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人性心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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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人性心理的我本位基本原理(19)

所谓自弃,简单地说,便是舍弃原来某种(局部)意义上的自我,以求总体(更大)意义上的自我的存在和延续。但这是一种非常痛苦的事情,没有遭遇沉重的打击,人性自我一般不会作出这一痛苦的抉择。

痛苦在哪里呢?因为它是人性自我对原来某种意义上的自我或重大意义上的自我的否定,而这种自我否定是人性所不情愿的、迫不得已的;自我是由精神和肉体两大部分组成的,只有否定原有的部分的、甚至是最大的自我的精神部分,剩余的精神自我和肉体才能得以生存——这是一种丢车保帅甚至丢帅保车的痛苦抉择。

一个人原来有理想,有抱负,后来遭遇挫折,便舍弃了自己原来的理想和抱负,转而自暴自弃、一蹶不振——这就是用自弃的方式对自我遭遇痛苦的规避,这种规避虽然丧失了原来充满憧憬的自我,但对于该人性自我而言,却使得次要的自我、更广义的自我得以保存下来。

自弃心理,往往发生于人性自我追求美好事物而遭遇的挫折。事实上,产生这种自弃心理和行为的主观原因,往往在于自我人性人格的脆弱和自我内涵的狭隘。

当一个人的奋斗目标的主要内涵是为自我个人的私欲和利益的时候,而这种奋斗一旦遭遇挫折,目标一旦不能达成,那么就非常容易引发特定人性自我的自弃心理。因为个人是渺小的,自私自利的人是脆弱的。

孙中山先生说:“吾志所向,一往无前,愈挫愈奋,再接再厉”——孙中山先生的这种精神里面就没有自弃。为什么呢?因为孙中山先生不是狭隘的自私自利者,他的自我是强大的,是整个国家民族。

五、自残

小时候听过“新丰折臂翁”的故事,此故事可见于白居易的《新丰折臂翁》:

……

无何天宝大征兵,户有三丁点一丁。

点得驱将何处去,五月万里云南行。

闻道云南有泸水,椒花落时瘴烟起。

大军徒涉水如汤,未过十人二三死。

村南村北哭声哀,儿别爷娘夫别妻。

皆云前后征蛮者,千万人行无一回。

是时翁年二十四,兵部牒中有名字。

夜深不敢使人知,偷将大石捶折臂。

张弓簸旗俱不堪,从兹始免征云南。

骨碎筋伤非不苦,且图拣退归乡土。

此臂折来六十年,一肢虽废一身全。

……

此写一位在天宝年间逃过兵役的老人。当时,宰臣“欲求恩幸立边功”,因而发动战争,无数被强征去当兵打仗的人冤死异乡,这位老人“偷将大石捶折臂”,才得以免去了当兵渡河的大难,才得以“一肢虽废一身全”。像新丰折臂翁的这种行为,表面上看,是自己残害自己,其实它不是人性心理的自调原理,不属于自残的范畴。

本处所谓自残,是指对精神痛苦向身体转移或分散的心理行为,它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欺和自我麻醉。

当心灵的痛苦到达一定程度,自觉难以承受的时候,人性心理便可能采取伤害自己身体或残害自己的身体的方式,把自我心灵的痛苦转移到自己的身体,即使不能完全转移,至少也可以希冀它能够分散心理的痛苦。故我们所见精神痛苦者的大量吸烟、饮酒和无节制的生活,正是把精神痛苦向身体的分散和转移的心理行为体现。这也算是人性自调、自救的一种措施。情况严重的,便会因此落下终身疾病或伤残,这样一来,由此造成的终身痛苦便有可能超过当时的一时之痛而不划算了。由此给人性自我造成残疾的行为心理就是自残。

有一名陷入爱河的男士,出于某种原因,他的女朋友坚决同他分手,怎么也无法挽回。正当他的女朋友同他作最后决裂的时候,他突然拿过一把切刀,朝着自己的食指宰了下去——从此以后他的手就落下了终身残疾。但他的女朋友并没有因为他的这一行为而“回心转意”和他重归于好。

