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历史年鉴: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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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宗教哲学(3)

《论战集》巴黎,伽利马出版社1955年法文版。

《工业社会的发展和困境》(18Lectures0nIndustrials0ciety)巴黎大学文献中心,2卷本,1956~1957年法文版;巴黎,伽利马出版社1963年、1964年法文版;伦敦,威登费尔得·尼克松出版社,1967年英文版。

《苏联经济》(TheS0vietEc0n0my:ADiscussi0n)合著,伦敦,赛克一瓦堡格出版社1956年版。

《论战争》(0nWar:At0micWeap0nsandGl0balDipl0macy)巴黎,伽勒曼—李维出版社1957年法文版;伦敦,赛克—瓦堡格出版社1958年英文版;纽约,双日出版社1959年英文版。

《多元世界》(Diversity0fW0rids:FranceandtheUnitedStatesL00katTheirC0mm0nPr0blems)与奥古斯特·赫克歇合著,纽约,雷娜出版社1957年版。

要是他们能够决定生产的方式,那么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自由民主主义都不可能实现。托洛茨基曾经证明布尔什维克革命尽管被斯大林及其官僚仆从所背叛一但仍然是一场真正的无产阶级运动,并且为苏联的社会主义奠定了基础。无产阶级应该在战争的胁迫下站起来,抛弃斯大林,使社会主义获得新生。托洛茨基认为,1940年苏联能够在对外事务中(在东欧和亚洲)发展出一种积极和进步的革命势力,尽管它会是一种镇压和沙文主义的统治。许多人以斯大林主义的内政和外交政策为经验的理由来反对斯大林主义,而伯纳姆却创造了一种社会理论,这种理论直到人们遗忘了伯纳姆与托洛茨基关于“****”根源的问题后而得到广泛传播和重视(这种理论本身就是韦伯和米凯尔斯对马克思主义的批评的推广。作为一种权力选择来源的官僚主义的理论,既非资本主义性质,也非社会主义性质,而是“现代社会的一种现象”,它对于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来说是不可能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伯纳姆发表了《马基雅维利式的人物》一书,这本书向美国读者介绍了旨在攻击社会主义和民主政治的现代杰出人物政治论(米凯尔斯、莫斯卡、巴里托、索列尔)。米凯尔斯的“寡头统治的铁的原则”,莫斯卡的杰出人物统治论,索列尔的对神话式人物和暴力的活性化力量的信仰,以及巴里托的政治以人类的特性和偏见、意识形态为共作辩护的观点,这些都被伯纳姆统统结合在一种新的论点之中。他认为,自由被一个杰出人物妥善地维护着,它能够把道德观从政治中分离出来,并且能够让那使社会团体一致和使社会得以运行的必要的神话式人物得以永存。对伯纳姆来说,战后时期杰出人物的性格与才能的问题是一个本质的问题,而他对美国自由民主杰出人物的性格和才能的评价则是否定性的。

美国自由主义民主很可能难以对付侵略扩张的斯大林主义的挑战。伯纳姆认为,这个世界由于面临全面的战争,其结果将会是世界被个别拥有技术优势(武器和工业)的国家和一个乐于运用这种优势的杰出人物所统治。在伯纳姆看来,共产主义是一个整体的运动,它致力于对世界的统治并企图使美国被迫采取类似马歇尔计划或遏制政策一样的单纯防御和失败主义策略。1950年,伯纳姆主张美国应利用核武器优势所形成的平衡对苏联及其卫星国展开经济和宣传战,他还主张“解放”东欧。

伯纳姆的马基雅维利主义本来会使他陷入一种邱吉尔或******·李普曼式的立场,即把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同俄国的强权政治区别开来的保守立场。保守主义者证明俄国的民族利益和传统的外交政策的目标能够被传统的外交手腕和强权政治所抵抗和抵销。但是伯纳姆否认冷战本质上是一种权力斗争,因为美国和苏联的目标可能有着一个共同的基础。意识形态驱使极权主义国家陷入同所有其它政权的没完没了的冲突,在这里伯纳姆似乎已改变了马克思原意,并使意识形态成为高于阶级斗争的推动力量。在伯纳姆看来,要对付由共产党发动的这场战争,有许多可采用的战术,其中包括反斯大林主义化、共存和持久的革命,尽管战术上有一些差别,但在基本原则和最终目的上是没有区别的,伯纳姆好象并没有把过去30年中对战术上的那些变化的探索或响应加进他的社会理论中去。尽管他的思想可能广泛地为美国社会的某一些阶层所接受,但他并没有保持住他在40年代末、50年代初所获得的声誉。

