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府接收安徽商办铁路1905年,安徽铁路芜湖至广德线准由商办,经过10年而成路不多,经董事会决定由方梦超、金斤堂等为代表赴京与交通部磋商请将安徽商办铁路收归国有。是日,由方梦超代表公司与交通部签订契约,将上述路段及附属一切财产和权力让归国有。27日,交通部正式接管。
教育部通令各省民政长设法推广高等小学及初等高等并设的小学。
3月4日袁世凯公布《制盐特许条例》该条例共18条。主要规定:凡制盐者必须提交申请书,经政府盐务官署批准,领取特许证券后始得开业。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则处于五元以上至千元以内罚款,同时没收产业乃至判处徒刑。
3月7日财政部通电各省减轻契税自1月11日袁世凯公布《验契条例》后,各地反验契事件不断发生。是日,财政部被迫通电各省减轻契税,规定:(一)《验契条例》公布一年之内,卖契税暂收契价2%,典契税暂收1%,期满后仍照9%及6%征收。(二)旧契除以纳税外,照数补交。(三)减轻纳税后,如发生匿税及以多报少的情况,由国税厅处长酌定严惩罚责。(四)特别印花未颁到以前,准收通用现银,另款存储,待特别印花颁到,再照条例办理。
汉口巡警与英租界印捕发生冲突是日,汉口印捕在英界三码头后华洋交界地点,驱逐肩贩,追至华界天字段内,巡警王义富、李树森上前拦阻,彼此冲突,接着又来了数名印捕,帮同追捕,棍击二华警。王警被击昏,李警也受了重伤。围观路人不平,拾石掷击印捕,该捕鸣笛号召多人,越界追捕掷石者,至三分里口,与华民殴打一处。该地警长率全班巡士及宪兵二人,出面弹压,也遭捕击。后英领调水兵及商团至交界处防堵,中方镇守使,夏口知事、警察长等也各率军警到场弹压,驱散群众,并由镇守使派员商诸,英国领事将英兵商团撤退,遂免肇祸。
3月10日航空学校举行飞行演习北京政府在去年夏间曾购外国飞机15架,并在北京南苑设立航空学校。是日,航空学校举行飞行演习。这次担任演习的飞机有三架,分别由该校校长秦国镛、教员厉汝燕及学生章斌等人担任驾驶。飞行航程由北京南苑至保定,全程约300里。三架飞机起飞时,气候甚佳,但不久则朔风大作,寒气凛冽,天空浓云密布,以致影响飞行成绩。但这次飞行没有借助外人之力,安全完成演习,足以说明中国航空界之进步。当时《神州日报》载有《论中国飞行界之事业》一文,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论述。
广东饶平县黄岗驻军营长吴文华率兵举事,自称广潮总司令,宣布独立,称“三次革命”,但很快就失败了。国民党人朱执信、洪洮麟等乘机在惠州、阳江等地组织反袁武装。
3月11日麦克马洪提交西藏问题调停方案1913年10月13日,中英藏三方会议在印度西姆拉开幕,期间英国、西藏地方代表多次提出损害中国主权,破坏中国统一的要求。就在西姆拉会议进行之中,1913年11月5日,关于外蒙古问题的《中俄声明文件》发表。麦克马洪立即从这个英国的侵略伙伴的行动中得到“启发”,便向英国政府建议,仿效沙俄办法,将西藏一分为二,以此解决显然将成为会议关键的西藏划界问题。英国政府于1914年1月6日认可了这一建议。2月17日,英方代表麦克马洪在就中、藏双方的提案提出审查意见时,抛出把西藏划分为内外藏的方案,提出将西藏、青海、西康及甘肃、四川、云南的藏区统称为“西藏”,其中金沙江以西地区为“外藏”,中国承认外西藏业已成立的自治权;以东的地区为“内藏”,实行中藏共管,中国于内西藏仍有若干权力。是日,麦克马洪正式提出英国调停方案,共11款。主要内容是:中国对西藏拥有宗主权并承认外藏自治,所有外藏内政由拉萨政府管理,中英均不干涉,中国不改西藏为行省,西藏不派代表出席中国议院或类似之团体,英国不并据西藏或西藏之任何部分;中国于西藏不派军队,不驻文武官员,并不办殖民之事,中国驻藏代表的卫队不得逾百人,英国也不在西藏派驻文武官员,除商务委员卫队外不派军队,不办殖民之事;废除1893年、1908年的《中英印藏通商章程》,由英藏商议新通商章程;英国商务委员在必要时间可随时携带卫队前往拉萨;西藏在内藏享有选派寺僧、保持宗教事权、委任地方官吏、征收租税等权力;所有西藏划界以及内、外藏划界以附图为准;中国赔偿西藏人损失424840卢比等。约稿将青海的大部分及四川西部均划入西藏界内,其中再划内藏与外藏,即使外藏也包括青海及川边的部分地区。