像这样的事例实在是太多,有的因为爱情,有的因为其他各种原因。

古人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今天的时代,人们已经不像古人那样要把头发盘起来一辈子也不剪它;我们今天时兴剪理头发,早已抛弃了盘头发护终身的传统。当我们在嘲笑古人的迂腐和不讲卫生的时候,我们不应当把古人爱护身体、爱护生命的传统一起丢弃。

时代在变、环境在变。一个地方的风俗既然是逐渐形成的,也可能会逐渐改变。但是,无论怎样变化,传统伦理道德这个精髓不能变。而爱护自己的身体和生命,它正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精髓的组成部分——这也是不应该被嘲笑、被抛弃的。

表面上看,我说的话似乎是多余的,但其实不然。因为爱情遭受挫折,因为受到委屈,因为这样那样的不如意而伤害自己、自残甚至自杀的事例并不算少。有人似乎以为,伤害别人是不道德,而伤害自己就没有道德与不道德的问题——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正像伤害别人是不道德一样,伤害自己同样是不道德。以为自己是自己的,可以随意折腾、随意伤害,这是自私自利、心胸狭窄的错误认识。

六、疯癫

疯癫是人性自我的一种心理机能。但这里讨论的疯癫,是在人性心理的自救、自调原理上讲的,不是其他意义上(比如遗传)的疯癫。

当人性心理遭遇极大痛苦和打击的时候,用自我暗示、自我欺骗、自我麻醉、自弃、自残等方法,对特定的人性自我都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人性心理便选择疯癫这种方式。

古代孙膑和庞涓的故事中,庞涓欲害孙膑,孙膑落入庞涓的天罗地网中,没有其他办法可施,惟一可以救自己性命的方法,便是假装疯癫——事实上孙膑也正是用这种方法挽救了自己的生命,使自己大难而不死。

假的疯癫有此功用,真的疯癫同样如此,且还不仅此。

人性心理在遭遇极大痛苦和打击,从而选择疯癫的方法,是为了让自我的身体和深度的精神自我继续生存下去;另一方面,是深层自我指令显在自我进入疯癫状态的,因此深层自我其实并没有疯癫——疯癫者仍具生存能力便说明了这点。深层自我之所以指令显在自我进入疯癫状态的原因,是人性自我为了继续肯定自我,使自我从身体到精神继续延续下去,不因为显在自我的遭遇危机而使自我的全部精神和生命遭受彻底否定。从另一种意义上,我们也可以把这种疯癫理解为显在自我的潜藏,就像地面部队为了躲避天上的狂轰炸弹而藏在地洞里一样。

小时候,我家隔壁的单位里有一对夫妇,女的有先天性心脏病,男的有疯癫症。这个男的疯病发作的时候,专吃肮脏的东西——厕所粪坑里的蛆、蛔虫等等。据这个女人说,她男人的疯病是在大学里患的,因为被他所爱的人抛弃,心理承受不了,从此落下了这种疾病。

因为精神上遭受重大打击承受不了,人性心理便选择了疯癫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让人在显意识里忘记由这种重大打击所带来的精神痛苦甚至忘记这个重大打击的事件本身,从而使得自我以另一种方式继续存在下去。

由此可见,从总体上看,疯癫也是人性心理的一种自调方法,这种自调的本质,仍然是人性对自我的肯定,仍然是无处不在的无限肯定自我的人性心理的一种表现,是为无限肯定自我的人性心理服务的,是无限肯定自我的人性心理的一种机能。

§§§第十节 奴性心理原理

一、奴性心理的概念和定义

鲁迅先生的著名小说《阿Q正传》所塑造的“阿Q”这个人物的典型性格和心理人性的实质是什么?——许多人可以回答:是精神胜利法!是的,从阿Q一系列心理行为来看,这个人物的确具有鲜明的“精神胜利法”的性格特点和心理特点,但仅仅看到这点,还不是对阿Q的人性心理的真正洞悉。