——MyrnaChase

胡庆育

(1905~1970.12.23)现代台湾法学家。广东三水人,生于中国北平(今北京)。1926年入燕京大学,后转入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攻读。1930年在国民政府外交部法务科任职。1941年任驻澳大利亚使馆秘书。1945年代理该使馆馆务。翌年任外交部条约司司长。1949年去台湾后,历任“外交部”常务次长、政务次长。1952年任议订《台日和平条约》副代表,并参加该条约签字。1953年12月,任驻阿根廷“大使”。1957年11月,兼驻乌拉圭“公使”。次年8月,出任第十三届联合国大会“全权代表”。1959年8月,再出任第十四届联合国大会“全权代表”。后改任“外交部”顾问兼“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1969年3月,任出席联合国条约会议第二届会议“首席代表”。同年12月,充任海牙常设公断法院公断员。病逝于台北。著有;《法学通论》、《独裁制研究》等。

杜元载

(1905~19753)现代台湾法学家。字赓之。生于湖南省溆浦县。1922年考入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科,1924年获教育学士学位。次年任教于湖南省立第二师范学校。旋赴美留学,获明尼苏达州立大学教育硕士和私立西北大学法学博士。1928年回国,历任河南大学、北平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央大学等多所大学教授、系主任、教务长、院长等职。曾担任国民党三民主义青年团中央直属四川教育学院、西北大学分团筹备处主任。国民党中央党部组织部党籍登记处处长、中央委员等职。1949年去台湾后,历任“考试院职位分类计划委员会”主任秘书,“考选部”司法行政司司长。1955年专任台湾省立师范大学教授兼教务长,1957年代理校长。后兼任“行政院退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专业教育中心主任。1968年任国民党中央党史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病逝于台北。著有:《中国刑法研究》、《教育测验与统计》、《社会教育》等。

严景耀

(1905~1976)现代犯罪学家。浙江余姚人。早年在燕京大学毕业,后去美国芝加哥大学就读,获社会学博士学位。回国后,曾任燕京大学教授。抗日战争期间,参加华北文化界抗日救国会,后又参与发起成立中国民主促进会。建国后,历任燕京大学政治系主任、法学院代院长、北京政法学院、北京大学教授。曾出席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监狱会议。着重研究犯罪学。著有《中国社会变迁与犯罪的关系》等。

魏文伯

(1905~19871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长。湖北新洲人。1926年参加中国共产党。曾任****黄冈县阳逻区委委员兼组织部长、共青团区委书记。参加过“八一”南昌起义。抗日战争时期,出任华中第一个抗日民主政府——安徽定远县的第一任县长。解放战争时期,历任华东局群委会副书记、民运部长、秘书长。建国后任****中央华东局秘书长、华东检察分署检察长、华东军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党组书记、华东政法学院第二任院长等职,后任司法部副部长、上海市委副书记、书记处书记、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中顾委委员、******副书记等职。还兼任****中央防治血吸虫病领导小组副长、组长。为中国法制建设和血防工作做出过突出贡献。

陈建晨

(1905~19891016)现代法学家。陕西西安人。早年从事教育事业,曾任国民政府立法委员。建国后,任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副部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第六届全国政协常委,民革中央委员和民革中央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全国妇联第三、第四届执行委员。

阿赫默德

(1905.5.13~1977.2.11)印度总统(1974~1977)。陆军军医之子。曾在剑桥大学攻读历史,1927年毕业。1931年参加国大党反对英国殖民统治、争取独立的斗争。1935年选入阿萨姆邦议会。1938~1939年任阿萨姆邦政府财政和税收部长。1939年被英国人监禁三年半,1945年4月获释。1946~1952年任阿萨姆邦总检察长。后当选联邦院议员(1954~1957,1966~1967)。1957~1966年任阿萨姆邦财政、法律、公共发展和地方自治政府部长。后历任印度政府灌溉和动力部长(1966)、教育部长(1966~1967)、工业发展和公司事务部长(1967~1969)、农业部长(1970~1974)等。

苏坎托

(1905~1961)印度尼西亚法学家,历史学家。1938年在荷兰莱登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56年起任印度尼西亚大学印度尼西亚近代史和习惯法教授、茂物农学院特任教授。曾任联邦德国不来梅烟草诉讼法律顾问,印度尼西亚土地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雅加达国家档案馆馆长等职。主要著作有:《1755~1875年日惹史》、《雅加达史),《印度尼西亚习惯法概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