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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诉讼法(3)

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4.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设立的。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

1.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出侵犯他的权益或与他发生争议的被告是谁。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案件事实,包括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和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的事实。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属于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范围。

起诉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的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可以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诉讼文书。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第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第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

(1)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准备工作有两项: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于当事人。应当用传票传唤;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二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2)开庭审理的程序。

开庭审理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①准备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②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中心环节,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主要阶段。其任务是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对案件进行直接的、全面的调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第一,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陈述诉讼主张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二,证人出庭作证。凡是应人民法院传唤出庭的证人,均应出庭如实提供证言,作伪证应负法律责任。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法院许可,提交书面证言,由法庭宣读。

第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当事人提供或人民法院主动收集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除法律规定不准公开外,均须当庭出示。书证当庭宣读,物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当庭播放。

第四,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庭宣读。鉴定人应向法庭说明鉴定的方法和经过,以及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审判人员可以对鉴定人提问。几个鉴定结论有矛盾,可以通知鉴定人重新鉴定或决定另行鉴定。

第五,宣读勘验笔录。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的笔录,应由法庭或勘验人当庭宣读。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录像,应向当事人出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调查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即可终结法庭调查,转入法庭辩论。

(1)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开庭审理的又一重要阶段,是当事人就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庭调查的材料,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什么法律及理由,向法庭提出自己结论性的意见,目的是使案件的事实及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进一步明朗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第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第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盼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法庭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后,调解没有达成协议,合议庭成员退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判断,力求作出正确的结论。评议应当秘密进行,评议情况不得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评议情况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4)宣判。合议庭评议完毕,应制作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开庭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由谁承担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要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因进行民事诉讼所需要的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所需的费用。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起诉或者上诉时,原告或者上诉人应根据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向人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具体收费可向人民法院询问。

非财产案件的当事人除应交纳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费用外,一般不负担其他诉讼费用。

财产案件的当事人,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以下诉讼费用: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这些费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起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这些费用也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交纳,不能按实际支出计算交纳。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出差补贴不应由当事人负担。

3.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按实际成本收费。

4.财产保全的申请费以及因财产保全措施而实际支出的费用。

诉讼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根据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决作了改变的,除了应当明确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无论上诉人是一审中的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其他诉讼费用,一般由要求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人负担。例如,鉴定费以及鉴定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要求进行鉴定的当事人负担。

企业发生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解决企业经济纠纷以及行政纠纷的途径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商解决

这是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都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彼此都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行协商解决所发生争议的一种方法。协商解决方法运用的前提条件是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团结协作基础较好,而且争议的标的不是很大,所发生的矛盾也不是很深,只要当事人在分清责任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是能够解决的,因此,协商解决仍不失为解决企业经济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方法。

2.调解解决

这是企业经济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双方经协商无效或者不愿意协商解决的,由第三人主持并从中调停排解,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解决方法。

企业经济纠纷调解可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三类。司法调解,也称为诉讼调解,通常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或仲裁纠纷案件过程所进行的调解,如调解不成就可以进行判决或者裁决。行政调解是政府主管机关出面对企业经济纠纷进行调解。民间调解通常是由律师或者第三人出面从中进行调解,如贸促会成立北京及其他省市调解中心所从事的调解活动就属此类。后两种调解应为非诉讼调解。但不管是哪一种的调解,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作成调解书,当事人之间即产生合同上的效力。

3.仲裁解决

仲裁也称为“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将其所发生的企业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依法居中裁决的一种解决方法。仲裁虽属民间性质,但其裁决却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执行,其仲裁提起须由双方事前或纠纷发生后订有仲裁协议,并且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使仲裁解决具有区别于诉讼及其他解决方法的特色。我国现阶段的仲裁主要有各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两种。

4.诉讼解决

这是指发生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而将纠纷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作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的一种解决方法。诉讼解决必须由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程序作出,经济纠纷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行政纠纷依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申请依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由谁负担关于诉讼费的负担问题,不管是经济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及其他案件,1989年9月1日起执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作了如下规定: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2.撤诉的案件,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负担。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3.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4.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决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上诉案件,其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也按此办法解决。

5.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6.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人如果败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还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7.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如何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第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第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1.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先予执行适用于以下几种案件: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紧急情况包括:一是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是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是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资料、生产工具贷款的;四是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2.先予执行的程序

(1)先予执行的开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1款的规定,先予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