。如果你问起,怎样可以防御最强有力者之手势必会做出的暴行或者损害,这就立刻成为谋反与叛变的呼声。这仿佛是当人们摆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时,他们同意,除一人之外,大家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但是他一个人仍然可以保留自然状态中的全部自由,而这种自由由于他掌握权力而有所扩大,并因免于受罚而变得肆无忌惮。这就是认为人们竟然如此愚蠢,他们注意不受狸猫或者狐狸的可能搅扰,却甘愿被狮子所吞食,并且还认为这是安全的。

但是,不论花言巧语的人怎样来欺骗人们的理智,它也不会蒙蔽了人们的感觉。当他们发觉有人不论处于任何地位,已不受他们所属的公民和社会约束,而他们对于可能从他的方面受到的伤害在人世间又无法申诉时,他们会认为对这样一个人来说,他们是处在自然状态中,因为他们发现他就是处于这种状态;并且当他们能够时,就会尽快设法在公民社会中享有安全与保障,而安全和保障是原先建立公民社会的目标,也是他们参加公民社会的目标。所以,虽然起初(关于这一点下文再加详论)或许有一个品质优良的人,在其余的人中间享有威望,大家尊崇他的善良与美德,仿佛把他当作一种自然的权威,于是享有仲裁他们之间纠纷的权力的主要统治权便基于一种默许的同意而归他掌握,他们除了确信他的公正和智慧以外,并无其他保证。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初民时代漫不经心和缺乏预见的天真心理所造成的种种惯例便带有权威与(有些人要使我们相信的)神圣的性质,同时另一类型的继承者也产生了,到了这个时候,人民感到他们的财产在这个政府下不像以前那样能够获得保障(殊不知政府除了保护财产之外,没有其他目的),因此他们非把立法权交给人们的集合体(你称之为参议院。议会等等),就不会感到安全与安心,也不会认为自己是处在公民社会中。采用这种办法,每一个个人和其他最卑贱的人都平等地受制于那些他自己作为立法机关的一部分所订定的法律。法律一经制定,谁也不可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的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任何人要为所欲为就不免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人们对于他所做出的任何有害行动在人世间无处通过申诉而得到赔偿或保障,我要问,他是否还完全处在自然状态中,因而不能成为那个公民社会的一部分或者一个成员。除非有人说自然状态和公民社会是一回事,我从未遇到曾下这种肯定的断言,狂妄得唯恐天下不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