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游牧民族部落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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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中国游牧民族部落的管理体制与作用研究(4)

部族是在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人类共同体。它的形成首先归结于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部族一词在我国史书中早就出现,如:“部落日部,氏族日族。契丹故俗,分地而居,合族而处,有族而部者,五院六院之类是也,有部而族者,奚王室韦之类是也。”由此可见部族就是部落和氏族的合称了。关于部族的概念,国内外学术界尚有不同的意见,而且争论很大。一种认为,部族是民族共同体发展史中的其中一个类型;一种认为,取代部落的是酋邦,而不是部族。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以美国学者恩伯为代表。我们认为,在民族形成与发展的政治过程中,应把二者结合起来看,尽管他们在表述形式上不同,但都认为它是高于部落的一种政治组织,都是临近于国家形成之前出现的民族共同体。因此,综合二者的观点,部族应是与酋邦具有相同功能的政治体制,虽然在职能上有差别,但部族却更能反映出民族发展的过程。因为,部族是在部落联盟的基础上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酋邦则没有经过部落联盟这一阶段。部族是在联盟的基础上形成,而酋邦不是联盟,却是由族体构成的不同社区或部落联合而成。部族联盟经过演化发展到部族,已形成为一个较为凝固的政治实体。此时的大批财富基础上都集中到了氏族和部落首领的手中,部落酋长和军事首领变成了统治者,并在联盟的基础上,建立了类似国家政权的具有较严格等级制度之上的高层权力人物的管理机构。尽管部族还是一个语言、地域、文化和经济尚不稳定的共同体,但是,共同的心理素质和民族自觉已成为维系部族存在的纽带。在部族生活中,血缘关系只是作为一种残余和统治者的需要而存在,它的影响已在部族政治、经济和文化向前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被削弱了,代之而起的是阶级对抗和人剥削人的社会现象普遍产生,其结果就是新的民族共同体——民族的产生,国家的出现。

)第三节 部落在近、现代社会中所起的作用

部落发展到近、现代社会已开始走向衰落,这与我国当时所处的历史环境是分不开的。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我国游牧民族居住的广大地区如新疆、西藏、内蒙古等地也先后遭到列强的入侵,加上清政府当时内忧外患,已无暇顾及偏远牧区,使地方势力有了发展的环境。在与入侵列强的战斗中,部落组织发挥了较大作用。比如1888年初,英国侵略者再次进犯西藏时,驻守在隆吐山以部落为基础组成的藏族军队,虽然势单力寡,但仍以落后的装备武器——火炮枪、弓箭、抛石等坚守阵地,长期顽强地抗击侵略者。

但是,随着冲突战争的不断发生,部落的人口急剧下降,部落的离散时有发生,到了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在牧区全面推行保甲制,虽然保长由部落首领担任,管理部落,但要负担各种苛捐杂税,部落的发展空间已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牧民处在水深火热之中。

尽管如此,部落制度仍以其悠久的发展历史和特殊的形式发挥着作用。下面我们就结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族地区的部落制度来讨论这一问题。

一、部落在近代社会中的作用

甘南藏区位于青藏高原的东南边缘,地处我国五大牧区的甘、川牧区。甘南藏族是由吐蕃强盛时期在河陇地区的驻军、驻牧部落以及当时在此地游牧的部族混合编制而成的部落演化而来的。因此,部落制度在当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远离整个藏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西藏地区,使这里的社会发展与政教统治落后于西藏地区,且古老的部落制度残余保留得较多,一直保存到1958年民族宗教改革为止。由于所处的理理环境紧靠内地,因此,外界对它的冲击和影响也很大,特别是周边先进的封建地主经济的影响,以及历代中央政权在这里的施政和分封世袭土司的影响,使部落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保全本民族特点的一种工具,形成了互不统属、封闭性的部落集团,并与宗教制度、土司制度相结合,建立起大大小小的、********的统治,并接受中央政权的分封和直接管辖。加上所处地区的自然条件不同,形成了以高寒畜牧业、半农半牧业(以牧业为主)、农业(兼营牲畜饲养业)三种经济形态并存的局面,反映在社会发展中就是极端的不平衡。

进入近代社会以来,由于内忧外患的加剧,甘南藏区藏族的聚居地区面积在不断减少,部落社会的自治力在不断下降,已开始走向衰落,由于战乱四起,一些邻近内地和交通要道的藏族部落遭受劫掠,人口大量逃亡,甚至区域性的部落社会也因此消亡。藏区社会内部的兼并战争也因此加剧,甘南藏区逐渐形成了以卓尼杨氏土司和夏河拉卜楞寺为首的两大部落集团。这两大部落集团,分别以土司衙门和寺院为靠山,不断兼并独立的中小部落,从而建立起各自的“********”统治,拥有强大的部落军事武装,********的部落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

卓尼杨氏土司的世袭领地计约3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今卓尼全境和迭部的大部分及舟曲、文县的部分地区,属民10余万人。其最高统治机构是土司衙门。衙门中设有大头目2人,秉承土司之命分掌政令和军事,其下又分设执事总管3人,各有专司。在土司衙门之下,辖有16“章尕”(是土司宗族卓尼杨氏族的分支部落,内外共有16个)和48“旗”。“章尕”是土司政权的核心力量,各旗的旗长均是“章尕”的属民。在48旗中,各旗都辖有若干自然村。土司政权还与卓尼禅定寺的教权结合,实行********的土司统治,并拥有自己的军队。土司控制下的部落政权大于教权,部落承服于土司,是土司控制下的属民和生产单位,承担着各种封建义务,部落的社会作用较弱。

夏河拉卜楞寺的传统辖区包括今玛曲、碌曲两县和夏河县的大部分地区,其势力范围还深入至甘、青、川、康等地的边区,是安多藏区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的中心。拉卜楞寺对寺院和属民实行“********”的宗教统治,类似于西藏地区的“********”模式。在寺主嘉木样活佛之下,设立管理本寺内部事务的“磋钦磋多”(总议会)和管理辖区政、教、财、军诸事务的“议仓”。“磋钦磋多”由拉卜楞寺大法台主持,管理全寺教务和财务;“议仓”则由襄佐(大总管)主持,下设“臬仓”,主管属部的司法刑律。“议仓”还从嘉木样的侍卫中选出“更察布”(代表)和“郭哇”(头人)派驻各属寺和属部进行管理和统治。在这套统治机构下,各部落采取“寓兵于民”、“兵民合一”的办法,建立起各自的部落武装,听从拉卜楞寺的调遣和指挥。寺院控制下的部落实际势力和教权大于政权。由于藏传佛教在藏族人民的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在寺院控制下的部落凝聚力较强,部落的社会作用发挥得较大。

我们从甘南藏区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规范和习惯法上就可以看出部落在近现代社会中所起的作用。近代的甘南藏区由于受土司和寺院两大部落集团的控制,虽然公开已不使用各部落名称,但实际上仍沿用部落制的社会形态。这里施行的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古老的传统的各种成文法规的影响,而这些成文法规的基本精神及某些具体规范已经深入到民间,并与习惯法一起成为人们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规范。传统法规包括宗教法规、刑事法规、民事法规、军事法规等4大类内容。习惯法是祖辈们相传下来并为全体社会成员所认可的行为规范和惩处准则。习惯法是以部落为依托,以人们的社会等级差别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它对调整部落成员的生产和生活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反映在草场所有权、课税、婚姻、杀人命价、伤人赔偿及调解部落间纠纷等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