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老子与当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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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杜光庭《道德真经广圣义》“身国同治”的生命政治学(3)

它又是不生之生, 完全以消极的态度讲。” 而此一由“无”、“有” 不断重复以任万物生长之过程, 即为“玄”。“无” 既纯然是一实践上的概念, 则牟先生认为由“无” 和“有” 两种特性构成的“道” 并不涉及形上意义,便不难理解了。兹仅引牟先生一段话作此节的总结, 其亦为道家式“境界形态的形而上学”

之大意:

道家的智慧就专在这个作用层上说这个“无”。如果把《道德经》头一章“无名天地之始, 有名万物之母” 往实有形态的形上学去想, 这是很不真切的, 得不到其真实的意义。它的真实意义要从作用上去决定, 如此决定已, 然后再了解其意义的扩大, “无名天地之始, 有名万物之母” 就是其意义的扩大, 后面还是一个“境界” 的意思, 这是作用层上的境界。

牟先生对形上之“道” 的观点暂介绍至此, 以下即略论唐君毅先生对相关问题的看法。

三、唐君毅先生对形上的“道” 之肯定

相对牟宗三先生对形上之“道” 的淡化, 唐君毅先生明确肯定《道德经》中所描述的“道” 有形上意义, 其更明言, 若我们不论形上意义之“道” 而只言一虚灵之心境, 实与老子所言相异。事实上, 唐先生曾论及《道德经》所述之“道” 最少有六种意义, 兹简单分列于下:

一、作为贯通万事万物之规律、虚理;

二、为一生成万物的客观形上实体, 亦即“道体”;

三、“道体” 呈现于万事万物的“相”, 即“道相”。而所谓“有” 和“无”, 均是“道体” 所呈现于万物的“相”;

四、生物、畜物的“玄德”;

五、吾人日常生活、政治活动和军事行动中的一种方法, 其为一实践和应用的层面;

以及六、作为吾人心境的一种状词。

唐先生在其著作中有对以上各义作详尽解释, 本文不再赘述。本文只想指出, 唐先生肯定“道” 之应用意义, 但亦肯定“道” 之形上意义, 可见“道” 于唐先生而言, 当包含形上和形下之意思。

但除了分述“道” 之形上及形下意义外, 唐先生更注重两种层面的“道” 之关系。唐先生明显认为吾人之修道, 应当效法一形上之“道”, 而效法形上之“道” 的方法, 正是“人法地, 地法天, 天法道, 道法自然” (第25章)。“人” 当效法“地” 是我们修道的第一步,但我们究竟要效法“地” 之什么?若“地” 之性质是硬、是刚强的、是不易摧毁的, 则我们是否要效法这些“地” 之特性, 而把自己训练至刚强勇猛不可?但吾人法“地” 之刚强等特性却显然不符合《道德经》之意。唐先生对“人法地” 有言: “老子之言法地而以卑弱自持, 实又非重在法地之居卑下, 而在法地上之物之‘由卑弱而趋向地, 以得生成于地,更为他物之所归趋’ 之道。简言之, 即‘法物之趋地, 而更为他物所趋之物势中之道’; 更简言之, 即法物之‘由趋地而得生存、或存在于地上之道’ 而已。” 从以上引文中, 可见唐先生认为人之法地, 正是效法地或地上万物之常处于卑下的位置, 以达到不与万物争锋之目的。正是不与万物争锋, 吾人与万物之关系才能得以和谐持久, 此时吾人不单可成全万物, 更能达到保养自身之目的, 此即我们修道之第一步。

但“地” 又是否只有处于卑下此一特性值得我们学习?或我们当问, 地之常处卑下之根据究竟是什么?这须从“地法天” 处寻求解释。简单而言, 唐先生认为“天” 之特性有二:

