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1911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以下简称《新刑律》)对于鸦片犯罪列有10条规定,宣布凡是现任官吏触犯刑法鸦片烟罪刑律规定的,除依法惩办外,并免去现职;开设烟馆或栽种罂粟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300元以下的罚金;凡制造、贩卖、收藏鸦片烟及鸦片烟具者,处以三至五等有期徒刑,并科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吸食鸦片烟者处以五等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的罚金。这一《新刑律》,对鸦片烟犯治罪中体现了以传播恶习、引诱良家子弟堕落为重,个人吸食较轻的原则。1912年10月28日,袁世凯再次申令民政机关,必须禁绝种植罂粟,违者一律治罪,官员故纵容者,按其情节严惩不贷。12月,袁世凯又一次训令各省行政长官恪遵前令,按月将禁种情况报告内政部和外交部,以便考核和对外交涉,严格履行《中英禁烟条约》。
3.通过《参议院提议实行禁烟法案》
1912年5月,迁移到北京的参议员周珏等13人提议实施禁烟法。经过数次讨论,确定了一项法案。该法案共有4章15条。第一章总则,提议于1912年12月底为全国禁绝鸦片种植日期,后来改为1913年6月30日;第二章禁种,要求在本法案公布后一月内,各省禁烟局、禁烟分局应派员调查私种及查拔烟苗情况;第三章禁卖,要求各鸦片烟土膏店按月递减,届期一律关闭,剩余烟土一律缴禁烟局,统一销毁,违者治罪;第四章禁吸和附则,要求换发新执照,届期禁吸,违者治罪。违反上述规定者,均按《新刑律》及禁烟条例规定各条治罪。本法以大总统公布之日开始实行。
4.颁布《吗啡治罪条例》
1914年4月,北洋政府为打击“其毒百倍于鸦片”,且有逐渐蔓延势头的吗啡等毒品,专门制定了《吗啡治罪条例》12条,就吗啡的制造、运输、销售及施打吗啡的量刑幅度作了规定。(清末也曾经制订查禁吗啡章程。)如其中第一条规定,对制造吗啡或贩卖或意图贩卖而收藏,或自外国贩运者,处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并科500元以下罚金。第二条规定,制造专供施打吗啡之器具,或贩卖或意图贩卖而收藏,或自外国贩运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条规定,税关人员或其佐理人,自外国贩运吗啡或专供施打吗啡器具,或纵令他人贩运者,处二等或三等有期徒刑,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第四条规定,施打吗啡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科300元以下罚金。第五条规定,请人施打或自己施打吗啡者,处五等有期徒刑或拘役,或1000元以上罚金等等。同时规定,“高根”、******等毒品也适用本条例规定。
5.颁布关于禁烟奖惩的条例
1912年5月,广东都督胡汉民致电袁世凯,请求奖励查获烟案人员。此后,又有许多人提出这种要求。于是在1914年5月北洋政府制订了《烟案罚金及赌案没收钱财充赏办法》,该办法共分五条内容。如规定京外衙门破获烟案赌案,须将律应没收财物随案送交该管司法衙门,各该行政衙门不得自行截流;烟案之处罚金者,或赌案之没收钱财者,得以该罚金之一部或该钱财之全部或一部,赏给发觉各该案之警察等行政人员;充赏额数以各该案罚金及没收钱财之多寡为等差,分定为六成、五成、四成、三成等4个级别。1914年9月,司法部又制订《拿获吗啡案充赏办法》。后又制订《查获罂粟种植奖赏办法》。这些奖励办法,可以调动查缉人员的积极性,减少放纵鸦片贩运、吸食的机会,对于各级查禁烟毒的官吏恪尽职守起了一定作用。
6.颁布《禁种罂粟条例》
1914年5月5日,北洋政府又颁布《禁种罂粟条例》11条作为禁烟法案的补充,规定:查禁种植罂粟的责任由各省民政长官和县知事承担。县知事发现境内有罂粟,必须强行铲除。遇到聚众抵抗,可以向民政长官请求派军队弹压。各级民政长官应随时派员到各地调查,按月汇报。若查禁不力,予以惩戒。这一条例明确规定了职责,使各省民政长官和县知事无法推卸责任,起了一定的督责作用。