“精神胜利法”的实质是什么?仅仅是自欺吗?不是!仅仅自我安慰的心理疗法吗?不是!小说中的阿Q是卑贱的小人物,在遭遇强暴和欺凌的情况下,没有其他办法也找不到援助,只好频频采取“精神胜利法”。例如挨打了,便想成“儿子打老子”。在阿Q的这一想法和言语中,阿Q并不愿处于劣势、并不愿做“儿子”,而愿处于优势、愿做“老子”,只是阿Q无此条件,无此际遇罢了。

处于劣势状态下遭受欺凌时,人性还有另一种心理行为——那就是摇尾乞怜之类。我们可以把“精神胜利法”和“摇尾乞怜”看作是人性处于被奴役状态时的心理行为表现,而当人性处于优势地位的时候,谁还愿意自己忍受“精神胜利法”和“摇尾乞求”呢?——阿Q在说“儿子打老子”的时候,不就流露出他想做“老子”的心理愿望吗?在阿Q遇到自以为比他更弱的可欺对象时,他不是曾经试图作这个可欺对象的“老子”吗?在奴隶和奴隶主之间作两可选择,谁愿甘作奴隶呢?

所以,阿Q精神实质上是奴性心理的其中一种表现而已。

人性的奴性心理不仅仅是当“奴隶”时候的心理,它还包括想当和当上“奴隶主”的心理。正像人性的远贫贱、趋富贵心理一样,人性在某种程度上同样欲使自我远“奴隶”而趋“奴隶主”。因此,奴性心理其实是对“奴隶”心理和“奴隶主”心理的统称,这两者相反相存,互为存在的前提,是同一种心理即奴性心理的两种体现和表达。简而言之,奴性心理即奴隶性和奴隶主性。

这种奴性不是狭隘地仅指社会制度形态的范畴。凡是处于劣势时的摇尾乞怜、奴颜婢膝,处于优势时的趾高气扬、欺压弱小,等等这一切都属于奴性的范畴。

二、奴性心理的历史表现

人性之奴性心理的最大的历史表现就是奴隶制的产生和建立。

人类历史上为什么会产生奴隶制社会呢?简单而根本的原因即在于人性中本来具备的奴性,正像黑格尔所说“有生即有死,简单的原因即在于生命中即含有死亡的种子”(——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一样。要透彻理解和说明这个问题,不得不重新回到或拾起另一个很大的问题,即人性本善本恶的问题。

要弄清楚人性本善还是本恶,就要首先开清楚什么是善、什么是恶、或者说就要首先定义清楚什么是善、什么是恶。

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呢?

善与恶的概念,来源于社会性,是社会性的产物。如果没有他人、家族、团体、社会,而只有一个人孤立地生存于一个世界,他无法也不可能同其他人发生交往和社会关系,他的所有行为不可能对其他人发生“有利“或”有害“的作用效果。不仅如此,人性的一切显心理和潜心理(譬如占有欲、攀比心、显示心、功名富贵心……)将不复存在,并由这一切心理的不复存在必然导致人性的不复存在。失掉人性的人不是痴呆就是神圣——这已经不是我们要研究的人性意义上的人。

我们研究的人是群体社会意义上的人,这种意义上的人性即人的群体社会性。在群体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必然建立各种相互关系,而人的心理行为活动必然通过这些关系对他人产生影响和作用,而这种影响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利于他人和社会,一类是不利于他人和社会或有害于他人和社会。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实施即是善行,决定这种行为实施的心理人性即善;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实施即是恶行,决定这种行为实施的心理人性即恶。

