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禁毒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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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中国历史上第三次大规模禁烟运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3)

1928年一1930年国民党的烟政在经历了由“寓禁于征”向禁烟的过渡时期,且取得一定成效之时,随着新军阀内部混战的加剧及其对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武装的镇压,这种日趋完善的禁烟政策并没有贯彻到底,禁止烟毒运动也没有取得最后的成功。进入20世纪30年代以后,以******为首的国民党政府,逐步削弱异己力量,在全国的统治不断得到加强。随着国民政府对全国控制的强化,以及在国内外舆论的压力下,禁烟又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中原大战后国民党发动了对工农红军的第一次“围剿”,******在进行所谓“剿共”的同时又打起“禁烟”的旗号,以军事手段将“剿共”与“禁烟”并举。1932年12月,“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颁行《查禁种烟注意事项》,1933年4月,总司令部又颁布了《厉行戒烟取缔吸户章程》《厉行查禁麻醉毒品取缔土膏行店章程》《严禁腹地省份种烟取缔采办边省产土章程》以及《毒品查缉通则》等4项禁烟禁毒法令,这些法令在禁种、禁吸、禁运等方面都做了不少具体规定。同时,******将两湖特税局改为汉口禁烟督察处,在鄂、豫、皖3省开展禁止烟毒工作。1934年2月,******发起“新生活运动”,提倡禁烟、禁赌、禁娼等。1934年春天,国民党******采纳了烟客杨永泰“削藩论”建议,提出了“二年禁毒、六年禁烟”战略,扩大禁烟督察处,在鄂、豫、皖、赣、闽、湘、苏、浙、陕、甘十省设立禁烟督察分处,禁烟督察处设正副处长、正副监察、正副会计长和缉私主任、缉私团长各一人,均由******任命。禁烟督察处由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制定规程,管理十省禁烟。(1938年******辞禁烟总监后,禁烟督察处改归财政部管辖。)这样以来,******在三省的禁烟就扩大到十省,并开始了极富军事特色的禁烟禁毒活动。不久,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颁行《严禁烈性毒品暂行条例》,认为“吗啡、‘高根’、******、‘红丸’、‘白面’等烈性毒品,体积甚小,取携甚便,需值极昂,贸利至厚。因此,惟利是图之奸商,遂多巧为偷运,少数不肖之军警,亦常包庇纵容,以致毒焰滋蔓,无间城乡,恶癖沉沦,浸及妇孺”。由于烈性毒品的危害比鸦片更大,因此该暂行条例规定,凡制造、贩运、售卖烈性毒品者处死刑,吸食者概行拘押并勒令戒绝;倘若不遵限戒绝或戒绝后复吸者,也处死刑。鉴于******主张严刑峻法,以军事手段来推行禁烟,国民政府禁烟委员会乃呈请行政院将十省禁烟事宜交军事委员会办理。于是,禁烟委员会逐步将权力转交军事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在十省范围重申禁令,以军事手段严厉查禁。

尽管******以军事手段在腹地省份推行禁烟的目的和原因有很多,其所取得的成绩也极为有限,但是它仍是国民政府禁烟政策的重大改变的起点,为国民政府进行大规模禁烟禁毒运动做了准备。

“二年禁毒、六年禁用”战略的提出,也是国际社会谴责中国“纵毒行为”引起的应激反应。国际禁毒大会自1933年起每年举行两次。1934年第18届国际禁烟会议上,中国的“寓禁于征”禁烟政策遭到与会代表的强烈谴责。美国代表福勒指出,中国的烟毒泛滥,害人害己,呼吁中国政府“为保护本国人民及顾念友邦幸福计,实行禁令及条约义务”。西班牙代表更是毫不客气地指出,是中国政府的无能放纵了毒品。国际社会对南京国民政府能力的怀疑,客观上促成了******对禁烟问题的认真思考及禁烟政策的改变。抗日战争爆发后,虽然国联会议并没有谴责过日本对华的毒化政策,但日本侵略的步步进逼及其毒化政策的肆无忌惮,也从反面激发了国民政府的禁烟决心。