总体来说,以上各种禁烟条例的颁布,使禁烟有法可依,权责明确,奖惩有据,不同程度地推动了民国初年的禁烟运动。这些禁烟法律条例的颁布,参议院起了很大作用,同时也与袁世凯重视禁烟有很大关系。
二、民国初年禁烟运动的措施与成果
1913年初,全国开始严格执行禁烟令,各省按月呈报禁烟情况。这次禁烟运动主要在禁种、禁运、禁售、禁吸等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因而取得了显著成果。
(一)禁种
按照《中英禁烟条约》的规定,1917年以前必须彻底禁绝国内罂粟的种植。为此,各地行政长官在北洋政府的督促之下,派遣大批人员下乡检查罂粟种植情况,采用强迫手段,调动大批军警前往各地查拔烟苗。湖南、安徽、浙江等省都督办理禁种相当认真,很快将本省烟苗查拔干净,致电中央要求限制印度鸦片入境。按照规定,外交部特派专员会同英国调查员到各地调查之后,确认直隶、浙江、广西、安徽、湖南、山东6省禁种成效显著。除浙江之外,其余5省已经绝种,答应从1913年6月15日起,印度鸦片不再运人此5省。1914年,经中英双方派员会勘,确认福建、湖北、浙江、河南烟苗也一律肃清,于当年6月15日以后禁止印度鸦片输入该地区。截止到1914年6月15日,全国已有14省完成了禁种任务。鉴于中英十年禁烟约期即将届满,北洋政府又严厉催令各省禁种。各省都督担心英国人借未实行禁种,再生外交事端,下令各属加紧查禁。已经宣布禁绝的省区也担心英国人重新履勘,专门制定细则限制鸦片复种。例如,四川的《禁烟施行细则》规定,各县知事在罂粟播种期必须派人到各集镇演说厉害,发现烟苗,互相连坐;举违禁烟犯者可把部分罚金作为奖金。安徽都督柏文蔚“通令各属,凡有种罂粟在20株以上者即行枪毙”。浙江省规定,凡种植罂粟、开烟馆、吸食、贩运鸦片者均处三等或四等有期徒刑,财产充公。又规定从1913年2月6日(阴历正月初一)起,种植罂粟、设烟馆、吸食鸦片者均处以死刑,聚众抗查鸦片者格杀勿论。江苏为肃清本省烟苗,1915年4次派员下乡检查。在采取了这些措施之后,其余各省也分别在1916年、1917年完成了禁种任务,全国禁种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政府答应履行中英禁烟条约,宣布不再向中国输入鸦片。中国从而赢得了十年禁烟的关键战役的胜利。如果能够长期坚持下去,断绝中外一切鸦片来源,对于禁吸、禁运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禁运
民国初年的禁烟运动,对于禁运鸦片采取了比清末更为严厉的办法。不仅非主要种植区下令禁止鸦片输入本地,而且重要鸦片产区也设法限制鸦片出境,互相配合,大大限制了鸦片的流通。有些省区甚至不怕英国的抗议,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外国鸦片输入,迫使大量洋药积存于上海土栈,无法顺利推销。外国鸦片输入数量的被迫减少,也足以证明当时的禁运取得了明显成效。按照《中英禁烟条约》的规定,每年递减5,100箱鸦片,从1912年到1916年每年可以输入中国的鸦片数量分别为25,500箱、20,400箱、15,300箱、10,200箱、5100箱;实际每年进口的鸦片数量分别为17031.5箱、1055箱、472箱、317箱、168箱。实际进口数量的大幅度减少,从侧面反映了中国禁运鸦片的显著效果。
(三)禁售
禁售作为禁烟的重要环节,在民国初年也采取了比清末更严厉的措施。按照民国政府的命令,取消了前清实行的递减烟店的“渐禁”方案,所有烟店一律予以取缔。上海都督陈其美的告示说:“上海五方杂处,匿居私吸实繁有徒,倘非严密调查,重申禁令,恐我新造之共和民国,其人民程度反不如从前垂亡之满清帝国。伤心之事,莫过于斯。为此特布禁令,如有私卖灯吸者,一经查出,财产立即发封,本犯严行惩办。本都督非欲以强迫手段施之同胞,实欲********,不欲留污点以贻民国前途之隐患。”其他各地也都采用了断禁的方案,不许烟店营业,从而遏制了鸦片的流通。各地鸦片消费量急剧减少,鸦片流毒日渐减轻。由于各大城市的烟店被迫关闭,迫使各国租界内的烟店不得不采取相应措施,分批关闭。例如,上海公共租界的烟店有580家,法租界有212家,都被迫从1915年3月开始,每半年关闭1/4,“至西历1917年3月底为租界全部禁绝之期”。届期,各租界烟店宣布关闭。这些都说明在禁售方面也是比较成功的。
(四)禁吸
