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本日,清政府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王大臣奕、溥伦等进呈其所制订的宪法大纲、议院选举要领、选举法要领及议院未开之前逐年应行筹办之事宜清单,奏请颁发。同日,清廷下旨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及议院选举各要领,同时明谕开设国会年限。其中,《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君上大权”14条和“臣民权利和义务”9条。大纲首先指出君主立宪之国体的宗旨是“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其“君上大权”部分明确规定了君上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令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议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违抗,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交裁,不付议院议决;(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钦定法律为准,免涉纷歧;(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得以命令改废法律;(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奏议,议院不得干预。其所附的“臣民权利义务”部分则规定:(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八)臣民现完之赋,非经新定法律更必,悉仍照旧输纳;(九)臣民有奠定国家法律之义务。
同时颁行的还有《逐年应行筹备各项事宜清单》,具体内容为:
“光绪三十四年(第一年):
一、筹办谘议局(各省督抚办);
一、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民政部、宪政编查馆同办);
一、颁布清理财政章程(度支部办);
一、请旨设立变通旗制处,筹办八旗生计,融化满汉事宜(军机处办);
一、编辑简易识字课本(学部办);
一、编辑国民必读课本(学部办);
一、修改新刑律(修订法律大臣、法部同办);
一、编订民律、商律、刑事、民事诉讼律等法典(修订法律大臣办)。
“光绪三十五年(第二年):
一、举行谘议局选举,各省一律开办(各省督抚办);
一、颁布资政院章程,举行该院选举(资政院、各省督抚同办);
一、筹办城镇乡地方自治,设立自治研究所(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颁布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民政部、宪政编查馆同办);
一、调查各省人口总数(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调查各省岁出入总数(度支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厘订京师官制(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同办);
一、编订文官考试章程、任用章程、官俸章程(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同办);
一、颁布法院编制法(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大臣同办);
一、筹办各省城及商埠等处各级审判厅(法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校订新刑律(宪政编查馆办);
一、颁布简易识字课本,创设厅州县简易识字学塾(学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颁布国民必读课本(学部办);
一、厅州县巡警,限年内粗具规模(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光绪三十六年(第三年):
一、召集资政院议员,举行开院(资政院办);
一、续办城镇乡地方自治(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筹办厅州县地方自治(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汇报各人户总数(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编订户籍法(宪政编查馆、民政部同办);
一、覆查各省岁出入总数(度支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厘订地方税章程(度支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试办各省预算决算(度支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厘订直省官制(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同办);
