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心理学的新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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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主体结构对行为的决定作用(8)

(10)投射作用:乃是以自己的想法去推想外界的事实如何。即我们会以自己的想法去推测别人的想法,因为我们这样想,所以别人大约也会这样想。这种把自己的动机、想法、态度、或欲望投射到别人身上或周围事物上,称之为投射。例如“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我见青山多妩媚,青山见我亦多情”等就是投射作用的写照。现实中,人们经常把自己的过失归咎于他人,或者将自己内心那些不能为社会规范或自我良心所接受的感觉、欲望、意念等放到别人身上,以掩饰自己,逃避或减轻内心的焦虑与痛苦。

(11)抵消作用:指一个人以象征性的动作、语言和行为,来抵消已经发生了的不愉快的事情,以补救其心理上的不舒服。例如,过年打碎了东西而说“岁岁平安”,丢了财物而说“破财免灾”,说了不吉利的话,而吐口唾液,或扇自己一下嘴巴等等,都体现了抵消作用。

(12)转移作用:其实质是改换冲动的方向,以另一目标来替代。如,找一个无辜的对象发泄愤怒;某一目标难以实现,找一个与其类似的目标等等。

总之,现实生活中,主体时时刻刻都可能面临各种消极和恶性事件的伤害和折磨,它们给主体带来的身心痛苦也是多方面的,羞愧,自责,懊悔,烦恼,不安,沮丧,罪恶感,愤怒,恐惧、焦虑,等等,都是常见的恶性和痛苦的身心体验。这些令主体焦虑痛苦的情境和事件降临到主体身上时,主体通常不会消极被动地承受这些而毫无作为,相反,主体总是有意无意地选择各种策略和办法,试图消除和削弱这些痛苦,上面我们所列举的这些自我防御的方式方法,便是主体应对这类事件的常用的办法。在这些方式方法中,有的是积极的解决办法,有的只是消极的调试方式;有的是落实为行动的实际举措,有的只是心理上的观念运作;有些是正常人也频繁使用的常规方法,有些则只出现在精神病人的意念、行为中;有些方法可以被人们有意识地应用,有些则只是下意识的自动反应。各种办法虽然种类繁多,但其动机和出发点都是为了消除或削弱这些恶性事件所给主体带来的伤害和痛苦。

在实际中,究竟采取哪些防御的办法才是有效的,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一般来说,因某种欲望冲动无法实现而使自身受到压抑和感到痛苦时,主体可采取压抑、升华、转移、替换、幻想等方式方法。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使得主体的许多欲望和需要不能得到有效的释放和满足,这样,无疑会使主体体验到该欲望需要被压抑或缺失所带来的种种痛苦和不适。在这样的情况下,主体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而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方式方法,以有效地化解这些痛苦或不适。例如,当欲望和需要根本不具备实现的条件时,与其让欲望处于活跃和兴奋状态而使主体饱尝痛苦,不如压抑它,让其处于休眠和潜抑状态能够使主体更少地体验到相应的痛苦。但是,鉴于欲望冲动的特性,压抑只能是一种暂时的权宜之计,要使主体真正能够免除痛苦,还必须寻找释放的突破口和需要的对象物,于是,主体可以等待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延迟满足;可以改头换面、设置伪装,变相满足;可以降低标准、转而求其次,低水平满足;可以改换方向、另辟蹊径,替代性满足;可以异想天开、画饼充饥,在幻境中满足等等。而所有这些方式方法,这些方法的得当采用,可以使我们能够灵活地应对自我层出不穷的欲望和冲动,使主体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欲望需要被压抑所带来的痛苦,并尽可能最大限度地使自我被压抑的原始欲望和冲动得以释放,从而保护自我免受痛苦,尽量维持身心的平衡状态。

另外,生活中的挫折痛苦决不仅限于欲望、需要被压抑这一类事件,无论是我们个人还是周围环境,还会存在、发生各种与我们自我倾向相背离、相冲突的事件,这些事件或情境,都会给我们带来这样那样的伤害和痛苦。

