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禁毒史
2727400000035

第35章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规模禁烟运动(下)(民国初年)(3)

身为副总统兼江苏都督的北洋军阀直系首领冯国璋,这时也表示不赞成烟禁展限,却以顾全外国鸦片商人利益为理由,建议将存土收买,作为药品发售。******表示同意。委托冯国璋以江苏长官名义与“联社”谈判。1917年1月28日,以“联社”为一方,江苏督军、江苏省长及苏赣粤三省禁烟特派员代表中国政府为一方,签订了《收购存烟合同》。第二天,即1917年1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收购存烟第一次补充合同》。1918年1月8日,已经身为代总统的冯国璋以大总统名义下令:“禁烟合同期限届满,此案亟宜速办,不能再缓,应由财政部办理,其收土手续由内务部代理,以资结束,”内务部与财政部接到命令后,派人赴上海与“联社”谈判,1918年6月11日在北京签订了《收购存烟第二次补充合同》。该合同共有5条,主要内容是:中国政府将“联社”积存的1577箱鸦片全部收购,按本合同订立日期之上海兑换率以鹰洋偿还,每箱价格由8200两,减为6200两;中国政府仍以民国元年6厘债券付给“联社”,10年全部还清。以上三项合同的签订,是由中国政府与“联社”直接谈判的结果,英国公使对此佯装不知。事后,英国政府表面上拒绝授权英国驻北京使馆登记本合同,也就是不予承认。但实际上如果没有英国政府的暗中支持,“联社”自身是没有力量迫使中国政府高价收买存土的。在收购的存土中,又多出71箱。这71箱印度鸦片从何处运来,尚不清楚。收买这批鸦片中国花费了12,000,000元。

1918年6月,《收购存烟第二次补充合同》签订之后,上海大鸦片商协记制药公司的吴引之提出包销该项存土计划,计划3年时间内在江苏、江西、浙江、湖北4省将存土卖完。为此,内务部、财政部联合委派江海关监督与禁烟特派员,处理存土运销问题。这则消息传出,立即激起外交、政治风波。美国驻华公使向中国外交部递交了抗议照会,内容略谓:美国政府获悉中国政府将存土收买并将此项存土卖给商人,此事与海牙禁烟公约精神相违背。海牙禁烟公约由美国、中国、荷兰3国批准,理应共同遵守。美国政府认为此举对于中国扫除烟毒所得良好效果有很大损害,希望取消这一合同。英国驻北京公使也提出了“抗议”,略谓:贵政府与“联社”议订的收购合同以及将存土转让商人之事,本政府得悉,不胜骇异。贵政府这种行动表明对于中英禁烟条件未予充分重视,所以本政府认为上述举动是一种退步。本政府对此事件不负任何责任。如果中国政府实行上述合同,英国政府有权向中国、美国和英国人民说明真相。这实际上是推卸英国公使在幕后支持鸦片商,向中国施加压力的责任。中国外交部接到美、英两国照会后,按照财政部的意见复照解释说,比年以来中国政府对于禁烟未尝不极力奉行。惟因上海洋商积存洋药为数甚多,不能令其深受其害,故于1917年1月由苏省督军立约收买,以供制药之需。嗣经联社促践前约,乃以每箱减价2000两,悉数收买,以期禁绝,并不转销。以鸦片制成药品使用,并不违背《中英禁烟条约》和《海牙禁烟公约》。

《收购存烟第二次补充合同》与吴引之包销计划披露之后,江苏、江西、浙江、湖北各省爱国团体“群起反对”。在参议院也引起激烈辩论。1918年9月20日,参议院集会,吴宗廉代表12人提案认可合同,要求将该项鸦片制成吗啡,作为药物使用。议员陈邦燮表示坚决反对,他尖锐地抨击说:“本席以为存土实行制药一层,实背中国刑章;而运销外国一层,又违背万国公约。此种议案断无成立之理。查收买存土一事发生于两年之前,因在上海方面之英商以尚有一千五百余箱之多,为保全成本起见,要求政府准其卖尽,以避免亏累。此全系外国奸商为个人利益关系,不惜违背刑律,违背约章。而中国商人如协助公司等,遂亦四面奔走,运动包销。当时旧国会正在开会,乃以此事质问政府,而政府答复谓无此事。不意今年上海收买存土竞成事实。可知政府对于此事原系一种秘密违法之行动。今值两院开院之初,正宜提出质问书。质问政府究竟有无此事。如无此事则已。若果政府答复谓有此事,则两院应依法提出弹劾,弹劾政府之违法。又何能提案为政府设法运销。”其他议员也相继发言,认为收买存土违法,国会不能承认。经过投票表决,否决了吴宗廉的提案,参议院集会之后,又有30名议员联名于9月下旬向政府提出质问。

