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禁毒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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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中国历史上第三次大规模禁烟运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7)

1897年1月,日本在台湾的最高殖民统治机构台湾总督府,发布了《台湾鸦片令》,并规定自本年4月起实施。《台湾鸦片令》是日本殖民者侵占台湾时期所颁行的最重要的鸦片法令之一,共有14条,规定鸦片一律归官方专卖,不准私自进口、生产和买卖鸦片;瘾民经医生核查并领取牌照后,才准予购买官制烟膏吸食;凡从事鸦片买卖、开设烟馆或制卖烟具者,经领取特许证并缴纳税额后才许营业;如烟商将鸦片售予没有领照烟民,则对烟商处以有期徒刑或罚金5000元以下;如开设烟馆私自为无照烟民提供吸烟场所,或制卖烟具者私自向无照烟民出售,均处以轻惩役或罚金2000元以下;凡私自进口或生产鸦片者,均处以重惩役或罚金3000元以下。总之,《台湾鸦片令》反映的是渐禁政策,从法令本身看,对违反禁令者,处罚并不严厉。相反,附则中反而补充规定,法令施行之后,在“未经照例给牌”的情况下,“从前吃惯之人,仍准将烟膏、烟具买备吃用”,“既开烟膏店、烟具店,仍准依旧生理”,“既开烟馆,仍准依旧生理,并不妨买备烟具”。另外,该法令附则中还规定:“本例所定出售烟膏、烟粉并给发特许烟牌等事,不必全岛一律举办。务须察看情形,先施之一处,而后递及他处亦可”。如此禁烟法令实际形同虚设。其真正目的是通过鸦片专卖,来增加税收。与此同时,日本政府为使日本本土进一步实行彻底禁烟而颁布了《鸦片法》。日本殖民当局严禁在台湾的日本人吸食鸦片,对出售鸦片给日本人的台湾人则处以死刑。可见,在禁烟问题上,殖民当局对台湾人与日本人采用的是双重标准,即对本土断然禁止、对台湾鼓励吸食的两面性鸦片政策。

台湾鸦片专卖制度随着当时岛内外形势的演变和吸食者的具体情况,几经变化,不断修正调整。自1897年始到1937年中日战争之前,颁布了许多有关鸦片的律令,各种律令于鸦片的制造、售卖、吸食等方面做出严格而细致的规定,从而形成严密的专卖体系。1897年3月,台湾总督府发布《台湾鸦片令举办章程》与《台湾鸦片令施行手续》,作为《台湾鸦片令》的补充,并制定了实施鸦片令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台湾鸦片令举办章程》共有43条,主要内容是关于鸦片制造、出售、吸食等方面的详细规则。章程规定:官制烟膏按品质分为一二三等,制成之后由官方发给特准包办人,再由特准包办人分给各承卖人发售;吸烟者需向地方关厅领取牌照方准买烟膏吸食,牌照也可分为一二三等,每月分别缴纳税额3元、1元50钱和20钱;所有烟膏包办人只能按官价将烟膏发售给官方指定的承卖人,不得擅自发售,也不得开设烟馆;承卖人出售烟膏只限于已领取牌照的烟民,不准滥售;欲开设烟馆者,必须具禀地方官厅、领取牌照后始准营业。《台湾鸦片令实行手续》共有12条,主要是针对烟民或烟膏经营者领取牌照时作出的一些具体规定。总体看来,该项法规相当宽松。从此,台湾总督府依靠《台湾鸦片令》《台湾鸦片举办章程》和《台湾鸦片令施行手续》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垄断了从鸦片原料的输入到烟膏的制作、流通乃至消费的整个过程,把鸦片专卖制度建立在警察治安体系上,成功地靠鸦片专卖制度压榨和统治台湾民众。日本据台之后,对鸦片问题实行的渐禁政策,直到1937年中日战争爆发为止,这40多年的鸦片渐禁政策,不在消除,重在管制。

1937年以后,因为战时体制的需要,殖民地当局决定改鸦片渐禁政策为鸦片断禁政策(即严禁政策)。1938年,总督府发布《台湾之鸦片取缔法》,规定由日本或英国的大商家承办原装大土的正式输入,存人专卖局仓库或由专卖局封锁,如遇有不合格之货,只可准其付回原处,不得运往别埠。专卖局则雇用专门技师(日本),将大土煮成烟膏入罐、正重十两,由专卖局卖与批发人,批发人只系台湾之绅士于国家有功者或区长乡正等,还须一向未曾受过民刑事之处分方可。批发及零星贩卖之价均由专卖局规定。专卖局所煮之烟膏,逐年加淡其分量,按此办法则吸烟者自然断瘾。从该取缔法可以得知,鸦片断禁政策的特点是:(1)继续实行专卖制度;(2)加大对私制、私吸、私卖等的处罚;(3)给予经营鸦片烟的台湾人以更大的利益。鸦片断禁政策明显具有为战时体制服务性质,并不存在要真的断禁,而是和日军的枪炮相配合,把目标指向对岸的中国内地。