一、颁布文官考试章程、任用章程、官俸章程(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同办);
一、各省省城及商埠等处各级审判厅,限年内一律成立(法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颁布新刑律(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大臣同办);
一、推广厅州县简易识字学塾(学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厅州县巡警,限年内一律完备(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光绪三十七年(第四年):
一、续办城镇乡地方自治(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续办厅州县地方自治(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调查各省人口总数(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编订会计法(宪政编查馆、度支部同办);
一、汇查全国岁出入确数(度支部办);
一、颁布地方税章程(宪政编查馆、度支部、各省督抚同办);一、厘订国家税章程(度支部、税务处、各省督抚、宪政编查馆同办)、一、实行文官考试章程、任用章程、官俸章程;一、筹办直省府厅州县城治各级审判厅(法部、各省督抚同办);一、创设乡镇简易识字学塾(学部、各省督抚同办);一、筹办乡镇巡警(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一、核订民律、商律、刑事、民事诉讼律等法典(宪政编查馆办)。“光绪三十八年(第五年):一、城镇乡地方自治,限年内粗具规模(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续办厅州县地方自治(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汇报各省人口数(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颁布户籍法(宪政编查馆、民政部同办);
一、颁布国家税章程(宪政编查馆、度支部、税务处同办);
一、颁布新定内外官制(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同办);
一、直省府厅州县城治各级审判厅,限年内粗具规模(法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推广乡镇简易识字学塾(学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推广乡镇巡警(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光绪三十九年(第六年):
一、实行户籍法;
一、试办全国预算(度支部办);
一、设立行政审判院(会议政务处、宪政编查馆同办);
一、直省府厅州县城治各级审判厅一律成立(法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筹办乡镇初级审判厅(法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实行新刑律;
一、颁布新定民律、商律、刑事、民事诉讼律等法典(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大臣同办);
一、城镇乡地方自治一律成立(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厅州县地方自治,限年内粗具规模(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乡镇巡警,限年内粗具规模(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光绪四十年(第七年):
一、试办全国决算(度支部办);
一、颁布会计会(宪政编查馆、度支部同办);
一、试办新定内外官制;
一、厅州县地方自治一律成立(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乡镇初级审判厅,限年内粗具规模(法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人民识字义者,须得百分之一。
“光绪四十一年(第八年):
一、确定皇室经费(内务府、宪政编查馆同办);
一、变通旗制,一律办定,化除畛域(变通旗制处办);
一、设立审计院(会议政务处、宪政编查馆同办);
一、实行会计法;
一、乡级初级审判厅一律成立(法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实行民律、商律、刑事诉讼律等法典;
一、乡镇巡警一律完备(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
一、人民识字义者,须得五十分之一。
“光绪四十二年(第九年):
一、宣布宪法(宪政编查馆办);
一、宣布皇室大典(宗人府、宪政编查馆同办);
一、颁布议院法(宪政编查馆办);
一、颁布上下议院议员选举法(宪政编查馆办);
一、举行上下议院议员选举(宪政编查馆办);
一、确定预算决算(度支部办);
一、制定明年确当预算案,预备向议院提议(度支部办);
一、新定内外官制一律实行;
