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人性心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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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人性心理的我本位基本原理(8)

问题的严重性不在于“名欲”的功利性,而在于这种功利性掩藏在利他功利的里面:表面为他人、为国家、为民族甚至为人类,其实是为了自己、为了达成和满足自我的各种私欲——这种人就是小人、伪君子甚至是阴谋家。这样的小人、伪君子、阴谋家,由于他的动机是自私自利,是为了达成和满足自己的各种私欲,其名欲心往往会比一般人要强烈得多、急切得多,为达成其名欲的功利效果,往往会践踏道德、出卖良知、不择手段甚至铤而走险;有时候这种人也会表现出慈悲、正义和谦让,但这些都是伪装和欺骗,是“退一步进两步”甚至“三步”、“四步”的“韬略”。

另有一种人,为达成个人私利,对自己的卑劣行为不加掩饰,寡廉鲜耻,以“厚黑”为是,以“厚黑”为荣,黑白混淆、是非颠倒,这种人可能对自己的行为和“成就”津津乐道甚至得意忘形,其实是非常可怜和可悲的。这种可怜和可悲就在于“无明”——无自知之明,不知道自己是错的,这既是缺德,又是愚蠢。是以缺德为美德,以愚蠢为聪明。

孟子曰:“孔子著《春秋》,而乱臣贼子惧”——“惧”什么呢?就是怕自己的恶行被像孔子写“春秋”历史那样写进史册,留下千古骂名。遭诅咒是属于否定自我的,而获美誉是属于肯定自我的,人的名欲是以无形的方式来扩张自我、以这种扩张自我的方式来肯定自我的,因此从本质上讲,人人都愿望留下美名而不是骂名。

人性的名欲在本质上、潜在地是无限的,但由于各自的境遇和主观情况不同,其所表现的形式和强弱也就各有不同。只求一鸣惊人而不顾社会危害的名欲达成行为是人性矛盾和变态的结果,它不仅是对“名”的急切渴求和不择善恶,更是以可能遭遇骂名的否定自我的形式来求得对自我的自以为是的肯定。由此我们也可以附带看出,所谓名人,其与道德的人、高尚的人之间是不能简单地画上等号的;名人不等于道德高尚的人。

传说中的商纣王是名人,吴三桂是名人……古今中外,大小名人、各类名人多得是,我们决不能名令德丧、名令智昏。

表现欲和显示心。

表现欲和显示心是人与生俱来的天性,是人性名欲的最直接、最自然和通常不自觉的体现,是人性名欲存在的基本形式。

表现欲和显示心在根本上是表达名欲的,只是在表达效果上有侧重的不同。表现欲主要侧重于被人认知的欲望,显示心则主要侧重于炫耀并通过炫耀欲使他人赞美自己。人性总是无处不在地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并把握各种各样的机会来表现自己、显示自己。那种爱出风头的人,正是表现欲体现强烈的人,而那种腼腆害羞、默默无闻的人也并不是没有表现欲,说不定其表现欲还是非常强烈的,因为能力特长、胆怯和其他顾忌,使得其表现欲的达成受到了抑制罢了。有两个同样饥饿的人,其中一个采取去偷别人食物的办法来解饥,难道说这个偷食者就更饥饿而另一个却要饱些吗?

由于人性的情感构成是复杂的和有个体差异的,任何一种感情其情感强度不可能在每一个人身上都是同等的。以表现欲这种情感而论,其强度也并不是每一个人都一致的——有的表现欲相对较强,有的表现欲相对较弱。但表现欲的强弱却不能用表现欲的达成来衡量,表现欲虽然人人都有,但它不等于表现欲的表现和达成。

表现欲作为名欲的存在形式,它是通过别人来证实自己,通过自己在别人心目中的存在来实现自己的存在并从而实现自己的存在的扩张。

何以说显示心侧重于炫耀呢?显示心的心理基础是自信的优势感。当自我确信自己拥有或达到他人所具有或不具有的金钱、地位、名誉、才智、外貌、品行等这些属于肯定自我的东西,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自我对自我或他我对自我的肯定,但人性并不满足于如此,总是愿望在更多的人中、在更大范围上获得这种肯定,这就需要通过炫耀,让别的更多人认知,从而达成这种愿望。

表现欲和显示心是人性名欲的存在形式,人们对于它或自觉或不自觉,但总是挥之不去,并以或预谋的或本能的,或复杂的或简单至一个动作、一个短语的各种方式来达成之。虽然它的内涵意义对于不同政治经济地位、不同社会阶层、不同职业工种、不同性格特点、不同情感世界、不同价值取向的人而言是不同的,但这并不妨碍不同的人们按照各自不同的心理需求并以各自的方式去达成和满足这种心愿。