北洋政府弄巧成拙,在参议院的言辞质问下,被迫宣布将收买的存土,全部在上海销毁。并委派张一鹏作为监视焚烧烟土专员,前往上海焚烧鸦片。张一鹏抵达上海后,会同地方长官、海关监督、税务司以及各社团代表,于1919年元月8日开箱查验了所有存土,同时派人在浦东竖起一座焚烧鸦片炉。元月17日张一鹏会同社会各界代表和外国客人监视开炉焚烧,至19日全部烧完,“历三日而事竣”。从而正式结束了外国鸦片合法进口的历史,取得了中英约期十年禁烟的重大胜利。“大量鸦片的焚毁,是在华鸦片合法贸易史的可资纪念的最后一页。”这次火烧鸦片,同虎门销烟一样,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伟大爱国事件。它表达了20世纪第二个十年中国人民反对侵略、反对毒品贸易的决心,同样值得纪念,值得讴歌。有所不同的是,虎门销烟标志着中国人民反侵略反压迫的开端,而上海浦东焚烟标志着清末民初禁烟运动的胜利结束,标志着以英国资产阶级为首的外国列强合法向中国输入鸦片的时代的结束。这一事件应当在世界反毒品运动史上占有重要的一页。

四、民国初年禁烟运动是国际禁毒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国初年禁烟运动也是国际禁毒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积极利用了这一有利的国际环境。1909年2月召开的上海“万国禁烟会议”之后,美国政府希望在国际事务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对于制止鸦片贸易相当关心,它希望召开一次正式的国际禁烟大会——Conference,签订一项正式的禁烟协议,制止鸦片对人类的危害。美国外交机关在1909年就展开积极的活动,照会世界各大国,提议在荷兰首都海牙召开一次国际禁烟大会。清政府选派驻德公使梁诚为中国代表团团长,参加了在海牙举行的第一次国际禁烟大会。

第一次海牙国际禁烟大会于1911年12月1日正式召开,结束于1912年元月23日,历时54天。参加会议的有美国、德国、中国、法国、英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波斯、葡萄牙、俄国和暹罗(泰国)等12个国家,并草签了一项《禁烟公约》。该公约共6章25条,有关中国禁烟问题共有5条,载在第4章中,现将这一部分摘录如下:

第15条,缔约各国与中国有条约者,应会同中国政府设立必需之办法,以阻止在中国地方及各国之远东殖民地、各国在中国之租借地将生熟鸦片、吗啡、高根及其化合质料,并本约第14条所指各物私运进口。一方由中国政府设立相同之办法以禁止将鸦片及以上所指各物从中国私行运往各国殖民地、租借地。

第16条,中国政府应订颁药律以施请本国人民,将吗啡、高根及其化合质料并本约第14条所指各物之售卖散布一概取缔,并将此项制药律通知与中国有条约之各政府,由驻京公使转达。凡缔约各国与中国有条约者应研究此项制药律,如以为可允,即设立必须之办法,使此律实行于在中国之各该国人民。

第17条,缔约各国与中国有条约者,应从事于采用必需之办法,以限制及检查在中国之各国租借地、殖民地及租界内吸食鸦片之习,并与中国政府同时进行,以禁绝现在尚有之烟馆及与烟馆相类之所,其公众娱乐所及娼寮内,亦禁止吸食鸦片。

第18条,缔约各国与中国有条约者,应设立切实办法与中国政府所设办法同时进行,各令在中国之各国租借地、殖民地及租界内现在尚有之售卖生熟鸦片烟店逐渐减少,并采用有效力之办法,以限制及检查租借地、殖民地及租界内之零碎鸦片营业,其已有办法以规定本条所指之事项者不在此例。

第19条,缔约各国在中国设有邮政局者,应采用有效力之办法,以禁止各该邮政局将生熟鸦片、吗啡、高根及其化合质料并本约第14条所指各物,作为邮便包件违禁运入中国,并不得由中国此埠向彼埠违禁转运。

上述几条,既规定各国不能任意向中国贩运鸦片、吗啡、“高根”之类的毒品,同时也明确了中国应当承担的义务。应当说,这些条款在当时是有利于中国开展禁烟工作的,是对中国禁烟运动的一种声援和支持。

《海牙禁烟公约》虽由12个国家的代表草签,但未经本国政府的批准不能生效,所以会议决定由东道主荷兰政府负责商请缔约国政府批准,同时征询未参加会议的各国政府是否愿意缔约。会议结束之后,荷兰政府即照会各国,争取早日正式缔结公约。经过一年多的照会往来,多数与会国原则上同意正式签约。1913年6月,召开了第二次海牙国际禁烟会议,到会的国家除了原草签公约的12国之外,拉丁美洲各国政府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共有34国代表参加。会议结束时,签订了一项议定书,除了英、德两国之外,其余32国表示承认海牙国际禁烟公约的原则和精神。