在禁吸方面,民国初年颁布的法令,要求烟民登记限制民间吸食。至于禁吸成效如何,全国并无确切统计。但有些效果是可以想见的。由于实施了禁种、禁运和禁售,基本上控制了鸦片的来源和流向,大批吸食者买不到鸦片,加之鸦片价格奇贵,非富贵人家已无力吸食,绝大多数的吸食者不得不断绝烟瘾。此外,由于社会大力宣传鸦片危害,公众一致意识到吸食鸦片已不是风雅行为,而是堕落犯罪,形成了一种较为良好的风气,使吸食者感受到了社会的压力,为摆脱难堪的处境,不得不痛下决心戒断烟瘾。
所有上述禁烟成果,表明在清末禁烟运动取得较大成效的基础上,民国初年的禁烟运动更进一步,取得了重大胜利。从此,外国鸦片不能作为合法商品在中国任意出售,土产鸦片的生产和销售也失去了合法性。这一伟大胜利是全国各阶层人民一致努力的结果,是人类历史上向毒品宣战并取得重大胜利的伟大事件之一,这恐怕也是北洋政府少数特别值得肯定的政绩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场轰轰烈烈的禁烟运动所取得的赫赫战果,使它在中国近代史上留下了值得纪念的一页。民国初年的禁烟运动是中国近代史上真正意义上的第二次禁毒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上海存土”遗留问题的最后解决
自鸦片贸易合法化以来,历时大半个世纪的、举世瞩目的中国鸦片贸易史,在其最后几年是一部全力处理上海的大量存货,以免有关商人、银行和其他参与这一不受欢迎的高价商品买卖的集团遭到破产的历史。大量鸦片积存土栈主要是因为洋药价格被外国鸦片贩子哄抬到吓人的高度。1912年“公班土”每箱银价2,300两,“白皮土”每箱银价2,000两;1913年“公班土”每箱涨至4,030两~4,180两,“白皮土”每箱涨至3,625两~3,800两;此后逐年上涨,1916年“公班土”的价格暴涨至每箱13,000两,“白皮土”的价格达到每箱11,500两。洋药价格的无限制抬高显然是洋药不能顺利销售的直接原因。外国鸦片贩子,一面继续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一面说鸦片积存于货栈是中国严厉禁烟造成的,暗地引诱中国政府实施包销计划。1915年,外国鸦片贩子为应付哄抬价格导致鸦片积存土栈带来的危机,联合起来,成立了沪港烟土联社(简称“联社”,又叫“洋药公所”),全力处理积存在上海土栈里的鸦片。这些鸦片贩子达成协议,暂时停止从印度进口鸦片,同时极力劝说为他们提供保险的12家银行,联合向英国驻华领事、公使递书,请求保护其鸦片利益。英国领事、公使站在鸦片贩子一边,不时向民国政府发出抗议照会,要求“妥善”解决“上海存土”危机。
在英国领事、公使的抗议和鸦片贩子的暗中利诱下,1915年4月28日,北洋政府以江苏、江西、广东三省“尚未禁绝鸦片种植及输入”为名,派遣蔡乃煌为禁烟特派员前往进行整顿,实际任务是处理外国鸦片销路问题。蔡乃煌到达上海后,并未设法整顿私贩烟土问题,而是直接寻找“联社”进行谈判。经过几天谈判,签订了一项合同——《苏赣粤三省禁卖土烟合同》。这份合同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要中国政府设法断绝苏赣粤三省一切“土药”供应,而为洋药畅开销路,充当洋药推销员,分享鸦片利益,使中国禁烟成效毁于一旦。消息传出之后,国内舆论大哗。全国禁烟联合会在呈政事堂文中,一针见血指出,这项合同与民国禁烟政策相抵触,是公开破坏禁烟运动的行为。《正谊》杂志评论员说:“今者处共和实****之旗下,竟演有名为查禁私烟,实则督销洋烟之怪剧。禁烟特派员一出,而江苏、江西、广东三省为壑,公然贩卖洋药矣”!由于国内各阶层人民的一致抵制,洋药在三省的销售仍不能顺利进行。到1917年3月31日为止,仍有2100箱鸦片没有售出。
1916年底,外国鸦片商看到鸦片营业即将结束,不甘心退出中国,试图延长洋药在华销售期限,等待合适机会,扩大鸦片贸易。他们的公开理由是,中国发生了帝制问题,国内商务大受扰乱,洋药销售受到影响,仍有一批货物堆放在土栈中,要求中国政府允许将“洋药”的销售时间展限到售完为止。与此同时,他们把“洋药”价格进一步抬到黄金的水平,相当于同等重量白银的数倍。鸦片贩子要求延长鸦片销售时间的消息传出,引起中国社会各阶层的反对,纷纷致电中央,表示不能同意。安徽都督柏文蔚致电全国禁烟联合会说:“洋药禁运至期,黑籍同胞有起升希望,吾辈亦有荣施,乃闻沪上奸商又以巨资运动展限,似此谋厉害国令人发指,请力争为祷。”北京政府也认为“不宜展限”,表示拒绝。