一、设弼德院顾问大臣(会议政务处、宪政编查馆同办);
一、人民识字义者,须得二十分之一。”
本年11月3日,清廷将此清单誊黄悬挂于各衙门,向全国颁示。
清廷在颁布宪法开设国会年限谕中同时还规定,预备立宪的期限从1908年开始,九年内完成立宪。《钦定宪法大纲》顽固坚持封建君主****,企图借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对封建****政体和社会制度进一步强化,因而,当其颁布之后,不但遭到革命派的严正批判,同时也使立宪派人物深为失望。
中国同盟会在缅甸创办《光华报》出版。本日,中国同盟会缅甸分会会长庄银安与侨商陈海瑞、李海国等人共同集资,在缅甸仰光发起创办了该分会的言论机关报《光华报》,社址在仰光白尺路旧门牌62号,庄银安自任经理,陈仲赫任副经理,革命党人杨秋帆、居正、吕志伊、陶成章等先后主编,何荣禄、苏铁石等人先后任编辑。该报以“开通民智,振兴祖国”为宗旨,鼓吹排满,宣传三民主义,号召革命。曾连载陶成章所著《浙案纪略》。发行不到3个月,因遭清朝驻缅领事之威胁,股东惧祸,被迫同意解散报馆,停刊拍卖,由保皇党出资接办,改名为《商务报》。同年11月25日,同盟会缅甸分会重新集资复刊,仍取《光华报》名,由居正和吕志伊主笔,与《商务报》展开论战,严正批判立宪保皇主义,成为当地革命党重要的舆论阵地。1910年初,清政府勾结英缅当局,藉词将居正等人驱逐出境,该报再度被迫停刊。不久复改名为《进化报》继续出版。1911年3月复改名为《缅甸公报》出版,继承《光华报》之宗旨,一直坚持到辛亥革命成功。1912年终刊。
8月28日。浙江武康县农民二千余人进城报荒。捣毁虐民官吏家宅。
8月29日。清廷调河南巡抚林绍年为仓场侍郎,以邮传部左侍郎吴重为河南巡抚。
8月30日。清廷从徐世昌、朱家宝所奏,创设吉林实业学堂及法政学堂。
8月31日。清廷以镶红旗蒙古都统葛宝华署法部尚书。
贻谷贪赃枉法被查办。因案情重大,清廷特派大员前往查办。御史秦望澜却上书清廷为贻谷辩护,清廷遂下谕,将其降职。
9月
9月2日。徐绍桢奏陈清查户口办法徐绍桢指出:清查户口是关系军事、学务、警政等方面的大事,应详议章程,实力举办。办法是:取法日本,于京师设立版籍统查处,各行省设总局分局,由京派员,协以藩司,而监以督抚;分局由省派员,协以牧令,而监以道府。务将全国民数悉登册籍。清查完毕,可将各局裁撤。
河南邓州(今邓县)民众抗捐暴动。知州滥开田亩及骡马税捐,激起民变,民众2000余人毁署劫狱。
吏部奏准州县官改选章程。
9月3日。日本擅自增兵延吉。清外务部以日本增兵延吉一事,饬出使日本大臣胡惟德向日本外交部严词诘问。
9月5日。东三省自治部研究所开学。
学部奏请严核游学毕业生资格。此前,学部曾于本年7月29日咨文中国驻日大使馆,对中国留学生报考日本各私立大学和回国参加考试的资格做出若干规定。咨文中指出,历届学部考查东西洋留学回国毕业生,必以在外国大学堂高等专门学堂毕业者为限,其肄业速成或中学堂寻常专门学堂毕业者,概不准与试。故咨文规定:(一)以后,凡各驻外使馆送京参加学部考验的回国留学毕业生,必须先由普通毕业入各大学预科或专门部自一年级起已满三年者始为合格,其有在本国已具中学毕业程度,仅在东预备语言后再入高等专门学校或私立大学之专门部者,则以留学已及四年以上者为介格,如系由速成各科毕业升入大学之学生,亦须从预科或专门部第一年习起者方准送考。(二)留学生证明书内于各校修业年限,务须分别详加注明以备查核。(三)在中等程度之学校毕业的留学生,均不得比照高等学堂送部考验。本日,学部以时论认为日本私立大学日增,每有滥收中国学生现象,有害于人才的培养,向清廷奏请严核游学毕业生。其奏云:“游学东西洋高等学堂以上之毕业生,前经奏准每年八月考验一次,本年自应循章举行。查日本近来私立之法政大学日见增多,其所收中国学生,程度每多迁就,且往往有名虽在学,而终年在外游荡,实在到堂听讲归斋自习之日,并不甚多,甚有入学一二年已自达专门部大学毕业者,若非严加甄核,辄准其一体与考,弊混以欺世,则谬种流传,大有害于后进之人才,冒滥而得官,则滥竽盈庭,何足以供国家之任使?臣部前准出使日本大臣李家驹函称,私立大学多有插班生,其在校内年月不易确查,迭经派员往各学校询问,亦秘不肯告等语,自非另定甄录之法不可。臣等现拟令在日本私立法政各大学毕业之学生,除由普通毕业升入之学生呈有普通毕业文凭外,概于考试之前,先由臣部考验普通学之大要及日文日语一场,务须认真校阅,从严考核,合格者始准其应考游学毕业,以重名器而杜弊端。”清廷从之。
9月6日。中法订立《会勘移立越南界碑事记》。其中规定重新选择一处地方移立被水冲倒及因原立之处河岸崩塌必须移立之法国十一号界碑。经协商此碑立在原处西北,并商定此次“立法国第十一号界碑于两国所定界限,以嘉隆河支河行船之处分界,并不更易”。
徐世昌等奏请一律禁绝黑龙江省种烟地亩。
福建建阳县农民立神农会反抗官府。聚众三四千人,向县署提出四项要求:蠲免各项苛捐;降低盐价;释放监犯;拆毁学堂。9月10日清廷命福建巡抚松寿严饬印委文武各员迅速扑灭建阳会党起事。
9月7日。孙中山为筹款一事复函邓泽如。
9月9日。军机处为筹备立宪事分电各省,将逐年应办之事妥速筹议,并迅办谘议局。
四川总督赵尔巽奏报会筹开办边务,特拟定章程四则。
9月11日。中日在奉天签订《合办鸭绿江森林合同》。其中规定:合办资本金为330万元,中、日两国各出一半,一年后,移归民间经营,该资本金悉数收回。中、日两国政府可以随时派遣官吏,检查公司事务。公司所得利益内以5%为积立金,
清廷决定给出使大臣颁发勋章。本日,外务部上书清廷,提出清廷出使大臣应佩有勋章,以利于国家之间交往的建议。清廷准奏,决定给出使大臣颁发勋章。
9月12日。浙江归安机工罢工。归安县城机工7000余人,反对各机户克扣工资而举行罢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