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资源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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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我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的三次重大转变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资源的认识经历了从“地大物博”到“资源短缺”的转变,对资源的态度经历了从“取之不尽”到“珍惜节约”的转变,对资源的利用经历了从“大力开发”到“合理利用”的转变,对资源的管理体制经历了从“计划配置”到“市场配置”的转变。从时间序列上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经历了三次重大转变。

一、集中统一的微观企业式管理

改革开放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大框架下。我国主要是按产品和生产技术专业设置产业经济管理部门,各部门对其所属企业的管理。基本是微观企业式的管理方式。政府部门直接掌握企业的投资、计划、采购、分配等决策权力,企业只拥有组织生产的权利。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政府决定,而且主要关心的是产品的产量,政府给企业下达的主要指标是产量,标志企业经济状况好坏的指标还是产品的产量。政府之所以只关心企业的产品产量,一方面的原因是产品的短缺,政府要千方百计督促企业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产品,来“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第二个方面的原因是由于经济发展处于起始阶段,总量小,对原材料的消耗量不大,原材料的消耗量只是资源总量中很小一部分,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是劳动生产率,而不是资源的约束。

尽管在这一时期里是按产品和生产技术专业设置产业经济管理部门,但资源管理体制却是集中统一的。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大背景下,部门之间没有利益差别,没有部门利益追求,计划经济赋予了“统”丰富内涵。

二、“条块分割”的微观企业式和宏观调控式相混合的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土资源管理,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必须进行改革。但旧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惯性作用极大,加上改革不能一步到位,新旧体制交叉、并存、碰撞等现象客观存在。期间。国土资源管理是微观企业式的管理与宏观调控式的管理并存。

从管理机构设置上看,改革开放20多年,虽几经合并、分设、再合并的调整,但按产品和生产技术专业设置政府管理部门的基本格局没有变化,直到1999年按这种模式设置的机构依然存在。随着改革的进展,这些部门对国土资源的管理。经历了前期仍然主要沿用原有的管理方式或按原有的思维方法处理问题,后期有所改变,开始学习利用宏观调控的方法管理资源。

从部门的职能设置上看,各部门无一例外的既是某一产业的组织者,像企业集团总部一样组织调配生产,又都争得一部分行政权力,履行政府职能,造成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在原有分散格局上,没有实质意义的进步。旧体制分得了生产组织权力。过渡时期又争得了行政管理权力,这就是在分散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上演化形成的“政企不分”的“条条”管理体制。

从管理国土资源经济格局上看,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中央部门统一管理国土资源的经济格局。地方政府参与国土资源管理的积极性迅速高涨起来。旧体制下,省及其以下地方政府机构中的有关资源管理部门与中央相关部门之间为垂直领导的上下级关系,他们的利益与中央部门是一致的。在改革过程中,这些地方政府部门依然存在,但与中央各部门之间逐步变为业务指导关系,其利益与地方政府捆绑在一起。实际上成为代表地方“块块”的管理机构。“条块分割”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一方面体现了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被打破,区域经济发展及其利益得到制度的认可,另一方面,也带有明显的消极色彩,不仅存在其表面显化出来的权力之争的现象,其弊端的实质更在于“条块分割”仍然是政企不分的产物。这种体制症结在于政府职能背后潜在的经济利益在作祟。

在体制转换过程中,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争夺比比皆是,甚至一直延续到现在。在过去的20年中,生产中的问题逐步由单纯的人员劳动生产率不高发展为科学技术进步问题、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后来的资产产权明晰化等问题。其中。原材料的供应已上升为硬约束问题。自80年代后期,土地、矿产及水资源等消耗和利用强度明显增强,资源对经济增长的约束作用明显上升,在产品短缺向资源约束转化的过程中,由于资源本身固有的稀缺性被显化出来,所以资源归谁所有,由谁利用,如何利用,需要从理论上回答这些问题。那种政府既是资源的所有者,又是资源的管理者,也是资源的调查评价、开发利用者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微观企业式管理方式是完全不适应现实的情况要求的。而那种政府既是资源的管理者,又是资源的调查评价、开发利用者的新旧体制并存下的微观企业式和宏观调控式相混合的管理方式。也难适应现实的情况要求。

三、集中统一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政企分开、政事分开,集中高效的管理体制。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的政府部门不再是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开发利用任何一个环节中的直接受益者,要求彻底切断政府机关与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政府机构的利益,不再以部门不同而有差别。这一点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也是前提。过去存在的很多问题,其主要原因都是体制决定的,因此,也只能通过体制的改革加以解决。

实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政企、政事分开还不是管理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最终目标是建立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分散多头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不注意资源管理问题,各部门对待自然资源的态度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笼统的“地大物博”概念,使人们较少担心物有用尽之时。经济目标简化为产量指标,当然分门别类组织生产不失是一种好方法。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特征是买方市场,用户和消费者对产品的规格和质量十分挑剔,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在于生产出适销对路,且质高价廉的产品。为此,占用好的资源、获取垄断地租是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资源问题迅速上升为社会经济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采取何种方式分配资源,能使企业在平等条件下,以公开方式竞争获得资源,就是政府的主要职责。而这样的职责必须由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政府(政企、政事分开后的政府)来承担,而这个政府的代表不再是多头管理的各个部门。多头管理必然相互掣肘,从宏观上不利于资源的行政管理,从微观上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集中统一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方能廉洁高效。国土资源法制建设是今后国土资源管理一项重要的工作。我国现行的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制度,是在旧的管理体制条件下,依原有的部门体制设立的。不可否认这些法律制度比起过去没有法律制度是有巨大的进步,其中不乏有反映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一些成分。但总体看,我国国土资源法律制度不成体系,也不系统,带有明显的部门痕迹。立法的宗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大方向一致,但具体内容差异较大,相同性质的概念定义、解释及名词术语五花八门。这样的庞杂的法律体系,与现在相对集中统一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极不相配,更不用说与未来的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相配套了。因此,法律体系的完善是非常重要的,要按照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总的原则目标,完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确立(国土资源法》为国土资源管理的根本大法,并附之以各类资源的管理法。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保护与合理利用资源是政府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政府的职责是首先要做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开发利用的科学规划,利用规划来指导、引导企业在开发中保护资源。其次是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利用政策引导、调节国土资源经济问题。目前国土资源部行政管辖的国土资源,还仅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及部分环境资源。仅从狭义上看,目前相对集中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过渡到完全集中的管理体制,尚需要涉及农业、林业、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的一系列改革。因此说,改革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