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财务工作制度规范与流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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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财务日常核算工作管理(2)

(3)账实核对。账实核对分两类:第一类,《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第二类,各种《财产投资明细分类账》账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各种《往来账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的账目核对等,要求每季度核对一次。

四、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所有会计财务处理规范除政府另有法令规定者外,均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会计财务的处理以按权责基础制为前提。

资产

第三条本公司的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及国内外各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各固定资产以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的基础。

第五条应收款项指应收的账款,包含账款及票据,押汇时因汇率变动,其差价应转入兑换收益或损失项下。

第六条一次取得数种资产,而其成本全部或一部分为一总数,且无法明确划分各资产之个别成本时,应依据性质、用途、效能或其市价,求得各资产之分摊基准,分摊其取得成本。

第七条本公司的零用金由出纳保管,以支付小额或临时性的支出或借支之用。

第八条各类资产依税法规定的折旧摊提年限,摊转入当期费用内。

负债

第九条各项负债的入账,以清偿数额为准,如果以资产的取得为资产入账的成本,则为费用的发生,若费用应支付的数额为借款时,为借款的金额。

第十条负债中,应付账款为向工厂订货的成本,如果因为质量问题或有代垫各项费用的情况发生时,应于付款时扣除。

净值

第十一条股本以投资人所投入资产的价值表示。

第十二条股本额的增减数,依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年度有盈余或亏损时,应以本期损益表示,并于下年度转入积盈亏项下。

第十四条结算有盈余时,先依法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后,再依公司章程发放红利及盈余分配,但有累积亏损时,应先为弥补,再为盈余分配。

收入

第十五条本公司的销货收入为出售货品之收入,为国内者,系指货品送至客户处经其签收为限;为国外者系指已经结关者。

第十六条本公司的佣金收入系指代理客户采购所获得之报酬,以及担任媒介面取得的收入;

成本及费用

第十七条销货成本系销货之货品与进货净成本而言,若为出口产品,则包括各项出口费用及佣金支出。

第十八条为提供经营管理之用,出口货品应依批次分别由会计人员依“批次成本计算表”计算各批次的销货成本。

第十九条凡与公司经营有关所发生的一切支出,皆属公司的费用,均应列账记入。

第二十条费用有递延性的,应先以预付科目列账,后于归属期间转正。

第二十一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应依其性质,严格划分。但为顾及账务处理上的方便并配合税法上的规定,下列各项应在当期费用中支出:

1.使用效能在两年以内者。

2.取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小额资产。

决算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将公司经营的结算状况呈总经理核阅。

1.批次成本计算法;

2.比较损益表;

3.资产负债表。

付款

第二十三条货品出口结关后,船务科应该审报海关送来之发票,无误后并将发货单一份转国内科人员核对出口数量,另一份交财务核对厂商请款发票金额是否正确,无误时,则开立请款传票,连同发票经送财务主管签核后,呈权限主管核阅请款。

厂商之发票若迟未寄达,财务科人员除督促外,应于约定之付款票期前办完内部之请款作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会计人员就请款传票之内容及凭证加以审核无误后,盖上会计科目呈总经理批付款。

第二十五条出纳人员依据权限主管核准之请款传票开立禁止背书转让之票据,连同该请款传票呈总经理盖章后办理付款。若有厂商要求免除禁止背书转让或变更约定之付款条件(如缩短票期或支付现金等)时,应由财务科报呈总经理核准更改。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因公需要暂借10000元以上金额者。必须于二日前经权限主管并通知财务科方得支付。

第二十七条小额及临时性支出或借支由出纳人员以零用金支付。

除零用金支付外,其他各类付款应每日记入“收支日报表”内。

第二十八条其他各项费用请款时,应注意事项详如“请款暨传票填写之要点”说明。

押汇

第二十九条货品出口结关后,对报关行所送之各项押汇文件,交由船务人员办理押汇事宜。

第三十条押汇后由押汇人员将“结汇证产书”交由会计人员入账。

第三十一条有内销者则由有关人员依客户请款日期请款。

第三十二条上项之应收款项变动均应记入“收支日报表”内。

五、企业会计核算处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除由政府相关法令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会计事务处理悉依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公司营业决算的会计年度由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第三条会计事项的计算及记录与会计结果的表达必须予以重视。

第四条会计原则与会计方法的采用应以能充分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为前提标准,其处理原则必须前后一致,不得随意进行变更。基于重大原因必须变更者,应依法令规定程序办理,并在财务报表内注明变更原因、变更期限及累计影响金额。

第五条会计科目排列次序依照科目性质分别按其流动性、重要性、清偿期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准。

第六条会计资料所示金额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特殊情况下须以外币表达者,仍应在各该会计资料中,按国家外汇牌价将外币折成人民币。

资产

第七条资产核算以取得所有权为原则。

第八条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为准,核算时以下列项目为准:

