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设备分期付款、分期缴纳关税等。会计部门依据分期付款偿付日期予以编列。
(4)机械设备、各项设备、预付工程定金等。总务部门依据工程合约及进度,预定支付预算及资材部门依据外购L/C(信用证)开立计划,预计支付资金编列。
8.资材部门依请购、采购、结汇作业,分别预计内外购原材料支付资金编列。
9.会计部门依据产销计划等资料及最近实际发生数,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10.经常费用。
(1)委托加工费用。委托加工经办部门应参照委托加工厂商约定付款条件等资料,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2)制造费用。会计部门依据生产计划,参考制造费用有关资料及最近实际发生数,并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3)推销费用。营业部门依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月份推销费用占营业额的比例推算编列。
(4)管理费用。会计部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部门工作计划编列。
(5)财务费用。会计部门依据财务部门资金调度情形,核算利息支付编列。
11.凡不属于各项支出的皆属其他支出,包括偿还长期贷款、股息、红利等;其数额较大时,均应加说明。
12.异常说明。店长应按月编制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以了解资金实际运用情形;其中实际数与预计比较每项差异在10%以上的,应由资料提供部门填列资金差异报告表,列明差异原因,于每月10日前送会计部门汇编。
(三)现金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店铺的现金管理,健全现金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特制订本制度。
2.财会部门。
(1)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不准白条顶款,不准垫支挪用。
(2)库存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如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必须经店长批准,并设专人看守。
(3)库存现金必须每日核对清楚,保持账款相符;如发生长短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按“财产损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将长短款相互抵补。
(4)因公外出或购买物品需借用现金时,出纳人员一律凭领导审批的借条方可付款。
(5)外出人员返回后三日内应主动向财会部门报账;如因手续没有办完,可将所剩现金先行交回,于七日内必须办理转账手续。
(6)购买物品所借现金必须当日报账;如因一时购买有困难,次日需向财会部门说明原因,三日内不报账的,出纳人员有权收回所借现金。
(7)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将部门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部门,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部门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部门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8)会计室收到售货员或收款员交来的现金时要经双人清点复核后在缴款单上签字盖章,并于当日全部送交银行,不得滞留和坐支;送款要用专车,同时应坚持双人送款制度。
(9)外埠客户购货余款原则上退汇原部门,不得支付现金或转人其他部门账户(如因特殊情况报财务审计部研究解决)。
(10)财会部门收到货场人员交来捡拾的现金后应开收据,转做收溢处理。如顾客找回来后,应如数冲回,退还本人。
保管现金的部位要有安全防范措施,门要安装保险锁,存放现金要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要有专人保管。下班时要检查窗户、保险柜是否关闭,门锁好后,方能离开。
3.收款台、柜台。
(1)现金的管理。
◇收款员、售货员收到顾客现金时要看清面值,按规定放进钱箱。对大面额现钞(50元以上)要经验钞机验证,以防假币。
◇售货员、收款员拣、拾、找给顾客的零钱要及时登在备查簿上,单独保管;营业终了后交给会计室,不得挪作他用。
◇因业务需要换零用款时,必须双人经手,交叉复核,防止丢失、短少或发生其他问题。
◇当日销货现金必须经双人交叉复核、填写交款清单签字或盖章,双人送交会计室;柜台、收款台不得存放现金过夜,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每日业务终了,业务周转金要经双人清点复核后,进行封包,注明数额,加封盖章或签字,交会计室出纳员统一保管。次日启封时,也要经双人清点,数额相符后再进行使用。
(2)收受支票。
◇收受顾客支票、汇票要坚持三天后付货的原则,防止收受空头支票或.无效支票。
◇收到顾客支票时,要审查支票内容有无涂改、是否在有效期内、大小写数字是否相符、印鉴是否清晰。收到后应及时交门店会计室送交银行,待银行收妥入账后再付货,以防发生诈骗或冒领。
◇建立收受支票登记本,记清签发部门的电话号码及联系人、收款日期、金额,以便发生退票或者其他问题时进行查找。对于已挂失支票不能收,同时应追究其来源。
◇在退款中,要坚持交现金退现金、交支票退支票,不得以支票换取现金。
◇店铺在处理废旧物品所得现金及其他收入的现金时,必须送交财务一部门转账,经办人员不得长期存放,或以个人名义、集体名义存入银行。严禁私设小金一库。
(四)零用金管理制度
1.有关零用金的支付和管理权利划分如下。
(1)财务部负责本店零用金的支付。
(2)总务组负责设置零用金管理人员。
2.店铺每月零用金要经常保持固定数目,将来视实际状况或减或增,可另做规定。
3.零用金借支程序。
(1)零星费用开支,如需预备现金,应填具零用金借(还)款通知单,交零用金管理人员,即凭单支给现金。
(2)零用金的暂支,不得超过规定数目,特别情况应由相关部门经理核准。
(3)零用金的借支,经手人应予七天内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并加盖经手人与主管的费用章后,交零用金管理人员冲转借支;如超过七天尚未办理冲转手续时应将该款转入经手人私人借支户,并于当月发薪时一次扣还。
