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既把人造成这样一种动物,按照上帝的判断他是不宜于单独生活,就使他处于必要。方便和爱好的强烈要求下,迫使他加入社会,并使他具有理智与语言以便继续社会生活并享受社会生活。社会的最初阶段是产生在夫妻之间,这是父母与儿女之间社会的开端;以后又加上了主仆之间的社会。所有这些关系当然可以而且通常也确实会合在一起而构成一个家庭,其主人或者联合主妇具有适合于家庭的某种统治;然而,我们从下文可以看出,这些社会,不论个别的或者联合在一起,都不可能形成政治社会,假如我们对每种社会的不同目的、关系和范围加以考虑的话。
基于男女之间的自愿合约而构成夫妻社会。虽然它主要包含着为其主要目的。即生殖所必需的那种对彼此身体的共有和权利,然而它还带有互相扶养与帮助以及对于利益的共享,为巩固他们的互相照顾和亲密感情不仅必要,而且亦为他们共同的子女所必要,因为他们的子女有权利得到他们的养育和扶持,直到他们能够自立为止。
男女间结合为的不仅是生殖,而且是种族的绵延,所以男女间的这种结合,即使在生育之后,还应该在有必要的养育和扶持儿童的期间维持下去,这是因为儿童应该得到生身父母的保育扶持,直到他们能够自立谋生为止。无限智慧的创世主对他亲手造成的创造物所树立的这条准规则,我们看到是为低等动物所坚决服从的。在那些以草为饲料的胎生动物中,雌雄之间在交配行为后即不再保持结合,因为母乳在幼兽自己能吃草以前已足够维持其生存,雄兽只是传种,不再过问雌兽或幼兽,对它们的扶养不能有所贡献。但在猛兽中,雌雄的结合比较长久些,这是因为雌兽单靠它自己捕获的东西不够维持它自己并养活它的为数较多的幼兽,而捕食其他动物比起以草为饲料来是个更费力更危险的生活方式,这就必须依靠雄兽帮助扶养它们的共同家庭,因为幼兽在自己能够捕食以前,只能靠雌雄兽的共同照顾才能生存。在所有的鸟类中的情况也是一样(除掉某些家禽,由于有足够的饲料,因而雄的不必饲养照顾幼禽),幼禽在巢内需要喂饲料,雌雄继续配偶一直到幼禽能够起飞和自己觅食为止。
这就是人类的男女结合为什么比其他动物的结合较为长久的主要的……如果不是唯一的……理由。这是因为在女人所生的孩子尚未脱离对其父母的帮助和扶持的依赖,自己还无法去谋生和一切都须从他的父母得到帮助的时候,女人即又可能怀孕,而且事实上往往重新怀孕,又生出一个孩子来。在这种情况下,父亲既有照管和扶养他的子女的责任,就有义务和同一个妇女继续维持夫妻社会;这要比其他动物时间长,因为其他动物都在再度生育的季节到来之前,它们的幼小动物已能自谋生存,两性的结合自然而然地解散了,直到婚姻之神在他一年一度的季节里又召唤它们另选新配偶的时候为止,它们是完全自由的。人们在这里不能不赞美伟大创世主的智慧,他既赋予人以一种能为将来准备又能供应目前需要的先见与能力,就也将使夫妻的社会有必要比其他动物的两性结合更为持久,从而可以鼓励他们的勤劳,可以使他们的利益结合得更紧密,以便对于他们共同的子女提供给养并进行储藏,而夫妻社会如果随意结合或者经常很容易地宣告解散,那就会大大地危害他们共同的子女。
不过,虽然这些对人类的约束使夫妻关系比其他动物较为牢固与持久,人们却有理由可以问,为什么这种保障生殖和教育并照顾到继承的合约,不可能与其他任何自愿的契约那样,基于同意。或在一定时间。或根据某些条件而使它终止呢,因为就事情的性质与目的来看,这并不总是终身的……我指的是不受任何规定所有这类合约为永久性的明文法约束的这样一些契约。
