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过程中的财政》
〔美〕詹姆斯·麦吉尔·布坎南(JamesMcGillBuchanan)
华文导读
《民主过程中的财政》一书初版于1967年。当时,财政理论通常只是分析财政制度对个人和企业的市场选择行为的影响,如所得税对于个人在工作与闲暇之间进行选择的影响、工商税对于经营效率的影响等。至于个人如何选择在个人使用与公共使用之间配置他的资源,财政制度又如何影响这一选择等问题,当时的财政理论几乎没有涉及。布坎南在该书里首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进而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对制度—规则本身的制定进行了探讨。这些分析,构成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内容。1986年,布坎南以其在这方面的贡献一举荣膺该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从而使公共选择理论跻身于现代经济学的殿堂。
《民主过程中的财政》被认为“也许是最为概括地论述了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诺贝尔经济学奖委员会在授予布坎南1986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时,还特别提到了这本书。也正由于此,这本书在1987年出了第2版。
布坎南于1919年出生于美国,现为美国弗古尼亚州乔治·梅森大学的经济学教授及公共选择研究中心主任。他在公共选择理论方面做了大量的开拓性工作,填补了传统经济学中的一个空白,开辟了前所未有的广阔发展空间。如果说经济学在他之前高高飘扬着哈耶克、维尔达尔这两面在经济学科的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为经济学引入人类关怀的伟大旗帜,那么在他身后,新一代经济学家在他的公共选择理论之上,开始运用经济分析的工具,向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领域做出意义远大的深层掘进。
趣味延展
公共选择理论是一门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新兴交叉学科,它是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研究政治决策机制如何运作的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布坎南说:“公共选择是政治上的观点,它以经济学家的工具和方法大量应用于集体或非市场决策而产生。”丹尼斯·缪勒的定义常被西方学者引用:“公共选择理论可以定义为非市场决策的经济研究,或者简单地定义为把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公共选择的主题与政治科学的主题是一样的:国家理论,投票规则,投票者行为,政党政治学,官员政治,等等。”保罗·萨缪尔森和威廉·诺德豪斯在他们合著的流行教科书《经济学》中的定义是:“这一理论是一种研究政府决策方式的经济学和政治学。公共选择理论考察了不同选举机制运作的方式,指出了没有一种理想的机制能够将所有的个人偏好综合为社会选择;研究了当国家干预不能提高经济效率或改善收入分配不公平时所产生的政府失灵;还研究了国会议员的短视,缺乏严格预算,为竞选提供资金所导致的政府失灵等问题。”通过这些定义,我们不难对公共选择理论及其研究的主题有一个概要的了解。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由两个市场组成:一个是经济市场;另一个是政治市场。在经济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消费者(需求者)和厂商(供给者),在政治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选民、利益集团(需求者)和政治家、官员(供给者)。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满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场上,人们通过政治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前一类行为是经济决策,后一类行为是政治决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主要是做出这两类决策。