“天” 为万物之总体和客观公正之代表。 地之常处卑下, 客观而言可不与万物争胜以成全万物之自然成长; 主观而言又可保存自己的生命。但对万物之讨论, 仍易滞于对个别事物之探讨, 以致吾人容易误会只有个别事物才须处于卑下。事实上, 对于要处于卑下地位才能得以生存之事物, 效法地之道可谓求生之明智之举。但实际情况可能是, 它们是被迫处于卑下以求生存, 而非真的愿意处于卑下而与世无争。两者的最大分别, 是前者被动, 后者主动。若这些处于卑下的事物一旦有成长机会, 难保它们会选择不处于卑下, 而转而选择利用强横之手段以达求生的目的。是故我们或可问, 正值壮年的成年人或国力如日中天的超级大国, 又是否有效法“地之道” 的必要?若吾人循唐先生的思路, 当知其认为不只弱者当效法“地之道”, 连强悍者亦当效法之, 因“地之道” 之所以处于卑下, 不是只对个别特定事物而言, 而是对总的万事万物皆适用。“天” 者, 正是万事万物的一个总称。唐先生对此有言: “将此一切的天下万物, 合为一总体, 而谓其中表现一‘抑高举下、损有余而补不足’ 之天道, 而不说之为‘一一分别之物之刚柔高下之状态、地位之转易中’ 之物势之道。” 又言: “然此地上之物之道, 又正由此天道加以规定而包涵之, 即以天道为其所法。是即“地法天” 也。” “天道” 既为万物的总称而非特指个别之物, 则“人之法地” 和“地之法天”, 当指不论天下之善人、恶人, 其均应效法“地之道”, 以及地之所以能成就此“地之道” 的根据,其亦即“天之道”。在这一“天之道” 下, 善人、恶人皆可自保之余, 又可因自处卑下而使自身以外之事物得以成长, “天道” 既为万物所当效法之“道”, 则在这一意义下, 天道又至为公正。唐先生对此有言: “故天道亦有‘包涵善恶, 而以恶成善, 归于浑化善恶’ 之义。故人法天, 亦当兼容善人与不善人, 以浑天下之心, 不必过重善人与恶人之别。” “天” 可谓“地” 及万物处于卑下之根据, 然则“天” 又何以保证其自身永远不变, 乃致吾人大可放心效法之? 在日常生活中, 初看似不会轻易改变的事情, 如时代的潮流、国家的政治形态, 甚至自然规律等, 其实都有改变之可能。 而“天” 纵使已为现今世界一切事物的总称, 但过去和未来的一切事物又是否同样有着“天” 的特性???“天” 的公平特性又是否会随时代而改变?唐先生认为“天” 不会改变, 因为“天” 效法的对象正是“道”。

“道生一, 一生二, 二生三, 三生万物” (第42章), 可见“道” 先于天地万物而存在。而“天” 和“道” 之最大差别, 正是“道” 不只为万物的总称, 其更是超越现在、过去和未来而恒常存在: “然未来之天地万物, 虽未存在, 吾人若信此道为天地万物所必具之道, 则仍可于今日说: 未来之天地万物如一朝存在, 亦必将同法此道, 以具此道而存在。则此道之意义, 即已超越于‘此已存在之天地万物之全体’, 亦已被吾人肯定为‘先于未来之天地万物而在之道’ 矣。” “天长地久。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 以其不自生, 故能长生。” (第7章)若天地真的予人一种长久之感觉, 其正是因为天地法“道” 之卑下而不与物争雄, 这一不与物争雄使天地能保存自己, 故能达至“长久”。但天地真的“长久” 吗?如我们之前所述, 天地实不能真的长久, “故飘风不终朝, 骤雨不终日。孰为此者?天地。天地尚不能久, 而况于人乎” (第23章), 任何事物只有法“道”, 才能趋于长久, 而只有“道” 本身才是永恒不灭。亦正因为“道” 是恒久不灭, 故我们可安于效法之, 而效法之的价值将不会随年月而改善。

惟《道德经》尚有“道法自然” 一句, 这是否意味“道” 之外还有一价值在其之上者谓“自然”, 而连“道” 亦当效法之?唐先生认为, 所谓“自然” 义, 并非有一“自然” 者更在“道” 之上, 而是吾人之修道, 最终要到达“自然而然”、“自然如此” 的境界, 而不滞于或执于一名为“道” 之实体为最终的效法对象。由人之法地、法天, 进至法道, 我们不难发现吾人之修道历程当有一效法之对象, 《道德经》明确指出吾人当效法之对象, 确对我们修道带来学习上的方便, 但其同时带出一个问题, 即“道” 又当法什么?若“道” 亦是效法一对象, 则其之上便有一价值更高者存在, 但这显然不符《道德经》所述; 若言“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