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乡镇人民政府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范本
××乡(镇)人民政府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及时有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县(市、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乡(镇)管辖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应急救援工作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坚持以保护乘客、船员及救助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最基本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依照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村(居)委会在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发生后,要迅速作出响应,立即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三)依法规范,就近救助原则。乡(镇)、村(居)委会应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和制度,落实责任。以渡口码头建立船舶互救小组,以村社建立水上应急小分队,就近开展水上交通应急工作。
$第二章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称救援指挥部),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乡(镇)长为指挥长,乡(镇)武装部长、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为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乡(镇)政府办公室、武装部、乡(镇)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消防中队、宣传办、财政所、交警中队、医院、民政办、船管站、村(居)委会组成。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镇)安全生产办公室。
第五条 救援指挥部职责:(1)统一领导和协调乡(镇)应急救援工作;(2)调集乡(镇)资源参与应急救援;(3)向上级机关、海事等水上专业应急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4)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船舶、船员、乘客和村民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工作;(5)在上级和海事等专业应急部门到达后,要服从指挥,积极配合;(6)接受县(市、区)水上交通应急反应指挥中心的指令。
第六条 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编制和修订应急救援预案;(2)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单位的职责,指导船舶互救小组和水上应急小分队工作;(3)负责乡(镇)应急救援值班;(4)按照事故报告规定向上级及海事等部门报告事故或险情情况,并通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第七条 乡(镇)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宣传办:负责本乡(镇)事故(险情)信息发布、新闻采访等相关协调工作。
(二)乡(镇)武装部、安全生产办公室:协调和督促各个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事故或险情的报告工作。
(三)乡(镇)公安派出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现场保护,维护区域治安,保障社会秩序;保持陆路交通畅通;有需要时实施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负责死亡技术鉴定。
(四)镇财政所:确保应急反应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五)乡(镇)交警中队:组织调动应急反应所需的车辆,提供陆路交通后勤保障。
(六)乡(镇)医院: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遣120急救中心进行医疗救护;参与抢险救助行动组。
(七)乡(镇)民政办:负责应急反应善后处理;负责落水人员、伤亡人员的救助和尸体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办理遇难人员家属的安置工作。
(八)乡(镇)船管站:调集本乡(镇)船舶船员实施水上救援,对落水人员及遇险渡船进行救助。
第八条 应急救援专门小组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抢险救助组、调查处理组和善后处理组。
(一)抢险救助组:乡(镇)武装、安全生产办公室牵头,公安、船管站等部门和村社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指挥水上交通应急抢险工作,按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指挥,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服从市局相应机构指挥,具体指挥船舶互救小组和水上应急小分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可征用途经船舶参加救援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调查处理组: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船管站参加。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负责事故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做好询问笔录;负责事故(险情)船舶的现场勘察,并做好勘察记录;负责收集有关当事船舶相关物证,提取痕迹,并做好有关送检工作;调查取证结束后,负责事故(险情)的原因分析,并编写事故(险情)调查报告。对由上级政府或海事机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做好配合工作。
(三)善后处理组:由镇政府负责人牵头负责,安监、公安、民政、武装、医院等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镇政府负责协
调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工作,负责伤员救助、善后处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九条 村(居)委会应急救援职责:(1)宣传船舶自救互救知识,提高村民应急救助意识;(2)根据实际情况,发动和组织村民积极参与船舶自救互救活动;(3)指导督促船舶建立和遵守船舶自救互救的乡规民约;(4)落实乡级人
民政府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5)积极组织参加水上应急演练。
$第三章 预防与预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加强对辖区的安全管理,坚持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防止水上交通
事故或险情的发生。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在获知大风暴雨、江河第一次洪峰、洪水陡涨陡落、洪水超过警戒封渡水
位、上游水电站水库放水等影响水上交通安全信息,以及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恶化,节假日船舶运输处于满负荷状态时,应当及时通告到船舶、船员和相关群众。以利船舶、船员和相关群众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水上交通应急预警分为
(一)特别严重风险信息(Ⅰ级):各种突发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大雾、暴雨、大风、雷雨大风、大雪等);特大洪峰的信息;辖段内安全形势严重恶化信息;通航水域水上施工(水上爆破、大坝合龙、水库开闸放水)等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信息。
(二)严重风险信息(Ⅱ级):各种突发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大雾、暴雨、大风、雷雨大风、大雪等);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辖段内安全形势恶化信息。
(三)较重风险信息(Ⅲ级):各种突发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大雾、暴雨、大风、雷雨大风、大雪等);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辖段内安全形势有所恶化信息。
(四)一般风险信息(Ⅳ级):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信息;辖段内安全形势趋于恶化的信息;局部水域通航秩序严重恶
化,或通航条件严重影响船舶安全航行;船舶同类违法行为明显上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节假日期间、旅游旺季,水上运输处于满负荷状态。
$第四章 事故或险情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船管站、公安派出所接到下列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报告时,应立即向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
1.任何客船、渡船、油船、危险品运输船发生的险情。
2.死亡(含失踪)人数1人以上的事故。
3.船舶发生沉没事故。
4.可能造成严重水域污染的事故。
5.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运输事故。
6.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报告的内容:
1.险情(事故)发生的船舶或设施、时间、地点。
2.险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险情(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种类。
4.险情(事故)抢救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险情(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在确定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后,救援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事故报告的等级和规定向县(区市)政府、海事处、交通局、区安监局报告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五章 应急响应与处置
第十五条 事故或险情发生后,船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组织全方位的抢险和应急处理。事故现场附近的船只、设施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参与救助,并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