该理论进一步认为,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上活动的是同一个人,没有理由认为同一个人在两个不同的市场上会根据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动机进行活动,即在经济市场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在政治市场上则是利他主义的,自觉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同一个人在两种场合受不同的动机支配并追求不同的目标,是不可理解的,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这种政治经济截然对立的“善恶二元论”是不能成立的。公共选择理论试图把人的行为的两个方面重新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或理论模式,用经济学的方法和基本假设来统一分析人的行为的这两个方面,从而拆除传统的西方经济学在经济学和政治学这两个学科之间竖起的隔墙,创立了使二者融为一体的新政治经济学体系。
理论精读
1.各种制度对财政选择的效应
个人或集体至少以两种身份对资源使用做出决策:一是作为有组织的市场中物品和劳务的买者(卖者);二是作为有组织的政治过程的物品和劳务的买者(卖者)。传统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有组织的市场的运行,但几乎没有解释第二个决策过程中的个人行为。因此,我们首先要对集体决策中的个人参与进行探讨,分析个人在参与这类决策时的成本——收益计算,建立一个“对集体物品的需求理论”。
尽管政治的决策制定比市场制度中的非政治的决策制定要复杂得多,尽管私人成本和收益之间的简单对应这一市场选择的基本特点在政治学中是不能存在的,但是在某一最终阶段或层次上,个人在集体决策中总是不得不选择他的资源如何被集体地使用,就像被私人地使用一样。这样并不意味着个人仅仅是或主要是作为选举过程中的投票者做出集体选择。他可以通过他所属的专业组织、通过他支持的出版物,通过雇用他的公共的及私人的各层机构对公共选择施加影响。这样,集体决策就在许多个人以不同身份做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中形成。
如果我们把个人当成在做具体选择,以此来考察个人的成本和收益的计算,那么就可以把政治舞台看成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易场所,从供给和需求两个侧面着手分析。政治产品(公益)的需求者是广大的选民或纳税人,供给方则是政治家、党派。无论他们的活动多么复杂,有多少差异,他们的行为都遵循着一个共同的效用最大化规则。也就是说,一个选民在投票前总是要在候选人名单中选择那个能绐他带来最大预期利益的人,然后才投他的票;一个政治家或官员在决策时总是对那个最能满足他自己利益的议案投以青睐。
人是理性的,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人即使在市场之外及进入投票站时,也在某种程度上经济地行事。他面对着种种可以按经济计量标准加以归类的备选方案,而且他在对这些备选方案进行选择的行为,可以比照初等经济学的简单定理加以检验。
人是理性的,但这并不是说理性的个人是在对备选方案做出详尽的分析后才做出选择的。这是因为个人对备选方案可能一无所知,而且备选方案可能造成的影响是不确定的,而要得到有关备选方案的信息则需要成本。例如。在选举中,投票者充分了解候选人的信息成本很高,有时甚至不可能了解。另外,投票者的个人选择结果可能与多数选民的选择不一致而被否决,而且集体选择结果的收益与损失具有“公共性”,因此是不确定的。
因此,精明的投票者可能对投票采取不重视态度,或没有积极去表达自己的真正愿望。这种做法仍然是效用最大化的,仍然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包括了对取得信息及进行必要计算的费用所做出的反应和调整。因此,在分析集体决策中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时,不仅应分析公共物品本身对个人所形成的成本和收益,而且还应分析个人进行选择本身所要花费的成本。
由于个人参与集体决策是有成本的,所以个人不可能放弃这一参与。当集体决策按一致同意的规则来确定时,单个人在参与集体选择时将认识到除非他自己的偏好进入政治集团的其他成员中的数量有限的偏好的可能组合内,否则,通过他在简单的直接民主模型中的选票表达出来的偏好是没有决定意义的。他自己的这一票可能是无关紧要的,这一可能性会导致个人放弃对选择过程的参与。另外,如果投票本身的成本超过预期收益,则理性的个人也可能决定放弃。不过,个人的这种理性放弃并不是给出错误的信号或是没有表明他的真实偏好,而是通过放弃投票充分地表达了他的偏好。
个人不仅不可能在充分了解备选方案的基础上做出选择,而且他由于许多原因还会犯错误。在个人参与集体决策时,由于受幻觉的影响,他对备选方案的概念会发生错误。不过幻觉下的行为并不就是非理性的,非理性行事的个人会做出不一致的选择,而在幻觉下行事的个人的行为是一致的,从而可以对幻觉下的个人行为进行顶测。
由于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所以参与集体决策的个人往往会有不同的成本收益计算。例如,对某项公共支出提案或税收提案,有些人赞成,有些人反对;一些人做出错误的选择,另外些人甚至放弃投票。尽管如此,集体决策终归是要作出的。因此,在考察了各种财政制度模式对作为公民—投票者—纳税人—受益人的个人的决策计算所产生的影响之后,就可以讨论单独的个人选择如何得以结合以形成集体决策了。