南京国民政府“二年禁毒、六年禁烟”的运动以1934年6月******发布《饬知各省烟毒应参酌国民会议决议分为六年禁绝令》为标志,从1935年开始在全国轰轰烈烈的开展起来。这场运动是中国禁毒史上一次重要的禁烟运动。1935年4月4日,国民政府颁布了《禁毒实施办法》12条和《禁烟实施办法》13条,分别规定,从1935年起到1936年底为止,在2年内将吗啡、“高根”、******及其他配制的毒丸等毒品全部禁绝;从1935年起到1940年底止,在6年内将鸦片彻底禁绝。这标志着国民政府“二年禁毒、六年禁烟”计划开始确立。5月29日,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将1929年7月颁布的《禁烟法》废止;禁烟委员会裁撤;设置禁烟总监,由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任,办理全国禁烟禁毒事宜;禁烟禁毒法规由禁烟总监分别制定,送中央政治会议备案;新刑法中关于鸦片罪的规定,在适用禁烟总监所订禁烟禁毒法规区域之内,停止施行。这次会议的精神实质是把一切有关烟毒案件改隶军法范围,以便提高效率。5月29日的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之后,“二年禁毒、六年禁烟”运动迅速在全国展开。6月5日,南京国民政府正式任命******兼任禁烟总监,办理全国禁烟事宜。1935年11月,除原汉口禁烟督察处外,军事委员会又设立了新的禁烟机构——禁烟总会,以代办总监部事务,同时各省市设立了禁烟委员会,县设立了禁烟委员会分会。1936年2月,禁烟总会召开第一次常会,通过议案40件,成立禁烟法规编审委员会,对各级禁烟机构的组织规程详加修正。6月3日颁布了《行营禁烟委员会总会组织规程》和《各省市禁烟委员会及县分会组织通则》,对各级禁烟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作了规定。

各省、市、县禁烟委员会和分会成立之后,分别与民政厅、公安局、县长等一起,负责禁吸、禁种事宜,各省市取缔运售事宜均由禁烟督察处办理。各省市禁烟委员由过去的任命改为部分由地方遴聘热心公正人士充任,这些人对当地烟毒泛滥了解较多,有利于从下到上开展禁烟,各级禁烟机构的建立为禁止烟毒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障。

“二年禁毒、六年禁烟”开始之后,从军事委员会禁烟总会到各省、市、县禁烟委员会,都利用广播、电影、戏剧和报纸等形式,掀起了广泛的宣传发动工作,以加深人们对烟毒危害和禁止烟毒意义的了解。当时,禁烟总会的宣传工作主要有:第一次常会后,将孙中山禁烟遗训和******禁烟训词连同常会宣言,编印成册,广为散发,同时还编印了禁烟禁毒白话广告进行宣传;利用报纸刊登禁烟广告,通行全国各级学校进行宣传;创办《禁烟半月刊》,刊登各种禁烟法令和政论文章及名人论著,并随时由中央广播电台宣传禁烟的重要意义及禁政办理情况;撰写简明标语。制成标语牌,悬挂于汽车、火车和轮船上。为增强人们对吸食毒品的辨别能力,宣传中还对各种吸毒方法作了介绍。与此同时,各省市也进行了大规模的禁止烟毒宣传。普遍采取的方式有:游行集会、开会演讲、学校老师讲、刊登拒毒广告、演戏时插入宣传、报刊登载禁毒文章,有的地方还利用格言、俗语、歌词和图画比赛等进行禁止烟毒宣传。