4.连锁门店零用金保管及作业程序。
(1)零用金的收支应设立零用金账户,并编制收支日报送呈经理核阅。
(2)零用金管理人员每星期应将收到的发票或收据,编制零用金支出传票一次,送交财务部门。
(3)财务部门收到零用金支出传票后,应于当天即行付款,以保持零用金总额与周转。
(4)财务部门收到零用金支出传票,补足零用金后,如发现单据有疑问,可直接通知经手人办理补正手续;如经手人延迟不办应按照店铺有关规定办理。
(5)零用金账户应逐月结清。
5.零用金由保管人出具保管收据,存店铺财务部门,如有短少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6.本规定自批准后实施。
(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凡有关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添置改良、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盘点等手续,均要按照本制度办理。
(2)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机器设施、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等,其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购价在500元以上者。小型工具其耐用年限在两年以上,而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虽不必编号设卡,但必须设簿登记列入管理。
(3)财务部为本店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编号、资产调配,并责成各部门对其资产做妥当管理。
(4)财务部除在总分类账中设置统一科目外,并应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记载各项资产的价值,各部门主管负责各该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5)固定资产编号目录由财务部编印分发到各部门,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编号后填入固定资产验收单内。
(6)固定资产的请购由请购部门填请购单,先送财务部查核无相应资产可供调配时,再按权责规定呈核后交采购人员实施采购。
(7)应在请购单中详细填写请购设备的中英文名称、规格、型别、性能、质量等资料,以作为采购及验收的依据。
(8)各部门除依年度经营计划编列设备购置计划外,因特殊需要的添购,应说明其添购的效益。
(9)自制设备前,应先与制造部门议定价格,按权责规定呈核后制造。制造费用按成本转账,如有差价则做内部损益处理。
(10)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随时注意保养各类固定资产,并尽保管之责,至于改良其增加资产效能在二年以上者,应填固定资产(改良)验收单,并入原固定资产余额内计算。
(11)请购的固定资产到货,或自制完工后,由使用部门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联送请财务部将该项固定资产编号。第一联由使用部门留存;第二联连同发票及请购核准文件由财务部编制传票付款或转账后存查;第三联则由财务部送资料中心供电脑处理作业。
(12)凡经验收合格并由财务部编妥号码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即以喷字或其他方式将编号印记于该项固定资产上。
(13)各部门指定的固定资产负责人应妥善保管验收单的第三联,并在其背面记载资产的增减及调拨,随时与财务部核对资料,保持资料一致。
(14)各部门间固定资产的调拨,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
(15)非经协理级以上主管的批准,固定资产不得外借。
(16)固定资产损耗无法修理,或修理不合经济原则,以及废弃不用的固定资产,应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出售单,拟具处理意见送财务部,呈上级核准后,会同各部门指定的负责人及企业管理部门出售。出售时应开具发票办理发货手续,并在第二联上附记栏注明报废单号,以便核对。
(17)出售后的财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应将该项固定资产的验收单送财务部存查。
(18)报废的资产无法出售时,应将其移交选用的店铺管理部门。
(六)零用金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有关零用金的支付和管理权利划分
1.财务部负责本店零用金的支付。
2.总务组负责设置零用金管理人员。
第二条:店铺每月零用金要经常保持固定数目,将来视实际状况或减或增,可另做规定。
第三条:零用金借支程序
1.零星费用开支,如需预备现金,应填具零用金借(还)款通知单,交零用金管理人员,即凭单支给现金。
2.零用金的暂支,不得超过规定数目,特别情况应由相关部门经理核准。
3.零用金的借支,经手人应予七天内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并加盖经手人与主管的费用章后,交零用金管理人冲转借支;如超过七天尚未办理冲转手续时应将该款转人经手人私人借支户,并于当月发薪时一次扣还。
第四条:商场零用金保管及作业程序
1.零用金的收支应设立零用金账户,并编制收支日报送呈经理核阅。
2.零用金管理人员每星期应将收到的发票或收据,编制零用金支出传票一次,送交财务部。
3.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出传票后,应于当天即行付款,以保持零用金总额与周转。
4.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出传票,补足零用金后,如发现单据有疑问,可直接通知经手人办理补正手续;如经手人延迟不办应照店铺的有关规定办理。
5.零用金账户应逐月结清。
第五条:零用金由保管人出具保管收据,存财务部,如有短少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第六条:本规定自店长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