由于一些国家没有签约,禁止鸦片贸易又涉及各国的法律,所以需要做一些必要的补充规定,才能完全生效。为此,美国与荷兰两国代表又发起并召开了第三次海牙禁烟会议。1914年7月,除了土耳其、塞尔维亚两国外,其余国家的代表又集合于海牙城,研究国际间相互合作禁止毒品贩运问题,最后达成了一项合作禁止毒品协议,拟定于1914年12月31日开始履行《海牙禁烟公约》与相互合作协议。不过,合作协议规定须由各国政府批准才能生效。1914年6月28日,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许多国家相继卷入战争,无暇顾及毒品问题。到当年12月31日,荷兰政府仅仅收到中国和美国政府的正式批准文本。第三次海牙禁烟会议所产生的协议规定:“如至1914年12月31日,各国未能全权批准,已批准之国如愿开始实行,可向荷兰外务部声明,由荷兰外务部备一文件在凭。”按照这一规定,中国代表唐在复与美国驻荷兰公使亨利迭克于1915年2月11日前往荷兰外务部,中、荷、美3国同时签订了禁烟条约和协议。在签字时,亨利迭克发表演说。他称赞中国的禁烟:“数世纪来受鸦片之毒最剧烈者,厥惟中国。而今也,毅然决然于短促之时问内扫除而廓清之,其政府是受重大损失亦非所恤,而国家虽经易代,其宗旨亦到底不变,中国有焉!”

三次海牙国际禁烟会议的召开,在客观上造成了一个有利于中国禁烟的国际环境,世界各国代表一致表示禁烟禁毒,又有力地鼓舞了中国人民在国内展开的禁烟运动。所以,对三次海牙禁烟会议的召开应当给予积极的评价。

五、民国初年禁烟运动的经验

民国初年的禁烟是清末禁烟运动的继续。自1906年9月20日清政府发布禁烟上谕,到1911年10月武昌起义爆发为止,清末禁烟运动持续了5年多的时间,成效卓著。正当清末禁烟运动加紧进行之时,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相继宣布独立,政治上全国处于大动荡时期,此伏彼起的政治事件吸引了人们的全部注意力,前清尚未解决的鸦片问题一度被淡化。不仅尚未禁绝的省区的罂粟种植面积迅速恢复和扩大,而且一度断绝的省区,如山西、四川、直隶、山东和东三省的烟苗也在重新萌发;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的鸦片烟馆纷纷重新开张。一度收敛的鸦片势力在中国重新开始抬头。但是,由于禁烟问题载于条约,已经成为尚未解决的国际问题,掌握中国政权的政治集团不能不予以充分的注意。民国初年的禁烟运动就是在这种极为复杂的政治环境下展开的。

民国初年的禁烟运动借鉴了清末禁烟的经验教训,积极利用了有利的国际环境,又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措施,比较成功地完成了禁种、禁运和禁售的任务,较有时代特点。

1.人民群众始终是禁烟的主要动力

在民国初年的禁烟运动中,人民群众始终是禁烟的主要动力,全国各地不仅自发地组织了许许多多的禁烟团体,而且随着运动的深入开展,出现了联合的趋势,形成了不同规模的统一组织。最早的联合性禁烟团体可能是“中国国民禁烟会”,它成立于1910年冬季(宣统二年十月),会址设在北京,会员多系咨政院议员、绅商和学界知名人士。该组织的活动方案是:联合各省、府、厅、州、县的自治团体,广泛设立禁烟分会,联络英国反对鸦片贸易的人士,在中国举行50年国耻纪念(即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鸦片贸易合法化到1910年),敦促英国缩短禁烟年限,尽快停止鸦片贸易。这个禁烟会的主要组织者是美国万国改良会的传教士丁义华(Thwing,Edward waite)。1912年3月27日,18个政治团体的代表在上海中国青年会召开会议,重点讨论鸦片问题。会议由传教士丁义华主持,各个团体的代表相继发言,一致要求中华民国政府严禁鸦片,“公拟以到会代表各团之名义上袁总统、唐内阁劝其向英人收回禁烟主权”;“又公拟成立恢复禁烟会,由到会各团体各委一人为该会之进行委办”。“以修改中英烟约,实行恢复禁烟主权为宗旨。”这次会议,对于全国禁烟运动的继续开展起了相当重要的促进作用。

1913年3月4日至8日,全国禁烟会议在北京召开,各省均派代表参加,研究合作禁止鸦片问题。会议由石瑛主持,聘请美国人丁义华为顾问。会议决定,全国的禁烟机关统一定名为禁烟局,以1913年6月30日为全国最后禁绝罂粟种植日期;会议要求司法部专设烟犯法庭,办理各种鸦片案件。会议由丁义华提议,决定派遣一个代表团到英国,要求英国无条件停止鸦片贸易,废除《中英禁烟条件》,归还中国自由禁烟主权。会议还认真讨论了成立全国禁烟联合会的事宜,选举石瑛为会长,处理该会日常事务。全国禁烟联合会的成立是中国禁烟运动深入开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尽管这个联合会明显带有半官方性质,但在禁烟问题上基本能够反映公众的意见。它经常批评当局的禁烟政策,提出各种行之有效的建议,还在舆论上积极宣传鼓动,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加强禁烟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