但是,虽然夫妻仅有同一的共同关系,然而由于对其各有不同的理解,他们不可避免地有时也会有不同的意志;因此有必要使最后的决定……即统治……有所归属,这就自然而然地落在较为能干和强健的男子身上了。但是这只限于有关他们共同利益和财产的事情,妻子仍然充分地保有由契约规定为她的特有权利的事项,至少她所给予丈夫的支配她的生命的权力并不大于她所享有的支配丈夫的生命的权力。丈夫的权力既然远不及一个****君主的权力,妻子在一些情况下,在自然权利或者他们的契约所许可的范围内,就有与他分离的自由,不论那个契约是他们在自然状态中订立的,还是基于他们所处的国家的习惯或法律订立的;而儿女在分离时应归属父方还是母方,则根据这种契约的规定。
婚姻所要达到的全部目的既是在政府统治下也是在自然状态中取得的,政府官长并不能剥夺夫妻的任何一方为达到这些目的……即生育儿女和在他们共同生活期间的相互支持和帮助……而势必需要的权利或权力,而只能在夫妻之间对这些事情发生争执时进行裁断。如果不是这样,如果绝对主权和生杀大权自然属于丈夫,而为夫妻之间所必要的话,则在不容许丈夫具有这种绝对权威的任何国家中,就不可能有婚姻。但是,既然婚姻的目的并不导致丈夫具有这种权力,夫妻社会的条件就并不能使他具有这种权力,因为这对于婚姻状态是根本不必要的。夫妻的社会在没有这种权力的情况下,也能存在与达到目的;至于财产的共有。处理财产的权力。互相帮助和支持以及属于夫妻社会的其他共同事情,则可以基于结成夫妻社会的契约而有所不同。有所调整,只要与生育和抚养儿女直到他们能够自力谋生为止的精神相符合就行。凡是对结成任何社会的目的并无必要的,对于这种社会就没有必要。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社会,以及属于他们双方的各自的权利与权力,我在前一章里已详加讨论,此处无需再加评述;我认为它显然和政治社会极不相同。
主人和仆人是同历史同样古老的名称,但是获得这些名称的人的条件很不相同。一个自由人向另一人出卖在一定时期内他的劳役用以换取工资,从而使自己成为另一人的仆人;并且,虽然这一行为通常使他处在主人的家庭内,受一般纪律管束,然而这只是给主人以暂时支配他的权力,而且不超越他们之间的契约中所规定的范围。但是另外还有一种仆人,我们以一个特殊的名字叫他们为奴隶,他们是在一次正义战争中被俘获的俘虏,基于自然权利要受他们主人的绝对统辖权与专断权力的支配。像我所说过的,这些人既已放弃了他们的生命权,因而也放弃了他们的自由,丧失了他们的财产……处在奴隶状态中不并能拥有任何财产……他们就不能在那种状态中被认为是政治社会的任何部分,因为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
所以让我们对一个家庭的主人,连同因在一个家庭的对内统治下而结合在一起的妻子。儿女。仆人和奴隶的一切从属关系来考究,尽管这种家庭在其秩序。职务与人数方面类似一个小的国家,但是在它的组织。权力和目的方面也是很不相同的。或者,如果一定要把它看做是一个君主政体,家长如果是其中的****君主的话,那么君主****政体将只有一种极不巩固的与短暂的权力。因为根据前面所说的,很明显的是,就时期和范围而言,一家的主人对于家中的那几个人具有明确而又各不相同的的权力。他除对奴隶以外(不论家庭中有无奴隶,家庭还是家庭,他作为家长的权力还是一般大),对于家庭中的任何成员都没有生杀予夺的立法权;而且他所拥有的权力,一家的女主人也是同样可以具有的。他对于家庭的每一成员既然只拥有极有限的权力,当然就不能对全家享有绝对权力。但是一个家庭或人类的任何其他社会到底是怎样不同于真正的政治社会,我们在探讨政治社会本身是怎样构成时将清楚地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