1.资产取得时的净值或自制的成本。

2.资产取得时的佣金、税费、法律登记及其他因获得使用权及所有权之一切费用。

3.自行建造资产所必需的材料、人工及依成本原则所应负担的间接费用。

4.资产依原定使用目的前的验收、检查费用。

5.使资产合乎原定目的的整理、安装及调试费用。

6.资产运达原定使用地点的运输、保险、储存及装卸等费用。

7.资产在运输中的损耗,除应由承揽人赔偿非常损失外,其正常损耗应由该项资产完好部分负担。

8.增加原有资产价值或效能所支付的费用。

9.资产因使用目的或地点发生变动而引起上述各项费用的重复支出,不得列为该资产的成本。

第九条如取得资产时支付现金,那么该项资产的成本即为所支出的现金数额;非支付现金而以其他有形资产或劳务交换者,依所交付资产或劳务的成本为该项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延期或分期付款所得资产价款及其利息与现购价格间的差额,如属装置期间的固定资产者列为该项资产的成本,属流动资产者应按期作为该期的财务费用列账。

第十一条以债权交换而取得的资产,应依所取得资产的市价计算列账。无市价者,以客观合理的方法予以估计;有约定者,以约定金额列账。

第十二条如资产是由赠与或捐献而获得的,依其市价计价列账。无市价者,以客观合理的方法估计。

第十三条资产价值或使用权的存续为有限期者,应于限期内将其价值依合理而有系统的方法分期摊销,转作费用或其他资产的成本。

1.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以年限为基础的,应依照所得税法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的规定办理;不能适用年限为基础的,可采用工作数量或其他类似基础,以符合资产效能的实际耗减程度。

2.发行债券费用应于债券存续期中摊销。

3.土地的使用权力,在其可预见效能的期间内分期摊销。

4.无形资产的摊销,依其效能存续期间为准。

5.开办费用应于组织或建厂后正式营业起五年内摊销。

6.预付费用应于其归属时将其转销。

7.租赁固定资产改良的成本应按租赁期间摊销,其使用年限少于租赁期间的,按使用年限摊销。

8.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备抵呆账的提列,应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余额为准。

9.前项资产的价值或使用权,倘其限期尚未后满前,已丧失产生效益的能力,则尚未摊销的余额,应在扣除可预计的残值后,悉数记作损失。

第十四条当资产在本公司内部转移或改变形态时,除基于成本会计的规定而另计其金额外,应不改变其原有账面价格,但有内部计算盈亏的,得以内部往来相互补贴。

第十五条如果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由于时价的长期剧烈涨落,或其他国内外经济情况的变化,确实无法表现其真实情况时,应以适当的资料补充说明,或依法定程序,报请有关机关核准变更其账面价值。

第十六条存货(包括商品及材料)领用的计价方式,应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前项计价方法经择用后,不得任意变更,但因特殊原因,得报请有关机关核准后变更。

第十七条资本的支出及费用的支出的划分,凡因支出而取得的效益仅属于本期的为费用支出,其效益属于本期以后的为资本支出。

第十八条存货于每年结账时,其盘点与账面发生的盈亏得报请总经理核准后列为当期的收入或损失。

负债

第十九条各项负债的入账依其应清偿的数额为标准。

第二十条清偿的数额,应为已经获得债权人同意的数额;无法或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其数额得依据事实估计,或有负债或支付承诺性质的债务者,应于财务报表内注明。

第二十一条长期负债的到期日在一年或超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内的,应于年终或期终转列流动负债。

第二十二条公司债的溢价或折价,属于该项债务的调整项目,并应于债务存续期间以系统的方法,调整其利息。

第二十三条清理外币的债权债务,如因汇率变更而发生账面差额时,其差额应列为清偿时期的收益或费用。

股东权益

第二十四条股东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为投资者所持有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实收资本以核准登记的数额为准,本公司资本额的增减应依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投资人以现金以外的资产投资的,其作价不得高于交付时的公平市价。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盈余时,除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及提取法定公积外,必须依照公司章程进行盈余的分配;但有累积亏损时,应先弥补。

收入

第二十八条收入主要是指下列各项。

1.产品销售与劳务服务的供应所获得的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

3.其他与业务无关的收益,应列入本期的损益。

第二十九条所获得的收入为现金以外的资产的,依照该项资产公平市价或所供给产品或劳务的售价,作为收入数额。

第三十条收入的认定,须于债权发生的同时有资产的获得,或债权的成立,或债务的抵消。

费用

第三十二条与当期收入相配合的支出就是费用;但与当期收入相配合,而无潜在收益能力的支出为损失。

第三十二条费用是指下列各项。

1.凡为获得收入所必须供给的产品或劳务的成本。

2.凡为促进获得收入而消耗的各项费用。

3.凡为维持效益能力的继续存在所消耗的各项费用。

4.其他与业务无关,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及损失。

第三十三条费用依所支付的现金数额、耗费资产的成本或所负担的债务予以估算费用额时,依合理方法予以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