为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采取对策:一是调整改变事件的结构和性质,使其迎合我们的意愿和需要;另一就是调整改变自我的结构倾向,如重新审视和评估自我的结构体系,改变价值观,改变人生的态度,用新的理念武装人,从新的视角考察事实,转移注意力和着眼点等,以减少事实与自我之间的相背和相逆程度,使主体与事件之间达到最大程度的融合或妥协。因此,无论是积极主动的客观运作,还是被动无奈的自我调试,只要运用得当,都可以达到对痛苦的淡化和稀释。例如,合理化作用,歪曲作用,否定作用,隔离作用,等等,都是主体有意无意地对真实的事实加以改造和伪装,以使事件更多地迎合我们的心理趋向。在这些方式方法中,我们或者从大量的信息中只选择和注意对自己有利的,或者部分地改变事件的结构和性质,或者置某些事实于不顾,或者增加一些虚假的信息,或者对事件加以曲解,总之,在对事件进行反映和评价时,不是真实地看待存在和发生的事件,而是以自我的某些或清楚或潜在的意愿和倾向为指针,对事实进行或有意或无意地筛选、改造、修饰,以使事件产生迎合自我的虚像。这样,事件对人的伤害和折磨便会因这种认知作用而降低,由此达到自我保护、自我防御的目的。

总而言之,心理防御机制在生活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防御的方法和自卫的方式也是十分多样的。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在遇到能够给自我带来伤害和痛苦的消极事件时都或多或少地利用防御机制,成功地应用这些机制,可以使我们在面对许多危险和灾难时,能够有效地躲避它们,保护自我免受伤害、免受痛苦;在面对不能避免的伤害和挫折时,也能够通过某种有意无意地实际操作或意念调节,改变痛苦的性质,降低痛苦的等级,从而有效地保护自我免受过度的伤害。但是,不适当地或过度地使用这些机制,则是一种病态心理。

四、认知因素在行为中的调节作用

(一)认知因素的功能与作用

行为中的认知调节因素,已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早期的行为主义心理学,拒绝承认意识,把意识等人的内部心理过程排除在科学心理学的范畴之外,把刺激-反应的联结作为心理的全部内容,这种片面夸大外部环境作用,忽视主体的决定作用,忽视人的内部意识的举措,注定了是行不通的。在行为主义后来的发展中,不得不重新正视意识的存在,把刺激与反应之间的中间过程作为行为产生的必要条件,即在刺激与反应之间,必须正视并强调意识及其主体结构的特殊作用。一个刺激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反应除了与刺激本身的特性有关外,就是与受刺激的主体的结构特性有关,一个刺激只有通过主体的特殊的折射才能产生反应。在这一过程中,主体的感知特点和生物特性,主体的欲望和需要,兴趣和爱好,理想和价值观等各种人格要素,都会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对主体的反应产生重要影响。但是,在诸多的影响因素中,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便是认知因素,其他因素往往必须通过认知的调节和中介作用才能对行为产生影响。但这种认知究竟怎样充当中介,它在怎样的意义上发挥作用和影响,则是需要深入探讨的。

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人的任何行为都是以快乐原则和现实原则为准绳的,都是在展开自我结构,都是趋乐避苦和趋利避害的。但是,要做到这些,我们必须能够识别哪些是苦哪些是乐,必须能够知道危险在哪里,必须懂得该怎样去追求或者回避,而所有这些无不依赖于人类所特有的认知和感应能力。正是这种能力,使得人能够确切地了解自己的欲望和需要,准确地把握客体的禁忌和规定,在复杂多变的生活环境中,根据自我对主客观具体情况的认知把握,灵活地调节自我的作为和反应,进而不断地满足自己的需要,实现自我的理想和价值。总之,主体的任何行为和反应,都是以主体对自身及其客体现状的认知把握为中介的,快乐原则和现实原则的应用也是以对主客体真实现状的正确反映和认知为前提的。因此,人的认知能力,对于主体的生存发展意义重大,这一点,无论从生物学意义上,还是从社会学意义上都是如此。