集体决策的形成有赖于利益不同的个人之间的力量对比,中间选举人(这种人具有中等收入的特征)对决策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不过,这是以财政制度已经选定及实行简单多数表决规则作为前提的。一旦在个人的选择中引入对于制度规则的考虑,分析就不是这样简单了,由此就引出了制度规则的重要性。
2.对财政制度的选择
在民主政治秩序下,个人不仅仅是在市场中进行选择及在给定的制度下参与集体选择,在决策的某一立宪阶段,他们最终也必须选择为进行选择本身而设置的组织结构,他们还必须选择日常市场选择及普通政治选择借以实施的制度。
尽管理想化的个人选择要求同时确定所有选择(这些选择是互相依赖的)变量的值。但是,由于做出决策本身的成本,使得个人的“立宪”决策与“功能”决策这两者往往是分离的。也就是说,个人在讨论他对备选制度(随后的选择是在这些制度下进行的)的选择时,忽略那些较后的选择或他对这些较后选择的可能反应的做法是合理的,因为这可以免除一整套本来会发生的讨价还价。
在允许“立宪决策”与“功能”决策分离的情况下,个人是如何选择制度规则的呢?不需要引入明确宣称为伦理规范的平等主义目标来“捍卫”现代财政结构中的种种制度或解释它们的可接受性。不能依赖外在设置的“平等目标”或依赖“社会福利函数”来提出关于基本财政结构的种种决策。如果对制度规则进行选择的个人不可能有任何精确性地预测他自己在随后选择中的特定状况,那么他从自己的私人利益出发,将偏好于一套看来是有效的制度规则。也就是说,在不确定的情形下,他自己的效用最大化行为会导致他选择对作为整体的该集体将是有效的制度规则。在这一考虑层次上,“公平”与“效率”融合在一起意味着同样的意思。而且,由于该集体的其他成员同样不能确定他们自己在随后选择中的状况,所以制度规则得到该集体的一致同意也成为可能。
维克尔阐述过的一致同意规则,显然是帕累托关于最优标准的政治对应物。如果一项制度规则规定所有财政决策、所有税收—支出决策必须在所有政党一致同意之后才能做出,那么根据帕累托意义确定的最优的必要条件,将成为从集体选择过程中产生出来的种种结果的特征。也就是说,如果从一个给定的位置上无法通过所有政党的普遍同意而做出任何的变动,那么原来的位置将被看做属于最优的或有效的。另外,如果提出一种变动而且集体中的所有成员同意都这一变动,那么原来的位置就不是最优的。
不过,尽管一致同意规则保证采取的行动确实对该集体具有净价值,但其成本可能高得令人望而却步。这样,就需要对一致同意规则做某种程度的放宽。可是,对于严格的一致同意要求的任何偏离都意味着会出现无效率或非最优。于是,也就提出了把非最优决策的成本与决策制定的便利所产生的成本减少(收益)进行某种比较的问题。通过某种比较成本的计算,讨论最优规则及制度就成为可能。
在进行制度规则选择时,还要注意到一个重要因素,这一因素就是时间。时间是将阶级之间、集团之间的决策转化为合理决策的因素。所有真正的结构变革应该被个人看做准长期的变革。财政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单项改进,将是在决策与执行之间引入特殊的时滞,使参与讨论的个人能清楚地辨认他自己在决策执行时的状况。同时要求,决策一旦做出,就必须在某一最低限度的时期内保持效力。只要政府的大多数日常措施是在准长期的制度结构产生的,政府就可以顺利地运转。如果认为可以利用基本的财政制度以达到短期目标,则讨价还价的因素将会很快吞没所有效率考虑。
TheCitizenandtheState:EssaysonRegulation
《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
〔美〕乔治·约瑟夫·斯蒂格勒(GeorgeJosephStigler)
华文导读
《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是根据斯蒂格勒的两本著作——《产业组织》和《公民与国家》译出的论文集。斯蒂格勒在经济学上的贡献主要表现为他在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方面所做的并创性研究,而该书则集中体现了他的上述研究成果。
该书包括上下两篇,共11篇论文。其中上篇为“产业组织”,集中反映了斯蒂格勒有关产业组织和市场作用方面的论述。第1~4篇讨论了与规模经济有关的产业结构问题,第5~7篇则突出体现了斯蒂格勒关于市场价格与信息的关系的论述。下篇论述政府管制,包括4篇论文,主要对国家对经济进行调节的原因和后果进行了探讨。
趣味延展
斯蒂格勒是移民的第二代,出生在美国华盛顿州的西雅图市,出生时他的父母都已经获得公民权。其父亲是第一代的德国移民,母亲则是第一代的匈牙利移民。斯蒂格勒先后获得西雅图华盛顿大学商学院企业管理学学士(1931年)、西北大学企业管理学硕士(1932年)跟芝加哥大学的博士学位(1938年)。斯蒂格勒的教执生涯首先是从爱达荷大学开始的,从1936年至1938年他担任助理教授。1938年至1946年,他任教于明尼苏达大学,期间于1941年升为正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