二、“二年禁毒、六年禁烟”期间的禁烟禁毒法令

禁止烟毒法规是禁烟禁毒政策的具体体现。禁烟总会第一次常会后,将原有的十几部关于禁止烟毒的章程删繁就简,修订为《禁烟禁毒实施规程》,又附订了《禁烟禁毒查缉章程》《取缔商运烟土暂行规则》《取缔土膏行店暂行规程》,并以此四种法规代替以前的十几部法规。在整个六年禁烟期间,国民政府为实施禁烟计划还制定颁行了一系列具体的禁烟法规。其中前三年,主要有行政法规和治罪法规两大类,后三年主要制定了一些补充措施。

法律规范涉及禁种、禁贩、禁售、禁吸等禁政的各个方面,与以前的禁烟法令相比,更为详细周密,内容系统全面,并能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有利于开展禁烟斗争,为禁烟禁毒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律保障。

特别是1936年6月3日公布了修正后的《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和《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对禁烟禁毒具有重要的意义。《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对种植罂粟和运售吸食鸦片的治罪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为制鸦片而种罂粟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抗铲者、首谋在场指挥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2)运售鸦片数量在500两以上者处死刑。持有罂粟种子者处3年~10年徒刑,得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3)开烟馆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5000元以下罚金。(4)吸食者处半年到两年徒刑,得并科5000元以下罚金。有瘾者限期交医,勒令戒绝,三犯者处死。《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对制运贩售用各种毒品的治罪标准作了规定。(该条例的“毒品”指吗啡、“高根”、******及其他化合物配制的各种毒品——作者注。)主要内容是:制运毒品处死刑;贩卖或意图贩卖而持有毒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1935年和1936年吸毒者分初犯再犯和三犯分别加重惩罚,1936年三犯处死,1937年吸毒者处死;帮助他人犯本条例者处死。

除中央颁布的法规外,各省市政府依照有关法令,参酌地方实际情形,还拟定了一些地方性单行法规。比如,1935年7月颁布的《浙江省禁种烟总检举实施办法》、10月24日颁布的《禁烟督察处贵州省分处统制黔省特货运销暂行办法》,1936年7月8日颁布的《陕西禁烟总局拟定取缔土膏行店暂行章程》,11月9日颁布的《广东禁烟纲要五则》,11月13日颁布的《滇黔特货经湘转粤暂行办法》,12月2日颁布的《广西省禁吸鸦片实施办法》,1937年2月颁布的《绥远省禁种烟苗办法》,3月10日颁布的《广西省取缔销售戒烟药膏章程》,5月1日颁布的《四川省厉行禁烟取缔烟土行章程》等等。北平市政府于1935年11月21日拟定的《修正吸食烈性毒品人犯实施劳役办法》十分有创意,它规定烟民凡是人烟毒戒除所戒毒出所后,均须在指定的劳役所内劳役满4个星期,并且辅以精神讲话,使烟民从生理、心理上进一步脱毒,巩固戒毒效果。这一办法得到中央政府的嘉许,并令推行全国。

从这一时期国民党领导禁烟禁毒运动的举措上,可以反映出其对禁烟的重视,所作的工作符合当时的情况。禁烟机构由一向隶属行政院改为直属军事委员会,从而使禁止烟毒含有军事性质。“在军法之下,权力集中,推动自易,此种改制实开我国禁烟史上一个******。”后来禁烟总会在向国际联盟鸦片顾问委员会报告禁烟情况时指出,这种改革在于“举凡审判复核,均照军法程序办理,俾增效率,取治乱用重之旨,为杀一儆百之方”。制定的禁止烟毒条例较切中时弊。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曾颁布了大量禁烟条例和法令,但因其主导思想是收取特税,所以对禁止烟毒并没有起到实际作用。十省禁烟期间,颁布了一系列禁止烟毒法规,对鸦片运售实行严格的统制,由禁烟督察处与中央卫生试验所合办麻醉药品经理处,统一管理,但仍收效不大。正如主持禁政者自己所说:“徒以国家多故,办法分歧,办理数年,成效未睹,烟祸蔓延,几遍全国,形势尤为严重。”“二年禁毒、六年禁烟”开始之后,鉴于1929年7月颁布的《禁烟法》科刑较轻,司法程序又极迂缓,因而废除旧法,重新制定更加严厉的禁烟禁毒条例。正因为如此,加之一切由军事法庭审判,因而对军人和官员的惩治抓得比较严。湖南航空处处长黄飞利用职务之便,从贵州空运毒品到长沙、南昌等地,1934年被******枪毙。贵州二十五军副军长侯之担因私运鸦片被******的全权代表四川省代主席贺国光扣押、撤职,并通电川军各部。这件事之后,军队公开运输鸦片现象逐渐减少。