该方案表面上承认了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但实际上却是让西藏以自治为名,行独立之实。而这种所谓“独立”,无非是欲使西藏成为英国控制的殖民地。英国方面的“调停”约稿提出后,除了划界以外的其余各条,北京政府鉴于已有外蒙古的成例可循,没有表示过多的异议,只提出两点:(一)西藏在中国议院不得有代表的条款不能接受;(二)英藏签署通商章程须经中国同意,而对划界一事,坚决不同意英方的主张。中国政府最初主张以江达为川藏界,当达岭为青藏界,因为这是晚清时赵尔丰经营川边所达到的最远地界。由于英方的反对,中国一让再让,由江达退至丹达,再退至怒江,最后提出:当达岭以北青海地方及巴塘、理塘等地仍归中国完全管理,怒江以东及德格、瞻对、察木多、三十九族等地划为特别区域,不再添设郡县,维持****喇嘛向有之权益,怒江以西由西藏自治。但英方自恃强权,依然固执不让。
袁世凯颁布《褒扬条例》条例规定凡有下列行谊之一者,得受褒扬。
① 孝行卓绝,著闻乡里者;
② 妇女节烈贞操,可以风世者;
③ 特著义行,可称扬者;
④ 耆年硕德,为乡里矜式者;
⑤ 赈恤乡族,救济贫困,事状昭著者;
⑥ 创兴公益事业,或捐助财产千元以上,为公益事业者;
⑦ 著述书籍,制造器用,用学术技艺,有发明或改良之功者;
⑧ 提倡节俭及其他善良风俗,化行乡邑,有事状可称举者;
⑨ 年逾百岁者。内务总长审定将要受褒扬者的事状,分别等差,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给予匾额题字和金质或银质褒章。受题字褒章者,其本人及家族愿建坊立碑的,可以自行决定。另外,根据所褒扬行谊的不同,褒章所用的绶带,其颜色分别为黄、红、蓝、紫、青等色,且规定褒章只许本人佩用,但受刑处分者,追缴其褒章。
袁世凯公布《矿业条例》清朝末年颁布的《大清矿务章程》,比较重视地主的利益,忽视探矿采矿者的利益。其规定:矿商净利的一半归政府和地主。是日,袁世凯颁布的《矿业条例》则轻地主之权,对商人呈请采矿、开矿者予以优先权。该条例共111条。主要内容是:探矿权及采矿权合称为矿业权;中华民国公民依本条例规定取得矿业权,外国人所占股份不得超逾全股的1/2,并遵守本条例及其他法律规定;矿业权视为物权,不得分割,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为权利之目的;矿业按其矿质分为金属矿、建材材料、装饰材料三种,其中食盐、煤油归国家专办,不在此列;地下矿产皆为国有,除地面盖屋用地应偿地价外地主不得任意需索,地价也须照时价出售;凡欲探矿、采矿者须经核准或注册,方可进行;探矿权期限二年,探矿时所得矿物,须经准许方得出售或消费,并依本条例纳税;矿产税按出产地平均市价抽10‰到15‰;呈请办矿人,得便更其名义,在探矿期间呈报矿物监督署长,呈报农商总长核准后,才有效力。31日,袁世凯又公布《矿业条例施行细则》86条,对实施上述条例作了进一步说明。
参谋本部公布陆军大学校条例该条例共45条。规定陆军大学校为选拔品学卓越才识优异的青年军官,使修养高等帅兵必要诸学术、原理及发挥其活用智能之所。陆军大学属参谋本部管辖。学员资格规定为陆军上校以下军官且毕业于陆军军官学校,服军职两年以上,经直属长官保送,受初审再审试验及第者为合格。学员皆带职受训并照支原俸。
3月12日孙中山派人赴香港部署反袁军事工作孙中山派夏重民约梁卫平、朱执信、邓铿等赴港部署西南军事工作。诸人奉命遂于21日抵港,租赁九龙红石勘漆咸道76号二楼为办公处,开展工作。黄埔陆军小学六期学员张发奎、薛岳、欧阳磊、刘尚霈、谭在汉等闻讯弃学来港,志愿参加反袁斗争。
袁世凯公布《会计条例》和《审计条例》《会计条例》共36条。主要规定:政府会计年度,以每年7月1日始至次年6月30日止;国家之租税及其他收入为岁入,经费支出为岁出;各年度岁出定额,不得移充他年度之经费;各官署除法令规定外,不得另有储金;编制每年出入总预算,于每上年度提交国会讨论。财政总长认为必要时,可发行财政部短期债券。《审计条例》共29条,规定负责审计务会计年度总决算,并提出审计报告,经由国务总理呈报总统,提交国会讨论;审计人员有权审查官府各项收入支出,检查国库存款和财簿以及国债发行偿还情况,检查政府工程和财产物品买卖赁借活动。
袁世凯任命颜惠庆为全权代表前往荷京会议禁烟事宜。
袁世凯派总统府秘书长梁士诒,至北京孔庙代行“春丁祀礼”。礼毕,梁士诒讲演《论语》中的“导之以德,齐之以礼”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