名欲的本质是人性通过无形的以他人心灵作为存在的时间和空间的方式来实现自我的肯定和扩张。人性的奇妙活泼的心灵让它与有形的方式一起来共同实现自我的无限肯定的扩张。

三、自尊。攀比心、好胜心、被赞美心、好打扮心。

无限肯定自我的人性心理不会满足于对自我的不断扩张,即不会满足于自我“量”的扩大,而且欲使自我的“质”也得到不断提高。即使你长满山野但却只还是小草而已,那些灌木、乔木们却比你高大,比你强壮,比你显眼得多,因此弃矮小而就高大,弃孱弱而就强壮,弃卑微而就显耀便成了小草们普遍的心理愿望。

在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各种的程度不同的差别的社会现实中,人们肯定自我的方式和价值观往往受制于并且很难摆脱于这种社会现实,而这种社会现实在长期以来的存在过程中又把对人的自我的肯定集中浓缩为对人的社会阶层地位的肯定——简单地说,即把对人的自我的肯定,肯定为富与贵——这样就使得在这种社会现实中存在的自我为了实现对自我的肯定而不得不去努力摆脱贫贱、实现想往的富贵。

迄今的人类社会,无论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具有怎样的道德情操,具有怎样的胸襟,具有怎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但其社会存在的差异性是不可否认的,这种社会存在的差异性在物质性方面包括是否受人尊敬、拥有财富的多少、支配物质的能力、影响他人的程度、对社会的贡献大小、社会名望状况等等;这些能力的差异,从社会物质存在方面来看,主要浓缩为“贫”、“富”、“贵”、“贱”。

谈到“贫富贵贱”这些字眼,有某种“情结”或“心结”的人或许不大喜欢,特别是对于“贵”和“贱”这两个字眼——大概原因,可能是“贵”者不愿显露其“贵”、“贱”者不甘心于其“贱”吧!因此这里必要再次提醒,我们这里讲的“贫富贵贱”,不是针对人性的道德人品层面,而是针对社会物质存在范畴的层面,虽然在“富贵”行列有道德人品高尚的人和道德人品低下的人,在“贫贱”行列也有道德人品高尚的人和道德人品低下的人。

富贵和贫贱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人类人性在社会存在方面达成和实现自我的两大重要因素,富贵和贫贱这两大形式在社会性上最大限度地肯定和否定着人性,并进而决定着世俗化的人性人格在社会存在意义上的尊卑。

虽然每一个人都欲使自我拥有人格尊严,但对于世俗化的人性而言,人格尊严的拥有程度却受制并决定于其人在社会存在中的关系地位,没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地位作为支撑,其所谓的人格尊严就是空洞的,虚假的,甚至是自欺的。我们许多人都是世俗化的人,我们的道德情操还没有从物质束缚中解脱出来,我们的精神修为还不能或不完全能超越物质关系,我们的心性还没有达到所谓“如能转境,即同如来”的境界。本书是“人性”心理分析,不是“神性”心理分析,不是“基督”心理分析,也不是“佛性”心理分析和“圣人”心理分析;虽然大公无私、慈悲博爱等是我们每一个人学习的榜样,但我们目前还没有做到,我们的人性境界还受到许多局限,还有许多需要我们反思和分析认识的地方——这正是我们这里进行人性心理分析的切入角度,也是本书的切入角度。

尊和卑作为对立统一的范畴,它们既是性质相反的,又是互相依存的。这种互相依存性不仅仅是表面的通过对方来区别和证明自己的这种相对性,这种互相依存性关键体现在其反比的存在关系上。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状态下,尊的程度是和卑的程度成正比的,卑的程度也是和尊的程度成正比。

某对象拥有的尊的程度,等于另一相关对象失去的尊的程度或即等于另一相关对象得到的卑的程度:

尊此=卑彼

某对象得到的卑的程度,等于另一相关对象获得的尊的程度或即等于另一相关对象失去的卑的程度。

卑此=尊彼

以自我内在范畴而论,一般是尊和卑的结合体。尊多则卑少,卑多则尊少;对尊的实现程度,就是对卑的摆脱程度;对卑的摆脱程度,就是对尊的实现程度。尊和卑在主体之间和主体内部所表现出的上述存在关系和存在法则,反映了人性的社会现实性这一基本原理。

尊卑不是空穴来风,它的状态是由人在社会存在关系中的地位来决定的。而决定人在社会存在关系中的地位的因素则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同样是一种相对的呈反比关系的范畴。主观因素差,可以由较好的客观因素来弥补;客观因素差,可以由较好的主观因素来弥补;主客因素皆差,其在社会存在关系中所挣得的地位就差;主客因素皆好,其在社会存在关系中所挣得的地位就高。在其所处的社会存在关系中的地位一定的情况下,主观因素多,则客观因素少;主观因素少,则客观因素多,反之亦然。通常情况下,主观因素或客观因素可以缩小到最小,但不会出现只有主观因素或只有客观因素的情况。