善与恶的极端化表现即可归结为损己利人和损人利己。

如果世界上只有一个家庭,这个家庭由“亚当”、“夏娃”和他们生育出的三男即“长男”、“中男”、“少男”和三女即“长女”、“中女”、“少女”这八个人组成,他们之间的关系会不会是只有“利”的关系而没有“害”的关系呢?如果说这八人家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纯利无害的关系,那么,子孙繁衍多了以后何以就衍生出“害”的关系呢?这只能说明“害”的关系早在八人家庭时就存在了,只不过它主要是以潜在的方式在在;人多了,构成了更多的“社会”关系,这个东西就逐渐显在化了。人多是一种条件,内因才是根据,没有这种潜在的“害”的内因,“害”的花果也是开结不出来的。

因此,善与恶是与生俱来的社会化人性。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基督教来得非常高明,它的“原罪”学说介定了人生下来就是有罪的。有罪说明作了恶,作了恶,才有罪,故善与恶是与生俱来的。

然而在东方传统文化中,却有与此听起来似乎不同的另一种说法,例如《三字经》中的“人之初,性本善……”便是典型的例子。如果“人之初”是指初生的婴儿,作为婴儿并无损己利人和损人利己的心理行为实施,在社会关系中,其主观上尚不能发生和构成“善”或“恶”的作用效果,其“善”与“恶”之“性”至多处于潜在状态,而我们把这种潜在状态大致作为没有对待的、超越善与恶的状态,进而把这种没有对待的超越善与恶的状态作为至善的状态,那么“性本善”的说法便是成立的,而这个“性本善”之“善”便应当是至善。这个设定的道理与佛学是相通的。佛教的最高境界是超越一切对待(对立)的,当然也包括了善与恶的对立——《坛经》所谓“不思善、不思恶”的道理也正在于此——这便是最高境界的本性——佛性;佛教并认为“一切众生皆有佛性”,这同样也便包含了人。因此,把超越一切对待(包括善恶)的那种本性(自性)作为善,则可以说人性是本善的。但问题出来了:既然“一切众生皆有佛性”,那么不光人性本善,且兽性本善、鸟性本善、虫性本善……——一切众生性本善!

——是的,因为这个“本善”是“佛性”。这个“佛性”是什么?是不善不恶的本性。

我们通常所讲的善与恶是对待的、“后天”的、后验的,而无所谓善和无所谓恶的本性则被称为是“至善”的,它是“先天”的和先验的。人性是“先天”性和“后天”性的统一。“性本善”的是“先天”性,“习相远”的是“后天性;”“性本善”的“先天性”是不可改变的,“习相远”的“后天性”是可以改变的。

但这并不是说“先天性”只存在于未出生时或刚出生后、“后天性”只存在于少小以至老成;“先天性”和“后天性”既共存于少小以前,也共存于少小以后,人性在一开始就是“先天性”和“后天性”的统一。“先天性”和“后天性”不存在“先”或“后”的时间上的序列差异,乃是对两种“性”质的区别说法。

这个道理如果我们用水和水波作比喻,那么水就是先天性的,而水波就是后天性的;绝对平静的水是没有的,水总是体现为波,而波总是离不开水,这种水的先天性和波的后天性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它们之间不存在“先”或“后”的时间上的序列差异。

因此,就人的“后天性”而言,是善与恶共存的;就人的“先天性”而言,则是无所谓善和无所谓恶的。

所以,“人之初,性本善”如能成立,即在于人性之无善无恶性;“人之初,性本善”之不成立,即在于人性之善恶性。

“奴性”的道理亦然;我们可以说人的本性中有奴性,也可以说人的本性中没有奴性。说无,是针对“先天性”;说有,是针对“后天性。”

人性的一项重要特点是通过他人来证实自己、通过他人来实现自己,而这种证实和实现的表达方式有两大类:一类是损人利己的方式,另一类是损己利人的方式。人性既是善与恶的结合体,那么这两种方式便必然共同存在,只是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其表达方式的侧重点不同罢了。就这种意义上讲,人性既具有奴性又具有非奴性,是这两者的统一;而本处着重探讨的,正是人性的奴性这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