日据台时期采用的鸦片政策,其结果是:第一,渐禁政策并未取得实效。表现为吸食鸦片之风仍然严重,鸦片输入与走私仍然有增无减。据当时日本人的调查,1896年,基隆约有30%一35%的男子吸食鸦片,凤册约有50%的男子和20%~30%的女子吸食鸦片,台南吸烟人口竞约占总人口的60%。由于禁烟令执行不力,吸烟人数并未减少。从1895年11月到1896年4月,根据淡水、安平、打狗三税关的统计,台湾每年仅从这三个税关就进口鸦片238,096斤。再加上大量无法统计的走私鸦片,这样每年实际进入台湾的鸦片数量与日本据台前相比,至少不相上下。第二,鸦片专卖成为重要的治台经验。鸦片专卖制度,使殖民当局获得巨额收入,有力地支援了总督府的财政,为经营台湾注入了大量资金。不仅为治台补足了经费,而且其一整套做法,如对瘾者的调查、登记、吸食特许、原料外埠进口等,也已渐成体系,成为治台经验的一部分,并向中国内地推广。第三,用毒网罩住台湾人民。鸦片专卖,不但剥夺了台湾人民的钱财,还残害了台湾人民的性命,同时,日本人在具体执行鸦片政策的过程中,在思想上也充满了对台湾人民的歧视。第四,使大陆人民深受其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日本当局以台湾为生产基地,把生产出的熟鸦片,大量运往中国内地。

三、伪“满洲国”的烟政

1931年发生的“九一八事变”,是日本帝国主义变中国为其殖民地阶段的开始。由于国民党及南京国民政府实行绝对不抵抗政策,因此,在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内,东北三省大好河山及众多同胞遭到日寇的践踏与蹂躏。接着,在日本的一手策划与扶植下,以前清废帝溥仪为首的汉奸傀儡政权“满洲国”于。1932年3月宣告成立。从此,辽阔的东北沦为日本的殖民地。

在侵占东北及建立伪“满洲国”时期,日本侵略者认识到武力镇压很难在短时期内征服东北人民,必须采取与武力征伐相配合的精神麻醉战略,企图使东北人民伤其意志,丧失民族精神,失去反抗力。于是在1932年2月关东军侵略热河前,关东军参谋长小矶国昭、副参谋长岗村宁次等即着手研究并确定了“满洲国”的鸦片政策,并从神户招税务署长难波经一主管满洲鸦片事务。随后立即废除中国政府颁布的各项禁烟禁毒令,在东北大开烟禁,实行鸦片专卖制度。难波经一到任后就去天津收买鸦片50万两,从伪“满洲国”收购鸦片20万两,从伊朗进口鸦片200万两,共计270万两,作为鸦片专卖的基础。1932年6月4日,关东军参谋长致函陆军次长称:“满洲国的财政现遇到很大困难,难以实现当初建国时所估计的收入6400万元的估计数,因需维持和平与秩序,此总数内除海关收入2000万元与鸦片收入1000万元之外,满洲之预计全年支出则需9300万元。除非前两项收入迅速增加”。可见,关东军已把鸦片收入视为两大财源之一,要求迅速增加。1932年9月16日伪满洲国政府公布《暂行鸦片收买法》,决定组建鸦片专卖筹备委员会,为推行鸦片专卖制度做准备。9月17日,伪满洲国规定《鸦片收买法施行规则》,共8条,主要实行鸦片收买人制度。11月3日,又公布专卖总署的官职设想。专卖总署为管理鸦片统制的主要机关,设于长春,共有900人,其中40人是日本人。下设分署10处。11月30日公布了《鸦片法》。该法共22条,规定年满25岁之鸦片瘾民,由政府认可后可以吸食;鸦片种植必须得到政府的认可;鸦片制造由政府统一进行;鸦片买卖也必须由政府指定认可。对于违背上述规定者,处7年以下徒刑或7000元以下罚金,且规定自1933年1月11日起施行。《鸦片法》的颁布,标志着日伪在东北实施鸦片专卖制度的开始。伪“满洲国”的鸦片专卖内容主要是:由“政府”划定许可种植罂粟区域,按定价收买生产出来的鸦片,然后分配给持有特许证的大鸦片批发商,再由这些批发商分售给持有特许证的零售商。零售商卖给的对象名义上限于登记的吸户,实际上这完全是骗人的鬼话!

为保证鸦片统制的实行,在日军的指挥下,伪满当局建立鸦片缉私制度。1932年12月20日伪满公布《鸦片缉私法》共13条,自施行《鸦片法》之日施行。规定在鸦片专卖总署内设取缔科,各省的鸦片专卖署内设缉私科,他们与警察合作查缉罂粟的私种、鸦片的走私等。同时还发布《查获私土奖励规则》,共5条。详细规定了政府控制罂粟种植、鸦片的收购、制造和销售,从而对鸦片实行了严格的统制。这就是日伪在东北建立的一整套的鸦片垄断制度。

1933年3月日军占领热河后,伪满政府立即决定将热河作为主要的鸦片产地,实行鸦片种植与贩卖许可证制,全部鸦片由官方收买。从此,热河省成为伪满统治时期最主要的鸦片种植基地。同年4月,伪满政府又设立了鸦片专卖特别会计,编制特别会计预算。同时还颁布了专卖管制,由专卖公署负责鸦片生产与贩卖事宜,直属财政部,下设总务、收纳、贩卖、制造、缉私等科,各地方设立专卖支署,具体负责鸦片专卖业务,并在奉天等地设立鸦片烟膏制造厂。这样,鸦片专卖体系正式确立。

“专卖制度下的鸦片政策,虽然采取了种植许可制,但是,这仅仅是管理上的事情。实际上对于种植面积根本没有什么限制,而是多多益善。专卖署的收买量逐年增加,由开始时的250万两增加到600万两。鸦片专卖利润也逐年增加,从300万元增加到4000万元。”另外,“随着鸦片种植面积的扩大,生产量也在增加。如果把鸦片偷种和走私加上,其数量则是相当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