三、“二年禁毒、六年禁烟”战略的实施

在宣传发动、设立机构和颁布条例的同时,一场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禁止烟毒运动在全国展开了。其主要内容是“四禁”,即禁种、禁吸、禁运、禁售烟毒并加强缉私。

(一)禁种

禁种是禁止烟毒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只有禁绝了罂粟的种植,杜绝了鸦片的来源才有可能禁止鸦片走私与吸食。在这次禁止烟毒运动中,对于种植罂粟采取了分期禁种,逐年减少的办法,规定腹地之苏、浙、皖、赣、湘、鄂、豫、闽8省为绝对禁种省份,察哈尔、山东和山西也一律禁绝。云、贵、川、陕、甘、宁、绥7省产烟最盛,应分期禁种。

禁烟总会的宗旨是,种烟在所必禁,但为供给渐禁期内烟民的吸食,可以报明亩数和产额,领取特许牌照,暂准种植,凡未领取特许牌照者为私种。“为供给渐禁期内烟民之吸食”,是一个原因,恐怕也是一个借口,借此为缓兵之计,以使财政问题不致因禁烟骤受重大影响,才是主要原因。尽管如此,六年禁烟期间,在禁种方面取得的成效最为显著,主要标志是1939年全国分期禁种基本完成,各省查禁私种也取得不少成效,这些都是非常难能可贵的。据统计,在1935年内,全国17个绝对禁种的省份中,河南、湖北、安徽、江西、江苏、浙江、福建、河北、山东、山西10个省份均上报已肃清烟苗。到1937年,“不论绝对禁种省份与分年禁种省份,设若发现野生或私种烟苗,无不尽量铲除”。另据内政部禁烟委员会称,绝对禁种省份,“除战区外,查禁均甚严厉,尚无种烟情事”。此外,在缓禁省份中,陕西、甘肃、贵州、云南、四川、绥远(旧省名,辖今内蒙古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巴颜淖尔盟东部及********市、包头市等地)、宁夏7省禁种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种烟面积逐渐减少,产量也有所下降。据统计,在这些省份中,1934年种烟面积235,883公顷,到1938年已下降为891公顷;鸦片产量在1934年为5,855,671公斤,到1938年下降为357,505公斤。到1939年,全国所有地区全部成为绝对禁种区。

(二)禁吸

禁吸是实现禁烟的终极目标。“二年禁毒、六年禁烟”期间实行有计划的禁吸,首先将烟民登记,然后根据各类人员的具体情况分期禁绝。其间1936年2月21日公布《检举烟民登记办法》,规定:(1)由禁烟委员会总会派检举烟民登记专员到各省,会同省政府,命令所属该管区城内烟民严密检举,同时张贴布告,特准未登记烟民补行登记,凡登记烟民发给执照,照章缴纳执照费,不另外处罚。(2)每县市检举事务完竣者,应由乡镇保甲长向区长出具切结,内容为:“本辖区境内烟民,经检举后业已完全登记,如再查有遗漏,须受最严厉之处分。”同时,区向县,县向省市,省市向军事委员会逐级出具同样切结。各登记专员不得受地方任何招待,否则以视同营私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