谈到人的认知能力及其对行为的调节作用,人们往往把其作为人类所独有的高级能力,其实这只是一种非常狭义和片面的理解。广义的认知能力及其调节功能其实是任何生物尤其是高等动物的共性特征,只不过是在认知的特点、倾向性及其水平上存在着差异。作为有机体的生存技能和适应环境的手段,任何生物要想在这个世界上生存,必须具备相应的功能和本领,否则,有机体根本无法在这个世界上生存和立足。在各种生物所具有的花样繁多的功能本领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就是有机体对环境和现实的反映性和感知力。从最简单的单细胞生物,到高等级的脊椎动物,只有具备对周围世界的感知能力,有机体才能获得必要的食物和营养,也才能成功地躲避时刻都有可能降临的各种伤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类所具备的认知能力及其对行为的调节作用,其他生物同样具备,尤其是各种高级动物,常常表现出令人惊讶的生存智慧。当然,这种生存技能可能更多地表现出遗传性和机械性,而人类则主要表现为习得性和灵活性。但无论从认知的功能上,还是从认知的目的上,人和其他动物都表现出了连续性。

当然,人的认知能力及其在行为中的作用,还是有着很多特殊性的。对于人类主体而言,认知,就是通过对作用于主体感知系统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以实现对这些信息的识别和理解,进而把握信息所表征的意义的过程。

认知的结果,使得主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把握自我及周围世界的真相,知道了某种对象是什么,属于什么范畴,有哪些特征和属性,有什么用途,以及各种事物之间有什么关系,某种现象背后意味着什么,为什么a事物的出现,必会带来b事物的出现,事物会向什么方向发展变化,哪些因素可以影响事物的发展方向和进程,主体采取怎样的运作可以达到最好的效果,等等。所有这些,都对主体的生存适应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有针对性的认知活动,都会在相应的生活场景中,帮助主体更准确地把握周围现实,制定更科学合理的行动方案,在复杂多变的局势中,避开各种障碍和干扰,使主体始终能够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行。

关于认知因素对行为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其实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就已经有了非常多的切身体验,人的绝大多数行为都是依靠思想先行和观念引导的:有什么样的思想、观念,便有什么样的行为;怎样想,便会怎样做;改变了看法、转变了态度,才能转变行为等等。另一方面,人的任何行为又都是可以从思想上找到依据的,每一行为都有它的理由,都有相关的态度支持,都受对问题的看法、对事情的判断、对行为走向的预期等认知评价因素的影响,行为的内容、行为的方式、行为的效果都与认知因素紧紧相连。其中,有效和有益的行为来源于科学、正确的认知引导,无效或有害的行为来源于错误的认知引导,而没有认知因素的参与,主体便如盲人瞎马,行为便没了目标,没了参照,没了相关信息数据的支持,主体便不能有效地组织行为,也不能有效地控制行为。

人的任何行为,从内部讲,来源于主体结构的驱动,从外部讲,来源于客观环境的诱导和要求,但是,所有这一切,都是以人的认知调节为中介的,都依赖于人的认知能力的帮助,没有认知能力的参与和帮助,行为的有效进行是不可想象的。然而,人的这种能力并不是天生就具备,而是在后天的生活环境中,为了能够有效的生存逐渐发展而来。在这一过程中,生存发展的客观需要,开启了人基本的智慧机能,并在随后不断的应用和实践中得到发展和强化,逐渐形成了我们成人后的形态。那么,该怎样看待认知能力的发展变化及其对行为的调节作用呢?

从意识与心理的起源来看,人最初只能算作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人此时所显现和表现的除了与生存有关的各种生理活动和一些最基本的反射活动外,意识尚处于朦胧状态,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行为。只是在与环境不断的相互作用中,凭借着从遗传获得的健全的身心结构(如正常的感觉器官及其神经组织)和有限的无条件反射,首先使人的感知功能获得启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种条件反射。感知觉的启动和条件反射的形成,标志着心理真正的产生,也标志着行为真正的发生。

正常健康的人类个体,不仅仅是具有人的外表形态,也不仅仅能进行基本的生理活动,更重要的是具有正常的人类智慧和意识。所谓的意识,是指人以感觉、知觉、记忆和思维等心理活动为基础的智能系统对自己身心状态与外界环境变化的觉知和认识。当个体能够对自我及周围环境产生基本的认识与觉知后,人的意识和认知功能便真正开始发挥其对行为的指导和调节功能,人的各种潜在的功能特性也在认知的参与和帮助下,逐步得到丰富和发展,进而成长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和智慧人。

可见,对自我及周围环境的觉知,是任何心理活动必须的前提条件,没有认知的参与,行为活动便无法顺利进行,人的身心发展也成了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