单纯的主观因素和单纯的客观因素本身也会直接赢得人们对自我的尊重或造成人们对自我的鄙视,影响一个人在社会存在关系中的地位。由于各人的思想境界、道德情操、处事方法、学识水平等不同,则对于一定的环境,其所受到的尊重或遭遇的鄙视的情况便可能不同。但仅仅在一定的小圈子内具有威望或受人尊敬,对于人性来说不是彻底的和最终的愿望。虽然我们倡导各行各业都是平等的,都可以为社会作贡献,但现实的人性心理和由此构成的现实社会却并非完全是这样来认可的。在社会存在中,由社会所普遍公认的和真正能够达成自我、实现自我和肯定自我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富贵这种外在的物化的方式,而以这种方式来证实自我、实现自我和肯定自我便成为社会人的一种直截了当、行之有效的方法,因此,追求富贵就成了人性普遍的心理愿望和付诸达成的行为。

不仅如此,富贵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主宰和决定社会关系存在中人和人格的尊卑的重要因素和力量。虽然主观的人格可能有利于维护客观的人格,有利于客观的人格的保持和提高,但主观的人格不等于客观的人格。主观的人格欲使自我在社会关系存在中具足作为人的位格,客观的人格是社会关系存在对自我作为人的位格的肯定和认可程度。自我的主观愿望与客观社会存在对该自我的肯定和认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通常情况下,“位格”的概念还包含了“资格”一类的内涵——人们往往把许多普遍认可的作为人所必须具备的道德和品质也纳入了“人格”即做人的“资格”的范畴。但你在主观是再具备“人格”即做人的“资格”,但客观的社会存在不给予你相应的关系地位,这实质上是客观的社会存在不同程度地否定了你的做人的“资格”并进而否定了你的尊严。更有甚者,因为你具备做人的“资格”,却反而被剥夺掉做人的“资格”。岳飞精忠报国、深明大义、金戈铁马、疆场杀敌,是中华民族魂的象征和代表,但他却被害……此类事例,自古及今,举不胜举。因巧言令色而获忠良之荣,直谏犯颜反遭背逆之冤,辛勤劳作仅得卑薄之报,奸诈机巧却获优厚之酬……等等这一切反映了主观人格和客观人格的矛盾,即反映了人格和位格的矛盾。由于这种矛盾,也由于特定人性对自我的肯定和对其所认可的“尊”的欲望,致使一些人只求结果即只求客观“位格”而无视自我人格,这是人性的弱点和错误。

孟子曰:“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在客观“位格”和主观人格之间出现矛盾的时候,我们应当是守持自己的人格。

由人格在社会现实中的遭遇,可以引发出另一个关于道德的问题。道德是与人格密切相关的,一般说来,道德高则人格也高,道德低则人格也低,道德是乎是人格的内在形式,人格是乎是道德的外在形式,由人格在现实社会中与位格的矛盾错位,自然同时也影响到人的道德价值观,在不同程度上动摇、改变甚至重塑着人们的道德观念。

就道德而言,它是一发展着的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存在,其内涵是有所不同甚至是有所相反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些在过去的中国封建时代曾经是被普遍认可和接受的,这些在过去都曾经是道德的;自由婚姻,这些现代的婚姻观念和行为,在过去的中国封建时代也是没有的(有也是个别,不是主流),如果把它们放到过去,那么它们对于旧时代来讲,同样是不道德的。过去道德的东西在后来成了不道德的东西,过去不道德的东西在后来成了道德的东西,这既是道德的发展变化,也体现了道德的相对性。一方面,“走的人多了,也便就成了路”——信从的人多了,不道德也便就成了道德;另一方面,“走的人”少“了”,“也便就成了”不是“路”——信从的人少了,道德也就成了不道德。不管一个人是倾向于过去的道德,还是倾向于现在的道德,还是倾向于未来的道德,一个人的倾向不能取代所有人的认同,道德的社会存在是一发展变化着的范畴。

答出这样的结论,并不是要我们以此为借口,为满足自己的私欲、为谋取自己的私利而践踏道德、为非作歹;道德的发展变化实质上反映了道德水平、道德境界的变化。

答出这样的结论,也并不是说由于道德的相对性,它就没有可供遵循的普遍原则,恰恰相反,无论道德的具体内涵怎样变化,它一定有着可供遵循的不变的原则,这种原则就是看它是否有利于人类精神境界的提高,是利己还是利他,是否定他我还是肯定他我。它的基本原则就是:在肯定自我的同时不否定他我;它的境界提高的标志就是:在肯定自我的同时也肯定他我、多肯定他我少肯定自我、只肯定他我而没有自我。

道德所应有的恒定不变的本质特性,正是人格的基本要素,而社会存在以人在其中的关系地位的方式亦即以富贵贫贱的方式来决定人的尊和卑的现实,却又使道德人格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屈从于它,并与它发生着严重的冲突。

在社会存在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予取交换关系中,什么是道德,什么是不道德呢?原则上我们可以这样来考虑:

付出给社会或他人之物小于其所换取之物,此则为不道德;

付出给社会或他人之物等于其所换取之物,此则为道德;

付出给社会或他人之物大于其所换取之物,此则趋于高尚;

付出为零而一味攫取,此则为卑鄙;

换取为零而一味付出,此则为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